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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战争与和平法》是格劳秀斯在总结和借鉴前人 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人类社会第一部系统地 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 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无与 伦比的重要地位。《战争与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书 式的著作,除法学外,它的内容还涉及哲学、政治学 、军事学、伦理学、神学、文学、史学等诸多领域。
在法学方面,它既包括战争法,也包括平时法;既包 括法学理论,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国际法。
格劳秀斯博览群书,旁征博引。《战争与和平法》中 不仅大量引用了《圣经》、《国法大全》、《天主教 教会法典大全》等历史文献的内容和许多权威学者的 著作和观点,还引用了许多历史事件和典故,显示了 格劳秀斯深厚的学术底蕴、高超的写作技巧和严谨的 写作风格。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内容博大精深,它 不仅是研究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学者应当认真研读的最 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学科的学者需要 认真阅读和思考的经典著作之一。从事政治、军事、 外交、国际关系等领域的实际工作者亦可从中获得有 益的启示和知识。
本书为《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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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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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中译者序
序文
致法兰西和纳瓦拉最伟大的基督教国王路易十三
绪论
第一章 什么是战争 什么是法律
一、本书的研究范围
二、战争的定义与“战争”一词的起源
三、法律被认为是一种行为规则,并被分为“平等者之间的法律”和“不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四、权利体系依其道德属性分为“充分的权利”和“不充分的权利”
五、充分的权利或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分为权力、财产权利和契约权利
六、法律权利还可以分为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
七、什么是不充分的权利
八、对等正义和选择正义难以用几何和算术的比例加以区别,后者不只与公共财产有关,前者也不只与私人财产有关
九、法律被定义为一种规则,并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
十、自然法的定义和它与其他法律及并非可以恰当地称为自然法的事物的区别
十一、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或者人类特有的本能不构成另一种类型的法律
十二、用什么方法证明自然法的存在
十三、意志法分为人的意志法和神的意志法
十四、人定法分为国内法、效力范围小于国内法的法律和效力范围大于国内法的法律,即万国法;有关解释和证明
十五、神法分为普遍性的神法和某一特定民族的神法
十六、非生而为犹太人者不受《希伯来律法》的约束
十七、基督教徒应当以什么方式学习《希伯来律法》以及可以从中学到什么
第二章 论战争的合法性
一、各方观点证明战争不违反自然法
二、历史证明战争不违反自然法
三、普遍共识证明战争不违反自然法
四、有证据证明战争不违反万国法
五、有证据证明在《福音书律法》时代之前,战争不违反神意法;兼答反对意见
六、对战争是否违反《福音书律法》问题的初步考察
七、从《圣经》中得出的战争不违反《福音书律法》的观点
八、回应从《圣经》中得出的肯定战争违反《福音书律法》的观点
九、对早期基督教徒关于战争合法性的共识的考察
第三章 论公战和私战的区别与关于主权的论述
一、公战和私战的划分
二、根据自然法,在法庭建立后也并非所有私战都是不允许的;对这种观点的辩护和说明
三、即使根据《福音书律法》,私战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许可的;对这种观点的辩护和对反对意见的回应
四、正式公战和非正式公战的区别
五、不具有主权权力的公共官员依其权力进行的战争是否属于公战和什么情况下属于公战
六、国家权力的内容是什么
七、什么是主权
八、拒绝主权在民的观点和对有关论点的回应
九、反驳国王和人民互相服从的论点
十、准确理解正确观点的注意事项之一:区分类似词语的不同含义
十一、注意事项之二:区分权利和拥有权利的形式
十二、国王有时掌握着绝对的主权权力并可以转让它
十三、在某些情况下,国王并不拥有绝对的主权权力
十四、在某些情况下,下一级管理者拥有绝对的权力并有权转让其领地
十五、上述区别因各个王国任命摄政者的不同形式而得到强化
十六、主权甚至不会受自然法或者神法范围之外的承诺的限制
十七、主权有时会依据主观意愿或能力划分为不同的部分
十八、将国王希望其行为非经某种公民代表会议批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视为对主权的划分是错误的
十九、其他关于主权划分的错误观点
二十、混合主权的真实事例
二十一、受不平等同盟关系约束者可以被授予主权及对反对意见的回应
二十二、纳贡者可以拥有主权
二十三、受封建法拘束者可以拥有主权
二十四、主权权利和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别及事例
第四章 以下犯上的战争
一、问题陈述
二、不允许犯上作乱是自然法的一项基本准则
三、《希伯来律法》不允许犯上作乱
四、《福音书律法》更不允许犯上作乱,《圣经》提供了有关证据
五、早期基督教徒的习惯不允许犯上作乱
六、根据学者论点和《圣经》反驳允许下级官员反抗掌握主权者的观点
七、在极端和无法避免的必要情况下是否允许反抗的观点
八、应当承认自由民族的人民对掌握主要权力者进行战争的权利
九、应当承认对放弃主权权力者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应当承认对转让王国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但仅限于防止转让的发生:
十一、应当承认对公开宣布与整个民族为敌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二、应当承认对因违反契约法而失去王位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三、应当承认对只拥有部分主权权力但企图取得不属于他的其他权力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四、应当承认在特定情况下保留反抗自由的人民对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
十五、人民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服从篡夺主权权力的僭主
十六、根据依然存在的战争权,应当承认武力反抗僭主的权利
十七、根据既存法律,应当承认武力反抗僭主的权利
十八、根据拥有主权权力者的命令,应当承认武力反抗僭主的权利
十九、反抗僭主应当限于上述情形的原因
二十、当行使主权的权利存在争议时,私人不应当自行作出决定
第五章 谁可以合法地进行战争
一、有效的战争理由之一:当事人为自身利益而进行战争
二、有效的战争理由之二:代理人为他人利益而进行战争
三、有效的战争理由之三:依附者、仆人和臣民为主人或统治者利益而进行战争
四、根据自然法,不得禁止任何人进行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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