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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2880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02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62页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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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zui佳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wei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zui新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zui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1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第二条【适用范围】
2不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3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之时,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5一方为非个体工商户的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其报酬,他们之间形成的是雇佣法律关系,还是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条【基本原则】
6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一般有哪些步骤
第四条【规章制度】
7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8怎样理解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9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或者要求提供担保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
10为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哪些措施
11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应该怎样处理
12用人单位应当如何预防和控制事实劳动关系
1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但签有入职审批表且劳动者实际履行职责的,劳动者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不明确】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临时工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5一般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生效】
16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第 十 七 条【劳动合同的条款】
17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 十 八 条【劳动合同条款不明确】
18如何处理因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
第 十 九 条【试用期】
19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第 二 十 条【试用期工资】
20在理解试用期工资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2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22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常见误解有哪些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培训的,有哪些条件
第二十三条【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24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补偿金,或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应当如何处理
2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该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是否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和期限】
26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如何规定竞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27为什么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8适用本条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
29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30常见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有哪些
31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途径有哪些
32应聘者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与招聘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应否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的报酬支付】
33适用本条时,如何确定劳动报酬的数额
34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全面履行义务】
第 三 十 条【支付令】
35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36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37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哪些
第三十一条【加班】
38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有哪些
39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十二条【拒绝违章劳动】
40劳动安全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41劳动卫生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的主体变更】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体合并和分立】
第三十五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42劳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3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44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有何区别
45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46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47用人单位能否通过约定的方式限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8具备合法用工资格的企业法人未依法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9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受何限制
第 四 十 条【用人单位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50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等级考核规定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1劳动者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续延】
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第四十八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
第 五 十 条【关系转移和工作交接】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52集体合同有哪些特征
53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
54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或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时,劳动者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5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56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第 六 十 条【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的限制事项】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报酬支付】
第六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六十六条【劳动派遣的工作岗位与数量限制】
第六十七条【劳务派遣的限制规定】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第 七 十 条【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禁止】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终止】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57如何确定和调整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劳动合同监督检查范围】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工作人员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5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 八 十 条【规章制度违法的责任】
59实践中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十一条【劳动合同缺少法定条款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法扣押和要求提供担保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60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有哪些
6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行为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的,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责任】
第 九 十 条【劳动者的责任】
62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劳动者擅自离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3劳动者擅自离职后,用人单位一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64对擅自离职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如何送达相关处理通知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责任】
65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66新的用人单位客观上确实招用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强调在招用时并不知道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主观上并无过错,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
第九十八条【施行日期】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4年4月25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年5月10日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年11月14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2010年3月16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010年1月20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年1月1日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2011年8月15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2011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四
2013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的批复
2013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实 用 附 录
一、相关数据速查
1经济补偿的计算
2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公式索引
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1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3劳务派遣合同参考文本
4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5竞业限制合同参考文本
6集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三、纠纷处理流程图表
1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2劳动诉讼流程示意图
3工伤纠纷处理流程图
內容試閱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条款不明确】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注解
本条是关于由于劳动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对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等内容协商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以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由于某些当事人知识的欠缺、认识上的错误或者疏忽大意等原因,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劳动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也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
应用
18如何处理因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
本法规定了因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的四种处理方法。
1重新协商。
重新协商是指当事人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通过再次协商的办法重新达成协议。经过重新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实际上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因而是原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2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集体合同就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具有替代劳动合同的效力,这样就能够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保护,可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合同约定不明而规避本来应该承担的义务。
3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同等价值的劳动应该付给相同的报酬。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因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在协商不成而又没有集体合同规定作依据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即在工资支付中对从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价值劳动者应该给付相同的报酬,不得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4劳动条件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基准法具有替补性的原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如果对劳动条件等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等标准自动适用于劳动基准法即国家立法关于劳动条件的有关规定以能够给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保护。
配套
《劳动法》第46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4、56、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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