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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以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在全面系统地梳理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中的重大疑难争议问题基础之上,通过专题研究之形式,着重评价了2009年《保险法修正案》之进步与局限,匡正了我国保险法学说上长期存在的诸多误识,并提出相关修改建议,期能对未来修改有所参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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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共计30个专题,约45万字,其主要内容和观点可总结如下:在修改之指导思想上,予以大修大改,而非小修小补;在保险合同缔结及成立问题上,引入国外"临时保险制度";在保险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体系上,引入并建构"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解释规则;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规范目的解释论上,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在实际损失量度规则体系上,明确定值保险合法性之边界,完备估算保险价值之工具性制度体系;就保险代位制度而言,完善"妨碍代位"之制度设计;就复保险制度而言,增补"保险竞合"之处理规则;在人寿保险道德危险之管控法律机制的设计上,重新审视我国相关规定之妥当性;在保险商品制度创新上,增补团体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险种之规定;在不可抗辩条款规范适用上,将其规范范围限制在人寿保险合同,并对其适用条件或前提作限缩性解释;在再保险合同立法构造上,从其"商人性"、"国际性"之特质出发,予以立法是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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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樊启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系主任。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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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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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中国保险立法之反思与前瞻
一、 引言:中国保险法之未来,是大修抑或小改,这是个首要问题
二、 保险法之立法体系: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是“合”还是“分”,如何调整
三、 保险合同之立法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二分法”,是坚守还是扬弃,如何选择
四、 保险合同法之权义结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厘清
五、 陆上保险合同法与海上保险合同法之关系:中国保险合同法制定是否统一,应否统一,如何抉择
六、 结论与建议
专题二 保险合同成立疑难争议问题刍议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保险当事人合意之内容: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前半段)与第18条之关系,如何解释适用
三、 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式主义抑或不要式主义,如何选择
四、 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物主义抑或不要物主义,如何选择
五、 “预收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保险人核保权之尊重与投保人主观合理期待之满足,如何权衡
六、 结论与建议
专题三 论保险人核保行为之正当性及其立法规制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核保行为正当性之经济学分析
三、 核保行为正当性之法学分析
四、 授予权利抑或赋予义务:核保行为法律规制之选择
五、 代结语: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对核保行为分别规制
专题四 论“临时保险”对保单“空窗期”之矫正
——美国保险判例法之经验、影响及其启示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美国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产生与实践
三、 美国法院对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判决
四、 对美国法院判决的评述
五、 美国保险判例法之基本结论及其对立法之影响
六、 结论与建议
专题五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与适用
——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前半段”为中心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2009年修法时增订“通常理解”解释规则之进步意义
三、 “通常理解”是保险格式条款“使用对象‘群’”之一般理解
四、 从格式条款之性质论“通常理解”解释规则之正当性
五、 “通常理解”排除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之适用
六、 结论
专题六 保险格式条款“疑义利益解释”之解释与适用
——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后半段”为中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法理基础及其目的
三、 保险合同疑义解释规则之适用位阶
四、 保险条款是否有“疑义”之判断标准
五、 被保险人是否为“弱者”之判断标准
六、 保险主管机关制定的保险条款应否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七、 结论与建议
专题七 “满足被保险合理期待”之法理探微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法益思潮:对古典思想的现代阐释
三、 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合同解释规则:对传统合同法的超越与背离
四、 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契约附合性之规制模式:对传统保险法理的扩展
五、 作为一种新兴的实体性保险法规范:对期待“合理”与否之判定标准的建构
六、 代结语:评价、展望与借鉴
专题八 疑义利益解释与合理期待解释关系之辨析
——以美国保险法学说及判例评析为中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合理期待解释规则在美国形成之前的司法背景: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滥用
三、 合理期待解释规则在美国兴起之司法上的初衷:作为克服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滥用之工具
四、 两种解释规则所表达的共同诉求:附合合同背景下被保险人权益之保护
五、 两种解释规则在司法适用上之“并立”关系:以文本主义与语境主义为理论视角
六、 代结语:美国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之演进对我国的启示
专题九 论合理期待司法适用规则之构造
——以我国保险司法裁判之需为面向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应满足哪类被保险人之期待:有无区分是否属于“‘老练’被保险人”之必要
三、 应满足被保险人何种性质之期待:主观的抑或客观的,法院如何认定
四、 被保险人之客观期待在何种意义上是“合理的”:法院判断“合理性”时所应考量之因素
五、 代结语:合理期待解释规则与其他解释规则如何衔接
专题十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范畴、功能及其运作
——兼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保险法上“损失补偿”之范畴分析:与民法上相似概念的比较
三、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之功能阐释:“禁止得利”与“完全补偿”之辨正
四、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运作机理之法学分析:通过立法与约款对保险人给付责任的限制
五、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定性分析:补偿性保险合同抑或财产保险合同
六、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例外规则评析:“量的例外”与“质的例外”及其适法性
七、 代结语:从损失补偿看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局限及其重构
专题十一 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从传统到现代之修正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推定全损对损失型态的扩充:保险委付之滥觞
三、 从期内损失向期前损失的回溯:追溯保险之推行
四、 以事前约定对事后定损的变通:定值保险之采行
五、 从扣除折旧向补偿折旧之递嬗:重置成本保险之盛行
六、 代结语: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第二次勃兴”
专题十二 保险价值之法本质及功能解释
——兼论与实际现金价值及重置成本之关系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在规范范围上,保险价值仅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的特有范畴
三、 在法之本质上,保险价值是对保险利益之货币评价
四、 在法之功能上,保险价值为保险人给付责任之法定最高限额
五、 在契约内容上,保险价值原则上并非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必备事项
六、 在量度技术上,保险价值之测定以“实际现金价值”或“重置成本”为“用”
七、 结论与建议
专题十三 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界限
——以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1、2款为中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定值保险之外观与内核:认定标准之辨正
三、 定值保险之合法性:补偿原则对效率原则之适度的技术性退让
四、 定值保险合法性的界限之一:险种、风险与损失型态之限制
五、 定值保险合法性的界限之二:“显著超额定值”之效力规制
六、 结论与建议
专题十四 重置成本保险合法性之辨正
——“高保低赔”现象热议后的冷思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重置成本保险之范畴解析
三、 重置成本保险之滥觞及其因由
四、 重置成本保险对损失估定之技术变革
五、 重置成本保险对传统保险法理之坚守与发展
六、 重置成本保险道德风险之防免及其制度设计
七、 结论与建议
专题十五 论代位背景下被保险人之“限额优先受偿权”
——以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为中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大陆法系语境下保险代位权与赔偿请求权之优先行使顺位问题之生成
三、 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理论之形成
四、 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理论之正当性
五、 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规范之性质
六、 代结语:“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观念之“祛魅”
专题十六 论我国《保险法》妨碍代位规范之重构
——兼论我国《保险法》第61条之缺失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保险合同订立前之预先免除:以“告知义务之法理”为漏洞补充
三、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之事先免除:以“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之法理”为漏洞补充
四、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前之放弃或和解:从“免除给付义务”向“依妨碍程度减轻给付”之转向
五、 保险理赔后之放弃或和解:“禁止侵害”与“协助代位”之联结
六、 代结语:“区分说”之坚守与发展
专题十七 “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规范适用”之商榷
——我国《保险法》第46条之妥当性评析
一、 解释论上的论理缺陷:“人身无价观”笼罩下的“理论迷思”及其破解
二、 立法论上的逻辑漏洞: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之妥当性评析
三、 “体系定位”上之技术困境:“财产—人身保险”二元论之规范局限
四、 未来立法政策之改进方向:以保险法与民法的结合及对应为中心的阐释
五、 结论与建议
专题十八 论复保险之规范范围及其构成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4款之漏洞及其补充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复保险规范范围“体系定位”之反思:“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二元区隔之不当及其重构
三、 损失补偿保险适用复保险规范之前提之一:是否有以“超额”为构成要件之必要
四、 损失补偿保险适用复保险规范之前提之二:是否以“保险价值之有无”为要件
五、 结语
专题十九 论复保险中损失分摊原则之现代整合
——兼评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之缺失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复保险立法规制之理论基础:从单一理论与复数理论之分野走向统合
三、 损失分摊之外部效力:从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之分野走向统合
四、 损失分摊之内部效力:从最大责任制与独立责任制之分野走向统合
五、 代结语: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之重构
专题二十 论保险事故之偶发性原则及其适用边界
——以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关系为中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保险事故之本质的立法界定及其学理解释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调整模式
四、 被保险人因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法律调整模式
五、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免责规则适用之限制与例外
六、 代结语: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因果关系类型与法律调整模式
专题二十一 论死亡给付保险被保险人之同意权及其行使
——我国《保险法》第34条之疏漏及其补充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被保险人同意权之规范范围:“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一语之诠释
三、 被保险人同意权之立法意旨:结合保险法与民法之法理的综合考量
四、 “同意主义”与“利益主义”:单一标准抑或双重标准
五、 “同意”之性质:事前允许,还是事后承认,抑或统括二者
六、 限制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之同意权之行使:对我国《保险法》第34条第3款之妥当性质疑
七、 被保险人对其同意之撤销权: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过程中一项“夭折”的权利
八、 代结语:展望与建议
专题二十二 “自杀”:保险人免责之正当性及其维度
——兼评我国《保险法》第44条之妥当性
一、 引言
二、 人寿保险法制史上“自杀之可保性”的学说演进:以自杀条款的理论基础及其创新为重点
三、 保险法域上“自杀”构成要件之解构:以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为解释对象
四、 自杀免责期间之规范目的及其实现机理:以“目的—功能论”为视角之解释
五、 复效条款与自杀条款关系之厘清:复效时自杀免责期间应否重新起算
六、 结语与展望
专题二十三 “故意犯罪”:保险人免责之正当性及其维度
——我国《保险法》第45条之反思与重构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遭遇质疑的“保险法公共政策”:被保险人不能从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后果中得到保险补偿
三、 现代保险法理之转向:“优先保护受被保险人抚(扶)养之遗属”理论的阐发及其影响
四、 传统保险法理之超越:“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可保性”的论理解释
五、 未来保险立法政策之切换:优先保护受益人之私益、兼顾善良风俗之公益
六、 结论与建议:介于私益与公益之间
专题二十四 “故意谋害”:保险人免责事由之正当性及其维度
——我国《保险法》第43条妥当性质疑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从立法沿革看我国《保险法》第43条修改之进步与局限
三、 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得否免责
四、 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得否免责
五、 在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之归属
六、 代结语:我国《保险法》第43条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专题二十五 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之立法构造
——以我国保险实务运作之需为面向
一、 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二、 团体人身保险之观念基础及制度目的:以“员工福利保障”思想为视角
三、 适格团体投保条件之限制:基于“逆选择”之法律规制
四、 团体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以我国《保险法》第31条与第34条之解释与适用为中心
五、 团体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对我国保险实务中做法之透视
六、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之形式:以“保险证”之性质及效力为中心
七、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特殊规则:以被保险员工权益保护为重点
八、 结语与展望
专题二十六 意外伤害保险法制之现代转型
——从原因之意外走向结果之意外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意外伤害保险之起源与发展
三、 近代意外伤害保险法制之特质:原因之意外
四、 现代意外伤害保险法制之特质:结果之意外
五、 我国意外伤害保险法制之现状及发展方向
六、 结论
专题二十七 论责任保险保险事故“触发时点”之立法重构
——兼析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3款之缺失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保险事故“触发时点”之确定:责任保险法制中的一个特殊问题
三、 责任保险保险事故之“触发时点”的理论图景及其现代趋向
四、 “受请求说”理论主导下责任保险法制之变革及其正当性
五、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3款规定之不足:“多元化的无序性”
六、 代结语:从责任保险之目的、功能及其结构出发,重构保险事故“触发时点”之标准
专题二十八 不可抗辩条款规范适用之辨正
——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之目的及限缩解释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从保险之分类而言,并非所有保险均一体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三、 从规范旨意而论,并非只要人寿保险合同届满两年就禁止抗辩
四、 从保险抗辩类型而论,并不禁止保险人针对“保险范围”之抗辩
五、 从复效制度之特性而论,并不禁止人寿保单复效后的“新抗辩”
六、 从防免道德危险之要求而论,并未禁止对“赌博性保单”、“替代体检”以及“蓄意谋杀”等情形的抗辩
七、 从立法目的而论,可抗辩期间经过后,保险人不得再主张“欺诈使合同无效”予以抗辩
八、 代结语:“不可抗辩期间”之多长为宜,性质为何
专题二十九 论再保险合同之法理构造
——兼析我国《保险法》第28、29条之缺失
一、 问题之提出及其背景
二、 再保险合同之界定:以晚近以来国际再保险理论之发展为视角
三、 再保险合同内部关系之法理构造:最大诚信原则之彰显与“同一命运原则”之奉行
四、 再保险合同外部关系的法理构造之一:原被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及其正当性
五、 再保险合同外部关系的法理构造之二:再保险人对第三人之代位请求权及其实现
六、 代结语:从再保险之特质看我国未来再保险立法构造及其监管走向
专题三十 论保险理赔程序及其时限之立法重构
——兼评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之缺失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保险理赔立法规制之目的与结构
三、 损失调查勘估在理赔程序上之正当性
四、 损失调查勘估期间之起算
五、 损失调查勘估期间之限制
六、 保险金给付期限之限制
七、 结语
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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