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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十一版)

書城自編碼: 266097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李立众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8500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9-01
版次: 1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31/15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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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专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教师编写
◎全面:涵盖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所有相关刑事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
◎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
◎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易携
★课堂学习、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阅、运用刑法规范的便捷途径
內容簡介:
本书是一本实务工作、研究教学、司考学习以及公民查阅,实用便利的工具书。上市连续十版都秉承内容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好评。
本次新版重点突出:
1.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全文,根据罪名理论归纳了最新相关条文罪名
2.增补了本书第十版以来至2015年9月16日之前的所有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
3.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成果。能够最全面最及时的反映当前刑法法规的最新全貌
4.新增读者售后服务,推出了微信公众号“刑法一本通”,读者将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最新动态以及本书的修订再版情况。
本次新版结合最新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体例创新,以刑法典为纲,将有关刑法的各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关立法以注释的形式进行系统整理,便于实务人员查阅、理解、引用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也为理论工作者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科研提供了便利。同时,具有弥补刑法教科书司法实务内容相对滞后的功能,对法科学生全面学习、掌握中国刑法甚有帮助。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更是一部非常实用的复习工具书。
目錄
第一编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第二章犯罪(第13—31条)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刑罚(第32—60条)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第二节管制(第38—41条)
第三节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第五节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第一节量刑(第61—64条)
第二节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第四节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时效(第87—89条)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90—101条)
第二编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0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120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第151—157条)
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152条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2款走私废物罪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第1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內容試閱
自本书第十版以来,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均有较大动作。时隔8年多,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启动刑事立法解释,于2014年4月24日发布了四个刑法立法解释。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在犯罪方面,除完善现有犯罪外,还增设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一系列新罪行,严密了犯罪法网;在刑罚方面,削减死刑罪名,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置终身监禁,扩大罚金的适用范围,从而优化了刑罚结构。
对《刑法修正案(九)》,评价不一,鼓掌叫好者有之,迎头抨击者有之,沉默不语者有之。法律是供人遵守的,不是供人评头论足的。对于立法草案,当然可以并且应当进行激烈的争辩,但当立法草案变成神圣的法律之后,就应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行动的指南,而不应成为人们批评的客体、否定的对象。以虔诚之心努力地、圆满地解释《刑法修正案(九)》的各个条文,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在个案裁判中得出公平正义的结论,这才是对待《刑法修正案(九)》的应有态度。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法、最高检于2013年首次完成了对1949年至2013年期间所有司法解释的全面清理工作,摸清了哪些司法解释至今仍然有效的家底。作为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成果,最高法出版了由最高法研究室编的三卷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最高检出版了由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编的《现行有效刑事司法解释全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收录了1997年3月之前由最高法发布的36件刑法司法解释;而对于1997年3月之前由最高检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现行有效刑事司法解释全集》未作任何收录。由此推断,1997年之前由最高法发布的36件司法解释至今有效(但其中3件与《刑法修正案(九)》存在冲突),最高检似乎默认其在1997年3月之前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均已不再适用。
最高法研究室对下级法院的“答复”与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对下级检察院的“答复”,均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不能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作为裁判依据,但是,作为“司法指导性文件”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于指导下级法院、下级检察院处理具体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基于这一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与《现行有效刑事司法解释全集》均大量收录各自的研究室所发布的“答复”。由此可见,在最高法、最高检看来,研究室的“答复”在实质上属于广义的司法解释。因此,学界不仅应当重视对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研究,今后还应重视对各种“答复”的研究。
本书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了正文,根据罪名理论归纳了分则相关条文的罪名,增补了本书第十版以来至2015年9月16日之前的所有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并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成果。由此,可以保证本书能够全面反映当前刑法法规的最新全貌。为了控制篇幅,本书删除了第2—10版的前言。
为了能够给读者及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本书还推出了微信公众号“刑法一本通”。通过微信关注“刑法一本通”,读者将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最新动态以及本书的修订再版情况。
最后,一如既往,向提出各种完善建议的朋友、使用本书的各位读者以及数年的合作伙伴张心萌编辑,表示衷心的感谢。
李立众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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