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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大字实用版)【双色】

書城自編碼: 390744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843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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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专业出版:出版机构专业,法律文本标准,内容准确详实
  编写全面:标准理论阐释,疑难实务解答,立体知识体系
  内容实用:名词解释精准,实用问答释疑,典型案例释法
  便捷易读:大字双色排版,条文要义提示,阅读愉悦便捷
內容簡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为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全书最后附电子法规二维码,作为附录。
  【条文主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法条;【名词解释】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专业术语;【实用问答】结合法律应用等实务性问题,从相关法条规定、官方复函等官方途径中寻找答案,并进行解答;【典型案例】选取最高法、最高检及其他官方发布的案例。
  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什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
  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是否有例外情况?
  质证一般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
  如何区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哪些主体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裁判文书不宜被公布的情况有哪些?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查封、冻结、扣押?
  ……
關於作者: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任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
   第七条 民事案件的审理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调解原则
   第十条 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 民事诉讼的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辩论权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 民事诉讼可以在线进行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变通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管辖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 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管辖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 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 共同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向合议制转换
   第四十四条 审判长
   第四十五条 评议原则
   第四十六条 依法办案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回避情形
   第四十八条 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 回避决定权人
   第五十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诉讼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和解
   第五十四条 诉讼请求、反诉
   第五十五条 共同诉讼
   第五十六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七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公益诉讼
   第五十九条 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 法定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 委托程序
   第六十三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五条 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种类
   第六十七条 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调查证据
   第六十八条 及时举证的义务和逾期举证的后果
   第六十九条 证据收据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七十一条 法庭质证
   第七十二条 公证证明
   第七十三条 书证、物证
   第七十四条 视听资料
   第七十五条 证人作证
   第七十六条 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七条 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九条 鉴定程序启动和鉴定人选任
   第八十条 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八十二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八十三条 勘验程序
   第八十四条 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五条 期间
   第八十六条 期间顺延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回证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
   第八十九条 留置送达
   第九十条 简易送达
   第九十一条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第九十二条 对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三条 对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员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四条 转交送达程序及日期
   第九十五条 公告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的原则
   第九十七条 调解的方式
   第九十八条 协助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协议
   第一百条 调解书
   第一百零一条 不制作调解书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失败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诉中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八条 保全错误补救
   第一百零九条 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先予执行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复议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六条 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查起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答辩状提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权利义务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 管辖权异议、应诉或反诉管辖
   第一百三十一条 告知审判人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院调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 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当事人追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准备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理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开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四十条 庭前准备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诉的合并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第一百四十六条 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撤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法庭笔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宣判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限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止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终结诉讼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生效裁判
   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一条 起诉方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小额诉讼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小额诉讼程序转换、当事人异议权
   第一百七十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状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方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受理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查范围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审裁判
   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定上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二审调解
   第一百八十条 撤回上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二审适用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审裁判效力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适用范围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级及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六条 特别程序转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限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起诉与受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限与判决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 宣告失踪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宣告死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与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撤销
  第四节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管辖与申请
   第一百九十九条 鉴定
   第二百条 代理人、审理与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撤销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百零二条 管辖与申请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告与判决
   第二百零四条 撤销判决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申请与管辖
   第二百零六条 裁定与执行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七条 申请与管辖
   第二百零八条 裁定与执行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申请再审的条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 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止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 再审审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二百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二十一条 检察院的调查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检察员出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支付令申请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受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终结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 适用范围
   第二百三十条 公告及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 停止支付
   第二百三十二条 申报票据权利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示催告判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起诉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根据、管辖
   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异议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外人异议
   第二百三十九条 执行机构、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 委托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执行和解
   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担保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承担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回转
   第二百四十五条 调解书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报告义务
   第二百五十三条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扣留、提取收入
   第二百五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五十六条 查封、扣押财产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 查封财产保管
   第二百五十八条 拍卖、变卖财产
   第二百五十九条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六十条 指定交付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二百六十三条 行为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迟延履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继续履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七条 执行中止的情形
   第二百六十八条 执行终结的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止、终结裁定的效力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本国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国际条约优先
   第二百七十二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二百七十三条 语言文字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中国律师代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 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 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七十七条 书面协议选择管辖
   第二百七十八条 应诉或者反诉管辖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专属管辖
   第二百八十条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法院
   第二百八十一条 涉外管辖优先及例外
   第二百八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驳回起诉
 第二十五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 域外送达的方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域外调查取证
   第二百八十五条 答辩期间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上诉期间
   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理期限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八十八条 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涉外仲裁保全
   第二百九十条 涉外仲裁效力
   第二百九十一条 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二百九十四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途径
   第二百九十五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文字要求
   第二百九十六条 请求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七条 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 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三百条 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三百零一条 外国法院无管辖权
   第三百零二条 中止诉讼
   第三百零三条 复议
   第三百零四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百零五条 法律适用
   第三百零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內容試閱
编辑出版说明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法治社会,人们与其生活的社会发生的所有关系,莫不以法律为纽带和桥梁。人与人之间即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为帮助广大读者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我们组织专业力量精心编写了“法律法规大字实用版系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专业。出版机构专业:成立于1954年的法律出版社,是全国首家法律专业出版机构,有专业的法律编辑队伍和标准的法律文本资源。内容专业:书中的名词解释、实用问答理据权威、精准专业;典型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地方法院发布的经典案例,在实践中起到指引法官“同案同判”的作用,具有很强的参考性。
  2.全面。全书以主体法为编写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囊括了该条的标准理论阐释和疑难实务问题,帮助读者全面构建该条的立体化知识体系。
  3.实用。实用问答模块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解答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读者可按图索骥获取解决实务问题的答案;典型案例模块精选与条文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在书中呈现裁判要旨,读者可按需扫描案例二维码获取案例全文。
  4.易读。采用大字排版、双色印刷,易读不累,清晰疏朗,提升了阅读体验感;波浪线标注条文重点,帮助读者精准捕捉条文要义。书末辅之以关联法规的二维码电子附件,获取方便,阅读便捷。
  书中可能尚存讹误,不当之处,尚祈读者批评指正。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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