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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田文昌、陈瑞华、王平、刘桂明倾情推荐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
霍姆斯云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本书是其又一脚注。本书案例均是柳波律师亲历的真实案件,既接地气,又发人深省。在作者解密证据脸谱进而解密案件的独特视角下,在每篇的结语总结下,那些似曾相识的案例,那些并不起眼的细节,却能让人发现证据之形、证据之性、证据之重、证据之能、证据之用!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
不是理论的集大成者,不是简单的案例罗列,它有着独特的研究视角和理论分析,令人眼前一亮。它既可以供法科学生用作案例教材,也可以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供鲜活的实例参考。在这个意义上,它超越了严谨严肃的教科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平:
柳波,作为一名认真办案、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的刑辩律师,集十年办案心得和专业积淀,用以案析理的形式,以朴实简明的文字指出,虽然社会在变、案情在变、法律也在变,但只要遵循以证据为本的原则,透过证据的脸谱抓住证据的内核并予以恰当运用,就能事半功倍,办出高质量的案件。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
从柳波律师的新作《证据的脸谱》中,可以再次印证律师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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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作者本人承办的刑事案件为基础,筛选其中比较能突出证据作用的案例进行深度加工,以指导刑辩律师在专业业务领域高度重视证据的搜集与运用,用证据说话,以证据辩护。本书的体例设置拟采用以下几个部分:⑴案情简介精简介绍基本案情,突出案件的主线;⑵检方观点简要介绍检方控诉被告人的罪名及理由和相关的证据;⑶辩护词以律师辩词为基础,以证据为中心,突出证据要点;
⑷控辩交锋公诉方和辩护方对本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所在;⑸法院判决案件审判结果;⑹结案点评办结案件后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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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柳波,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发表法学论文数十篇,参与编著书籍多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方圆律政》等媒体均对柳波律师及其办理的案件进行过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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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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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证据的脸谱自序
第一章书证的特殊形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
从王某臣被控受贿案析刑事判决书的预判力
【关键词】书证生效判决书预判力
第二章证人证言的特点与采信
连某强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关键词】言词证据易变立场与真实选择性陈述
第三章关键证人证言的审查和采信:不出庭关键证人存在根本性反复的庭前指控证言不应采信
何某辉被控受贿一审案
【关键词】关键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据采信
第四章被害人方陈述的立场与证据采信
赵某某被控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被害人方陈述利害关系证据采信
第五章慎信口供:被告人于己不利的供述?
杜某贪污变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口供直接证明利害关系证据采信
第六章书证和言词证据之比较
梁某省涉嫌合同诈骗无罪案
【关键词】书证言词证据证明力
第七章物证不在案,不能定罪?
于某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关键词】关键物证缺失证据链确实充分
第八章鉴定意见,不可置疑的科学结论?
赵某某被控故意伤害一、二审案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科学判定
第九章从一起陈年旧案析现场勘验笔录
兰某甲被控故意伤害一罪案
【关键词】现场勘验笔录真实性关联性
第十章辨认笔录,独立的证据?
隋某龙被控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同源性实质孤证
第十一章视听资料与证据采信
解某阳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审案
【关键词】视听资料证明力证据采信
第十二章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认定
黄某凯被控走私普通货物一审案
【关键词】电子数据提取采信认定
第十三章非法口供排除的审查重点同步讯问录音录像
白某某被控受贿二审案
【关键词】非法口供排除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举证责任
第十四章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时,应如何采信?
宋某被控行贿一审被判缓刑案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据采信
第十五章犯意引诱和技术侦查
以匿名证人证言定罪的涉嫌拐卖儿童二审案
【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诱惑侦查合法性
第十六章证据关门:控辩取举证期限大不同
方某被控诈骗、盗窃罪二审案
【关键词】证据关门公权和私权打击和保障立法原意
第十七章被害人提交证据材料的转化和审查
朱某涉嫌巨额诈骗被不起诉案
【关键词】证据材料形态转化合法性补强
第十八章如何理解证据的确实、充分:让证据说真相
刘某稳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无罪案
【关键词】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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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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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书证的特殊形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
从王某臣被控受贿案析刑事判决书的预判力
按语: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思想性、稳定性、多样性。其作为常见证据,法律、司法解释对它的收集、审查和采信作了很多具体的规定,法学著作对它也有很多的研究。故本篇不对书证的常态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围绕司法实践中检方使用生效判决书作为指控证据这一问题展开,同时兼析刑事诉讼中拆分案件和孤证。
关键词:书证生效判决书预判力
◆案情简介
1王某臣,原系深圳市某看守所所长。2011年4月14日因涉嫌受贿被深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2012年1月11日,被移送汕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7月中旬,汕头市检察院以王某臣涉嫌受贿4415万元起诉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2日开庭审理。
2王某臣涉嫌受贿一案,涉及四组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受贿人。分别是唐某凯、王某媛;温某麟、周某根;梁某恩、岑某钦;张某针、毛卫某。按照起诉书的指控,四组模式基本相同,均是行贿人把钱交给后者,由后者自己留下部分受贿款后,再将余款交与王某臣。但前者即行贿人与王某臣无交集。
◆起诉书节录
12004年8月,某区看守所负责采购的干警周某根向王某臣推荐温某麟的食品经销部承接在押人员副食供应。王某臣同意。2004年8月至2009年12月,王某臣经由周某根之手收受温某麟174万元。
21999年7月,梁某恩负责的果菜公司负责某区看守所干警食堂的副食品供应。2006年6月,某区看守所负责干警食堂采购的干警岑某钦向梁某恩提出须每月给3万元的回扣,岑某钦和王某臣各15万元,梁某恩同意。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王某臣经由岑某钦之手收受梁某恩75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辩护词节录
第一部分刑事判决没有预判力
一、侦控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人为拆分案件,制造出七份所谓生效判决,意图绑架审判机关,意图以所谓生效判决弥补指控证据的不足,反而暴露了控方证据严重不足的真相
1从法律层面分析,行贿和受贿属于对应型犯罪,属于本质的共同犯罪案件,对行受贿犯罪应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起诉书也是这么认为的。
2王某臣涉嫌受贿一案,涉及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唐某凯、王某媛、温某麟、周某根、梁某恩、岑某钦、张某针、毛卫某共八人,共同指向的受贿人为王某臣。无论是从查明案情的现实需要,还是从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或是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说,把王某臣等九人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3在2011年4月14日王某臣到案前后,所有的所谓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受贿人均被深圳市反贪局采取强制措施,所有涉案人员都在同一个办案单位深圳市反贪局掌控之下,无一人不在案,且无一人存在不能出庭的客观情况。将行受贿人员一案审理,无任何客观障碍。
4但是,深圳市检察院在将上述所有人员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将一案拆分为八案,基本上是一人一案,即1王某媛、唐某凯行贿案;2温某麟行贿案;3周某根受贿案;4梁某恩行贿案;5岑某钦受贿案;6张某针行贿案;7毛卫某受贿、介绍受贿案;8王某臣受贿案。并且,把除王某臣外的前七个案件下移,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区法院也作为七个案件进行审理,案件已经判决生效。
尤为需要注意的是:七个案件的审理都是在受贿人王某臣可以到庭作证或接受审判的情形下,检察院没有听取其意见,法院没有让其到庭,七个案件的确没有把王某臣作为被告进行指控,法院对行贿事实进行了审理,但是在判决书中却确认了王某臣收受贿赂的事实。这是典型的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5这种拆分案件、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实质上已剥夺了法律赋予王某臣的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各项权利,且造成了未诉已定未审已定的客观事实,给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了必须定罪的压力,有绑架后者的重大嫌疑。我们有理由担忧,也非常担忧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和法院能否顶住压力,能否公正、客观地处理本案。
◆控辩交锋
本案控辩双方的交锋其实就聚焦在控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方面。具体而言:1同案人的生效判决书是否具有预判力,它认定的事实是否属于免证事实,能否作为本案的书证直接采信。控方认为可,辩方予以否。2一对一的指控证据,即孤证能否定罪。尽管理论上不存争议,但实践中控方以孤证指控屡见不鲜。3出庭证人的证言与不出庭又具有利害关系的同案人侦查阶段的证言相左时,采信何者?控辩持有不同意见。
◆判决书节录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宗犯罪事实。经查,供货商温某麟在取得某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食堂的供货权后,按照该所负责采购的干警周某根要求,共将回扣款174万元委托周某根转交给王某臣。周某根供述其已将全部款项转送给王某臣,但王某臣一直予以否认,而温某麟并无直接送钱给王某臣,无法证明周某根是否将钱转送给王某臣。故周某根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起诉书指控王某臣收受温某麟174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辩护人针对上述指控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价值人民币58万元的财产。
◆结语
一般而言,书证应该是在案发时就已形成的客观存在。当然,不排除案发后形成的文字、图像、符号也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但是,像本案中拆分案件形成的生效判决不能作为指控证据,因为它不符合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也剥夺了被告人的重大诉讼权利,它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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