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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创作的法学著作,1764年首次出版。
《论犯罪与刑罚》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首次阐述了为现代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思想。《论犯罪与刑罚》明晰而系统地论述犯罪与刑罚问题,在刑法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刑事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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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作者介绍
切萨雷·贝卡里亚
Cesare Beecaria,1738~1794
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曾担任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1771年,贝卡里亚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先后从事经济工作和刑事立法、司法工作。1764年,26岁的贝卡里亚出版了他的传世佳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译者介绍
钟书峰,法学博士,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西塞罗《论法律人》、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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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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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前言
致读者
导 论
第一章 刑罚起源论
第二章 刑罚权论
第三章 小结论
第四章 法律解释论
第五章 法律模糊论
第六章 罪刑相称论
第七章 罪行轻重标准论
第八章 犯罪类型论
第九章 名誉论
第十章 决斗论
第十一章 扰乱公共秩序论
第十二章 刑罚目的论
第十三章 人证论
第十四章 证据与审判制度论
第十五章 秘密控告论
第十六章 刑讯论
第十七章 国库论
第十八章 宣誓论
第十九章 刑罚及时性论
第二十章 暴力犯罪论
第二十一章 刑上贵族论
第二十二章 盗窃罪论
第二十三章 耻辱刑论
第二十四章 政治惰性论
第二十五章 放逐与没收财产论
第二十六章 家庭精神论
第二十七章 刑罚轻缓论
第二十八章 死刑论
第二十九章 审前羁押论
第三十章 追诉时效期限论
第三十一章 难以证明之罪论
第三十二章 自杀论
第三十三章 走私论
第三十四章 债务人论
第三十五章 庇护论
第三十六章 悬赏论
第三十七章 未遂犯、共犯及其处罚论
第三十八章 指诱供与口供论
第三十九章 特殊犯罪论
第四十章 错误功利观论
第四十一章 预防犯罪论
第四十二章 科学论
第四十三章 司法官员论
第四十四章 奖励论
第四十五章 教育论
第四十六章 赦免论
第四十七章 结 论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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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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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前言
《论犯罪与刑罚》是世界文明史上第一部系统、明晰论述犯罪与刑罚的著作。它毫无疑问主要论述刑法学上的刑罚问题,其主旨诚如本书结尾所言:“本质上,刑罚,为免沦为某个人或者多数人针对个别人的暴行,应当是法定的、公开的、及时的和必然的,应当是与罪行相称的,应当是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轻缓的。”1764年,贝卡里亚26岁时撰写的这部《论犯罪与刑罚》,破天荒地论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公开原则、罪刑相称原则和刑罚及时性原则、刑罚必然性原则、刑罚轻缓原则等,对世界各国刑法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影响,如今已基本成为各国刑法的主流思想。溯本追源,后世尊称贝卡里亚为“刑法学之父”或者“刑法学鼻祖”,将《论犯罪与刑罚》列为学习研究刑法学的必 读书目。
《论犯罪与刑罚》不但是刑法学经典名著,而且是刑事法学经典名著;不但涉及刑法学,而且涉及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证据(法)学、犯罪学、犯罪预防学、刑事政策学等。最为人们称道的是,贝卡里亚反对刑讯,反对酷刑,提出了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主张。本书出版后,在18世纪即产生巨大影响,书中诸多理念先后被多国立法所吸收。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说:“如果要我在刑事法学科推荐而且只能推荐一本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推荐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如同横空出世,震惊了整个欧洲思想界……它至今仍然具有巨大的思想魅力。举凡当代刑事法治理念,例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无不在书中有着精辟而隽永的阐述,闪耀着理性的光芒。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值得反复阅读,深刻领会,是刑事法初学者的进阶宝典。”
《论犯罪与刑罚》不但是所有刑事法学习者的必 读书目,而且是所有法学人的必 读书目。伏尔泰评价:“本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我阅读时真感到解渴,并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够清除众多国家法律中仍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论犯罪与刑罚》不但是法学经典名著,而且是人文主义经典名著。在“致读者”中,贝卡里亚旗帜鲜明地宣布:“关怀与人道才是人们心目中的正当权威。”又如,在“导论”中,他用辛辣语言猛烈抨击强权和不合理制度:“几乎一切人类社会都有如此力量,总是试图让一部分人极度强势和幸福,而让另一部分人极度贫弱和悲惨。”“翻开历史,就会发现,作为或者本应是自由人之间契约的法律,绝大部分是满足少数人私欲的工具,或者是权宜之计的结果。”“严酷的刑罚与混乱的刑事诉讼程序,仍然主宰着立法领域,仍然在欧洲得不到重视,仍然几乎不被认为有什么问题……残酷无知和麻木不仁的掌权者手下牺牲品的弱者呻吟,未证明有罪者或者根本无罪者遭受的毫无必要的严刑拷打,残忍无情的行刑手让命运不济的悲惨者在监狱里陷入的黑暗恐怖,应当能激起以引导人类思想为己任者的关注。”他明确提出:“立法的唯一目的”,就是“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再如,在书中其他各章,他毫不含糊地指出:“酷刑,与社会契约的本质与正义相悖。”他毫不客气地写道:“刑罚最严酷的年代和国家,往往就是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往往就是犯罪最骇人听闻的。”他一针见血地论述:“人们对死刑的自然情感是什么?就是自然流露的愤恨鄙视刽子手的情感。”“唯有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才能保障公民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无法实施之法,或者社会环境注定无法实施之法,根本就不应颁布。”“人们越是尊重法外之物,就会越不尊重法本身。”字里行间,无不闪耀着正义与人权的光芒,无不体现着深邃的人文关怀思想。因此,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刚一出版,在尚不知作者是谁的情况下,位于伯尔尼的爱国者协会就决定,授予作者金质奖章,称赞作者是“敢于为保卫人类,反对最根深蒂固的偏见而呐喊的公民”。当时石破天惊的《论犯罪与刑罚》,至今都值得人们认真研读并从中汲取营养。
正如任何一部伟大著作一样,由于时代的局限,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当然也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相信读者完全有能力明鉴,恕不赘述。
钟书峰
2021年5月17日晚
草于深圳巍峨山下
致读者
1200年前,有位在君士坦丁堡发号施令的君主,下令编纂古代征服之国法典。后来,它的一些残余零散内容,混杂着伦巴第人习俗,在一知半解的学究式注释者杂乱无章的著述包装下,演变为欧洲大部分地区的传统习惯,并被视为法律。如此情形,就像卡尔普佐夫的主张、克拉洛记述的古代习惯或者法里纳奇的报复刑论,竟然成为本应诚惶诚恐地主宰人类命运者所深信不疑的法律一样,是人类的悲哀。
本书从刑事角度审视残留着最野蛮年代痕迹的上述法律,大胆向公共福祉掌管人揭示其弊端,破除人们头脑中的愚昧鲁莽观念。撰写本书时,作者能够撇开世俗偏见而真诚探索真理,完全归功于其国家拥有温和开明的政府。伟大君主——统治我们的人类恩人——喜爱谦卑哲学家冷静理性并孜孜以求揭示的真理。这种哲学家揭示真理时,反对的是醉心于强权武力或者阴谋诡计而丧失理性之人。完全明白事理者懂得,揭示当前弊端,只不过是对旧时代而不是对当代及其立法者的嘲讽和谴责。
任何有意批评本书者,首先应明白:舆论比强力更加深入人心,关怀与人道才是人们心目中的正当权威。本书宗旨,绝不是削弱,而是加强这种权威。由于本书概念不一而已招致的恶意批评,迫使我暂停与文明读者的交流,而致力于彻底消除一切瑕疵,以免引起神经过敏者的误解或者招来恶意嫉妒者的诽谤。
调整人类行为的政治、道德原则源泉有三种: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契约。就终极目标而言,前者与后两者不可相提并论,但是,就指导世俗幸福生活而言,三者作用类似。研究后者,并非排斥前两者。前两者,即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神圣而不可改变,但早已被人类虚伪的宗教和无数扭曲随意的善恶观念所破坏。因此,有必要从中抽出纯粹的人类社会契约进行研究。这种社会契约,是人们出于公共需求与利益的考量,明示或者默示同意的条款;是人类社会的任何派别、团体和个人都必定同意的条款;是促使最固执己见、最不信教之人遵守人类社会基本准则的永远可靠保证。与此相应,善恶观念,分为三种类型:宗教的、自然的和政治的。这三者绝不应是互相对立的,尽管其中一种负有的责任义务,并非其他任何一种负有的责任义务。神明启迪所要求的,并非都是自然法则所要求的;自然法则所要求的,并非都是纯粹的人类之法所要求的。从三者中抽出人类明示或者默示同意的社会契约进行研究,极其重要,因为这样可以在不违背全能上帝旨意的情形下,正确运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力量。政治善恶观念,毫无疑问是千变万化的。自然善恶观念,除非是傻子或者是疯子,人们总是清晰明了的。宗教善恶观念,因为是由上帝直接启迪和保管的,所以是始终如一、永恒不变的。
论社由此可见,认为探讨社会契约及其责任义务,就是违背神明启迪或者自然法则基本原则的指责,是错误的;认为谈会建立之前的战争状态,就是坚持霍布斯的观点——即否认在社会建立之前已存在责任义务,不把战争状态视为人类堕落的结果和缺乏明确惩罚的结果——的指责,也是错误的;认为考察社会契约的惩戒内容,就是否认在社会契约签订之前已存在责任义务的指责,也是错误的。
本质而言,神明正义与自然正义,都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两者的调整内容总是不变的。但是,人类正义或者政治正义调整的,只是行为与千变万化的社会状态之间的关系。这种正义,是随着行为对社会的必要或者有利程度而变化的。不分析研究错综复杂、始终变化多端的各种社会关系,就无法认清这种正义。一旦混淆这些本质不同的东西,就无望正确审视公共问题。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的内在善恶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法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的社会利弊确定政治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人人都明白,纯粹的政治美德必须服从上帝颁布的永恒不变的宗教美德,因此,两者任务不会互相干扰妨碍。
再次重申:任何有意批评本书者,都不应认为我阐述的理论敌视宗教或者道德,因为如我已述,我并未阐述如此理论。请竭力指出我逻辑上的错误或者政治上的轻率吧;请不要把我视为不信教者或者作乱者吧;请不要惧怕为了人类利益而提出的建议吧;请竭力用我阐述的理论可能导致的政治危害或者不利情形来说服我吧;请竭力向我证明现行惯例的优点吧。在《答“评〈论犯罪与刑罚〉”》一文中,我已公开表明我的宗教信仰和对君主的忠诚,因此,再回应类似评论,已无必要。但是,倘若有人文明而礼貌地撰文向我提问,而且让我不必再去解释任何一条基本原理,他就会发现,我不但是竭尽全力的解答者,而且是真理的和平热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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