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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19世纪德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巴尔教授的《大陆刑法史》一书的中文译本。全书以史为纲,研究了从古罗马到19世纪欧陆国家刑事立法的产生与发展,对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士等国家近代及之前的刑事立法及其演变,以及刑法改革与宗教改革、文艺复兴、政治革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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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卡尔·路德维格·冯·巴尔教授生于1836年,殁于1913年,曾受教于德国哥廷根大学与柏林大学,1890年至1893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冯·巴尔教授曾任教于哥廷根大学 、就职于哥廷根上诉法院、海牙法庭,因在国际法方面的成就与贡献享誉全球。《大陆刑法史》一书于1882年在德国柏林以德语出版之际,被誉为刑法史研究领域的经典之作、开拓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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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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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罗马与德意志元素
第一章罗马法
第二章德国的原始刑法
第二编中世纪
第三章基督教会法
第四章中世纪的德国法
第五章中世纪后期的斯堪的纳维亚与瑞士
第一节斯堪的纳维亚
第二节瑞士
第六章中世纪后期的法国
第三编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18世纪
第七章16世纪早期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
第八章16世纪晚期与17世纪的德国
第九章18世纪的德国
第十章从16世纪到18世纪的法国
第十一章从16世纪到18世纪的斯堪的纳维亚、瑞士与荷兰
第一节斯堪的纳维亚
第二节瑞士
第三节荷兰
第四编法国大革命时期
第十二章法国的革命性改革
第十三章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德国改革
第五编现 代 时 期
第十四章181年法国法典与19世纪的法国
第十五章1813年之后的德国
第十六章18年之后的其他国家
第一节奥地利
第二节荷兰与比利时
第三节斯堪的纳维亚
第四节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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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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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德温·沃莱特·凯迪埃德温·沃莱特·凯迪Edwin Roulette Keedy,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教授。
近日,一位作家警示性地将法律界定为“生活与逻辑的交集”。如果这一定义在实质上是正确的,法律史将是无趣的,也是毫无意义的。正是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之中缺少逻辑赋予了历史研究这一分支以魅力与意义。
因为犯罪的本质和法律与犯罪的关系,与民法相比,刑法更加体现出缺乏逻辑的特征。在通常意义上,犯罪是未能抑制本能的冲动。满足性欲、伤害使我们愤怒之人、掠取属于他人之财物,这些都是自然的冲动,复仇的冲动与此相同。正是在起初由个人其后由群体进行的复仇之中,我们发现了刑法的起源。复仇的冲动缺少节制这一特征,体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法律对动物与无生命的物体进行报复,就如我们踢踹绊倒我们的椅子。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法律可以被界定为群体对个人本能行为的本能反应。刑法发展历程的相当一部分受到了原始情感的影响,这一事实证实了这一观点。恐惧、贪婪、迷信与宗教是对法律产生极大影响的情感因素。例如,对革命的恐惧产生了俄罗斯与普鲁士的针对秘密社团的峻法,因法国大革命而产生的恐惧使得19世纪初期的英国刑法愈加严厉。恐惧与迷信的结合产生了处罚巫术与魔法的法律,贪婪本身就是对已决罪犯处以罚金与剥夺其财产的强烈动机。宗教催生了两类法律:保护其本身的法律,例如处罚亵渎行为与异端邪说的法律,与处罚个人罪恶的法律。
不仅法律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永恒的情感因素的影响,激烈的变革同样孕育于特定的事件所产生的情感反应之中。1762年对简·卡拉斯
简·卡拉斯(Jean Calas,1698~1762年)是居于法国图卢兹的商人,与妻子都是新教教徒。当时法国以天主教为国教,尽管路易斯十四世国王对新教教义发动的残酷镇压已经消退,但在法律上仍然不认可少数派信仰。基尼·卡拉斯被指控杀害了其想要皈依天主教的儿子。尽管绝大部分的证据都证明他是无辜的,简·卡拉斯仍然在受到残酷拷打后,被认定有罪,并于1762年3月被执行死刑。简·卡拉斯也因此与简·弗兰克·德·拉·巴莱(Jean-Franois de la Barre)以及皮埃尔—保罗·思文(Pierre-Paul Sirven)一样,成为了宗教排斥异己的受害者的象征。伏尔泰认为简·卡拉斯是因为宗教原因被处刑,因此发起了为其翻案的运动。他坚称简·卡拉斯的儿子是因为深陷赌债以及对不能如期毕业的忏悔而自杀。伏尔泰的努力取得了成功,路易十五接见了简·卡拉斯的家人,于1764年宣告判决无效,并赔偿其家人36 000法郎。的定罪与执刑以及伏尔泰
伏尔泰,本名弗朗索瓦—马利·阿鲁埃(Franois-Marie Arouet)(1694~1778年),伏尔泰是他的笔名。法国启蒙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史学家。伏尔泰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旗手,被誉为“法兰西思想之王”“法兰西最优秀的诗人”“欧洲的良心”。主张开明的君主政治,强调自由和平等。代表作有《哲学通信》《形而上学论》《路易十四时代》《老实人》等。对该案的谴责开启了整个欧洲的刑法改革运动的大门。一起恶名远扬的鞭刑的案件也催生了上个世纪瑞士的改革。尽管在19世纪有25项规定刑事案件上诉权的法案被提交给英国议会,但其是在阿道夫·贝克案中
阿道夫·贝克(Adolf Beck,1863~1942年)案是司法误判的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阿道夫·贝克因为不科学的身份辨认方法、错误的目击证言以及匆忙结案的冲动被错误地认定犯有诈骗罪,并被判处7年惩役。正是阿道夫·贝克的冤案促使英国于1907年成立了刑事上诉法院。要求确立这一措施。
就其成就的特征而言,刑法与民法也有着实质的不同。民法给予赔偿,尽可能地回复原状。其成就可以被描述为救援。刑法所实现的却是浪费,为了回应一项伤害而施加另一项伤害,为了补偿一项损失而造成另一项损失,大多数的惩罚实际上是仅仅将犯罪合法化了。此外,在犯罪与惩罚之间并无逻辑关联。什么样的逻辑原则能够决定对于抢劫的惩罚应该是死刑、肉刑还是监禁?时代的情绪,决定了处罚的特征与范围。刑法的明显特征之一,是在不同的时代对同一犯罪规定多种不同的惩罚。例如,对于通奸罪的惩罚从小额的罚金直到残酷的死刑。当然,上述并非是说在刑法的发展历程中完全缺少理论与逻辑。但是,它们所发挥的是修饰性与解释性,而非创造性的影响。它们通常是跟随而非先行于行动。
对我们当前刑法的调查发现了许多此前已经广为存在的缺陷,就刑法的功能而言同样缺少明确的理论,决定惩罚的特征与范围的方法同样危险。我们仍然为了应对特定的情况而通过法律,罔顾其未来的影响。令人更为惊讶的是,我们的立法机关通过法令,却完全不考虑其是否能够或是否会被执行的问题。突出的例证就是最近通过的对弱智人与犯罪人绝育的法律。狂热分子抓住的一项流行理论构成了立法议案的基础,并在许多国家成为法律。现在,这一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抛弃,这些法律也不再被执行。一些人认为,改变一种情况全部所需要的就是通过一项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另一些人认为,法律所表达的道义应该高于社会上现存的道义。这两种观点的结果,就是大量不可执行的法律。我们经常进行重要的变革而不充分考虑其与现有法律以及执行机制的关系。最近设立的精神病实验室的工作,就是因为没有事前确定其与刑法既定原则的关系而受到了束缚。假释与缓刑立法的有效性,经常因为不能对被假释与被缓刑者进行充分的监督而受到削弱。
如果我们汲取了历史的教训,当前刑法中很大一部分的冲突与徒劳都可以避免,因为刑法史最大的意义,就是对于立法者与编纂者而言的。他们会在其中发现,许多被侧重的原则的基础是不合逻辑的;会进一步地体会到确定刑法的目的与对之进行整体考察的必要性。最重要的是,他们会发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并因此意识到在许多情况下,禁止性法律是罪恶而非良善的源泉。
今天,我们需要一部完整的刑法典,但不是我们过去所拥有的对现有法律的编纂,也不是基于理论原则之上的一系列立法,而是一部确立了刑法的功能与契合现实生活的法典。在起草如此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将面对适用性的问题。这使对法律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规制商业行为进行研究,以及区分公共之恶与个人之恶成为必要,也要求解决责任这一难题,并对犯罪进行重新分类。同时,这也使对惩罚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研究成为必要:确定其目的,建立其与犯罪的某种关联。刑法是否应该补偿被害方,国家是否应该赔偿被误判者,这些根深蒂固的问题也必须予以解决。在起草上述法典过程中,本书具有极大的价值。
于宾夕法尼亚大学
19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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