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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物权法总论》以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为基础,以大量案例为依据,吸收各国物权法相关理论,并结合其判例,对于物权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物权法总论》一书根据学界通说和法律规定以及研究习惯,分为物权法概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通论、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与交付、物权的保护、占有八个章节,全面系统地介绍了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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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冉克平,湖北省枝江市人,1978年1月出生。重庆大学法学学士(1996~2000),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博士(2001~2007),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2009~2011),北京大学访问学者(2013~2014)。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与讲授课程有:民法总论、人格权法、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出版专著《强制缔约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产品责任理论与判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在《中国法学》《法学》《清华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0多篇,主持国家级与省部级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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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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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物权法的概念
二、物权法的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意义
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二、物权法的意义
第三节 物权法的体例与发展趋势
一、物权法的体例
二、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四节 物权法的渊源
一、物权法渊源的争议
二、物权法的具体渊源
三、物权法适用的顺位
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与评析
第二节 平等保护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
二、平等保护原则的宪法争论与评析
三、平等保护原则的适用
第三节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立法理由及发展趋势
三、一物一权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上的争论及其适用
四、一物一权与信托制度
五、一物一权与法人财产权
第四节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例与含义
二、物权法定的法源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批判与评析
五、我国对待物权法定应有的态度
六、物权法定与私法自治
第五节 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概述
二、公示的对象
三、公示的方法
四、公示的生效主义与对抗主义
五、公示的权利推定效力
第六节 公信原则
一、公信原则概述
二、公信力的表现形式
三、公示的推定力与公信力之间的关系
四、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及性质
二、物权的特征
三、物权的分类
第二节 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
二、物权与债权的发展趋势、理论争议与评析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及其体系安排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的客体概述
二、物权客体的范围及其扩张
三、物的主要分类
四、特殊的物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效力概述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五、物权请求权
第五节 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及其限制
一、物权的取得及其限制
二、物权行使的限制及其限度
第四章 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分类
二、物权的设立
三、物权的变更
四、物权的消灭
第二节 物权变动模式分析
一、物权变动模式概述
二、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对立
三、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比较分析
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
第三节 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概述
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分离原则)
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抽象原则)
四、物权行为的有因性分析
五、我国现行法律是否采纳物权行为
六、物权行为理论:现行法难以承受之重
第四节 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模式
一、无权处分的含义与范围
二、比较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三、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与得失分析
四、《物权法》第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与无权处分的效力
五、善意取得的转让合同与无权处分
六、结论
第五节 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概述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三、取得时效的计算规则
四、取得时效的效力
五、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
第六节 物权消灭的原因
一、物权客体的灭失
二、抛弃
三、混同
四、其他原因
第五章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登记
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概述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含义与类型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三、特殊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四、不动产占有的公示效力:“使债权物权化”
第二节 登记的对抗效力
一、登记对抗效力的含义与意义
二、对抗效力的法律构成
三、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二、法律文书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征收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四、继承、受遗赠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五、事实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六、《物权法》第31条的解释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的基础理论
一、不动产登记概述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三、不动产登记的典型立法例
四、不动产登记簿
五、不动产登记能力
六、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
第五节 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登记的申请概述
二、登记申请的方式
三、登记机构的受理及效力
四、嘱托登记与依职权登记
五、登记的审查
六、登记决定及收费发证
第六节 登记请求权
一、登记请求权概述
二、登记请求权与登记申请请求权
三、登记请求权的发生原因与性质
四、登记对抗主义之下的中间省略登记
五、登记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第七节 登记的类型
一、登记的类型概述
二、总登记与初始登记
三、更正登记
四、异议登记
五、预告登记
第八节 登记顺位
一、登记顺位概述
二、登记顺位的原则
三、法定顺位与意定顺位
四、顺位保留
五、顺位的变动
第九节 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一、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概述
二、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概述
三、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登记机构的追偿权
第六章 动产物权的变动与交付
第一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概述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含义与类型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生效主义与交付对抗主义
三、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主义的例外
第二节 动产交付的基本理论
一、交付概述
二、交付的法律性质
三、交付的分类
第三节 交付的具体规则
一、现实交付
二、简易交付
三、指示交付
四、占有改定
第四节 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
二、特殊动产之交付与登记的法律意义
三、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范意义
四、特殊动产的多重让与规则的不足及其完善
第七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的保护概述
一、物权保护的概念及类型
二、物权的私法保护
三、物权保护方法的适用
第二节 物权确认请求权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概念
二、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性质与类型
三、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权利人与确认主体
四、物权确认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的基本理论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三、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四、物权请求权的体系
五、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概述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三、举证责任
四、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
五、原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第五节 排除妨害请求权
一、排除妨害请求权概述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三、物权人的容忍义务
四、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
第六节 消除危险请求权
一、消除危险请求权概述
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
第八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的基本理论
一、占有制度的起源、演进与继受
二、占有概述
三、占有的构成要件
四、占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五、占有制度的功能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四、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五、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二、间接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三、占有继受取得的效力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二、占有恢复关系的基本原理
三、占有物的使用与收益的返还责任
四、对占有物支出费用的偿还责任
五、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六、占有恢复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适用关系
第五节 占有的民法保护
一、占有的民法保护概述
二、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四、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
五、侵害占有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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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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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关系到重大的国计民生,也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后,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有两大任务:一是如何使“纸面上的法律”law in paper变为“现实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法律的实际效果。对物权法而言,这两个问题都离不开科学的法律解释。这既包括在理论上对物权法规范作出准确、科学的判断,也包括注重研究法律规范在个案中的妥当适用问题,分析法律规范如何在个案中与具体案件相连接。论著《物权法总论》正是以解释论为中心,对物权法之中具有提纲挈领地位的总则内容进行了详细透彻的研究。在我看来。该著作具有以下五个鲜明的特征:
一是尝试构建物权法总论的理论体系。作者从现行《物权法》的“总则”与“占有”部分出发,将物权法总论分为物权法概述、基本原则、物权通论、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与交付、物权的保护、占有八个部分,以此为基础对物权法总论进行了详尽的阐释,从而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物权法总论的理论体系。就物权法的学说体系而言,该著述是一个比较好的尝试。
二是资料非常丰富,分析合理妥当。该论著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资料非常丰富,作者不仅重视比较法上的相关资料,而且非常注重我国理论上的最新学说与研究成果。在物权法总论的体系框架之下,作者列举并分析国内外的不同理论学说以及最新研究成果,详尽透彻地阐释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并对物权法总论部分的各个制度进行条分缕析式的分析,同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达到解释《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目的。
三是勇于探索理论热点与难点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论述与探讨。例如,对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对抗主义制度的详细阐释,这在同类著作中并不多见;又如,对于物权变动模式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分析,作者详尽地考察了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分析其得与失;再如,平等保护原则、物权与债权以及无形财产权的关系问题、物权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理论、登记对抗主义、特殊物权的变动与对抗、物权保护的方式等诸多物权法中的疑难问题,作者也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四是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判决分析相关制度,极大地增强了理论研究的说服力度。论著援引大量的司法审判文书,涉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客体、物权行为、无权处分、取得时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与交付、物权的保护、占有等内容。作者对采用的判决文书进行了认真地梳理与检讨,以其辅弼学说分析,在论证上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作者力求透过物权法的规范分析与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检讨,真正做到将物权法理论与司法审判实践相结合,使理论分析与判例研究相得益彰,这一点尤其难能可贵。
五是以解释论为目标,但是又不乏立法论。作者在论著中以解释论为路径,列举并分析不同的理论学说,较好地构建了《物权法》总则的理论与规则体系。但是,对于现行法律规范不完善之处,作者也提出了立法论,对取得时效的研究即是典型。
物权法与合同法被认为是财产法的两大支柱,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财产权观念的深入人心,物权法逐渐成为民法理论研究中的“显学”,引起了学者广泛而持续的关注和研究。《物权法总论》一书是我国物权法领域的又一力作,具有比较高的学术价值。该书从《物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文本出发,同时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对大量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与检讨,使理论研究很具有针对性,有效地避免了理论分析流于空洞,这无疑体现了作者深厚的学术积累与勤于思考的学术品德。
克平是我指导的学生,近年来他在学术道路上取得比较显著的进步,对此我感到由衷的高兴。同时,我也期望,克平能继续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努力在学术之路上更上一层楼!
是为序。
王利明
2015年2月9日
前 言
2007年《物权法》的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以民事财产关系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各项物权的类型与内容,这不仅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创建了基本的制度条件,也为保障个人的独立自主与决定自由乃至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规范国计民生基本关系的《物权法》,对于推动我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具有持久而又深刻的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合理地解释《物权法》中的各项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使其发挥应有的效果,是物权法理论研究的应有之义。
《物权法》“总则”属于物权法的一般规范,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具有提纲挈领的地位,涵盖物权法的基本理论。论文以解释论为路径,在物权法总论的理论框架下,一方面,详尽透彻地阐释物权法总则的制度,列举和论述国内外不同的理论学说以及立法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对《物权法》实施以来司法实务中适用总则的大量判决中所包含的裁判准则加以分析和评判,以发展和完善《物权法》总则的制度及规范。全文共分为八章,约50万字。具体而言:
第一章是物权法概述,主要分析物权法的概念及性质、调整对象及意义、体例与发展趋势以及渊源等。物权法调整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以规范财产的流转并保证交易的安全,总体上属于强行法。物权法主要适用于有体财产,但作为财产法的基础,其还可以对诸多无形财产及其行使予以解释与准用。近代以来,物权法已从早期规范物的“所有”为重心向规范物的“利用”为重心转化,物的利用关系逐渐成为物权法规范的重点,表现为用益物权的范围逐渐扩大、担保物权的类型渐趋扩张并相互交融等。与此同时,物权的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不仅民法内部对所有权等物权的限制渐次增多,公法对物权的限制也逐渐增加,物权法因而成为“私法公法化”的重要领域。物权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及司法解释,此外最高法院在个案的裁判中所表达的“法律见解”,透过学说的检验亦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
第二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探讨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以及公信原则。平等原则与宪法所规定的社会政治原则并不矛盾,国家所有权虽然具有与公共利益及公权力相联系的属性,但是作为物权法上的权利类型,其与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是平等的,同样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即区分所有但平等保护。一物一权原则应该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被确认,其不仅在实质上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并不冲突而且可以兼容,还可以解释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属性。物权法定原则限于物权类型与内容权能法定,该原则仍然具有合理的正当性。在坚持物债二元划分的语境之下,以物权自由主义替代物权法定主义的观点有失妥当。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适度扩大现有物权的类型或将之纳入其范围,以因应社会的发展及补救物权法定的不足。物权的公示主要包括占有与登记;在物权变动的效力上,我国物权法采取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的二元模式。占有与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均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这与其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无涉。公信原则是权利外观主义的表现形式,以权利推定力为基础。由于占有与登记簿的公信力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统一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
第三章是物权通论,分析物权的概念及性质、特征、分类、物权和债权及知识产权的关系、物权的客体、效力、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及其限制等。物权在本质上是物之归属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支配性以及有体物三个根本要素。个人支配和契约的分化促进了物权和债权分类的形成,二者分别以“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为原则实现了相互的分离。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相互融合与混合所导致的界限之模糊,并非物权与债权的此种分类本身是否妥当的问题,而是民法所反映的财产关系随社会发展所出现的实质性变化在财产法上的重要表现。具有支配属性的无形财产权与物权之间既应当在体系上分立,又可以统一在“对物权”的范畴之内。物权的客体范围呈扩张的趋势,无体物不能被纳入物的范畴,但是并不妨碍无体财产在法定条件下作为他物权尤其是担保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立足于物权的支配效力如何得到保障而展开,具体包含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以及物权请求权。
第四章为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主要论述物权变动的概念及意义、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对立及比较、我国现行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的法律结构及我国现行法是否采纳该理论、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模式、取得时效以及物权的消灭原因等。物权变动规范及其相关制度构成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变动模式大体可以分为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两者在第三人的保护与体系关联上存在极大差别。我国现行《物权法》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与混合主义为例外的多元物权变动模式。由于现行法对合同无效、被撤销以及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设置为原物返还请求权,以及善意取得制度所具有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加之我国《物权法》兼采公示(交付或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二元模式,因此在《物权法》的解释上应当否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有因性与无因性。《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本身存在不可克服的弊端与体系矛盾,《物权法》所确立的“区分原则”意味着在物权变动的因素上,既然债权合同与公示效力之间可以区隔,那么处分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之间同样可以分离。无论是债权形式主义还是债权意思主义,均可以使债权合同有效,而通过处分权的欠缺来调节物权的变动,则不需要借助物权行为理论,同时也可以避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违法”的诘问。取得时效具有不可替代的规范价值,在现行法律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物权法》第107条为依据,弥补现行法缺失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漏洞。
第五章是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登记,主要分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构成及善意第三人的范围、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理论、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登记请求权、登记的类型、登记的顺位以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兼采登记生效主义与对抗主义,因此相关法律规范的解释不可忽略登记对抗主义。依据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使尚未登记,物权变动完全生效,但善意第三人反对该物权变动或主张不能同时存在的事实时,则当事人之间未发生物权变动。我国应当借鉴日本民法学说,对善意第三人的具体范围予以限制。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形成判决、形成裁决和调解书、强制抵债及强制拍卖的裁定。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私法与公法属性互相交织。不动产登记簿包含权利登记与标示登记,何种权利具有登记能力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登记请求权在登记生效主义与对抗主义的性质不同,在前者为债权请求权,在后者兼具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债权性质的登记请求权虽罹于诉讼时效,但债务人仍属有权占有。更正登记限于权利登记错误,主要由更正请求权而引发。异议登记虽具有暂时阻断登记公信力的功能,但并不禁止物权的流转,也不具有推翻登记的权利推定力的作用。预告登记具有权利保全、顺位保全以及排除破产或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并不消除不动产权利人的抗辩权。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性质为国家赔偿责任。
第六章是动产物权的变动与交付,主要论述动产物权变动的含义与类型、动产交付的基本理论、交付的类型及其具体规则、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我国采取交付的强制生效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约定交付的方式。无论物权变动的模式是形式主义抑或意思主义,交付在性质上均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拟制交付并非独立的交付类型,应属于指示交付的范畴。我国《物权法》第24条对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即“物权生效(合意+交付)→登记对抗”的混合主义,交付与登记两种公示方法具有不同的功能:前者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具有形成力,后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具有对抗力。对抗力的发生以物权的变动为前提,善意第三人的界定应当借鉴日本民法相关学说与判例。对于特殊动产的多重让与,应该在交付的形成力与登记的对抗力的前提之下,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具体分析。《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虽然以交付的形成力与登记的对抗力为法理基础,但是在逻辑上并不连贯,而且未顾及当事人的意思,强制性的贯彻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这些均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第七章是物权的保护,主要分析物权保护的概念及类型、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基础理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等。物权的保护可以分为物权的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物权的私法保护又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方式和债权法上的保护方式。物权确认请求权包括对物权归属与内容的确认,确认物权归属的请求权属于程序性的权利,确认物权内容的请求权是实体性的权利,以物权请求权为基础。物权请求权是由物权所派生,而经常依存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形式之间并非泾渭分明、一成不变。现代侵权法不仅具有救济功能,而且开始强调防御功能,两者之间出现交叉。《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责任与《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间可以并行不悖,两者是竞合的关系。物权请求权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所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的范畴。“费用负担”并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问题,应当依据考虑无权占有发生的具体原因,结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的相关规定予以综合判断。如果请求权人与相对人均无过错的(如不可抗力),可以由双方按照公平责任的原理分担费用。
第八章为占有,主要探讨占有的基本理论、占有的分类、占有的取得与消灭、占有的权利推定力,占有恢复关系以及占有的民法保护等。《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实际上是一种事实状态,旨在表示法律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的保护。《物权法》虽未规定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但是相关法律与判决业已承认两者的分类。《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通常称为占有恢复关系,意指在无权占有情形,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因占有物的使用收益、费用偿还及其损害赔偿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第243条中的“占有人”应当进行目的性限缩,将其限定为“恶意占有人”,从而肯定善意占有人的保有占有物的孳息的权利。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与有益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而恶意占有人虽然享有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但原则上不享有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仅以因毁损、灭失所受之利益为限,而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占有虽非权利,但是其是一定权利或利益的外在体现,同时体现为一定的财产秩序,因此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包括占有人的自力防御权与自力取回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以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属于侵权行为的客体,在第三人侵害占有时,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人与基于他物权的有权占有人,并无本质区别,均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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