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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社会政策领域没有什么主题比“平等与自由的关系”来得更为纷繁复杂,也没有什么主题比它更能引起政治哲学家的论争。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平等与自由能够兼容吗?凯尼尔森对激进平等主义进行了有力辩护。这种平等主义认为应当关注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是平等地关注。他的系统论述拓宽了我们对自由、平等,特别是正义之内涵的理解。
尼尔森的关键论点在于,将个人自主作为自由与平等的实质和前提——创造一种环境,使生活在其中的个人能够支配自己的生活、满足个人的需求并获得自尊。在论述自主、自由和平等的关系时,尼尔森审察了不平等对人们的影响,这些不平等来自于财富的积聚、等级化的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实施,以及在缺乏条件平等的环境中强调机会平等。尼尔森将条件平等(equality of condition)的目标作为其正义观的核心内容,并有力论证了这种彻底的平等观不仅能够与自由相容,而且与自由不可分割。
通过梳理最流行的反平等主义理论,作者列出了尼采超人主义、精英主义、保守的自由主义以及诸种反平等主义的观点,并系统地逐一进行剖析。当代正义之辩的跟随者们将会特别关注尼尔森对如下理论的敏锐批判:约翰罗尔斯和罗纳德德沃金的自由平等主义;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特别是罗伯特诺齐克的保守自由主义。
此书适用于在政治哲学、政治科学和社会学领域,对激进平等主义及其供选方案的哲学性和实践性含义感兴趣的人。
關於作者:
凯尼尔森(Kai Nielsen,1926— ),加拿大皇家学会(Royal Society of Canada)成员,曾任加拿大哲学学会主席,同时也是《加拿大哲学杂志》创始人之一。他拥有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教堂山分校(全美最为悠久的州立大学)学士学位,杜克大学博士学位。在纽约大学任教多年后,移居加拿大,现为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哲学教授(曾任哲学系系主任),加拿大康考迪亚大学兼职教授。到目前为止,尼尔森已经出版30余本学术论著,500余篇研究论文,被誉为“加拿大最多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
目錄 :
第一部分奠定基础
第1章平等主义正义:作为目标的平等和作为权利的平等
第2章引入方法论:平等主义与诉诸深思熟虑的判断
第二部分捍卫平等主义
第3章激进平等主义正义观:作为平等的正义
第4章激进平等主义的障碍
第5章阶级与正义
第三部分应得、功绩和精英统治
第6章正义与应得
第7章“旧式平等主义”和机会平等的首要性
第8章精英主义的逻辑
第四部分自由主义、个人权利和对平等主义的拒斥
第9章诺齐克与个人权利
第10章诺齐克与社会主义:社会学批判
第11章诺齐克与社会主义:概念性批判
第12章诺齐克及其对平等主义的批判
第五部分自由需要平等:对平等主义的最后论述
第13章激进平等主义的基本理论
译后记
內容試閱 :
这一章旨在论证:正义应当与平等密切联系,平等不3
是自由的道德敌人,平等并非像保守主义者甚或一些自由主义者所认为的与自由格格不入。我也将讨论一种对平等的重要解读:平等应当被视为一种目标——一种基本的人类善,既是工具性的善,也是内在固有的善。还存在一种对平等的解读,即:平等是一种权利。这种解读能够与上述平等观兼容,但又不同于上述平等观。我也将阐明并讨论这一观点,但是我主要致力于论证:平等是一种基本的目标;对于正义来讲,平等是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应当实现的基本目标。在我们的阶级社会,在我们的黑暗时代,这种正义不会马上来临,也不会在未来十年就能够实现。但在我们为解放而奋斗的过程中,这样一种正义观应该是一种启发式的思想。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这个引论性的章节中,我将首先以罗尔斯式的方式评论戴维·A·J·理查兹(David AJRichards)关于正义与平等的观点,然后转而讨论关于平等的一些核心观点。[1]这一章的结尾是驳斥一些极端保守主义者的观点:正义——作为一种保守的价值——与平等毫无关系。[2]
Ⅱ
理查兹这样开始论述他对“正义与平等”的认识:虽然我们对平等是什么或应当是什么的观点存在变化,但在关于正义的思考中一直都有这样一种核心观点,即在社会和政治思想中反复提及的“正义应当包括或涉及平等思想”[3]。理查兹谈到了应当如何解释平等,平等在关于正义的通常理解4
中和在正义理论中的作用如何。
他首先挑选出一种形式正义的观点,即“一视同仁”的思想。这种观点在哲学上无可争议,但它与各种差异巨大的道德理论和实质性正义原则都能够兼容,甚至与极端不平等的理论也能够兼容。确实,即便是道德怀疑论者也乐于接受这一形式正义的观点。他们认为正义确实是一视同仁,同时也坚持认为“对于在哪些方面应该一视同仁的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4]。
然而,形式正义观确实依赖平等思想,因为一视同仁与某些标准有关,这些标准详细说明了哪些方面应当一视同仁。所以,关键在于明确标准是什么。我们应当探求一种能够正确判定的正义观,来准确表述平等的本质。
在很多严肃的、相对而言非哲学式的正义探讨中,这一标准要求确定什么时候“一视同仁”是正确的、应得的或是需要的。但是,应当运用哪一种观点、应当如何解释这些标准以及如何重视它们,人们观点各异。例如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就强调应得,并且批判任何对需要的诉求。而彼得·克鲁泡特金Peter Kropotkin则认为需要是判断分配正义的唯一正确的根据,并且拒绝任何对应得的诉求,因为这是不道德的。而且,除了不同的标准哪个更重要之外,各种标准本身还有不同的解读。保守主义者严格界定权利的内涵,而左翼自由主义者则有着更为广泛的权利观。例如,左翼自由主义者认为我们有工作的权利和医疗保健的权利,而保守主义者则认为这是对权利论的危险扩张。[5]应得也受到了类似的不同解读:一些人认为奋斗是判断应得的唯一标准,另一些人认为天赋、贡献,甚至好运气也是判断应得的标准。还有一些人认为(我们将在第三部分看到)贡献才是应得的唯一标准。而且,先不管需要应如何被满足,现在只说需要的清单中包含什么,解读也非常不同。人们对于这些主题没有普遍的共识。我们有时候谈论的形式正义(被理解为“一视同仁”或“得其应得”)能够被解释为“根据相似或统一的共识标准(权利或应得或需要),但是通过检验我们发现,不论是在解读方面还是在对哪一个更重视方面,这些标准都是极度矛盾的”[6]。
Ⅲ
在这里,理查兹认为我们完5
全能够获致哲学上的正义理论。他希望对最主要的伦理理论的审查并不会导致我们退回到仅仅对共识性道德多元论的重申上。相反,我认为这样的哲学观点和道德多元论都不可能产生很多成果,除非它们能够与一种合理、完善的政治社会学以及健全的社会批判理论实现完全对接。尽管如此,到目前为止,理查兹将这种退回到共识性道德多元论的做法视为导致哲学失败的建议。他所期望的是这些整体性正义理论中的一个“能够提供一种有效观点,从这种观点出发我们能够阐明对共识性标准的解释和重视”[7]。所有这些理论在某些方面都是反直觉的,但他认为,一切经过深思熟虑的东西,即他所谓的“契约论式自然权利理论”(对他来说这是一种非常罗尔斯式的理论)都来自于胜利者。理查兹的三个“实质性应用”提供了对正义理论的关键性测试:关于(1)基本善和基本资源的分配;(2)言论自由的优先权和个人自治的权利;以及(3)在判决政策中的报应正义问题。但是对我来说,在这个讨论中失去了对“什么是实质平等的正确标准”的直接回答。我们忽视了中心议题,即确定一视同仁的标准,以便按照道德观人们能够被同等对待。
Ⅳ
每个人都知道,平等和平等主义是非常模糊的概念。首先,平等是权利还是目标还是包含两方面的一种复杂形式?此外,不论是目标还是权利,什么是平等,什么是平等的标准?当我们需要平等的时候,什么是我们需要的?很多反平等主义者也认为,人们有权在某些方面被平等对待。自由主义者,尽管厌恶平等主义,但也坚定地认为每个人都应拥有一些权利(对他们来讲是消极权利),而且在这种方式中,这些权利是平等的。大多数当代道德家和社会理论家,甚至包括关于权利的反平等主义思想家(诺齐克、卢卡奇、哈耶克),也共有“人们之间的道德平等的假设”,尽管他们对其解释不同。[8]“他们一致认为所有人的道德主张在一个完全抽象的层面上是一样的,但是在这些主张的内容方面他们并不一致。”[9]也就是说,他们都相信道德平等,但是在这一观点会导致什么方面,6
他们有着根本的不同。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尝试平等重视每一个人的观点。人们必须作为具有平等价值的道德人而被对待,在那种方式中被平等对待。但是,反平等主义者迅速提醒我们,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或应当平等地对待他们,而且,这更不意味着(正如反平等主义者经常假设的)要完全同一地对待他们。一个孩子、一个老人和一个病人不应该被同样对待。但是,也要注意,没有平等主义者认为应当这样“平等”地对待这三个人。
那么平等主义所特有的对道德判断的承诺是什么呢?平等主义者是如何理解这些问题的,他们的实质性主张包括什么呢?有些曾经是界定平等主义者的东西现在却被保守主义者所接受。它们一定是在一个平等主义的社会中必须得以满足的条件。我是指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拥有平等的法律和政治权利。众所周知,在我们的社会中,在法律保护和政治权力方面存在巨大的实质性不平等(尽管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即使人们有着形式上的法律和政治平等——例如所有成年人都能够投票或是作为公职的候选人,所有人都能够在法庭上申诉,法庭会不考虑社会等级或阶级或性别差别来进行宣判。[10]实质性的法律和政治平等在现实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因素,法律、政治或社会平等的问题离不开经济平等问题。然而,虽然这些形式平等不够充分,但也不能被忽视,因为它们是努力实现平等的开端,而且它们也是适当阐述平等标准的一部分。为了平等,这些政治和法律的条件必须实现。但我们必须永远不能忽视这个事实:尽管它们是必要的,但它们对于平等来说还是不够充分的条件。
对于平等主义来说,存在一种历史的维度。曾经,是否致力于政治和法律平等是区分平等主义与非平等主义的依据。现在,至少在理论上,甚至反平等主义者也像平等主义者和很多人一样乐于接受法律和政治的平等,倘若他们能够自己解释平等的话,他们也将接受社会平等的含糊概念。他们不像亚里士多德或尼采。他们事实上的具体政治承诺与这些平等诉求相比完全是另一回事。
然而,对于当代的平等主义者而言,一些经济平等的形式是法律、政治和社会平等的一部分,尽管这也存在各种解释。我们的部分任务就在于详细说明经济平等将导致什么,详细说明我们所探讨的社会平等是什么。我们需要询问人们是否有权获得平等份额的某些社会品,如果是的话,这些社会品包括什么。
Ⅴ
我们应当回到这个问题:平等是7
否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目标或者两者皆是。让我们假设一下,平等主义者成功阐述了他们认为有希望实现的平等。那么我们需要询问,这些是值得要的东西——也是人们有权得到的东西吗——或者说它们是平等主义者可能非常正确地认为所有人都应当尽可能拥有的东西吗?一些平等主义者不会去捍卫平等——甚或不会去捍卫至少是那些值得去得到的平等的条件——因为人们有权得到一些人类在某些方面应当被平等对待的事物,但这些却仅仅被判定为值得得到的(道德上是更可取的),这超越了道德平等所严格要求的待人界限。这些方面可能是:人们尽可能合理地平等分享和分担社会中的利益和责任,人们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自我发展,人们平等地拥有制度上的基础以获得基本需要的满足。(正义是否能够非全球化的问题也是可以争论的。可以论证,正义的范围应当是整个世界而不仅是特定的社会。)
将平等视为人们拥有的一系列权利之一,或是将平等视为一种目标,这两者之间是非常不同的,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我们坚持消极权利(不被侵害的权利),那么这种平等权利系统可以预见将导致非常不平等的财富、权力和福利分配。如果我们承认真正的权利,也就是积极权利(也取决于我们承认什么积极权利),那么两种观点之间就没有很多实质上的不同。
Ⅵ
现在我想把平等视为一种目标,当然这不是说一些平等不是权利,尽管这需要去阐明。作为一种目标,作为一种应当实现的理想状态,一个平等主义者致力于试图为所有人的条件平等提供社会基础。作为最低限度的第一步,这一理想是要为平等的生活前景提供社会基础,以便不会像现在这样在现实中存在总体生活前景方面的巨大的不平等。
假设我们问“为什么应当认为这是值得要的?”我认为我们是如此接近于基本原则以至于很难作出回答。这样一种环境是值得要的,这一表述表达了片刻的自传式论述,表达了在一个良好社会中的关键因素根本性分析前(理论化前)的观点,表达了我对于人们之间实现何种公平的分析前(理论化前)的观点。[11]面对公平不公平,面对具有同等天赋、同等活力、8
来自不同社会背景(比如说成功的商人的孩子和洗碗工的孩子)的孩子却有着非常不同的生活前景,在头脑中我有一种不公平感。他们的总体生活前景是非常不同的,有着明显的质量差别,我认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与我的正义感剧烈冲突。
我的平等主义思想是对上述观点的一个概括。我能够理解某些人所说的,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是不幸的,生活本身在各个方面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尝试消除不公平则是更不好的,因为与之伴随而来的将是对家庭的冲击、对自由的侵害、对个人权利的妨碍等等。因此,我们的生活必须与这些生活前景方面的不平等相伴。在这里,我们能够在普遍的讨论领域内推论一些事情。但是,我不明白,同时确实是难以置信并在道德上非常恐怖的东西是:有些人正直地认为如果这些结果没有一个实现,同时顾及家庭、自由和权利等等,那么他们就不会看到社会(特别是一个富裕社会)在结构上存在的不公平。看上去这些人至少认为“人们有着根本上不平等的生活前景”这一点没什么错误,即使能够改善一点这种情况同时也不会侵害任何人的权利或引起社会灾难。如果某些人认为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其他事情也根本不存在公平一说,没有什么应当向着公平的方向加以改进,那么我不知道该向着什么方向改进了。总是存在这种情形,某人说他并不了解种族歧视、宗教冲突或屈打成招等现象有什么不对。似乎存在基本的深思熟虑的判断(道德直觉)在这里被诉诸,似乎不存在能够恢复它们成为更为基本的或明显的东西的可能性。我认为,平等的社会环境如果是合理的、可能的,那么它是一种内在的善,可以通过人们之间公平的关系获得,至少是平等应得的人之间的内在价值取向。对我来讲,平等是一种内在的善,尽管确实不是唯一的内在善。
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