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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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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学习 、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阅、运用法律规范的便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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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合同法一本通》一书特邀合同法名家程啸教授按合同法体例编写而成,以方便企业高管、投资者、律师、法官和公司法务人员迅速查找合同法条文,与合同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权威案例的相关内容,是必备的合同法实用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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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程啸,男,江西都昌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洪堡学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挂职);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荣获联邦德国政府设立的联邦德国总理奖学金,在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进行学术研究;2012年6月至9月,获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研究。
个人专著:《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002)、《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004)、《物权法担保物权》(2005)、《保证合同研究》(2006)、《侵权行为法总论》(2008)、《不动产登记法研究》(2011)、《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2014)、《民法原理与规范解释》(2015)、《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不动产登记法研究》一书先后荣获第十三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侵权行为法总论》一书先后荣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清华大学优秀教材二等奖。
合著著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与尹飞、常鹏翱,2016)、《民法学(第四版)》(与王利明等,2015)、《民法总论(第二版)》(与崔建远等,2013)、《物权法》(与崔建远等,2008)、《中国物权法教程》(与王利明、尹飞,2007)。其中,《民法学(第二版)》一书荣获2008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
参与撰写:《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2001)、《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2001)、《民法学(第二版)》(2015)、《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副主编,2004)、《新版以案说法:医疗纠纷篇》(主编,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2010)等。其中,《民法学》(2004)一书荣获首届中国优秀法律图书奖。
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国土资源报》《中国改革》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评论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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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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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
前言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立法目的
第2条合同定义
第3条平等原则
第4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5条公平原则
第6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7条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9条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10条合同的形式
第11条书面形式的涵义
第12条合同内容
第13条订立合同方式
第14条要约
第15条要约邀请
第16条要约的生效
第17条要约的撤回
第18条要约的撤销
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20条要约的失效
第21条承诺的定义
第22条承诺的方式
第23条承诺的期限
第24条承诺期限的起算点
第25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26条承诺的生效
第27条承诺的撤回
第28条新要约
第29条迟到的承诺
第30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32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33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34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35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36条违反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合同的成立
第37条未签字或盖章的合同的成立
第38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41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42条缔约过失
第43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44条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45条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第46条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49条表见代理
第50条越权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53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54条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第55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56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第5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59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60条全面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
第61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62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原则
第64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65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7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68条不安抗辩权
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70条债权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
第71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72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76条当事人变化不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情形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77条当事人变更合同
第78条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79条合同权利的转让
第80条债权转让通知
第81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82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83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84条债权人同意
第85条新债务人的抗辩
第86条从债的转移
第87条合同转让的相关手续
第88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第89条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适用条款
第90条合同当事人的分立与合并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91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93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95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96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97条解除的效力
第98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99条法定抵销
第100条约定抵销
第101条提存的条件
第102条提存后的通知
第103条提存的效力
第104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第105条免除的效力
第106条混同的效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107条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第108条预期违约
第109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110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111条瑕疵履行
第112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第113条法定的违约损害赔偿
第114条违约金与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
第115条定金
第116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117条不可抗力
第118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119条减损规则
第120条双方违约的责任
第121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第122条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123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124条无名合同
第125条合同解释
第126条涉外合同
第127条合同监督机关
第128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129条特殊时效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130条定义
第131条买卖合同的条款
第132条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134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135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第136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第137条知识产权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
第138条交付期间
第139条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140条简易交付
第141条交付的地点
第142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143条买受人导致交付迟延时的风险负担
第144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145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第146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第147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148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149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150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151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152条中止支付款的权利
第153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154条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第155条买受人权利
第156条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157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158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第159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第160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161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162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163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164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165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166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第168条凭样品买卖
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
第170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171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172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173条拍卖
第174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175条互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176条定义
第177条主要条款
第178条履行地
第179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180条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第181条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第182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第183条安全用电义务
第184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185条定义
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第187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第188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189条赠与人责任
第190条附义务赠与
第191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192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193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
第194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第195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196条定义
第197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第198条借款合同的担保
第199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第200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第201条贷款违约责任
第202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203条借款使用的限制
第204条利率的确定
第205条利息的支付
第206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第207条逾期利息
第208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209条借款展期
第210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211条自然人间借款利息和利率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212条定义
第213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214条租赁期限
第215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216条出租人基本义务
第217条承租人基本义务
第218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219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220条租赁物的维修
第221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第222条租赁物的保管
第223条租赁物的改善
第224条转租
第225条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第226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227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第228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230条优先购买权
第231条租赁物的灭失
第232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233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234条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第235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236条续租
第十四章融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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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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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以及2012年6月至9月,笔者两度获得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赴德国进行学术研究。期间,无论是在从事研究的机构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中心与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还是到访的一些著名大学(如图宾根大学、弗莱堡大学、柏林洪堡大学、慕尼黑大学、基尔大学)的法学院,都发现:法学院学生上民法课时,常常并不带着教科书,甚至不少人压根就不买教科书(因为德国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往往就同一种民法教科书购买多册,以供学生借阅),但是,几乎所有的学生都人手一本C.H.Beck公司出版的《德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小册子。该书不仅体积小巧,便于携带,且定价相当便宜,仅5欧元。一次闲聊时,笔者与在德合作导师、著名法学家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教授说起了这个发现。对此,巴尔教授的评论简单而干脆。他说:如果一个学习德国民法的人,不了解民法典的规定就去讨论民法问题,纯属瞎扯!
诚哉斯言!我国和德国一样,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法律的适用基本上是一个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过程,即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裁判结果就是结论。无论法学院学生,还是律师、法官,处理任何一个案件或者法律问题的首要工作就是找法。只有准确地找到能够适用于该案件或该问题的一个或多个法律规范,才可能依循正确的逻辑与价值判断,最终妥当地解决该案件或该问题。因此,学习和研究法律的过程中,法律人须臾不可或缺的就是法律条文。倘若一个中国的法律人,不认真研读中国法的条文或完全不知道中国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张口德国法、美国法,闭口日本法、我国台湾法,可以肯定的是,此人绝非一名合格的中国法律人!
随着数十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法律的数量已经越来越多。截至2014年底,中国除宪法外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国务院部门规章2856件,地方政府规章8909件。这些为数众多的法律规范构建了一个庞大复杂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引致、转介,甚至交叉、冲突或修改,屡见不鲜。因此,在学习和研究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时,人们都面临如何快速、有效地了解掌握该法律部门的核心规范以及关联法条的问题。不仅如此,随着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案例判决的高度重视,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公开裁判文书并明确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后,了解掌握裁判要旨这些活的法律(living law),更是当务之急。
为了能够有效地帮助法官、律师、教师、学生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系统全面地掌握各法律部门的规范体系,一些出版社陆续推出了众多的法律汇编书籍。其中,尤以法律出版社推出的一本通系列最为驰名。而在一本通系列中,最受读者欢迎的就是《刑法一本通》。此书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立众教授主编,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体系和法律条文为依归,将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应进去,全书规模适中,体系清晰、简明扼要,极为适用。故,自出版十余年来,每年一版,至今已出至第十一版。据笔者目力所及,无论是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黎宏这些刑法大家,还是初学刑法的法学院学生;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深刑事法官,还是笔者挂职的怀柔区人民法院新入职的刑庭书记员,几乎人手一本《刑法一本通》。由此可见,广大读者对于此类编撰良好的书籍的需求之强烈!
笔者至20世纪90年代初学习研究民法至今,已逾二十余载,无论是做学生的时代,还是滥竽教席的今天,都深感一本良好的部门法法律汇编资料之必要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也曾试着编撰过侵权法、合同法方面的法律汇编资料分发给学生,以供课堂研讨和课后学习之用。此次,受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孙东育社长的盛情相邀编撰《合同法一本通》,既深感荣幸,也备觉肩上责任之重大!毕竟,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法是最为活跃,也最为复杂的一个法律领域。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身的条文及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文件数量众多,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及指导性案例亦不在少数。为了能够编撰出一本真正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帮助的《合同法一本通》,笔者遵循了以下编撰思路:
1.民法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民法典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我国虽然尚无民法典,但在学习民法的任何部门时都应始终有高度的体系感。也就是说,不能就合同法研究合同法,在学习研究合同法时,不能脱离民法总则、物权法和侵权法等民法的其他部分以及特别法规范,否则就是盲人摸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故此,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体系和条文为依归,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联度最高、联系最为密切的条文一一对应其中。这样,读者在阅读合同法的某一条文时,就能够一目了然地掌握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一)》等司法解释的规定。
2.由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抽象,而对具体问题的规定多出现在国务院部委的相关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各种批复、复函、通知当中。因此,笔者将这些内容紧接着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之后,也对应入相应的条文。
3.尽管我国尚未承认判例法,但案例和判决对法学研究与实务工作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故,笔者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判决的裁判摘要,附录在相应条文的最后,以期读者更清晰地了解法律规则的实际运用。至于其他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因其并无一定的拘束力或指导作用,加之这些判决也常常互相冲突,所以此次并未编入。
4.笔者在列出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关文件以及裁判要旨之前,会用简单的几句话点出它们规范或解决的问题,从而有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条文和裁判要旨的意思。
记得很久前曾看过一本讲英文写作方法的经典著作,名叫The Reader over Your Shoulder。因该书名极为形象生动地说明了作者对他(她)的读者所肩负的责任,至今仍记忆犹新。我想,只有当每一位作者在写作时都始终以读者为念,以读者为怀,才能真正写出或编出令读者满意的作品。虽然笔者此前并未出版过此类书籍,但抱定服务读者之初衷后,仍勉力为之。当然,因个人能力所限,书中的不足之处定然难免。衷心希望广大读者不吝赐教,以使本书能够不断完善,更好地满足读者的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发至本人的邮箱:rechtcx@sina.com。
笔者在编撰本书的过程中,曾得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杨松林律师的大力帮助,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硕士研究生阮神裕同学协助校对了本书,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程啸
2016年3月25日于清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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