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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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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分为国家豁免法的域外借鉴和本土实践建议两部分。域外借鉴部分系统地考察分析了美国、欧洲部分国家(英国、法国、荷兰、瑞典、意大利、瑞士、俄罗斯等)、亚洲部分国家(日本、韩国等)和非洲部分国家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以及欧洲在国家豁免方面的条约实践、联合国在国家豁免方面的国际造法实践,并试图从域外的理论与实践中探索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土实践建议部分在对域外理论与实践的考察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家豁免的国际趋势,结合我国在国家豁免方面的既有司法实践与《外国国家豁免法》的最新立法实践,在立法的立场定位与司法的解释适用重点等方面提供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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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1978年至1985年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至1999年在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学院)任教。1999年9月至今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现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国务院国资委法律顾问。代表作:《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国际经济法原理》《国际经济法研究》《法学视野中的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概要》。
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公共外交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吉林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重大人才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共中央宣传部重要人才。
1996-1999年在车丕照教授指导下学习国际法,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人权、法学教育。出版(含合作出版)著作40余部,发表(含合作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
孙劼,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2009年至2020年就读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16年至2017年就读于日本东北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联合培养),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兼任江苏省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
都青,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海洋法治、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研究成果涉及国家豁免、海洋自由、专属经济区制度等海洋法基本问题,研究成果先后被《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武大国际法评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学术期刊及论文集收录。主持学术研究项目两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人权研究会课题、司法部课题等国家、省部级项目多项。
耿斯文,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人权法学,主要研究成果包括《美式人权的伪善与傲慢》(载《人民日报》2022年5月31日,第17版);《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对世义务”的困境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功能展现》[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并收录于王曙光主编《韬海论丛(第三辑)》,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协定下的劳工保护条款:现状、动因与前路》(载刘晓红主编《“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大委托项目、中国人权研究会等学术研究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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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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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第一编 美国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章 立法前美国国家豁免理论的相关实践 5
第一节 美国国家豁免理论的起源与初步发展(1812年至1952年) 5
一、美国国家豁免理论的起源:“交易号案” 5
二、美国早期绝对豁免理论的司法实践及其发展 6
第二节 美国从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理论的转变(1952至1976年) 9
一、美国限制豁免理论的初步形成:“泰特公函” 9
二、“泰特公函”后美国的司法实践 10
第三节 美国限制豁免理论的最终确立 13
第二章 美国国家豁免的立法实践 15
第一节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关于国家豁免的一般规定 15
一、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豁免主体 15
二、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适用范围 19
第二节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关于国家豁免例外的规定 24
一、放弃豁免 24
二、商业活动例外 26
三、财产权利取得例外 34
四、非商业侵权行为例外 36
五、恐怖主义例外 36
六、仲裁例外 38
第三节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关于执行豁免的规定 39
一、关于执行豁免的原则性规定 39
二、不享有执行豁免的财产 39
三、享有执行豁免的财产 42
四、关于执行豁免的典型案件 44
第四节 美国国家豁免立法后行政部门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46
第三章 立法后美国法院受理的涉及中国及其国家财产的主要案件 49
第一节 美国法院受理的以中国为被告的案件 50
一、湖广铁路债券案 50
二、莫里斯旧债券案 50
三、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案 51
第二节 美国法院受理的以中国政府机构或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52
一、中国银行拒付信用证案 52
二、仰融案 52
三、天宇公司案 55
第四章 美国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58
第二编 欧洲部分国家的国家豁免理论与
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第五章 英国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63
第一节 英国国家豁免的司法实践与发展历史 63
一、英国早期国家豁免理论 63
二、英国限制豁免理论的司法实践发展 68
第二节 英国国家豁免的立法实践 74
一、英国《国家豁免法》的立法概况 74
二、英国《国家豁免法》关于管辖豁免的规定 76
三、英国《国家豁免法》关于执行豁免的规定 82
四、英国《国家豁免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83
第六章 法国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85
第一节 法国国家豁免理论的发展历史 85
第二节 法国国家豁免实践中的豁免主体 86
一、国家 86
二、国家元首 89
三、国家实体 91
四、法官 92
第三节 法国国家豁免实践中的放弃豁免 93
一、放弃豁免的方式 93
二、仲裁协定与放弃豁免 93
第四节 法国国家豁免实践中的管辖豁免例外情形 95
一、商业行为例外 95
二、征收行为例外 95
三、雇佣合同例外 96
第五节 法国国家豁免实践中的执行豁免 97
一、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 98
二、诉讼过程中的执行豁免 99
第七章 荷兰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00
第一节 荷兰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史 100
第二节 荷兰国家豁免实践中的豁免主体 103
第三节 荷兰国家豁免实践中的管辖豁免 106
一、荷兰国家豁免实践中管辖豁免的基本原则 106
二、荷兰国家豁免实践中管辖豁免的放弃 107
三、荷兰国家豁免实践中管辖豁免的例外 107
第四节 荷兰国家豁免实践中的执行豁免 110
一、荷兰国家豁免实践中执行豁免的基本原则 111
二、荷兰国家豁免实践中执行豁免的放弃 112
三、荷兰国家豁免实践中执行豁免的例外 112
第八章 瑞典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13
第一节 瑞典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概述 113
第二节 瑞典国家豁免实践中的豁免主体 113
一、瑞典国王及王室成员的豁免 113
二、国家机构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豁免 114
第三节 瑞典国家豁免实践中的管辖豁免 114
一、瑞典国家豁免实践中管辖豁免原则的历史发展 114
二、瑞典国家豁免实践中管辖豁免的放弃 118
三、瑞典国家豁免实践中管辖豁免的例外 120
第四节 瑞典国家豁免实践中的执行豁免 121
第九章 意大利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23
第一节 意大利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立场 123
第二节 意大利国家豁免实践中的豁免主体 123
一、国家 123
二、国家机关 124
三、国际组织 125
四、其他国际实体 125
第三节 意大利国家豁免实践中的管辖豁免 126
一、意大利国家管辖豁免的发展历史 126
二、意大利国家豁免实践中军队的管辖豁免 127
三、意大利国家豁免实践中国有化行为的豁免 128
四、意大利国家豁免实践中的雇佣关系例外 128
五、意大利国家豁免实践中的管辖豁免放弃 129
第四节 意大利国家豁免实践中的执行豁免 130
第十章 瑞士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32
第一节 瑞士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史 132
第二节 瑞士国家豁免实践中的豁免主体 133
一、国家政府机关 134
二、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 134
三、国家代表 135
第三节 瑞士国家豁免实践中的管辖豁免 136
一、瑞士国家豁免实践中管辖豁免的基本原则 136
二、瑞士国家豁免实践中管辖豁免的商业交易例外 136
二、瑞士国家豁免实践中管辖豁免的领土联系要求 137
四、瑞士国家豁免实践中管辖豁免的政府公债例外 138
五、瑞士国家豁免实践中管辖豁免的放弃 138
第四节 瑞士国家豁免实践中的执行豁免 139
一、瑞士国家豁免实践中执行豁免的基本原则 139
二、瑞士国家豁免实践中执行豁免的例外 140
第十一章 俄罗斯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43
第一节 苏联时期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43
一、苏联国内立法中的国家豁免相关规定 143
二、苏联时期国家豁免实践中的放弃豁免 144
三、苏联时期关于商务代表处的豁免问题 144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时期国家豁免的立法实践 145
一、绝对豁免主义时期的相关立法规定(2016年以前) 145
二、限制豁免主义时期的立法实践(2016年以后) 146
第三节 俄罗斯联邦时期俄罗斯国家豁免的司法实践与挑战 149
一、俄罗斯国家豁免的典型司法实践 149
二、俄罗斯国家豁免实践中前任国家领导人的豁免问题 151
三、乌克兰危机后俄罗斯国家豁免面临的新挑战 151
第十二章 欧洲部分国家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152
一、在立法必要性方面的启示 152
二、在国家豁免立场方面的启示 153
三、在国家豁免主体方面的启示 154
第三编 亚洲和非洲部分国家的国家豁免理论与
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第十三章 日本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59
第一节 日本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史 159
第二节 日本国家豁免立法实践中的豁免主体 160
一、日本未予承认之实体 161
二、国家的分支机构或部门 162
三、驻日美军 162
第三节 日本国家豁免立法实践中的豁免例外 163
一、日本国家豁免立法实践中的管辖豁免例外 163
二、日本国家豁免立法实践中的执行豁免例外 167
第四节 日本国家豁免立法关于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168
一、日本国家豁免案件的诉状送达 168
二、日本国家豁免案件的缺席判决 168
三、日本国家豁免案件的其他程序规定 169
第十四章 韩国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70
第一节 韩国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的概况 170
第二节 韩国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史 170
一、绝对豁免主义时期的实践(1998年以前) 170
二、限制豁免主义时期的实践(1998年以后) 170
第三节 韩国国家豁免实践中的豁免例外 172
一、商业活动例外 172
二、违法活动例外 172
第十五章 非洲国家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73
第一节 前殖民地时代非洲国家的法律背景 173
第二节 非洲英语国家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74
一、早期英属非洲国家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74
二、当代非洲英语国家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76
第三节 非洲法语国家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81
一、早期法国殖民地非洲国家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81
二、当代非洲法语国家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 181
第十六章 亚洲和非洲部分国家的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183
一、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关系方面的启示 183
二、在立场选择与经济发展关系方面的启示 184
三、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方面的启示 186
第四编 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实践
第十七章 欧洲的国家豁免条约实践 191
第一节 《欧洲国家豁免公约》的相关规定与实践 191
一、《欧洲国家豁免公约》的造法过程 191
二、《欧洲国家豁免公约》的体系特征 192
三、《欧洲国家豁免公约》中不予豁免的情形 194
四、《欧洲国家豁免公约》中的豁免主体 195
五、《欧洲国家豁免公约》中的判决承认 198
六、《欧洲国家豁免公约》中的判决执行 199
七、《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规则与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间的关系 200
八、《欧洲国家豁免公约》的条约实践小结 201
第二节 《欧洲人权公约》与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实践 201
一、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 202
二、欧洲人权法院的审判与国家豁免 202
三、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执行 202
四、欧洲人权法院在国家豁免方面的司法实践 203
第十八章 联合国国家豁免的国际造法实践 205
第一节 联合国对国家豁免专题的工作与公约形成 205
一、确定研究主题与条款草案的形成(1949年至1991年) 205
二、成立新的机构与公约的通过(1991年至今) 206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结构 208
第二节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适用范围 208
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适用的主体 208
二、《联合国国家财产及其豁免公约》适用的情形 209
三、《联合国国家管辖豁免公约》适用的时间 210
四、《联合国国家管辖豁免公约》不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 210
第三节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的豁免主体 211
一、国家豁免主体的基本问题 211
二、《联合国国家管辖豁免公约》中享有管辖豁免的“国家” 212
第四节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的管辖豁免 217
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关于管辖豁免的规定模式 217
二、《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管辖豁免的一般原则 218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219
第五节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的执行豁免 230
一、国家执行豁免的基本问题 230
二、《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执行国家财产的条件 231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强制措施的其他问题 232
第六节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的争端解决 233
第五编 国家豁免的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建议
第十九章 国家豁免的国际趋势总结 237
一、国家豁免的基本原理及其重要意义 237
二、走向限制豁免主义已成为明显国际趋势 238
第二十章 国家豁免的中国立场与建议 245
第一节 中国在国家豁免方面的既有实践概况 245
第二节 中国制定国家豁免立法的原因背景与立场选择 246
一、中国制定国家豁免立法的原因与背景 246
二、中国制定国家豁免立法的立场选择及其依据 248
第三节 中国国家豁免立法的新发展:《外国国家豁免法》 252
一、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实践推进 252
二、《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基本框架结构与重要意义 253
三、《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解释适用重点问题 261
结语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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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整体的学科架构上看,国家豁免(或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主权豁免”)问题处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交汇点上。它既是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的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也是国家在从事经济管理和交易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和回避的原则与制度,更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对涉及国家的民事诉讼是否拥有管辖权的核心问题。因而,国家豁免问题长期获得不同方向和领域的国际法学者的高度关注。
而从国际关系的角度,国家豁免问题至少与两个领域的国家立场与活动息息相关。第一,国家豁免的立场和行动涉及受理诉讼的法院与涉诉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中国的立场看,每当有机构或私人在国外的法院对中国提起诉讼,中国政府都会认真研讨:这种诉讼行为对于受理诉讼的法院所在国和我国之间会产生哪些影响?由此,规划和设计我国的国家豁免主张以及是否参与诉讼的立场,并设计具体对策。由此推之,对任何其他的国家也不例外。一国法院是否考虑给予另一个国家豁免的待遇,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两国之间关系的晴雨表。进而言之,也就可以理解,如果A国的法院总是对B国国家进行民事管辖,而B国的法院却由于立法原因对A国的国家无可奈何,或者以绝对豁免的原则完全排除外国国家的诉讼地位,无疑会造成两国国家之间的不对等,这会影响国际关系的健康持续发展。第二,国家豁免的立场和行动还涉及诉讼各方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当事人个人或法人诉一个国家,还是国家参与关涉当事人的诉讼,能否有效地维护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当事人的利益,是现代司法最重要的关切之一,也是现代法治价值的重要方面。更为明确地说,何种意义上的司法救济才是我们所认可的真正正义?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应当赋予当事人诉权?在何种情况下主张国家豁免,剥夺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资格?这是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必须思考、无法回避的问题。进而,它们会进一步转化和升华为如何实现国际法公正的问题。由此可以说明,国家豁免牵连着国际制度安排的正义性,是我们不应当忽视、也无法回避的国际法基础问题、重大问题、前沿问题。
本书的写作团队由车丕照教授带领的清华大学法学院部分国际法研究者和何志鹏教授带领的吉林大学法学院部分国际法研究者共同组成。这个团队从2014年开始接受外交部条法司的委托,对于各国国家豁免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讨中国国家豁免所应秉持的立场,并且在后续的工作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基本条文提供了几版草案,参加了关于国家豁免的部际协调会、立法论证会。
这个团队体现了国际法研究的传承与跟进。早在20世纪90年代,车丕照教授在吉林大学任教之时,就曾经重点探讨过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问题。通过列举相关国家的立法和一些案例,阐述和分析不同国家、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理论主张。当时的课堂上就有后来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的何志鹏。这种研讨体现出思想的锐度和智慧的力量。通过国家豁免这个具体而明晰的切入点,联结到了背后更为深刻和复杂的法学理论,尤其需要深入探究的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这一特殊制度背后的基本原理。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所体现的法律理念是什么?是什么样的价值选择塑造了国家豁免的理念、规范、实践和变革?
从真正公平正义的角度,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国家豁免制度?
进而,在纯粹的公平正义不可获得的前提下,适宜构建什么样的国家豁免制度?
对于这些问题的观察和思考不仅有助于理清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规范和理念,而且有助于对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整体认知与分析。何志鹏的一些相关观点和看法后来经过陆续积累完善,结合不同时代的实践节点,整合成了在期刊上发表的数篇学术论文。这些论文受到了学者的认可,也获得了实践专家的关注。
基于上述的思考和研究基础,我们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比较规范分析和设计立法草案的机会。我们团队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研究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对各国的国家豁免立法、相关国际规范(例如联合国层面的豁免公约和欧洲的豁免公约)进行单独剖析和比较研究。
第二阶段,在比较分析之后,提出我国在当代社会环境之下应当秉持的国家豁免立场。
第三阶段,在此种立场基本确定之后,对中国的国家豁免立法的条文给出初步的建议。
第四阶段,研究总报告的整理和编订。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工作阶段的工作重点不同、内容不同,要求也会出现差异。
整个团队随着工作的推进而有新的成员加入。变化的成员组成跟进研究的团队,相继完成工作目标。不同阶段、不同工作期的参加人有:白晓航、戴欣然、都青、鄂俊方、耿斯文、洪靖、姜晨曦、姜明坤、李璐、李若曦、李祖嘉、林小雅、刘力瑜、马文飞、孟凡宇、申天娇、孙劼、王惠茹、王彦志、王艺曌、魏晓旭、邢西莹、杨墨茹、杨曦、赵健舟、张笑然、周萌、周子涵、朱雨芃等。
在与外交部密切沟通中得出了一些初步的思路和成果之后,本研究项目非常幸运地得到了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的支持。这一项目以车丕照教授为领衔专家,力求深入全面地研讨当代中国所面对的国家豁免法理论和实践问题。我们这个相对稳定而成熟的团队借此机会对于既往的研究进一步总结、延伸、深化,在信息、观念、立场上都有所进益。特别值得欣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得以通过,成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中国原有的绝对豁免的基本立场有了让很多专家和实践者都高度关注的变化。这是中国涉外法治的重要举措。此时,我们的课题团队又进一步研究了中国豁免立法的体系、内容、功能,使得本研究项目的内容更为完整,逻辑更为严谨。
星霜更替,春华秋实。国家豁免问题也从初步的学术兴趣、思想观念,经过一步步收集资料、研究规范和实践,发展到努力建构规范草案、说服实践部门认可限制豁免的基本原则,完成了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的过程。涉外法治的宏大体系,就是在这样一个又一个具体领域的坚实作业中建构起来的。
经过长期的理论研讨、学术准备和实践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终于颁布。这是在既往的立法司法和外交实践的基础上做出的慎重选择。尽管每一个法律规范制度选择都很难做到十全十美,但是中国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还是一项值得欢欣鼓舞的重要举措。它不仅意味着中国对于国家豁免的了解和把握日益深入,而且意味着中国的司法机构有机会、有能力对于涉及外国国家的诉讼进行管辖。更进一步,这意味着中国在涉外法治的进程中有了更为丰富的工具。无论是作为制度竞争主动性的争取,还是对于外国法院管辖我国国家情况的对冲,乃至对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保护,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从车丕照教授到包括何志鹏在内的学生们,再到何志鹏教授的学生们,这个国际法的工作团队形成了良好的学术理念和知识接力:通过知识传承、方法示范、理念借鉴、思想启迪实现学术嬗递,让国际法的智慧之光不断向前延伸,让国际法的研究兴趣不断赓续,让国际法的研究水平持续完善,更新升级。
作为国际法的学习和研究者,能够在学习、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对接国家的战略需求,为国家的外交事业、涉外法治建设作出自己涓滴的贡献,显然是书生报国的一件乐事,也是身处国际法职业之中,真正切入本领域实践的一个重要表现。我们生逢其时,成为历史大潮中的一朵小浪花,亦足堪快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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