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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这本书的推出,成为北美神学界的一个里程碑。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主流学术界(特别是圣经研究)都是为学术而学术,信仰与生活难以在研究议程上出现,而圣经研究的钻牛角尖在课堂中对信仰就破坏更大;这种情形,在顶尖大学的神学院泛滥成灾。另一方面,福音派的绝大部分学者,采取“道不同,不相为谋”的态度,懒得与学术界的主流圣经学者展开对话。莱特对旧约圣经的研究,参考了主流学界最重要的研究成果;他的立论,经得起最严格的西方圣经研究学界的挑战(所以本书每一章的注解都很长)。这本书,既展示了最严谨的学术,又坚持了对圣经中耶稣最认真的信仰,累积了他毕生的学与思。再也找不到另一本同样精彩的旧约伦理学著作了!
內容簡介:
作者先提出旧约伦理学的神学、社会、经济架构,接着就一系列当代议题作深入的探讨,全面地阐述了旧约伦理学的重大问题,从而摆脱了与常规伦理议题的繁琐纠缠。
第一部提出了一个诠释框架,与旧约神学相通,读者可以参照一些旧约神学的著述。透过这个诠释框架,旧约世界马上呈现其原有的立体感与动感;这样读旧约,即可避免见树不见林的通病。
第二部是主题探讨,通过八个与当代生活息息相关的主题,以古今结合的方式,深入探讨旧约伦理学的精义和对当下的启发。
第三部是“旧约伦理学研究”,对于一般读者来说,可能比较枯燥。可对于想深入理解“旧约伦理学”这个领域的近况及研究方法的读者,这个部分才是宝藏。
该书自1983年问世以来,广受好评。如今经过大幅修改,再加上学术界旧约伦理学研究的最新综述,并辅之以详尽的参考书目,使得该书更加雅俗同赏。
關於作者:
莱特(Christopher J. H. Wright)是“国际灵凤合作伙伴组织”(the Langham Partnership International)的国际事工主管。曾担任万国宣教学院(All Nations Christian College)院長,也在印度普納(Pune)的联合圣经神学院(Union Biblical Seminary)任教。著有The Uniqueness of Jesus、Deuteronomy (New International Biblical Commentary)、《聖經信息系列:以西結書》(The Message of Ezekiel)等书。
目錄 :
推 荐 序 《基督教旧约伦理学》三问i
导读 聆听旧约的声音iii
中文版序xi
增订版序xiv
原序xviii
导 论
Part 1 旧约伦理学架构
第1章 ▼ 神学角度
第2章 ▼ 社会角度
第3章 ▼ 经济角度
Part 2 旧约伦理学主题
第4章 ▼ 生态与大地
一、上帝的大地:上帝掌有
三、我们的大地:上帝的赐予和人类的责任
三、受咒诅的大地:人的罪与生态破坏
四、新创造:生态与终末
第5章 ▼ 经济学与贫穷
一、创造论视野下的经济伦理学
二、堕落世界中的经济活动
三、以色列救赎历史中的经济面
四、以色列经济体系所恢复的创造价值
五、对贫穷的回应
第6章 ▼ 土地与基督教伦理
一、典范论的诠释
二、终末论的诠释
三、预表论的诠释
四、禧年:个案研究
第7章 ▼ 政治与列国
第8章 ▼ 公平与公义
第9章 ▼ 律法和法律体系
第10章 ▼ 文化与家庭
第11章 ▼ 个人的道路
Part 3 旧约伦理学研究
第12章 ▼ 概览历史上的研究进路
第13章 ▼ 当代学界动态:书目检视
第14章 ▼ 旧约伦理学的诠释与权威
附录 迦南人又如何?
附注
参考书目
经文索引
人名索引
主题索引
內容試閱 :
中文版序(摘录)
本书用来思考基督教伦理的依据,并不是从西方文化的几个主要概念而来;而是回到比基督教信仰还更早出现的基础。我们所研究的,是圣经上影响耶稣及其最早门徒的伦理教导,也就是如今称为旧约的书卷。
或许对某些人而言,这么做没什么意义。因为他们会说,再怎么讲基督教也是从新约开始;我们所追随的,是福音书里的那位拿撒勒人耶稣;而我们所属的教会,再怎么追溯,也是回到使徒行传——既然如此,何必浪费力气钻研旧约呢?
我觉得有三个很好的理由。
首先,保罗说到他确信“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提后3:16)这句话时,他所指的是旧约。这节经文不但说明了旧约是从神口里所出,是祂所默示的道,是有权威的;同时,也说明了在伦理层面,旧约和上帝百姓之间仍然相关,因为其功能依旧存在。所以,如果我们把保罗的教导当真,那我们也要同样认真地看待旧约才行。
其次,旧约是耶稣读的圣经。别忘了,耶稣压根儿没读过新约!耶稣常常提到“经上记着说”,而祂每次提到“圣经”时,所指的就是我们称的旧约。旧约的字句,是耶稣念过的;旧约的故事,是耶稣熟悉的;旧约的诗歌,是耶稣传唱的;旧约的智慧,是耶稣汲取的;而旧约的预言,更是主导了耶稣的一生和事奉。所以,如果我们愈明白旧约的教导,就愈能贴近主耶稣的心。
第三,旧约是属于我们的圣经。只要你是基督徒,你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保罗在加拉太书第3章写信给在基督里的外邦信徒时,就把这点讲得很清楚。如果你在基督里,保罗说,你就在亚伯拉罕里,要照着神的应许承受产业。神应许亚伯拉罕,叫万国都要因亚伯拉罕得福——这在神眼中,当然也包括华夏子孙在内。神透过许多诗篇、先知书讲得很清楚,祂的目的,不是要把以色列单单一个国家永远分别出来,而是要扩张以色列,把百姓从地上万国包括进来,成为一大群各族各民在基督里与神立约的百姓。所以,当我们读到旧约中的永生神的启示时,读到神给亚伯拉罕及他百姓的盟约和应许时,读到神安排他们走上信心顺服的道路时,要记住,这位神,就是你我藉着耶稣所敬拜的那位神;这群百姓,就是你我藉着洗礼进入基督名下,有相同归属的那群百姓;而这条道路,更是你我蒙召,靠着在基督里的信心,藉着圣灵内住的能力,所要走上的那条道路。
即便知道了新旧约可以一以贯之,但是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旧约经文该如何理解呢?这些经文对你我的日常生活,又该产生哪种影响呢?而且旧约的时空文化,跟我们大不相同,遇到难解之处时,又该如何是好呢?旧约上帝的律法,全盘忽略当然不对,照单全收也有危险,轻则律法主义,重则压抑逼迫,我们又该如何避免走上极端呢?还有,旧约中对以色列社会、经济、政治的写照,哪些是跟我们有关,是可以学习、参考,并且应用在切身伦理议题之上的呢?这些都是诸位读这本书时所要去思索的问题。
可叹的是,在基督教界,教会也好,宗派也罢,忽略旧约的很多,滥用、误用的也不少。我希望,我也祷告,希望这本书能够让耶稣所读的圣经,恢复其应有的地位,不但激励你我“遵行上主的道”,也帮助我们弄懂该如何把这句话付诸实践。
莱特
2010年9月
(张奇军 译)
三、土地为上帝所掌有
愤世的犬儒者可能会对先知的指责嗤之以鼻,说:土地若真赐给以色列,他们当然有自由随心所欲地利用或滥用。对此立场,我们可以有两个回应。
1.立约下的授予
首先,光说上主“将这地赐给以色列”是不够的,因这未充分考虑到赐下这礼物的处境,是立约的关系和与之相对应的委身。这地不只关乎上主对以色列的信实,也关乎以色列在上主面前立约的责任。奥林斯奇相当强调这一点(只是他用“契约”〔contract〕这个词来指称“约”,也平添一些麻烦):
依照上帝和每位族长及以色列百姓所立的约,祂将迦南地赐给以色列,因契约双方都宣誓守诺履约。这不单是个礼物,仿佛是某种“自愿赐下、没有代价的赠礼”。……希伯来圣经对“约”的理解……既是基于法理约束而作义务的交换,也是契约双方的回报。上帝若单单作以色列的神祇,且单单赐迦南地给以色列,那么,以色列也必须相对应地单单接受、敬拜上帝,虽然当时还有许多其他有能力又有吸引力的神祇。这种上帝和以色列之间的庄严协议,并不是毫无附带条件的礼物——不论对上帝这边,还是族长及以色列这边皆然;相反地,这是个正常、合法的两相施受,与一般各种契约双方自愿履约的状况无异。17
奥林斯奇更进一步认为,一般译作“给予、赐予”的nātan这个动词,当与土地联系在一起时,经常有“调拨、出让、移交、转予”的特别意涵。上帝将迦南地转拨给以色列,作为与亚伯拉罕立约和与以色列在西奈山立约时“准法定协议”(quasi-legal arrangement)的一部分。这并不只是个武断随意、毫无条件的赐予,而是今后彼此整全关系下的授予。因此,既然以色列享受立约的赐礼,就要求他们对立约的赐予者有相对应的责任。
2.雅威的土地
其次,以色列不能把土地的赐予当作滥用的许可证,因这地终归是雅威的土地。祂仍保有终极的所有权,因此对如何使用这地也有终极的道德权威。上帝对迦南地有神圣所有权的概念,已略见于以色列一首最古老的诗歌中——出埃及记第15章中摩西的歌。这首诗庆贺出埃及的神迹,向前瞻望进入迦南地,并称迦南地为“你的圣所”(出15:13)、“你产业的山”(出15:17)、“你为自己所造的住处”(出15:17)。换言之,上主将要赐给以色列的迦南地,早已在上主手中(而非属于居住该地的民族神祇)。另一首早期的诗歌曾提到“祂的地和祂的百姓”(申32:43),同样表达出上主对这地的所有权。
然而,将“上帝掌有”表达得最为清晰的,是利未记25章23节。上主在此声称:“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这句话对以色列和上帝之间在土地方面关系的描述,颇为有趣。在一般经济的论述里,“客旅和寄居的”(gēr?m w?t??āb?m)是指以色列社会中的一种阶级,他们没有属于自己土地,这些人包括的是原本迦南人的后裔和外来的劳工。这些没有土地的人,只能完全冀望寄居在有土地的以色列家族中。只要家族长继续保有其土地,且有经济的生存能力,这些寄人篱下者就仍保有安全。这是为什么律法经常提到他们需要额外的关心和怜悯的公义。
利未记25章23节的情况是,上主扮演起地主的角色,以色列则是祂的寄居者。只要他们保有这样的关系,只要上帝供应祂的保护,以色列就是安全的。但他们若反抗上帝的权威,使祂撤回祂的保护,他们就会自食恶果:他们可能再次沦为没有家园的客旅。其用意十分明显:留心你在我这地上的举止。因此,一个社会—经济现象(在以色列家族中寄居的劳动者),就象征性地描述一种神学关系(以色列是客旅,上主是地主);且其伦理意涵可指回到社会—经济领域。上主是神圣的地主,所有以色列人都是祂的客旅。他们持有(possess)这块地,得以占据并使用它,但上主才拥有(own)它。因此,和所有的寄居者一样,以色列人要向他们神圣的地主负责任,妥善处理这终极来说是属于祂的财产。
另一个审视“土地属上帝所有”的方式,是与当时一些文化中土地所有权的体系作比较。例如,比以色列更早在这里定居的迦南君王,就拥有统治权下全部土地的所有权。臣民定居其上,进行农耕,仿佛是倚仗他的寄居者,且通常有沉重的税赋(参撒母耳在撒上8:11~17的描述)。但如今,任何个人和群体都不再从属于人间权威所提出的要求(这些要求只带来不平等和压迫),而是独尊上帝。整个土地都属于上主,因此唯独上主有权宣告祂的百姓都有赖于祂。在人间的地主君王底下,百姓同享压迫。但在上帝这位地主之下,以色列得以同享自由。18
3.财产责任
利未记第25章反复申述这种同蒙救赎、同为上帝奴仆的平等性。若只有上主是这地终极的拥有者,以色列人就无权把名下的土地当作自己的所有物,按自己的意思随意使用,也无权拥有另一个人的土地(除非是依循产业和亲属的律法获得的)。即使是君王,也只是上主土地的寄居者!亚哈王与农夫拿伯一样,同为这地上的客旅。
因此,从一方面来说,土地是上帝赐予的概念,似乎让以色列民族和个体都拥有一些权利,但另一方面,土地为上帝掌有的概念,也衍生出许多的责任。这些责任可概略分为三方面:直接对上帝的责任、对自己家庭的责任和对邻舍的责任。人在土地上对上帝的责任,包括了献上收成的十分之一和初熟的田产、其他收成的律例、与土地有关的安息法规——休耕、禧年和免除债务。对家庭的责任则包括了最基本的不可转让的条例,即土地不可用于商业买卖,只能保留在亲属架构里。其他直接或间接与土地有关的亲属责任,包括赎回土地的程序、继承产业的规定、叔娶寡嫂的婚姻制度(levirate marriage)等,也都支撑这个原则。对邻舍的责任,则包括一套民法以及对人慈悲宽厚的劝诫,如财产遭破坏或误伤时的处置、安全预防的措施、尊重领土的完整性、收成时遗留给贫苦人的慷慨、公平对待受雇者与做工的牲畜。本书第五章将进一步详细研究这些律法,以及其对基督教伦理的意涵。19
律法有这么多详细的吩咐,都直接或间接地和人对土地的责任有关,这使得有关土地的责任,成了统合整部律法且涵盖面最为广泛的伦理和神学原则。上主拥有土地,并要求寄居者在土地的使用上对祂负责的信念,才是旧约伦理的真实本色。一切对土地、透过土地、在土地上所做的行为,都在上帝道德审视的关照之中。大从捍卫民族的领土,小至修剪果树的方式,每一个生活层面都涵盖其中。在“这地属乎上主”这样简单的原则下,旧约伦理可兼具广度和深度(触及具体的、实际的层面)。这同时也让旧约经文的经济向度,深具典范的力量。
四、土地为立约的评判标准
笔者在勾勒出旧约土地神学的主要特征之后,还要来概述其在伦理三角架构中所产生的作用。“经济角度”在了解整个旧约伦理上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其功能可说是评量另外两个角度是否有效落实的尺度或标准。也就是说,经济的领域就像个温度计,忠实反映上帝与以色列之间神学关系(第一个角度)的温度,以及以色列的社会形态,是否与上帝救赎百姓的身份相合(第二个角度)。
1.土地与上帝
就第一个(神学)角度来说,在早年的以色列历史中,要让以色列体认到雅威不仅是他们救恩历史中凯旋得胜的上帝,也是在土地使用、降雨、收成、谷物和牲畜的事上同样大有能力,似乎历经了特别长时间的困难。从征地到被掳,以色列人似乎有一种始终挥之不去的倾向,认为过去迦南的巴力神,在经济的生产上更有本事。
何西阿显然是在对付这个议题(虽然上从以利亚、下至耶利米都同样在面对)。在谈到以色列自愿行淫去作巴力的“爱人”、谴责他们把从上主领受的礼物归之于迦南人的神明时,何西阿宣告:
她说:“我要随从所爱的,
我的饼、水、羊毛、麻、油、酒
都是他们给的。”……
她不知道是我给她五谷、新酒和油,
又加增她的金银……
(何2:5、8)
此处的反讽是,以色列浑然不觉这是对上主的不忠。他们岂不仍旧以上主指定的节期、安息日等方式敬拜祂吗(第11节)?但这样的敬拜只是空洞的。事实上,这形同于悖逆上帝,因他们将上帝排除在日常经济生活之外。上主并不“满足”于只是历史与节期的上帝。上主是土地和一切与土地相关者的上帝。因此,评定这民族是否真诚接纳上帝对祂子民的权威,端视其是否承认上帝不单在宗教上、也在经济的层面具有主权。以我们在导论中的图形来说,只有当AB线段和AC线段都在上主独一的权威之下交会时,“神学角度”才真正成形。属灵领域的敬虔,不能弥补物质领域对上帝荣耀的亏负。立约的忠诚要求全人的顺从降服——不单在祭坛上,也包括在农地上。
旧约并没有要人误以为,这种在经济上对上帝的顺从是容易的。庆贺上帝在过去历史上的胜利是一回事,但信赖祂有能力带来未来的丰收是另一回事。对过去历史的庆贺,更不同于相信你若因遵守休耕或安息年的律法而停止耕作,上帝依然有能力在这一年供应你的全家——禧年时甚至连续停耕两年(利25:18~22)。若让手下的奴仆——你在农业上的资产——六年后重获自由,进而减损手中的产业、牲畜、蔬果,你愿承担其后果吗(申15:12~18)?你在田里或葡萄园中收取田产时,岂不是有权尽量摘取,未必要留给其他人吗(申24:19~24)?你怎可能在六年后取消一切的债务(申15:1~11)?你若赎回、照顾某个贫苦亲属的土地或赎回他本人,难道不会毁了自己的家(利25:35~43)?
旧约中所有关乎经济层面的规定,都要求信赖上帝有高过自然、护佑一切的主权,且即使知道有上述的问题(就连旧约也清楚意识到这些问题:利25:20;申15:9),仍依然愿意顺从祂。
2.土地与百姓
就第二个(以色列的社会形态)角度来说,经济的面向最是可以看出以色列社会的独特性。我们在前一章看到,引入君主体制,削弱了这种独特性,但君主体制本身并非完全与这样的独特性格格不入,只是君王必须倚靠和遵照上帝的律法,带领国家走上帝的义路。这也是像耶利米这样身在君主时代晚期的先知,向大卫王朝的宫廷所发出的挑战(耶22:1~5)。的确,就神学上,君主体制虽然是出于人的罪恶和变节,但该制度也成为承载新观念及新盼望的工具。也就是说,就观念上,上主是百姓的君王;就盼望上,将来有弥赛亚的期盼(见本书第七章)。但君主制度在经济层面上也可能对以色列独特的社会形态造成极大的伤害与威胁,正如撒母耳所预告(撒上8:11~18)且尔后几个世纪所真实发生的悲剧一样。
我们已经看过某些在经济上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先知的回应。当先知从上帝的观点审视整个处境,他们就看见正在上帝子民当中上演的悲剧。一个迁就于周围列邦经济罪恶的民族,不可能成为“万民的光”。以色列若与外邦人的社会形态无异,失却了上帝立约和律法的益处,他们就无法成为得赎子民社会形态的典范。更糟的是,若以色列使自己堕落到罪恶典范——所多玛与蛾摩拉——的水平,他们更会完全失去道德的信用。然而,不止一位先知曾经拿以色列来和他们相比。以西结把犹大国和所多玛看为姐妹,说道:“看哪,你妹妹所多玛的罪孽是这样:她和她的众女都心骄气傲,粮食饱足,大享安逸,并没有扶助困苦和穷乏人的手”(结16:49)——这完全是一个社会—经济的分析。他接着还出人意料地对犹大说:“你行可憎的事比她更多,使你的姐妹因你所行一切可憎的事,倒显为义……”(结16:51)。别忘了,这些姐妹包括所多玛!
因此我们发现,从更大的尺度来看,“经济角度”的内涵检验着以色列是否符合上帝呼召其存在的心意,成为得赎子民的社会典范。先知绝不容许以色列心存侥幸,让他们一面宣告社会在立约关系之下的赐福和保护,一面却践踏这立约关系底下的社会—经济要求(耶7:1~11)。
在此针对本章所谈的作个总结:旧约的救恩故事并非属灵、神秘和抽象的。正如上帝起初创造人类在地球上居住,上帝也希望祂的子民以色列——祂应许赐福人类的管道——有一块地居住。因此,这应许之地在整个旧约以色列的故事中,是个举足轻重的角色。事实上,旧约中以色列的历史,就是应许之地的故事,关乎土地的应许、赐予、滥用、失去和复得。我们看见,以色列对他们的土地有两个基本信念:“上帝赐予”和“上帝掌有”。这一方面是上主赐给他们的礼物,因此只要他们仍在立约的关系中,就能得享这块地。但另一方面,这依然是属于上主的地,因此祂要求他们在土地的使用上有相对应的道德责任。因此,整个以色列的经济生活,都在检测、评判他们对上帝立约的要求是否忠心。这就是我们旧约伦理学进路中的经济角度。
延伸阅读
Brueggemann, Walter, The Land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77.
Habel, Norman, C., The Land Is Mine: Six Biblical Land Ideologies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95.
Janzen, Waldemar, ‘Land’, in Freedman, Anchor Bible Dictionary, vol. 4, pp. 144-154.
Johnston, P., and Walker, P. eds., The Land of Promise: Biblical, Theolog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 Leicester: IVP;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2000.
Miller Jr, Patrick D., ‘The Gift of God: The Deuteronomic Theology of the Land’, Interpretation 23 1969, pp. 454-465.
Orlinsky, Harry M., ‘The Biblical Concept of the Land of Israel: Cornerstone of the Covenant between God and Israel’, in L. A. Huffman ed., The Land of Israel: Jewish Perspective Notre Dame: Notre Dam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 27-64.
Rad, G. von, ‘Promised Land and Yahweh’s Land’, in The Problems of the Hexateuch and Other Essays New York: McGraw Hill; London: SCM, 1966, pp. 79-93.
Weinfeld, Moshe, The Promise of the Land: The Inheritance of the Land of Canaan by the Israelite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Wright, Christopher J. H., God’s People in God’s Land: Family, Land and Property in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0; Carlisle: Paternoster, rev. ed., 1996.
————. ‘eres’, in VanGemeren,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an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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