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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20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本丛书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等办案权威参考;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社会大众学法用法**指导;图书馆、教学科研机构配备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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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5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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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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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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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
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产品经营者因“欺诈行为”而应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理解
——徐晓明诉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卓卡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2.产品质量合格证不能免除生产者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责任
——胡祥钦诉临湘市桃林全新花炮厂等产品责任案
3.缺陷产品使用人与受损第三方能否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并向销售者追偿
——钟友生诉孙志英产品责任案
4.知假买假行为受法律保护
——叶润军诉防城港市港口区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
5.帮工过程中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
——陈锦峰诉曹宝玉等产品责任案
6.委托加工产品仅标明经销商未标明受托方生产厂厂名、厂址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余定勇诉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
7.行政调查报告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中的公文书证
——三门峡市中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大唐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案
二、教育机构责任
8.浅谈幼儿园在意外事故中的责任
——邓某某诉博罗县杨村中心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案
9.学生在校意外摔伤导致残疾,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
——严某诉定安县龙河镇中心学校、定安县龙河镇安良明德小学教育机构责任案
10.校园意外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之界定
——徐某某诉戴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案
11.体育课老师脱岗学生受伤,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彭某某诉华蓥市庆华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案
12.学生下校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校方是否担责
——陈某某诉王树青、来安县水口镇中心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教育机构责任案
13.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致学生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应承担责任
——张斌、胡英芬诉邻水县龙安镇中心小学、贾作均教育机构责任案
14.学生校外溺亡事故中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探讨
——杨传宏、王晓桃诉杭州市余杭区崇贤中学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
15.擅自改变校车行车路线致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某诉沭阳县马厂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案
16.过失相抵原则在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中的适用
——周某某诉娄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案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7.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如何认定
——吴和平诉北京康庄兴隆生活消费品零售市场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18.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康和金、杨香春诉董学革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19.室内护栏与安全保障义务
——苟怀保等诉沙湾沁园旅游有限公司、沙湾沁园旅游有限公司百吉晏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20.游客在游乐场受伤谁应担责
——盛火平诉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21.公共汽车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死亡的责任承担
——余崇妹等诉温州交运集团城东公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案
22.幼儿在公共场所受到侵害,应如何划分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与监护
人责任
——吴福生、乃清仙诉黄良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23.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认定标准
——杨菊连诉宁乡县横市镇卫生院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24.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义务应谨慎周全
——刘桂兰等诉重庆市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5.双方存在消费合同关系是否必然导致保管合同的成立
——杨伟祥诉罗佛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26.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确定与承担
——黄美红等诉李良金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27.儿子溺水母亲跳入水中救子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庄来传等诉泉州市北渠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28.企业对于进入其内部办公场所的外来人员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王细妹等诉福建省山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四、环境污染责任
29.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减、免责事由
——宜昌市侏罗纪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诉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花果树磷矿水污染责任案
30.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认定
——王某诉重庆远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
31.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污染侵权损害的认定
——吴某、张婴某诉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案
32.环境污染案件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覃木政诉广西河池市全江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案
五、高度危险责任
33.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高度危险物
——潘家棋诉白题金、马永进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案
34.高压触电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的认定
——徐胜安等诉甘怀福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
35.触电事故中电力设施管理者的责任承担
——吴炳某诉江苏省电力公司太仓市供电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
36.电站发电放水致人溺水死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蒋家礼等诉辰溪县琼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案
37.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能否申请撤销
——温桂梅等诉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38.饲养动物侵权中饲养人、管理人的认定标准
——薛桂清诉单文军、单井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39.家庭成员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家庭户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苏某诉马永志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
40.动物追赶人能否成为动物致人损害的原因
——李财诉吴春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41.同种动物致害的事实认定与特殊体质下致死的责任承担问题
——张龙女、顾合林诉洪雪东、王赛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42.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能当然免除侵害方超出协议约定金额的赔偿责任
——凌某诉李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43.继续性损害的赔偿确定
——张晨刚诉花淑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44.被侵权人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黄志良诉邱荣良、邱荣春、邱荣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七、物件损害责任
45.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分离下的责任认定
——刘术鹏诉北京澔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望怀华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案
46.地面施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舒家琴诉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案
47.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赔偿主体分析
——蔡金某诉闫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夷陵区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案48.对道路旁林木管理者过错的认定
——姜红保诉当阳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案
49.二级公路边坡防护网内石块坠落致人损害由谁担责
——蔡后平、刘成慧诉广南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案
50.砍倒树木后任其堆放致人损害是否构成侵权
——吕永林诉许苏俊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案
八、网络侵权责任
51.网络交易平台是否需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姚爱武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宝生园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案
52.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
——张玉某、孙某诉张明某、范君某网络侵权责任案
53.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行为发生不及时采取措施应承担责任
——林某某诉台州创星数码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案
54.在域名劫持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中对网络基础运营商的责任认定
——上海三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案
55.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
——汪某某诉程某某网络侵权责任案
九、共同侵权
56.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王某某诉王秀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57.车辆未转移所有权,销售商与驾驶人是否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温志勇诉李洋、北京市天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8.赔偿权利人仅对部分侵权责任人起诉,法院是否应该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曹启某诉李青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9.竞合侵权行为及与有过失的责任认定和分担
——赵守彬诉上海伊通有限公司等身体权案
60.准共同侵权危险行为人范围的划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肖某诉曾宪明等产品责任案
十、其他侵权纠纷
61.侵权与合同法律关系竞合时,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
——张菊仙诉王斌等侵权责任案
62.见义勇为行为受损者能否同时获得双重救济
——向华、范宗玉诉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村委会、谢权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案63.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冯秀姬诉湖北省襄阳市长信公证处、上海市嘉定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案
64.未成年人自愿参加体育运动受损在适用公平原则与自甘风险规则中
的利益权衡
——张某某诉崔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65.非法养殖的行为是否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事由
——赖福有等诉广西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案
66.试乘试驾活动中试驾方能否向车辆提供方追偿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吴文帅诉天津市空港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案
67.违章建筑在被强制拆除之前,公民因其对建筑物的投入而享有支配、
使用权
——李克同诉宋汉友等侵权责任案
68.义务帮工过程中第三人侵权责任承担
——丁翊彬诉李洪苓、孙其强侵权责任案
69.建设工程层层分包后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高永才诉陈伟等侵权责任案
70.私自变更POS机资金清算账户是否构成侵权
——吴俊辉诉厦门卓宏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陈绍良侵权责任案
71.侵害“债权之准占有人”享有的债权构成侵权
——陈淑某诉陈胜某侵权责任案
72.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北京兆隆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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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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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玉某、孙某
被告:张明某、范君某
【基本案情】
原告张玉某与孙某系母女关系,被告张明某与范君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期间,原告张玉某在二被告家做保姆,照顾二被告之子张某某。2012年10月18日下午,原告张玉某在将怀抱的小孩交给被告范君某时,由于二人疏忽,小孩被摔于地板之上,造成张某某右顶骨线样骨折,右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某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玉某赔偿2012年10月18日至12月7日期间的医疗费等损失,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玉某自愿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某相应损失。2012年12月7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64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解决上述纠纷过程中,被告张明某、范君某自2012年10月25日起,使用zmc10381、ella8531帐号,在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发布了《摔4个月孩子
无良保姆 张玉某 事态
最新进展》《附摔孩子保姆张玉某本人照片》等网帖,主要内容为描述小孩受伤过程、希望寻找张玉某及其联系方式及双方纠纷解决情况等,其中,在网帖中公布了张玉某的照片、电话,并使用了“无良保姆”“无耻嘴脸”等词语。公布了张玉某女儿孙某的电话,并提及孙某父母离婚之事。上述网帖引发网友讨论。双方当事人均陈述,上述网帖在发帖后数日内即被删除。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明某、范君某陈述,在网上发帖系因其子摔伤后无法联系到原告张玉某,是为了找到张玉某解决纠纷。原告张玉某陈述,被告有其联系方式,但事发后因为手机充电器遗落在被告家中、担心被告打骂等原因,确实有手机关机、不敢出面的情况。
【案件焦点】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以“人肉搜索”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如何认定侵权责任;2.网络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明某、范君某在与原告张玉某因小孩摔伤发生纠纷后,应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虽然二被告答辩称在网上发帖系为寻找张玉某,但其在网帖内容中对原告张玉某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并公布了张玉某、孙某的电话、住址等信息,已经超出其抗辩的为寻找张玉某而发帖的必要限度,故二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
二被告发帖网站为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该贴吧为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信息空间,原告张玉某生活在大港油田区域,二被告所发网帖已引起其他网络用户关注、讨论,其在网帖中公布了张玉某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对张玉某使用侮辱性词语,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张玉某的社会评价,导致其名誉利益受损。二被告未经原告张玉某许可,在网络上公开其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导致原告张玉某的隐私利益受损。原告孙某与二被告之间并无纠纷,二被告未经许可,在网帖中公布其电话、父母婚姻情况等信息,导致原告孙某的隐私利益受损。
综上,二被告因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二原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张玉某的名誉权、隐私权,侵犯了原告孙某的隐私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玉某、孙某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应以在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发布道歉声明的形式,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关于二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虽有过错,但系在解决双方纠纷过程中为寻找原告张玉某而发布相关网帖,主要内容是陈述纠纷过程及解决情况,故过错程度与侵权情节均属轻微,二被告的网帖在发出后数日内即被删除,影响范围有限,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张玉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二原告主张因权利被侵犯无法工作的损失,但其提供的孙某的收入证明仅反映了孙某的收入情况,也未直接证明其主张的无法工作的事实,均不具备充足证明力,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张玉某主张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因二被告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明某、被告范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公开发布向原告张玉某、原告孙某道歉的声明,发布时间应保持七天,内容须经本院事先核准;
二、被告张明某、被告范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玉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三、驳回原告张玉某、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利用网络工具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作为新兴技术,日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快捷方便的信息沟通渠道,网络用户在利用互联网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1.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
本案立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经审理,本案系利用网络工具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结案案由确定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多以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为表现形式,因此,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甄别。《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专门就网络侵权责任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这一案由。因此,对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手段、工具实施侵权行为侵犯他人人格权的,不宜确定为人格权纠纷,而应确定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相应的,处理该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应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结合网络侵权行为特点认定侵权责任
互联网作为新兴技术,日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快捷方便的信息沟通渠道,网络用户在利用互联网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基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在认定过错、侵权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时,应有别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结合侵权行为实施背景、侵权人主观认识、传播范围等因素后予以认定。
关于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告张明某、范君某在与原告张玉某因小孩摔伤发生纠纷后,应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虽然二被告答辩称在网上发帖系为寻找张玉某,但其在网帖内容中对原告张玉某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并公布了张玉某、孙某的电话、住址等信息,已经超出其抗辩的为寻找张玉某而发帖的必要限度,故二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关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二被告发帖网站为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该贴吧为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信息空间,原告张玉某生活在大港油田区域,二被告所发网帖已引起其他网络用户关注、讨论,其在网帖中公布了张玉某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对张玉某使用侮辱性词语,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张玉某的社会评价,导致其名誉利益受损。二被告未经原告张玉某许可,在网络上公开其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导致原告张玉某的隐私利益受损。原告孙某与二被告之间并无纠纷,二被告未经许可,在网帖中公布其电话、父母婚姻情况等信息,导致原告孙某的隐私利益受损。综上,二被告因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二原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张玉某的名誉权、隐私权,侵犯了原告孙某的隐私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表达自由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讨论的热点,本案将超出必要限度作为认定被告存在过错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对该类型案件中过错认定标准的一种认识尝试。关于是否造成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后果,则重点综合考虑了公开范围、传播程度等网络侵权案件中特有的因素予以认定。
3.结合网络传播特点合理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张玉某、孙某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应以在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发布道歉声明的形式,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在适用传统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注意结合网络传播特点,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和侵害后果等因素予以合理认定。本案中,二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虽有过错,但系在解决双方纠纷过程中为寻找原告张玉某而发布相关网帖,主要内容是陈述纠纷过程及解决情况,故过错程度与侵权情节均属轻微,二被告的网帖在发出后数日内即被删除,影响范围有限,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张玉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编写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党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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