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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書城自編碼: 273773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院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169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3/227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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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作者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20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內容簡介:
本书汇集全国各地法院提交的关于道路交通纠纷的典型案例,经过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筛选、审核,将常见的疑难案件、典型案例汇集成册。主要包含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等纠纷案件。
目錄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1代驾赔偿主体的认定
赵宝春诉陈志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李某诉恽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3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出生的胎儿能否作为侵权案件的适格原告
展某某诉秦子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4车上人员跳车避险是否属于本车第三者
刘小婷等诉谭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5交通事故案件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认定问题
赖洁梅等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6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肇事车辆经多次转让,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黄秀珍等诉曾建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7发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是否该担责
游金华、罗仕珍诉宜昌市夷陵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8道路管理者及其管理瑕疵责任认定
王雯等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9铁路旅客在乘车途中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铁路企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肖学成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案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目录10公务员执行公务过程中被第三人侵权时的赔偿问题
吴根生诉周卢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11用人单位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的受害人能否请求工伤赔偿
叶多碧诉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12无明确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肇事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执
行职务行为
边宇诉李洪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案13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大于实际侵权人
李效玉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14脱检机动车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杨振祥诉徐彦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15后排乘客坠落死亡,驾驶员未注意车况是否构成侵权
沈范良等诉顾仁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二、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16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案件的责任承担
黄淑美诉谢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17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车辆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负担
马淑元诉张庆祥、驰锐租赁公司案18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下的责任认定
杨桂清等诉王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19侵权案件中无法查清因果关系的责任认定
王思棋诉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0发生多次碰撞的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程伟诉刘东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1交通事故的事实判断及责任认定
王小立等诉乔建新等交通事故责任案22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如何承担责任
周春烈诉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3物件损害责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承担顺序
吴胜诉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
余小卫诉刘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5交通意外事故的审理与责任认定
陈星星诉谭兆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6涉嫌交通肇事的当事人被撤销涉嫌罪名后的事故责任认定
吴克春等诉沈武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
27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邱广权诉杨桂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8受害人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及机动
车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有权人的责任承担
谢秀英、林元富诉叶龙、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9农村户籍在校大学生因车祸死亡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赔
谭跃红、吴春明诉夏达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30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孕生子是否能够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程巍巍诉孙秋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案3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
何铁杰诉杨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3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社保已报销的部分医疗费是否可以再向侵权人主
张赔偿
丁波诉湖南大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3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其主张的误工
费损失应如何认定
刘金增诉陈丽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3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计算问题
何丹诉王忠荣、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35孕妇因交通事故而流产,精神损害赔偿应得到支持
刘阿红诉王全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36因侵权致残后死亡,残疾赔偿金能否支持
李桃等诉刘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37道损案件中存在多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如何计算
赵启云等诉马吉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38超过确定给付年限可以请求侵权人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
残疾赔偿金
贺曰美诉瞿进明、何守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二财产损害赔偿
39自驾游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
张共斌等诉李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40在机动车与行人均无责情形下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富畅顺公司、张守财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41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其经济损失能否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
梦工场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周希茹、刘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42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未投保交强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廖庆锋、周芳诉冉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43私家车营运所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于合理的停运损失
杨司博诉李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44尚未销售的新车是否应当赔偿贬值损失
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诉申振等交通事故责任案4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能否主张赔偿
雅安市美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四川先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46修理清单上的签字是否具有承认侵权之债的意思表示
农文义诉覃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47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责任分配问题
王爱云诉大地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48投保车辆与肇事车辆的同一性认定
王保国等诉张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49事故车辆重复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
王亚贤诉许丽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50商业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陈庆标诉温志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51受害人在侵权人和保险公司间求偿的认定
程荣仁等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52商业险条款免责情形的审定与分析
周绍明诉樊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53免责格式条款效力认定
陈先进诉黄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54驾驶人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能免赔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
吴传生等诉李新国等交通事故责任案55特种作业车辆发生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陈华桂诉季兵、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宿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56车辆所运载货物掉落致他人损害构成交通事故还是物件损害事故
袁某梦等诉郭长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57同起事故存在多个被侵权人时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分配规则
淄博客运公司诉吴光平、天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58被保险人与所有权人均为同一人的两车相撞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险的赔付范围
张红利诉于义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59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且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受害人损失超
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应如何确定
杨章均诉王士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60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损失应如何认定
袁锦秀诉肖允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61安装义齿产生的费用应如何定性
魏阿红诉史东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62车辆漏油致人损害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陶贵志诉文水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63机动车安全互助统筹不是商业三者险,对外无法律效力
缪树合诉云南曲靖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威出租车服务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64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具约束力
贺小辉诉严立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65交通事故中双方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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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保祥、许丽平诉赵忠成、沈永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71户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黄兰妹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贺苏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內容試閱
1代驾赔偿主体的认定赵宝春诉陈志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赵宝春
被告被上诉人:陈志国、程晓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被告程晓刚因故联系被告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要求提供代驾服务。其后,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指派被告陈志国为被告程晓刚提供代驾服务,双方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委托代驾服务协议。
2013年7月23日12时15分许,被告陈志国驾驶被告程晓刚所有的京HB22号小客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天坛路红桥路口时与案外人岳海清所驾的京BP86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岳海清所驾车上人员谢强受伤,车辆受损。该交通事故经公安管理部门认定,陈志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后,岳海清对车辆进行了修理,并于2013年8月29日取车。原告系北京圣达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与岳海清共同驾驶京BP8649号出租车进行运营,原告每月的运营承包费为4140元。
另查,被告陈志国所驾京HB2285号小客车在被告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2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
【案件焦点】代驾赔偿主体的认定以及关于误工及承包金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被告陈志国驾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志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陈志国系受被告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指派,为被告程晓刚代驾,应属履行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职务行为,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承担,程晓刚、陈志国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的运营承包费及误工费属合理损失,但其主张的数额偏高,本院将依法予以酌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宝春误工费4180元、运营承包费5244元,共计9424元;
二、驳回原告赵宝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诉称:1赵宝春的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未超过保险限额,应由人保北分公司赔偿;2陈志国为程晓刚提供代驾服务系个人行为,而非履行职务行为;3陈志国作为交通事故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原审法院对于赵宝春误工费的计算有误。要求撤销原判第一项,驳回赵宝春对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是对于赵宝春误工损失、车辆承包金损失的认定及赔偿问题。
本案中,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志国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于陈志国系受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指派,为程晓刚代驾并在代驾期间发生事故,应属履行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的职务行为,故相关赔偿责任应当由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承担。鉴于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人保北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赵宝春的误工及承包金损失问题,由于出租车是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工具,车辆在修理期间必然造成出租车司机没有收入来源,并且还需要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约定的承包金,故赵宝春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减少的损失包括其误工损失及其向公司交纳的车辆承包金。对于赵宝春的误工损失,原审法院所做认定并无不当,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对于此项损失计算有误,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赵宝春的误工及承包金损失均非间接损失,应当由人保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亿心宜行汽车服务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人保北分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宝春误工费4180元、运营承包费5244元,共计9424元。
【法官后语】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赵宝春的误工及承包金损失均非间接损失,因此赵宝春的误工及承包金损失应由人保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关于误工及承包金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法律尚无定论,二审法院各个承办人理解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不做探讨。需要探讨的是,如果超保险限额,相关赔偿责任是由代驾司机承担还是由代驾公司承担,抑或是由被代驾人承担?
笔者认为应区分代驾类型作出不同裁量:一是关于无偿代驾中纠纷的处理。无偿代驾中,被代驾人与代驾司机之间为帮工关系。因而,代驾中的纠纷应依据帮工关系作如下处理:首先,如果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致人损害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认定被代驾司机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代驾人明确拒绝的,应由代驾司机承担责任。代驾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比如代驾司机酒后代驾,受害人要求代驾司机和被代驾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里要注意,其应以受害人的主张为前提。其次,如果代驾过程中代驾司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第三人对代驾司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被代驾人对代驾司机予以适当补偿。再次,因代驾司机在代驾中致被代驾人损害的,代驾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由被代驾人自己承担,被代驾人明确拒绝的或代驾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代驾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如果因第三人侵权造成被代驾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第三人对被代驾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关于被代驾人主张其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无效纠纷的处理。关于醉酒状态下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没有直接规定,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将醉酒驾车规定为犯罪,可见,我国《刑法》认为醉酒的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民法也认可醉酒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而,被代驾人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代驾合同为有效合同。
三是他人代签的代驾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代签人签订合同时,被代驾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代驾司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签人有代理权,被代驾人受合同的拘束,合同的效果归属于被代驾人。也就是说,他人代签合同时,被代驾人只要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应根据表见代理制度认定合同有效。
四是关于酒店提供的代驾相关纠纷的处理。不管酒店提供的代驾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酒店与被代驾人之间形成的都是承揽关系,代驾司机与酒店是雇佣关系,因而,对酒店提供代驾的相关纠纷应作如下处理:首先,在代驾过程,因代驾司机的过错致被代驾人或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酒店应当对被代驾人或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代驾司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代驾司机与酒店承担连带责任,酒店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代驾司机追偿;其次,代驾过程中,代驾司机受到损害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代驾司机人身损害的,代驾司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再次,如果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致被代驾人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对被代驾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如果因为被代驾人的干扰致代驾司机或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被代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由法官根据被代驾人对代驾司机的干扰程度而定。
五是私人代驾中发生意外后纠纷的处理。代驾司机与被代驾人之间是承揽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被代驾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代驾人对代驾司机的偿债能力、驾车技术、信用等没有足够的了解,其对代驾司机的选任有一定的过失,因而,代驾司机不能全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或弃车逃跑时,被代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致代驾司机或被代驾人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对代驾司机或被代驾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六是代驾公司、租车公司、驾校公司代驾中意外纠纷的处理。首先,对于被代驾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如果是代驾司机的过错导致的,则由其所在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司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代驾司机与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代驾司机追偿,另外,如果被代驾人主张修车期间交通补贴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被代驾人的损失由第三人导致,第三人对被代驾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代驾中代驾司机的人身损害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代驾司机的损失由第三人所致,代驾司机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后,对于第三人的损失,如果是因代驾司机的过错所致,则其所在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司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代驾司机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代驾司机追偿,如果因为被代驾人的干扰致第三人损害的,被代驾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由法院根据被代驾人的干扰程度进行裁量。
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海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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