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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不懂法律误大事,看似小问题,实则大隐患!轻松好读有内容,让你彻底告别不懂法!
懂法造就幸福生活,法律为我们的人生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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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将阐述法律规定中与人们现实思维相悖的一些原则和规定,帮助人们去认识和了解房产物业法律常识,分为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房屋租赁与抵押、房屋征收、物业服务收费、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及农村宅基地、相邻关系与共有八个部分。本书对于每一个知识点,都设计了生动形象的生活案例情景,引人入胜。本书尽量避开了专业的法律术语,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突出通俗性。相信读者一定能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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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荣丽双,女,法学硕士,曾多次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自2006年从事律师工作,擅长民商事官司。2010年涉入普法图书编辑行业,为资深法律图书编辑,组织编写了大量的畅销普法书籍。代表作品有《税法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不可不知的机关法律常识》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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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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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
1. 以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子就归自己了,未过户惹麻烦
2. 不知共有房屋申请登记必须一起去,一人去了白跑一场
3. 买了夫妻共有的房子过不了户,买房不成又赔了定金
4. 以为定金是订金,房子没买白白损失一万元
5. 以为违约金是以自己交付的首付款为标准计算,白白损失了本应得到的违约金
6. 自己购买的商品房被一房二卖,不知自己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傻傻等待却不去维权
7. 不动产权属证明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不知房屋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中的记载为准,而白白损失多交的购房款
8. 登记机构原因造成房子被错误转让,所有权人不懂法不知如何维权
9. 开发商隐瞒实情,买房人权益受损维权失败,苦不堪言
10. 不知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找谁负责,最终自己默默承担
11. 因不知接受询问是法定程序,拒不回答询问导致登记失败
12. 因不知哪些情形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最终无法登记白忙一场
13. 因不知法律对办理房屋登记事项有时间限制而耽误事宜
第二章 房屋租赁与抵押
14. 租房期限 30 年,盲目界定年限又有何用
15. 以即将拆迁的房屋做抵押,债权人不知权益受损仍借钱
16. 抵押的房屋失火,抵押人以为房子早晚是别人的而故意不施救,烧了房
子还赔了钱
17. 租期届满后继续居住,房东突然回国驱逐,无奈紧急搬迁
18. 不知死者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住,遭到房东退租,祸不单行
19. 以为房屋抵押后不可出售,错失售房良机,损失惨重
20. 不知房产抵押权还需登记,房产变卖后债权未实现
21. 因不知抵押房产登记时需要什么材料,多次往返一波三折
22. 抵押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拒不还款,抵押权人不知可以处分抵押房产,甚是委屈
23. 因不知抵押后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担保财产,变卖房屋利益受损
24. 不知夫妻共有的房产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后才能办理抵押,擅自抵押失败影响夫妻关系
第三章 房屋征收
25. 对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不知如何反映而去市政府大吵大闹颜面尽失
26. 拿了补偿款又迟迟不搬迁,不知应依法履行义务遭遇尴尬局面
27. 门市房拆迁未补偿停产停业的损失,商户不知权益受损甘认倒霉
28. 不知被征收房屋应进行评估的流程有哪些,眼睁睁看着自己利益受损
29. 想多获取房屋补偿款而擅自建房,最后白辛苦一场
30. 因不知被征收房屋被租赁后不会影响其评估价值,将已出租的房屋收回并支付违约金
31. 被征收人因不懂法而被迫承担房屋评估、鉴定的费用,事后得知利益受损
32. 被征收人不知搬迁费用由谁负责,最后自己默默承担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
33. 业主不知物业管理费的起始交纳时间如何算,固执己见闹笑话
34. 小区共用水费摊到了业主身上,业主不懂法成了冤大头
36. 业主以为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大闹物业公司丢颜面
37. 以为空置的房屋不需要交物业管理费,争吵引围观,最后理亏补齐
38. 物业公司收取了物业费后却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业主不知如何维权无奈搬走
39. 不知物业公司无权索要代收暖气手续费,业主不懂法无奈交纳
40. 物业服务期满后还收取物业费,业主不懂法利益受损
41.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公示提高物业费,业主不懂法默默承受
42. 物业公司将共用设施的检修列入物业服务,业主不懂法只得交纳费用却苦恼不已
第五章 业主的权利义务
43. 物业公司以未取得房产证为由不承认业主身份,房主不懂法无话可说
44. 业主不懂法不知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合同办事,枉签了合同
45. 业主以为更换物业公司必须要经过开发商同意,心有怨气无计舒缓
46. 业主不知有权封闭阳台,将改造好的部分拆除,费时又费钱
47. 业主不知对小区内公共场地的使用有监督权,对违规搭建无可奈何
48. 业主不知遵守管理规约和相关规章制度,只能自尝苦果
49. 拆迁房变身商用门市,原房屋所有人不知被违法拆迁而自认倒霉
50. 因他人装修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不知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只能忍受
51. 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业主将住房改为商用,结果违法
52. 更换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结果费力不讨好
53.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不合法,身陷官司泥潭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54. 物业以罚款等措施惩罚违约业主,业主不知物业此举违法乖乖认栽
55. 围墙存在安全隐患,不知该由谁来修,危墙终酿大祸
56. 占用小区停车位进行烧烤经营,没挣什么钱反而被罚了一笔钱
57. 不知与前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有效, 未取暖却白白交纳一年的 取暖费
58.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物业管理公司, 不懂法比邻居多交许多 电梯费
59. 因不知向哪个部门投诉,对物业管理活动不满意却只能暗自生气
60. 暖气跑水导致电梯停运,业主不懂法拒不承担责任被指责
61. 辛辛苦苦将停车位改成菜园,被发现后要求恢复原状
62. 因不懂什么是专项维修资金,房顶损坏自己出钱修补
第七章 住宅室内装修装饰
63. 装修不知应依法通知物业,与物业公司争吵起纠纷
64. 将阳台改成厨房,不懂法固执己见,拆了新建厨房又交了罚款
65. 邻居不知有权对不良装修行为进行举报而甘心忍受
66. 不知承重墙上的窗户不能改大,随意改造造成墙体裂痕而且惨被罚
67. 不知节能设施不可以随意拆去,被发现后遭处罚
68. 辛苦拆改燃气管道,被发现后责令改正并被罚款
69. 装修工人不懂法擅自在装修的室内进行焊接作业引发火灾
70. 装修时因不懂法擅自将自家的门向楼道内扩出一米而被罚款
71. 不知装修必须经过申报,未经申报自行装修结果受罚
72. 不知将装修时产生的废物堆放在楼道里违法,随意将垃圾堆在楼道遭处罚
第八章 农村宅基地、相邻关系和共有
73. 以为出卖自家宅基地后,还可以再通过申请得到新的宅基地,不懂法异想天开一场空
74. 邻居挖地窖导致自家房屋损坏,不知还能得到赔偿而自负损失
75. 共有人不知对共有房屋有优先购买权,甘心放弃心仪房屋
76. 村民因不懂法在自家田地上擅自建住宅,辛苦建起的房屋最终被拆除
77. 因不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给城里人,最终合同无效一场空
78. 不知城里人不可在农村购买宅基地,辛苦一场无所得
79. 邻家房檐滴水引起自家房屋损坏,不懂法自己花钱维修
80. 加工作坊搬进小区内,噪声扰民,居民不知如何维权而苦苦忍受
81. 自家房屋被新建的楼房遮住,不懂法协商无果后自认倒霉
82. 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白忙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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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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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子就归自己了,未过户惹麻烦
案例背景
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单位的福利房内,因该房屋面积 狭小,仅有 38 平方米,张先生一直想另购一处大平方米房屋用于居住。张先
生攒了足够的购房款后,就开始四处看新开发的楼盘,但他发现新房基本都 是高层楼房。张先生曾因为电梯事故被关在电梯内一个多小时,因此对高层
电梯很敏感,但是如果购买高层中的低层,又会影响房屋采光。后张先生就 与李女士商量,最后二人一致决定购买多层47 层的楼房二手房。张先
生先到房产中介公司咨询,得知事成后还得支付大笔中介费,他觉得与其给 中介公司中介费,不如自己打听二手房出售信息。于是,张先生就开始在心
仪的小区打听有没有待出售的二手房,张先生与李女士对所有收集上来的房 屋信息进行汇总,最终选定了花园小区的房屋。张先生就与房主吴先生联系,
表达了自己的购房意愿,并与吴先生约定了看房日期。
张先生与李女士看了吴先生的房屋后,对房屋的格局、地理位置都非常 满意,遂与吴先生商量购房事宜,两家经过多次商量约定:张先生与李女士以 28
万元的价格购买吴先生的房屋,房款一次性缴清,吴先生在收到房款后交 付房屋的钥匙和相关的权属证明证书显示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吴先生一人。 2013 年 9 月
25 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张先生通过
银行转账形式向吴先生给付了 28 万元购房款。吴先生为张先生出具了收条, 并将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证交付给了张先生。随后张先生对该房屋进行简
单装修就搬入该房屋中,李女士一直催促张先生找吴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张先生觉得双方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所有证照均在自己手中,过不过户都无所谓,反正房子都已经是自己的了,于是并没有找吴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一年后,张先生所居住的这套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这可急坏了张先生,他不明白自己早已经买下了这套房子,而且自己从来也没有惹过官司,怎么
就会被法院查封了房子呢?张先生经过询问得知是吴先生欠他人债务,债权
人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还对吴先生名下的房产申请了诉前保全。张先生这才知道,房子必须过户了才是自己的,他现在是后悔莫及,如果早办了过户手续,
就不会被法院查封了。
律师分析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 请,由国家专职部门一般为房产、国土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
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住宅房屋、商用房产、 土地等。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就是 说,原则上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其法定公示手段,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条件,即只有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才会在法律意义上 得到承认和保护。
尽管《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不受登记的影响的, 只要合同没有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撤销、无效的情形的,那么
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即便合同生效,不动产没有进行登记,也不能 进行物权的变更。也就是说,虽然不动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如果没有
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仍没有发生变更。
本案中,张先生与吴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交 付了购房款,并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合同已经生效且已实际履行。但是张先
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并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房子还是属 于吴先生所有。张先生如果知法懂法,在合同生效后,就要求吴先生协助办
理过户手续,进行不动产的变更登记,将房屋过户到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名下, 那么房屋就不会被法院查封了。
温馨提示
房屋买卖必须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只有经过登记公示的不 动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实践中还有很多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未下发就出卖的房屋,那么就要在合同中约定卖方要在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 记手续时无条件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
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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