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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以刑释罪:一种刑法实质解释方法

書城自編碼: 271263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徐松林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8858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2/205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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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目前国内少有聚焦“以刑释罪”问题研究的学术专著。本书主张,“以刑释罪”是处在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们对我国刑法解释理论的一种创新,是一种带有补充性质的刑法实质解释的具体而明确的方法。“以刑释罪”方法强调刑法解释不能拘泥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必须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从罪刑均衡的角度解释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更加注重刑罚的必要性和妥当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方法持有的刑法解释立场是一种实质解释立场。“以刑释罪”方法的要旨是:以“刑”(法定刑之轻重)作为刑法解释的重要参考标准与依据、以“罪刑均衡”原则为指导来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解释刑法条文中的名词、概念、术语,也包括选择合适的罪名。“以刑释罪”方法能够很好弥补“先定罪后量刑、定罪和量刑无关”这种单向度定罪模式的不足;能够很好解决罪刑失衡案件裁判不公问题;能够引发学界对“罪刑关系”作出重新的思考。
關於作者:
徐松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哲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学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检察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HKU SPACE)兼职教授;国家精品课程《刑法学》(网络教育类)负责人;广东省精品课程《刑法学》负责人,主编《刑法学》教材。
目錄
第一章绪论:该如何解释刑法
第一节我国近年刑事个案之争
第二节刑法需要解释
第三节刑法解释的关键是方法和立场问题
第二章法律解释:从追寻原意到追问目的
第一节古代注释法学:作为技艺的法律解释
一、文法技艺
二、修辞技艺
三、逻辑论辩技艺
第二节近代法解释学:追寻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释
一、施莱尔马赫:解释的任务是避免误解
二、狄尔泰:解释的本质是重现
三、萨维尼:解释的目标是还原立法者原意
第三节现代法解释学:追问目的的法律解释
一、自由法运动:追问法之目的
二、解释学的发展:从“理解”到“再造”
三、解释学的批判回归:解释是本体和方法的统一
第三章刑法解释:方法与立场之争
第一节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
一、语义解释
二、体系解释
三、逻辑解释
四、历史解释
五、比较解释
六、目的解释
七、合宪性解释
第二节刑法解释的立场之争
一、如何优先选择刑法解释方法
二、如何看待刑法解释的漏洞填补功能
三、刑法解释能否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四、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五、如何看待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节刑法实质解释立场之提倡
一、刑法实质解释立场是刑事司法的现实需求
二、实质解释立场适应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之特点
三、刑法实质解释立场是世界刑法解释论的发展趋势
第四章以刑释罪:例证与方法
第一节现有刑法解释方法之不足
一、案例与问题
二、现有刑法解释方法不能解决的解释难题
三、现有刑法解释方法缺陷的原因分析
第二节以刑释罪:对现行刑法解释的一种补充
一、对法定刑轻重之考察
二、罪刑严重失衡案件要求结合“刑”来解释“罪”
三、法定刑越重罪状越窄
第三节以刑释罪:一项实证研究
一、以刑择罪:一种真实的刑事裁判模式
二、追问:“以刑择罪”裁判模式何以必须
三、审视:“以刑择罪”裁判模式何以可能
第四节“以刑释罪”的适用范围与适用限制
一、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
二、不能突破刑法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
三、适用范围限定于罪刑失衡案件
四、以“择轻适用为原则、择重适用为例外”
第五章“以刑释罪”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法定刑具有补充解释构成要件的机能
一、法定刑能补充解释构成要件
二、法定刑轻重影响对构成要件的认定与选择
三、刑罚对犯罪的认定具有制约作用
第二节“以刑释罪”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内在要求
一、“罪刑均衡”观念的起源与发展
二、罪刑均衡思想的三种形态
三、罪刑均衡原则的内在要求
第三节“以刑释罪”的公众心理依据
一、社会公众的“重刑轻罪”观念
二、刑事法官对“刑”的感觉
三、“以刑制罪”理论与刑法“实质解释”
第六章“以刑释罪”方法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对“盗窃”概念的解释
――以“许霆案”为例
一、盗窃是单方取得财物行为
二、利用交易相对方的错误而恶意取得财物不是盗窃
三、交易行为被误解为“盗窃”的原因
第二节对“复制发行”概念的解释
――以“网络深度链接”为例
一、搜索类视频网站侵权行为模式分析
二、网络深度链接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
三、网络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评价
第三节对“起哄闹事”概念的解释
――以“恶意跳桥”事件为例
一、广州市“恶意跳桥”状况:数据、案例与基本结论
二、广州市“恶意跳桥”行为严重之原因分析
三、“恶意跳桥”行为的刑法规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刑法需要解释。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刑法解释过程。近年我国的刑事疑难案件之争多属刑法解释之争。
法解释学的发展史经过了一个从追寻原意到追问目的的漫长历程。早期的法解释学是追寻立法者原意的解释学、近代的法解释学是追问立法目的的解释学、现代的法解释学则是走向追寻原意与追问目的之辩证统一的解释学。
经过对法律解释理论的系统梳理,可归纳出刑法解释的七种基本方法:语义解释、体系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
对七种解释方法使用时的位阶之争,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刑法解释立场:形式解释立场、实质解释立场。形式解释论者高举“罪刑法定主义”的大旗,力倡刑法的形式理性、关注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强调刑法条文的刚性与封闭性、警惕刑法的扩张解释。实质解释论者注重“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从实践理性出发,以保护法益为指导、以处罚的必要性和妥当性为尺度,强调刑法语词及条文的多义性、刑法解释不能仅固守条文的字面含义而必须符合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对刑法条文进行不超出条文语义范围的适度扩张解释甚至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当前我国的刑法解释应该持实质解释立场,这不仅是由世界刑法解释论的发展趋势所决定,也是由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需求所决定,更是由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之特点所决定。
“以刑释罪”便是一种带有补充性质的刑法实质解释的具体而明确的方法。
“以刑释罪”方法的要旨是:以“刑”(法定刑之轻重)作为刑法解释的重要参考标准与依据、以“罪刑均衡”原则为指导来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解释刑法条文中的名词、概念、术语,也包括选择合适的罪名。
当刑法为某类犯罪配置的法定刑过重,而刑法条文中的名词、概念又有多种可能的含义时,刑法解释应选择其中较“狭窄”的含义,以适当缩小犯罪圈;当刑法条文为某类危害行为配置的法定刑过轻,甚至表面上没有完全对应的刑法规范、而刑法条文本身又可作多重解读时,刑法解释应当选择其中“较宽”的含义,以适度扩张处罚的范围;当刑法条文的适用结果会导致严重的罪刑失衡时,刑法解释应本着“罪刑均衡”理念重新选择更加合适的罪名。
对形式上成罪、但实质上无罪案件,通过刑法解释予以出罪;对实质上罪轻,但刑法却配置了过重法定刑案件,通过刑法解释适当缩小刑法条文的语义范围,以缩小犯罪圈,或者通过刑法解释重新选择罪刑均衡的罪名;对形式上无罪、但实质上有罪、且在刑法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的案件,通过刑法解释予以入罪;对实质上罪重,但刑法却配置了过轻法定刑案件,通过刑法解释在刑法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适当扩大其语义范围,以满足处罚的必要性,或者通过刑法解释重新选择法定刑较重罪名,以实现罪刑均衡。
“以刑释罪”方法强调刑法解释不能拘泥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必须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从罪刑均衡的角度解释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更加注重刑罚的必要性和妥当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该方法持有的刑法解释立场是一种实质解释立场。
“以刑释罪”是一种带有补充性质的刑法解释方法,它只为补充现行刑法解释方法的某些不足而适用、不能取代现行的刑法解释方法。其适用范围以罪刑失衡案件为限、以“择轻适用为原则、择重适用为例外”。
“以刑释罪”是处在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们对我国刑法解释理论的一种创新。它将“刑”这一重要参考因素引入刑法解释领域,能够很好地弥补“先定罪后量刑、定罪和量刑无关”这种单向度定罪模式的不足;能够很好解决罪刑失衡案件裁判不公问题;能够引发学界对“罪刑关系”的重新思考。其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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