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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选编了云南高院、昆明中院、贵阳中院、清镇法院、重庆市渝北区法院、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已审结的环境案件,既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包括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环境刑事案件,还包括非诉执行案件,内容涉及当前环境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所有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且每一个案件都附有专门解说,围绕本案的争论焦点、审判依据、典型意义等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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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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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环境案例
第一章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提供案例
环境刑事案例
一、贵州A矿业有限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伪造公司印章案(占用林地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采矿行为的认定)
二、潘某某盗伐林木案(被告人提供公益服务冲抵其应缴纳的罚金)
三、杨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修复方式的采用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
环境民事案例
四、窦某红等诉胡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案(未经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
五、熊某诉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噪音污染侵权责任案(排除妨害的实现方式)
六、谌某某诉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区分公司等放射性污染责任案(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则的运用)
七、敖某等四人诉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噪音污染责任案(环境法官的司法理念)
八、吴某某诉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噪音污染责任案(专家证言的运用)
环境行政案例
九、邓某某诉清镇市人民政府等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诉讼时效的认定和适用
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省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十一、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安顺市A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案跨区域集中管辖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十二、清镇市生态保护联合会等诉贵州省A市铝矿厂等矿山大气污染责任案大气污染后环境损害的评估和律师费的认定
十三、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被告贵州省清镇A瓷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创设
十四、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州开阳A磷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专家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十五、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A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法院驳回公益诉讼人的部分诉请)
第二章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案例
环境刑事案例
一、昆明同馨花卉有限公司诉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鉴定意见的采纳和过错相抵原则的运用)
二、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犯罪未遂的认定)
三、瞿某诉方某采矿权转让合同案(付款条件的认定)
四、张某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环境是否得以修复作为量刑的因素)
五、张某某等用电捕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电捕器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
六、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认定)
第三章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供案例
环境刑事案例
一、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恢复性司法的运用)
二、屈某、彭某污染环境案(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
环境民事案例
三、周某与A物流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案(环境案件中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担责)
四、张某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某建材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酌情判决的适用)
环境行政案例
五、冉某某诉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撤销行政许可案(环境案件中法律缺失下的权利的平等保护)
第四章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供案例
环境刑事案例
一、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对重庆市万州区保杰废油回收有限公司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案(环保禁止令机制的创设)
二、吴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构成犯罪)
环境民事案例
三、陈东立诉云阳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梁平县渝鑫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诉高传伟等噪声污染责任案(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并不必然排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五、忠县天香养蜂专业合作社诉重庆市恒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环境咨询专家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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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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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问题,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公平正义,事关持续发展,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改革成败,事关战略全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司法审判作为调整生态环境社会关系的最后权威保障,应当大有可为,必须积极作为。
随着人们环境安全需求的不断增长,通过环境诉讼维权的意识也不断增强。针对近年来日益恶化的环境形势,特别是雾霾频频侵袭各地,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现实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着眼保障建设美丽中国的远景目标,更加重视环境案件的审理,在全国多地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基础上,先后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及规范文件,为环境案件审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规范依据。
人民群众要求用法律手段保护生存环境,渴求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止和制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及时地保护,这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案件的审理必须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环境案件审判法官必须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更加重视和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环境案件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使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面临新考验。为此,必须通过加强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从而不断完善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中华环保联合会持续选编环保法庭案例很有意义。编委会挑选较早设立环保法庭的人民法院,包括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案件30件,统一组织由环境案件审判工作一线的法官认真撰稿。既选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选收环境私益诉讼案件;既有刑事案件,又有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基本上从实例层面反映出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的环境案件审判工作的新进展和新面貌。
第一,处罚和执行方式上有新突破。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摸索环境审判的新方式、新路径、新手段。补植复绿是生态修复方式之一,投放鱼苗是一种生态修复方式的创新,并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加以考虑;或者通过提供公益服务来冲抵其应缴纳的罚金,既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又让当事人受到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推出第三方监督机制,使涉案企业置身于公众监督之下。涉案企业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由第三方及时掌握并将监督情况及时报告给人民法院以及与涉案企业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既保证法院的裁判能够执行到位,又调动公众参加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利用现有的公募基金代为管理公益资金,专门用于新农村建设当中的农村污水治理项目,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款项的管理模式进行的有益尝试。万州模式环保禁止令的创设,有利于及时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效地防止环境损失扩大,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节约相关成本。
第二,受理范围上有新拓展。与往年相比,近年的环境案件涉及的保护对象,不再是单纯的土壤、水质污染,而扩展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多个方面,如噪声污染、装修污染、非法出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
第三,环境司法保护有新举措。原有的一些针对环境案件的创新举措,得到进一步的推广、改进和适用,如执行回访制度仅仅依靠的是法官的行为,现在推出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弥补法官的时间、精力有限的不足;不少专家参与环境案件的审理,有的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有的提供专家证言或咨询意见,大大提高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这些案件的审理在当地广受关注,审理的结果也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值得一提的是,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吴某某诉中铁某局等噪音污染责任案已经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的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生态文明建设是题中应有之义。人民法院把环境案件审判这项工作抓实做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案例可以指导审判,《选编》能够影响实践,但是,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归根到底,案件审判质量才是案例选编发挥指导和影响作用的力量源泉。藉此览稿之际,也期盼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环境案件审判工作,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实践检验,经得起发展考验,经得起岁月沉淀。
读罢掩卷,有感而发的几句话写在前面,愿与作者、学者、司法实践者共勉。雾霾尚在蔓延,污染仍在发生,环境保护永远在路上,同志仍须努力。司法机关、环保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还须携起手来向着环境正义,向着生态文明新时代,向着美丽中国建设,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戮力前行。
言于此,行当始,是以为序。
江必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于佞荷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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