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奥地利出生的英国知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主义者,1974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著有《通往奴役之路》《自由秩序原理》《法律、立法与自由》《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致命的自负》等。 译者:冯克利,山东潍坊人,著名翻译家,198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现为山东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译有《民主新论》《学术与政治》《政治的浪漫派》《宪政经济学》《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经济、科学与政治》《致命的自负》《邓小平时代》等;著有《尤利西斯的自缚:政治思想笔记》。
译者前言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1899—1992)在中国知识界已不是个陌生的名字。随着中国在90年代进入迅速的市场化过程,作为20世纪捍卫市场经济制度最著名的思想家之一,他日益引起国人的广泛注意,当然也是情理中事,因此在最近十年来,他的著作也被相继译成中文出版,先有《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然后是《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此书在60年代便有个“内部发行”的译本),此后又有他最重要的政治学著作《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和《法律、立法与自由》(北京三联书店,1999)中译本的相继问世。此外,他去世前最后一本思想总结性著作《致命的自负》也有了新的中译本(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东方出版社在1991年就出过一个内容不太完整的译本,也是“内部发行”),他的重要的知识论著作《科学的反革命》(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3)中译本也已出版。因此就哈耶克的主要作品而言,除了那本晦涩难解的认知心理学专著《感觉的秩序》(The Sensory Order:An Inquiry into the Foundations of Theoretical Psycholog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2)和他早期一些纯经济学的论著之外,大体上说都有中译本可以利用了。 读者现在看到的这本文集,收入了哈耶克写于50至70年代以上著作之外的论文和他在各地的演说,共计40余篇,一些著名的篇什,像《作为一个发现过程的竞争》《知识的僭妄》《曼德维尔大夫》《复杂现象论》和《建构主义的错误》等等,都已被收入其中。这些文章的好处我以为有二:一是从时间跨度上说,它们写于哈耶克思想最活跃的一段时期,因此我们可以从中清晰地看到他从专业经济学家变为一个贯通多学科思想家的发展脉络;二是与那些大部头的专著相比,其中不少文章都更为通俗易懂,对于没有耐心咀嚼《自由秩序原理》或《法律、立法与自由》的读者,它们不失为一个了解哈耶克思想更为方便的途径。 哈耶克为20世纪人类思想所做出的贡献,我们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点。首先,他继承以门格尔(Carl Menger)和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等人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的传统,在经济学中提出的价格理论打破了自亚当?斯密以来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均衡”神话,从而为西方主流经济学引入了一种动态的经济观。这种经济观的一个最大特征在于,它延续这个学派的边际主义思想,把理解经济知识建立在一种深厚的哲学认识论基础上,使我们得以更深入地了解市场运行的心理学根源。尤其是哈耶克在这种认知基础上对人类“合理计划\能力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所作的分析和批判,对20世纪的人类终于摆脱“计划经济”的神话,可谓意义重大。当然,这也是他于1973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这种经济哲学的基础上,哈耶克又把自己的思想扩展到涉及整个人类社会秩序的领域,从哲学、政治学、法律、心理学等不同角度论证现代市场社会的组织和运行原理,由此形成了一个内容极为庞杂而又严谨的社会哲学体系。从本书所收入的文章涉及领域之广,我们对此当会有很深的体会。 但是,自哈耶克在二战期间撰写《通往奴役之路》(1944)开始,他的著作中便始终贯穿着一条思想主线,这就是论证市场经济与个人自由的互动关系。在二战结束以前他的论证重心主要放在前者,主要考虑的是市场有效利用经济知识——如价格信息和个人技能等等——的作用。这段时期的总结性成果,便是他发表于1945年的名篇《知识在社会中的作用》,据一篇纪念他诞辰100周年的文章说,此文自发表以来被以各种形式翻印了有数百次之多(见1999年5月8日《华盛顿邮报》),不过它主要讨论的仍然是“我们要想建立一种合理的经济秩序,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这是此文的开篇语)。但是以《通往奴役之路》为起点,他开始把注意力更多地转向了包括市场经济在内保护个人自由的制度安排上,因为他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市场经济及其形成的各种社会和法律关系与个人自由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有着无法分割的联系,而20世纪的社会主义者虽然也把社会繁荣和人类的自由发展视为十分可取的目标,却没有意识到计划经济与这个目标的内在矛盾。在他看来,计划经济反对市场制度,并不在于它在何为人类幸福的目标上有着与市场制度截然相反的抱负,而是它在达到同样的目标上采用了不同手段。这种因为对人类理性和知识能力的误解而迷信理性的态度(参见《理性主义的类型》和《知识的僭妄》),不仅与个人自由不相容,而且与合理的生活秩序、社会繁荣甚至文明的发展逻辑都是背道而驰的——假如取消了市场,也就不存在价格;假如没有了价格,就没有协调社会分工合作的有效手段,从而也不存在采取合理行为的途径,是故自由增进人类进步和繁荣的价值也都无从谈起。从他对英国战后土地政策深入的个案分析(参见《开发费的经济学》)中,我们即可看到这种思想的出色运用。基于这种认识,他对所有干涉市场价格机制的措施一概予以反对,其中不但包括政府为扩大需求采取的赤字财政,而且还有工会对劳动机会的垄断和各种群众压力团体的作用(参见《反凯恩斯主义通货膨胀运动》及《工会、通货膨胀和利润》等篇)。 哈耶克所论在资源配置上通过外力影响市场选择会造成的害处,在今天已经成了我们的常识:它最大的问题不但会把大量可能的获得机会都变成权力寻租,减少经济活动中以创新精神进行试验的机会,而且会导致对市场之外的一切创造性活动的窒息。因为正如哈耶克所言,一切创造性的竞争(其对象既可能是利润,也可能是一种艺术风格),从其本来的意义上说,都是无法预知结果的活动,一些人愿意把时间和精力花在某件事上,其理由往往不为外人所知,或即使他们知道,对其成功的可能和价值也会有十分不同的评价,因此没有一个激励竞争的机制为人们提供据以采取合理行动的信号,必然会使人类的创新精神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也就是他在《作为一个发现过程的竞争》中反复强调的,“竞争理论对未来事实的无知”恰恰是这种理论的价值所在。 虽然在一个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生产过程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里,为获取不同形式的满足而展开的竞争有助于知识的有效利用,此即个人自由的落实,但是在民主社会中却存在着另一种威胁着这种自由的竞争,这就是各种利益集团为了达到其内部的集体目标,都希望运用自己的势力影响干预经济生活的政治过程。因此哈耶克在捍卫市场制度时所反对的,并不限于极权主义政府的干预,这一点是常常被人忽略的。当然,在干预市场机制方面,独裁政府的潜在可能性尤为突出,首先对它保持警惕也是势所必然。俱是在以多数原则的基础上运行的民主社会,利益集团通过其政府(尤其是议会)代表而干涉市场过程,存在着同样大的危险。这就是包括本书中多篇文章在内,哈耶克持之以恒攻击“社会公正”的原因,这也是他让许多人产生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一点上,可以说他也是当代重要社会理论家中仅见的一位。 哈耶克为何如此执着于对“社会公正”的驳斥?我曾在一篇短文(参见《读书》2000年第2期)中谈到,其中有一些在我们这里不太可能发生的语言学问题。中文里的“社会公正”,换成英语(法语、德语的情况也类似)是“social justice”,而这里的“social(社会)”这个形容词,自从上个世纪下半叶以后,在西方世界便包含着“社会主义的”和“社会党(人)”,这类强烈的语义学暗示。哈耶克认为,在“社会公正”这个称呼中,“社会”一词很容易被“主体化”,即它会让人错误地联想到社会可以成为一个“公正分配的主体”。但是在哈耶克看来,作为一个形容词的“社会(Social)”,只能用来表现一种“状态(status)”,因此它不可能成为一个“公正的分配者”,由此得出的逻辑结论是:“在不存在分配者的地方,也不可能有分配的公正”(参见《社会公正的返祖现象》)。 然而哈耶克注意到,“社会公正”却是许多知识分子和诉诸民意的政党非常愿意使用的一个字眼。由此就带来一个问题:既然“社会”不可能成为分配的主体,那么“社会公正”由谁说了算?也就是说,公正或不公正的标准由谁来制定?在民主制度下,以“社会公正”的名义实行“公正分配”,往往不过是一些一时把持了权力的利益集团,由于他们代表多数(既不是“社会”,更不是“人民”),因此他们倾向于越过公正行为的法律准则,制定一些非常专断的分配政策。哈耶克认为,一般所谓基于社会公正的分配政策,仔细分析起来,本质上都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夺,基于政治或社会原因,这种剥夺也许有其必要,但绝对不能称之为“社会公正”。因为奠基于公正规则之上的秩序,只会造成个人努力被市场所承认后得到的千差万别的回报,却绝对不会产生“社会公正”。凡是以“社会公正”为名进行的分配,其直接可见的后果不但是对市场过程的扭曲,而且还有福利国家政策下培养出来的一大批丧失了个人责任感的公民,这样的后果,即使仅仅从道德上说,对一个自由社会也是非常不利的(参见《自由企业制度的道德因素》)。因为正如哈耶克所言,符合道德的收入,只能是我们在公平的规则下个人努力和机会的结果,“我们在比较幸运时赚到钱……只能是因为我们同意参与这种游戏。一旦我们同意加入这场游戏,并从其结果中获益,我们就有道德上的义务接受其结果,即使它们转而对我们不利。”在哈耶克看来,唯一能够担当“公正”一词的,只有法律面前的平等。 哈耶克思想中易于让人产生误解的另一点是,由于他极力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反对政府干预,因此他似乎是个18世纪意义上的“自由放任主义者”甚至无政府主义者。不过正如本书中的多篇文章(例如《关于行为规则体系演化过程的笔记》一文)所示,在他看来,文明的进步大大取决于每个人都遵守一定的规则,而这些规则的实施,至少有相当一部分是必须由国家来保证的。他赋予了国家机器以十分重要和明确的任务,而且我认为这是他的思想中最具理想主义的成分。例如在《民主向何处去?》一文中,他便不避自己极力反对的“建构理性主义”之嫌,设计了一个“理想议会模式”——为了保障立法机构的公正和超然,他竟然希望一个人一生只参与一次立法选举。姑不论它是否真能做到公正,人们对这个一次投票之后再也无力左右的机构是否放心,也是大有问题的。但是从这些言论中,我们也可以更清楚地了解他为何不承认自己是“保守主义者”的原因:他在认识社会运行原理上的科学态度(我们不妨细细品味他非常喜欢使用的“原理”和“原则”这类概念),使他无法完全认同于伯克等人为社会成规披上的神秘主义外衣。 但是,从哈耶克的宪政思想中,我们也可以逻辑地推导出另一个极有价值的结论。对一切以强制力为后盾或有垄断倾向的权力都必须加以限制,这本是西方世界一个古老的政治智慧,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早就说过:“把权威赋予人,等于引狼入室,因为欲望具有兽性,纵然最优秀者,一旦大权在握,总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此后自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降,凡是涉及到限制权力的必要性,宪政主义思想家无不以诉诸人类“性恶论”为立论的基础。但是站在哈耶克知识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却不必再单纯以“性恶论”或“权力导致腐败”之类的传统判断来解释限制权力的必要。我们不妨假设“人性本善”,由此使限制权力的必要失去理据。然而根据哈耶克的理论,即使行使权力的人动机十分高尚,由于他无法掌握许多个人根据变动不居的信息分别做出的决定,因而他也难以为目标的重要性等级制定出公认的统一尺度。所以,即使是一心为民造福的权力,其范围也是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从知识利用的角度来理解限制权力的思想,视为哈耶克对传统政治理论做出的一项重要贡献——它使我们可以避开“性恶论”的形而上学观点,把限制权力的必要性建立在有充分经验基础的知识传播原理之上(更详细的介绍请参见我为《致命的自负》所写的译序)。 回想起来,当世界上大多数人都在赞扬国家干预和计划经济时,哈耶克却始终坚持认为,一个自由社会要想保持进步的活力,就必须向着不可预见、无法计划的未知事物开放。正如他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所言,“只有当事先知道自由能够带来的好处时才得到批准的自由,是不能称为自由的”。个人所享有的打破旧模式、创造新事物、建立新规范的自由,才是一个进步社会的标志,“如果我们仅仅认为只有多数人实践的自由才是重要的,我们就会创造出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它将有着一切不自由的特征”(同上)。因此他也是20世纪为捍卫宽容做出最大贡献的思想家。在他看来,建立在限权原则上的民主宪政制度,有着凝聚共同体和保障个人主义的双重价值,它的最大作用在于确立一些“公正的行为规则”,无论是个人还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经济和政治“法人”,都必须平等地处在这些规则的支配之下。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各种不同价值观念的和平共存(参见《自由社会的秩序原理》和《自由国家的宪政》)。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哈耶克所倡导的自由主义,其实是自洛克以来西方人思考如何回应一个多元化世俗社会的继续。如韦伯所说,在这个“除魅的世界”里,不但单一的终极价值已不复存在,各种传统的权威制度也失去了理据,唯一还具有普适性的只有工具主义意义上的理性化。在这样一个世界里,如果仍然希望过上和谐、自由与繁荣的生活,那么除了遵守哈耶克所说的“无目标的抽象规则”之外,已经别无选择。 冯克利 2001年6月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