序言
在1879年6月出版的《伦理学的质料》(The Data of Ethics)的序言中,我曾写过这样一句话:“最近几年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明显地反复出现的迹象提醒我,即便生命不会停止,可是健康状况不会容许我完成之前给自己所设任务的最后一部分。”我随后又指出,由于“我认为之前的各部分都附属于这任务的最后一部分”——也即伦理学与进化论的联系,所以,我可不愿意设想无法完成这一部分的可能性。因此,我决定提前撰写《伦理学的质料》。
之前预见的病痛逐渐显现。健康状况逐年下滑,写作能力每况愈下,终于在1886年彻底崩溃;对《综合哲学》(The Synthetic Philosophy)的进一步加工润色也就被搁置到了1890年年初,那时每天能够经受住一小会儿的严肃写作。当然,问题也随之产生——首先开始写什么呢?我毫不犹豫地决定先完成《伦理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Ethics),因为《社会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的主要部分已经完成了。随后又进一步出现一个问题——应优先撰写《伦理学原理》的哪部分呢?由于相信自己余下的精力不可能完成全部任务,我决定最好先写最重要的部分,因此,跳过第二部分“归纳伦理学”与第三部分“个体生活的伦理学”,我致力于第四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论正义”。现在,我很满意的是,我终于成功地完成了。
如果身体健康状况得到继续改善,我希望明年年底我可以发行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从而完成第一卷①;如果身体健康状况继续允许的话,我将转而专注于第五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消极善行”与第六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积极善行”。
虽然本书覆盖的领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1850年出版的《社会静力学》(Social Statics)涵盖的领域相一致;可是,两者在范围、形式、部分观念上都是不同的。第一个区别是,我第一本书中出现的超自然解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专门的自然主义解释——也即进化论解释。第二个区别与第一个区别相关联,伦理的生物学起源在《社会静力学》中只是被暗示出来,可是在本书中,这种起源得以明确陈述;并且,详细阐述该生物学起源的结果成为本书的一个基本特征。第三个区别是,更经常性地用归纳法来支持演绎法。每一种情形都揭示了,源于被规定的第一原理的各种结论,都分别为人类的进步过程所明证。 在1879年6月出版的《伦理学的质料》的序言中,我曾写过这样一句话:“最近几年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明显地反复出现的迹象提醒我,即便生命不会停止,可是健康状况不会容许我完成之前给自己所设任务的最后一部分。”我随后又指出,由于“我认为之前的各部分都附属于这任务的最后一部分”——也即伦理学与进化论的联系,所以,我可不愿意设想无法完成这一部分的可能性。因此,我决定提前撰写《伦理学的质料》。 之前预见的病痛逐渐显现。健康状况逐年下滑,写作能力每况愈下,终于在1886年彻底崩溃;对《综合哲学》的进一步加工润色也就被搁置到了1890年年初,那时每天能够经受住一小会儿的严肃写作。当然,问题也随之产生——首先开始写什么呢?我毫不犹豫地决定先完成《伦理学原理》,因为《社会学原理》的主要部分已经完成了。随后又进一步出现一个问题——应优先撰写《伦理学原理》的哪部分呢?由于相信自己余下的精力不可能完成全部任务,我决定最好先写最重要的部分,因此,跳过第二部分“归纳伦理学”与第三部分“个体生活的伦理学”,我致力于第四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论正义”。现在,我很满意的是,我终于成功地完成了。 如果身体健康状况得到继续改善,我希望明年年底我可以发行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从而完成第一卷①(①在斯宾塞的规划中,《综合哲学》包括《第一原理》《生物学原理》(两卷)、《社会学原理》(三卷)、《伦理学原理》(两卷)。其中《伦理学原理》包括“伦理学的质料”“归纳伦理学”“个体生活的伦理学”“杜会生恬的伦理学:论正义”“社会生活的伦理学:梢极善行”与“社会生活的伦理学:积极善行”六个部分,其中前三部分构成第一卷,后三部分构成第二卷。故斯宾塞在此说“完成第一卷”。——译者);如果身体健康状况继续允许的话,我将转而专注于第五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消极善行”与第六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积极善行”。 虽然本书覆盖的领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1850年出版的《社会静力学》涵盖的领域相一致;可是,两者在范围、形式、部分观念上都是不同的。第一个区别是,我第一本书中出现的超自然解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专门的自然主义解释——也即进化论解释。第二个区别与第一个区别相关联,伦理的生物学起源在《社会静力学》中只是被暗示出来,可是在本书中,这种起源得以明确陈述;并且,详细阐述该生物学起源的结果成为本书的一个基本特征。第三个区别是,更经常性地用归纳法来支持演绎法。每一种情形都揭示了,源于被规定的第一原理的各种结论,都分别为人类的进步过程所明证。
应恰当地补充说明的是,前五章已经在1890年3月和4月的《十九世纪》(The Nineteenth Century)发表过。
赫伯特·斯宾塞
1891年6月,伦敦
后记
译后记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年)身处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工业革命的鼎盛时期,作为社会进化论的创立者与达尔文(Darwin,1809-1882年)齐名,被誉为“维多利亚时代的亚里士多德”。然而,学界(尤其是国内)对斯宾塞的重视程度却无法与其曾享有的盛誉相得益彰。帕森斯(Parsons,1902-1979年)曾在其经典著作《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宣告“斯宾塞已死”,断言斯宾塞信奉的“进化”神所导致的“科学理论的进化”杀了他。的确如此,我们不能忘记,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是如何经由萨姆纳(Sumner,1840-1910年)刺激了美国政治思潮中的精英主义,又如何刺激了战前德国政治上的种族主义的;其“从简单到复杂、从同质向异质、从战争向和平”这一“适者生存与功能自动调适’,的进化/进步预言,最终被两次世界大战置于废墟之中,这使他成为了一名几乎被遗忘的“不名誉”的思想家。然而,我们却不能因其理论本身不欲求的结果而给斯宾塞贴上“庸俗进化论”的标签,弃之不闻;无论我们是赞同他,还是批驳他,都必须回到斯宾塞的理论著作本身。
斯宾塞对自然因果律之普遍有效性的着迷使其专注于理论的“综合性”与“系统性”,其“哲学体系”(A System of Philosophy)计划后来更名为“综合哲学体系”(A system 0f synthetic Philosophy)计划,具体包括《第一原理》(First Principles)、《生物学原理》(ThePrinciples of Biology,两卷)、《心理学原理》(两卷)、《社会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三卷)、《伦理学原理》(ThePrinciples of Ethics,两卷)。这里所译的《论正义》是斯宾塞《伦理学原理》的第四部分,旨在基于伦理的生物学起源,对规制正当社会生活之“同等自由法则”做出进化论解释。
在翻译过程中受到诸多学友的帮助与鼓励,在此一并致谢。特别感谢吴彦,是他建议我选取斯宾塞的文本,在翻译过程中不断督促,成稿后对照原文通读了全文并提出诸多建设性意见;感谢姚远与樊安,对文中诸多句子的译法提供了实质性的建议;感谢李米生与黄群峰两位同学的文字校对工作,感谢商务印书馆与责任编辑陈卓对译本倾注的热忱。
最后,谨以此译本献给先师正来,以及所有热爱思想本身的同仁!
周国兴
2014年初冬
于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