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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合同法要义(第四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書城自編碼: 257920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隋彭生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06530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6-08
版次: 4 印次: 1
頁數/字數: 460/667 千字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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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次修订作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充实了对买卖合同的阐释。(2)对赠与合同作了补充。(3)增加了第二十五章“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最常见的无名合同,增加该章,既是为满足实务的需要,也是为了促进理论探讨。(4)增加了一些 “压缩饼干式”的典型案例,加强本书以例释法的特色。
關於作者: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讲民法。多年的司法考试授课经验,典型案例设计举一反三;娓娓道来的授课风格,细致而又风趣,深受广大学员欢迎。
目錄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节 合同正义与合同法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要约、承诺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条款
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
第五节 格式合同
第六节 缔约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节 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四节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
第七节 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补缺
第三节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第四节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第五节 提前、部分履行与清偿抵充
第六节 履行抗辩权
第七节 合同的保全
第八节 情事变更原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七节 导致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归责原则
第二节 违约行为
第三节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四节 不可抗力免责
第五节 双方违约与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
第六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解释、争议的解决及合同管理
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第三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四节 合同管理
第十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
第四节 买卖合同的解除
第五节 特种买卖
第六节 买回
第七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一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 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赠与人的义务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
第四节 赠与合同的解除
第五节 特种赠与
第六节 捐赠
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种类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
第三节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司法解释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第二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第四节 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十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法定不动产担保物权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
第十八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第三节 客运合同
第四节 货运合同
第五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九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法定”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 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及与保管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第二十二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间接委托间接代理
第四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三章 行纪合同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章 居间合同
第一节 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章 和解协议(和解合同)
第一节 和解协议概述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生效及确定效、创设效和认定效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无效、撤销及解除
第四节 特种和解协议
附录:主要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和解协议,也称为和解合同,是指当事人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的合同。 学者对和解协议的界定大同小异。如有学者指出:“和解协议是以互相让步的方式消除当事人关于某一法律关系的争执或者不确定性的合同。” 还有学者指出了和解合同的作用:和解为排除过去不确定的法律状态而为将来创作确定的法律状态。
和解协议是债权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及有关民事规范。和解协议成立的程序,与其他债权合同一样,须要约与承诺的结合(合意)。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和解协议可以公证为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
和解协议也是负担行为,其本身并不引起物权的变动。比如,甲欠乙10万元,双方约定,甲以仓库价值11万元的铝锭(现货)抵债。该和解协议只是约定代物清偿,并不引起物权的变动,所有权转移给乙,尚须交付行为。
和解协议在在世界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被规定为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学者指出:“从上述规定来看,虽是将和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加以规定,但和解协议实际上也构成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 我国法律中对“和解”有所规定,但是侧重于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或程序。 笔者认为,有名合同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个在法律上“有名”(有了特定名称);第二个是法律为其设立了规则。我国民事法律提到了“和解”,但没有为其设定相应的规则,和解协议不能满足有名合同的要件。和解协议(和解合同),在我国实体法上是无名合同。
和解协议作为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和解协议还是生活中最常见的无名合同.我国目前还缺少对和解协议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成立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有显而易见的好处:一是提高了效率,二是节约诉讼资源,三是能维系当事人之间的感情、避免矛盾激化。鉴于和解协议的重要性,对其应当在立法上作明文规定,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
从法律事实的角度看,和解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我国民事法律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虽然《合同法》对和解未采用“协议”的提法,但在学理上,一般都认为和解在本质上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不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是一种具有共同指向性的合意,因此,和解协议在性质上是一种共同法律行为。在和解协议中,其意思表示追求一种共同的目的,和解与相互对应的合同有一定区别,双方需要共同达成一项意思表示,指向共同的目的。” 笔者认为,和解协议是相互让步成立的协议,是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结合,是双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共同法律行为。
和解协议,与其他债权合同一样,可以由代理人订立。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自己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和解协议。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签订和解协议。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签订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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