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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大学问·实践社会科学系列: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

書城自編碼: 390600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社會學
作者: 黄宗智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59862846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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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大学问·实践社会科学系列”010号图书,丛书主编“超级教授”黄宗智本人著作。
2.本书基本囊括了黄宗智教授在其50多年学术生涯中的重要经验发现和理论概括,如“内卷化”“第三领域”“集权的简约治理”“实用道德主义”等等,作者的这些标志性提法很多已经在中外学术界产生巨大影响,有的(如“内卷”)甚至已成功“出圈”。
3.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研究。来自西方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经验”之间存在着巨大脱节,黄宗智教授和他大力提倡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进路,是近年来社会科学界寻求构建本土性学科理论体系的代表性尝试。该研究进路倡导从中国实际出发,从中国经验提炼中国概念,用中国理论解释中国道路,以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
4.贯穿历史和现实,关注中国向何处去。“小农”是黄宗智教授的看家领域,本书在展现作者深厚的中国农业史和乡村经济研究功力的同时,也涉及法律史和基层治理,深入讨论了历史传统对现代中国的深远影响,思考如何认识中国,探讨未来中国发展走向。
5.一部写给有志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青年学者的书,干货满满。
內容簡介:
一部写给有志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青年学者的书,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研究。
本书收录黄宗智教授有关中国研究的主要理论与方法的代表性论文20余篇,囊括了作者50多年学术生涯的重要经验发现和理论概括。全书内容既涉及明清以来的中国农业史和乡村经济,也涉及明清以来的中国法律史和基层治理。作者深入讨论了历史传统对现代中国的深远影响,并对未来中国的发展提出了一些真知灼见。书中提倡“实践社会科学”的研究进路,主张从中国自身实际出发,检视西方理论的种种局限。作者还结合自己的研究经验,对有志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青年学者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建议。
關於作者:
黄宗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UCLA历史系,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等。
目錄
导论 建立前瞻性的中国实践社会科学/1
第一编 中国经验的悖论性
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33
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82
《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导论/127
第二编 选择与综合西方不同理论传统
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179
社会科学和法学应该模仿自然科学吗?/213
建立前瞻性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从实质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缺点谈起/260
第三编 探寻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
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295
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 ——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331
我们的问题意识:对美国的中国研究的反思/359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现实意义/421
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447
第四编 融合中西方的学术
中西法律如何融合? ——道德、权利与实用/489
中国古今的民、刑事正义体系——全球视野下的中华法系/522
怎样推进中国农产品纵向一体化物流体系的发展?——美国、中国和“东亚模式”的比较/579
第五编 进一步的前瞻性探索
重新思考“第三领域”:中国古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609
探寻中国长远的发展道路:从承包与合同的区别谈起/655
国家—市场—社会:关于中西国力现代化路径不同的思考/689
“小农经济理论”与“内卷化”及“去内卷化”/727 
附录
从二元对立到二元合一:建立新型的实践政治经济学/759
代后记 实践理论与中国研究:法学与社会科学/804
內容試閱
编者按:最近十年,中国社会科学领域出现了明显的本土化和历史化转向。在由《文史哲》杂志与《中华读书报》联合开展的2022年度“中国人文学术十大热点”评选结果中,黄宗智教授“倡导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社会科学”位列其中。以下节选的,是黄宗智教授新作《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一书“导论”的部分内容。

导论 建立前瞻性的中国实践社会科学(节选)

本书从笔者近三十年来最主要的理论—方法著作中精选了21篇论文,分为不同主题的六编。它们足可代表笔者60年学术研究生涯中的主要经验发现,以及基本方法—理论概括。
一、中国经验的悖论性
本编开篇是开启笔者理论—方法思考的《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此文是笔者在完成最早的关于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经济的两本专著之后的后续思考。由于认识到中国经验实际与现有几乎全部主要社会科学理论相悖,提出中国研究必须摆脱现有主要理论的框框和局限,从历史经验实际出发来认识中国和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也就是说,要将一般的认识路径颠倒过来,不是从现有理论出发去认识中国实际,而是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将现有理论当作问题而不是答案,通过与现有理论对话并对其进行修改、推进和重构来建立符合中国经验的概括。不然,将陷于诸多源自某种理论性错误预期的无谓争执。
此文发表于1991年。当时,中国研究的主要分歧是美国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中国改革之前的(经过一定程度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孰是孰非。两者一方认为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验乃是普适的经验,另一方则坚决批评伴随资本主义而来的阶级矛盾和帝国主义。两者固然壁垒分明,但仍然有一定的共识,尤其是认为市场经济必定会导致资本主义的兴起/发展,这主要是伴随工业化而来的规模经济效益。正是两者之间的这一基本共识突出了中国经验的悖论性。十四世纪以来长江三角洲大规模从水稻生产转入棉花—纱—布的生产,后者每亩需工180天,相对前者的10天扩大了18倍,但只给予农户数倍的收入。那是“没有(劳动生产率的)发展的总产出增长”,也是“没有发展的商品化”和“过密型/内卷型商品化”,并且只导致畸形的城乡单向贸易(仅有乡村输出优质产品给城镇,较少逆向的交易)。由于单位土地价格(地租和地价)伴随内卷型农业而上升,完全消灭了之前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农业雏形——那是因为小农户使用廉价的家庭辅助性劳动力来协助生产(笔者称之为农业生产的“家庭化”),使经营式农场无法与之竞争。以上现象都是与两大主流理论预期相悖的中国实际。
当时,此文在国内引起比较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包括几大主要学刊(《史学理论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国史研究》)所组织的围绕此文和笔者《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与《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两书的学术会议和多篇专题讨论。如今回顾,此文所指出的中美在理论上的分歧,与其在分歧之中仍然存在的共识,以及其所引发的“规范认识危机”仍然在主宰着中国研究;其不同不过在于,1990年之前的分歧和共识在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后的今天,已经不再是西方学术和大部分中国学术间的分歧,而是广泛存在于中国国内在改革期间兴起的学术间的分歧,也仍然是新古典自由主义和经典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分歧。两者间的前提共识,尤其是规模化生产必将替代小农户生产,仍然是与中国实际相悖的。我们需要直面这样的悖论。
本编第二篇文章一方面延续了上一篇文章的思路,探讨的问题仍是为何与如何建立比西方两大主要理论更符合中国实际的概括,但加上了几个前文所没有的维度。它是“悖论”文16年之后的著作,当时笔者已经完成1990年开始做的从法律诉讼档案出发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及其近现代演变,试图从法律的实际运作(“实践”)出发来认识和概括中国法律传统的两本专著。其与之前的《华北》和《长江》的不同,既是由于题目(法律)本身的影响,也是由于受到新理论潮流后现代主义的影响,集中考虑到之前的社会经济史研究所没有的重要维度——法律的“表达”(或“话语”)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关联。
同时,由于中国法律话语/表达与西方十分不同,笔者认识到,两者在思维习惯方面也带有深层的不同——一个比较注重逻辑上的一致性(“形式主义”逻辑的思维),并因此具有比较强烈地将其理论推向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习惯(下面还要讨论);另一个则相反地强烈倾向二元互动合一的思维(在法律方面,特别是长时期的道德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二元并重)笔者将其称作“实用道德主义”。这种二元互动合一的思维,与西方的二元对立思维习惯形成鲜明的对照。
由此,笔者认识到,中西方的不同不仅是经验实际和理论概括方面的不同,更是话语和实践之间关系的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做的不仅是认识到中国实际与西方理论间的“悖论”,更要认识到两者在表达和思维习惯上的不同。要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概括,不仅要照顾到双方经验实际之间的不同,更要照顾到双方表达方面的不同。不仅要认识到二者在话语和运作两维任何单一维之间的不同,更要认识到两者在对待两维之间如何相互关联的不同。
中国长期习惯于两者的互动合一,西方理论思维则多侧重依赖演绎逻辑来达到逻辑上的统一,使其理论成为单一面化的建构,甚至是不符合实际的理想化建构。它不仅对待中国如此,对待西方自身的历史经验也如此。因此我们不仅要照顾到中国实际与西方理论间的背离和差异,更要考虑到西方的理论概括与其自身的实际和实践间的差异和不同。这个问题已经成为笔者之后长期探索的一个重点。
由于该文是笔者为国内青年学子开设的“中国的社会、经济与法律:历史与理论”课程(从2005年开始一直持续至今)所写的总结性介绍,在表达的层面上更直白简约,并加上了一些有关学界动态的比较实用的具体说明和细节,也许要比一般的学术论文更简约易懂。笔者后来将其纳入2007年出版的第一本理论—方法书《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作为代结论。它足可代表和总结笔者当时对于如何处理理论与经验实际之间关联的总体性思考。当然,也是对之前“规范认识危机”一文的推进和更新。
本编最后一篇文章是笔者2015年出版的第二本方法—理论书《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的导论。以上总结前两篇文章的重点在于中国的经验证据和西方的理论概括之相悖。《实践与理论》中包含了之前中国经验与西方理论相悖的内涵,但同时也明确地聚焦于实践与表达之间的相互作用。这是一个受到布迪厄实践理论影响的概念,即用“实践”来超越西方理论界普遍倾向主观与客观、普适与特殊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将其看作二元互动的领域。譬如,“实践”既带有客观的阶级“习性”的一面,也带有临时、紧迫的主观抉择的一面。又譬如,“资本”同样既带有物质的一面,也带有主观“象征(资本)”的一面,两者可以相互转换。这些是超越主观和客观、能动和结构、物质和象征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思维的重要洞见。
但与布迪厄不同,笔者关注的不仅是横切面中的实践与理论的关联,更是纵向的长时段历史演变中两者既背离又合一的关联。这是布迪厄理论中所没有的维度。笔者聚焦于此的原因,是新近完成三卷本中国法律体系的研究专著。正是在高度道德化的理念和实用性的法律实施(实践)的长期共存和互动中,形成了中国正义体系演变的基本动力,也组成了其“实用道德主义”的核心,即其“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一回事,但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的特征。这不仅是中华法系长期以来的基本特征(和西方现代形式主义法律传统十分不同),更是中国传统思维的一个基本特征。
此文所采用的论析方法是通过中国实践的经验证据,与韦伯的形式主义理论、布迪厄的“实践”理论及康德的“实践理性”理论等之间的来回对话,来澄清笔者所形成的“实践历史”“表达与实践”“实用道德主义”等主要研究进路和概括。一方面,它是之前中国经验与西方理论之间的“悖论”概括的延伸;另一方面,该文后来成为笔者迄今六七年中的一些进一步思考的主要出发点,尤其是从主要是回顾性的“悖论”文章进入对现实的关怀和研究。它伴随笔者近15年从主要为英语读者写作转为主要为国内读者写作,从对中国现实的“想而不写”到积极关怀,更进入对关乎中国未来发展的前瞻性问题的探索。
二、选择与综合西方不同理论传统
上一编的三篇文章是以与西方理论对话为给定前提的。笔者从自身的阅读和学习经验(从35岁开始认真关注西方理论)中逐步形成的进路是,我们必须掌握西方不同的主要理论传统。其原因,首先是通过它们之间的争论或相互批评来推进并深化自己对各理论传统的认识;同时,借助西方不同理论关于中国的洞见来推进自己关于中国的悖论经验和实践的概括,目的是创建最符合中国实际和最强有力的理论概括。本编聚焦笔者带着以上目的学习西方理论的一些经验和思考,包括对各大理论传统,从其是否具有对中国的实际洞见的角度来进行论析。笔者将此项工程称作“选择与综合西方不同理论传统来认识中国”,对西方不同理论进行有选择的取舍和重构。
笔者自始便多聚焦于新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大理论和意识形态,以及比较“另类的”实质主义理论,尤其是“小农经济理论”。在后现代主义理论兴起之前,它们堪称西方三大主要学术理论传统。在笔者1990年从农村社会经济转入法学研究之后,则更多关注后现代主义的“话语”理论,并同时将自己所较多借助的“实质主义”理论推广到笔者认为与其具有高度亲和性的实用主义和实践主义理论。笔者一直以来的做法是将各家各派理论都视作问题而不是答案,用关于中国的经验证据来对其做出取舍、修改、推进和重构。
本编第一篇文章发表于1998年,此文是笔者经过二十多年的积极学习和使用理论之后的回顾和反思。文章首先说明,理论绝对不是给定真理而仅是可用资源,使用理论的最好方法是按照经验证据来对其做出取舍,并且绝不限于单一理论传统,而是借助所有可用理论资源来形成关于给定题目或相关经验证据的最符合实际和最强有力的概括。本文回顾自己对新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以及实质主义理论的使用之外,还突出后现代主义理论的贡献及其偏颇。文章同时指出,我们需要避免、防御学术界四大常见的理论运用陷阱:不加批判地盲目使用、意识形态化地使用(为的是权力和控制而不是求真)、出于某种感情因素(如民族感情或西方VS. 中国中心主义感情)地运用,或功利性的赶时髦地理论运用。其中关键在于真诚的求真学术动机——尤其重要的是对中国现在和未来的诚挚关心。
本编第二篇文章《社会科学和法学应该模仿自然科学吗?》(与高原合写),是对西方社会科学理论所普遍显示的“科学主义”偏颇的论析,说明社会科学理论大多试图模仿18世纪牛顿力学所追求的普适和绝对真实理论(可以在实验室证实的理论)。但是,两者的研究对象——人间世界和自然世界是不同的。人是具有意志、感情、理念的实体,不可等同于简单的一对一的可以在实验室中重复的牛顿物理世界。虽然这是明显和基本的道理,但社会科学迄今仍然带有追求普适科学规律的强烈冲动。然而,实际上,即便是物理学,如今也已经从简单的牛顿力学转入充满不确定性、相对性的量子力学的认识。但是,今天的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和法学,仍然坚决追求普适真理和规律。譬如,形式主义法学,特别是美国的“古典正统”法学,仍然坚决将法学设定为类似于欧几里得几何学那样,从几个设定的基本公理(axioms)出发,然后演绎出一系列普适的定理(theorems),坚决要求采用同样的形式化推理来设置、论析人间世界的法律。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及法学的“个人权利”这两大被设定的前提性公理,相对实际而言,也明显是比较片面化和理想化的建构,但它们迄今仍然主宰着“主流”经济学和法学。
在方法层面上,笔者特别指出,除了传统的演绎和归纳这两大科学方法,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实用主义理论鼻祖皮尔士(Charles Sanders Peirce)所提出的合理推测方法(abduction,区别于演绎[deduction]和归纳[induction])。它是如今医学诊断中常用的方法,既不同于归纳也不同于演绎,而是在有限的经验证据之上,逐步做出合理推测,逐步排除错误的推测,最后得出最终的诊断。对社会科学来说,它其实比传统的(形式主义的)演绎和(经验主义的)归纳更为适用。其实,灵活的、有限定经验边界的结合演绎、归纳和合理推测的研究方法,要远比简单地主要依赖演绎逻辑的形式主义论析更强有力,更可能得出符合经验实际的概括。
这里,有的读者可能会联想到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K. Merton)所提出的学术理念——“中层理论”,即有限定经验范围的可资论证的,区别于宏大的不可论证的(只会导致众多无谓争论的)普适理论。笔者认同默顿的这部分思路,但并不认同其意图凭借中层概念的堆积来达到全面的普适理论的追求。
正因为如此,如果能够恰当地界定适用范围,有的理论家确实能够通过对几个关键要素的论析来得出充满启发、带有解释力的局部性理论。笔者在这里以经济史理论界的瑞格里(E. Anthony Wrigley)、博塞拉普(Ester Boserup)和恰亚诺夫(A. V. Chayanov)为实例,指出他们的理论对认识中国历史实际的有力洞见,以及他们和更高度科学主义化和意识形态化,主要追求普适理论的理论家们(如经济学家舒尔茨[Theodore Schultz]、科斯[Ronald H. Coase]、诺斯[Douglass North]等)之间的不同。量化研究也是同理,需要在限定经验范围之内,通过新鲜的资料和洞察才能做出重要的贡献——此点可以用新近的皮凯蒂(Thomas Piketty)借助历时性(而不是横切面)的经验证据来推进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历史演变的研究为例来说明。
以上总结可以视作笔者个人所追求的理论和方法。它的出发点是承认人间世界与物理世界的不同,承认追求牛顿物理学的普适理论之不适用于社会科学,要求能够考虑到人间世界复杂性的有限定适用范围的、更符合经验实际的局部理论的追求。我们对待普适化的形式主义理论的态度,应该是排除其不符合实际的简单化、片面化、绝对化和理想化的一对一的因果规律的追求,在有经验边界的范围内,符合实际地追求合理的推测,据此做到最可能最贴切地符合真实的概括。说到底,形式主义经济学和法学都做出过有用的研究,但我们需要抛开其追求普适规律野心的意识形态化一面,才能够认识到其可能符合真实世界的实质性贡献。这是笔者对待所有理论的一贯态度。
本编最后一篇文章《建立前瞻性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从实质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缺点谈起》,是笔者就迄今对社会科学界影响最大的四大理论传统(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实质主义、后现代主义)的综合性论析,集中于笔者(开设了15年的)理论入门课程所挑选的示范性著作,分别点出各个传统对中国历史实际至为关键的洞见和偏颇。此文既明确指出经典新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关键性的洞悉,也指出其对市场经济的片面化和理想化表达的偏颇。同时,既指出经典马克思主义对西方资本主义丑恶面的洞察,又指出其与新自由主义一样过度普适化、片面化和意识形态化的偏颇。我们需要认识到它们的局限和偏颇,才能真正认识到其不可或缺的洞见。至于后现代主义,它为我们提供了对前两者共有的科学主义、现代主义及西方中心主义偏颇的有力批评,指出它们对历史实际的虚构和片面化,突出了对话语虚构的认识和关键性。但同时,本文也指出了后现代主义理论自身严重偏向较极端的特殊主义,完全拒绝现代主义,拒绝真实(实际)存在的偏颇。最后是实质主义/实践主义/实用主义。与其他三大理论不同,它更重视真实世界及其经验证据和实际运作,在认识论层面上更倾向于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片面化、普适化的理论前提“公理”出发。但其缺点是容易局限于回顾性的经验证据和实践,缺乏更为明确的前瞻性。因此,笔者特别突出需要为其添加前瞻性的道德理念。笔者所谓“前瞻性的道德理念”指的是扎根于世界各大文明传统的不同的崇高理念,而不是像经典新自由主义那样被虚构为普适的、科学的、排他性的“绝对真理”。尽管笔者认为道德价值的选择具有相对性,但笔者提倡的是:主导中国的崇高理念是来自中国文明和中国革命传统的道德价值,而不是要像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那样将其自身的价值观虚构为绝对真实的、科学的、无可辩驳的普适真理。
以上是笔者目前对现有主要理论的基本认识。这当然还是个在逐步形成和探索中的阶段性总结。正因为如此,不带有普适和绝对真实的意图,而仅仅是一个根据笔者数十年在几个有限领域的经验研究积累和认识中所得出的对目前的主要理论传统的判断、选择和综合,故不应看作笔者所要提倡的绝对真理或科学公理。
三、探寻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
以上两编已经说明,笔者追求的是符合中国悖论实际的理论概括。上面我们已经看到,笔者关于农村社会经济史的两卷专著中所形成的“内卷化”,以及关于法律体系的三卷专著中所形成的“实用道德主义”这两大概括,都突出其与西方经典理论及其预期的不同。本编纳入编者其他几篇比较重要的关于中国实际的新概括。
本编第一篇文章中的“集权的简约治理”,是笔者沿着两套专著的经验发现进入与其相关领域的经验证据之后得出的概括,追求的是符合中国实际的、迥异于西方理论的概括。首先,19和20世纪关于基层治理实际的档案资料证明,中国的基层治理具有和西方,特别是现代西方,十分不同的特征。中国中央的皇权固然高度集中,与西方古代的封建制度和现代的民主化体系都很不一样,但其基层治理却相对十分简约,无论相对西方的封建制度还是现代官僚体系都十分不同。国家高度依赖基层不带薪酬的准官员。这些不带薪酬的准官员由社区推荐和官府认可,而且基本听其自主运作,在调换人员或发生争执的情况下上级官府才会介入。即便是县政府衙门内部,采用的也是这样的半正式治理模式。正如历史社会学家迈克尔·曼(Michael Mann)所指出的那样:与现代西方官僚体系相比,这无疑是一个既高度中央集权又十分简约的基层治理体系,与西方相对低度的中央集权和相对高度的基层渗透力的体系形成了鲜明对照。
这一制度的形成无疑和中国高密度人口和内卷化农业相关:在相对低的田赋收入的情况下(大约相当于农业总产出的2%—4%,相对西方封建制度下的10%和现代政府的更高税收比),政府只可能支撑较简约的基层治理人员和机构,因此高度依赖半正式的不带薪人员。同时,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体系也要求尽可能简约的官僚制度,因为每多隔一层便会加重官员对皇权体系的离心威胁。这样一个晚清治理体系,直接影响到20世纪中国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型式。这是一个迥异于西方传统治理模式及具有其现代化模式的中国特征。
这个体系的根源部分可以追溯到中国长时期的儒法合一传统。前者要求社区和家族尽可能自治,自我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后者则更倾向于高度正式化的国家法律和司法机构。同时,其特征也可见于今天的中国,尤其是在基层的治理方面,同样与西方高基层渗透力的科层制体系很不一样。
本编第二篇文章处理的问题,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笔者提出的中国的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异同。中国国内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理解,主要是将其等同于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之后兴起的“市民社会”理论。归根到底,是将“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两者都视作自由民主主义政治体系兴起的源头。
但是,正如哈贝马斯自己所指出的,我们需要区别他提出的17世纪后期和18世纪兴起的与国家(政府)对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与其后由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两大演变过程所形成的处于两者之间的“公共领域”。前者指的是伴随主要在英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兴起的,与国家形成二元对立的公共领域,那是伴随资产阶级为了从国家和贵族争得更多营利权利而兴起的公共领域,也是伴随古典自由民主主义而来的历史现象;后者则不是,它实际上是之后形成的属于前者的“结构型转型”(该书主标题是“公共领域的结构型转型”),是国家和社会互动的中间地带所呈现的公共领域。

编者按:黄宗智教授在其50多年学术生涯中有许多重要的经验发现和理论概括,如“内卷化”“第三领域”“集权的简约治理”“实用道德主义”等等,作者的这些标志性提法很多已经在中外学术界产生巨大影响。以下分享的是黄教授被广泛引用的长文《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的部分内容,作者在文中率先提出了“集权的简约治理”这一概念。

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节选)

集权的简约治理
韦伯在他的两个理想政府类型“世袭主义君主制”和“科层制”(“官僚制”)之间做了重要的区分。前者以一个把国家当作统治者个人领地的世袭君主制度为特色;后者以一个非人格化的、带薪官僚阶层行使专业职能的现代政府为特色。但是,当他讨论帝制时期中国的历史时,认识到实际和他提出的用以阐明理论联系的两个理想模型不同,因此颇具洞见地使用了“世袭主义(君主制)的官僚制”(patrimonial bureaucracy)的概念,而不是简单地使用两个模型中的一个或另一个去进行描述。正如我在另文提及的那样,韦伯的建议可以理解为一个既矛盾又统一的框架——一个是“世袭主义的君主制度”同时又是科层制化的“官僚制度”的体系,我的建议则是将二者看作在单一悖论体系中相互依存的两个部分。
然而无论如何,韦伯的理论框架对厘清中华帝国治理的两个重要特征很有说服力:(1)尽管在理论上皇帝有世袭权力,但是实际上他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官僚体系来确保自身统治的稳定性,并赖以抗衡世袭制统治的分裂倾向(导向独立的地方世袭领地);(2)虽然韦伯本人并没有清楚地表达出这一点,官僚制尽管具有自我复杂化和延伸的倾向,但是世袭制的统治明显限定了政府机构必须尽可能地保持简约;否则的话,地方官员和皇帝本人将会被过多的中间阶层隔开,由此威胁到赖以编织这个体系的官员对皇帝的个人忠诚度,促使地方(世袭制)统治的分权倾向压倒官僚制的中央集权。(“世袭主义的官僚制”作为“世袭主义君主制”和“官僚制”两个概念的融合,其实证伪了韦伯本人从前现代的、前官僚化的国家变化到现代的、官僚化的、理性国家的直线理论体系。)
但是韦伯的概念并没有考虑到作为本章中心议题的半正式治理。无论是他的理想化治理模型,还是关于中国历史实际的“世袭主义的官僚制”概念,最终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和功能上。这是从国家和社会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概念出发的思路。沿袭这样的思路,治理问题就会变得局限在民间社会对立的政府正规机构。
这样的概念框架,在官方治理之外,能够考虑到中国非正式的士绅精英和宗族扮演的角色,就像韦伯本人所考虑的那样。这也是过去中国研究关注比较多的课题。但是这样的概括并不能涵盖作为本章上述讨论核心的半正式乡保、乡地、村长和“非法官员”。其实,它也不能涵盖瞿同祖所突出的“非正式”“幕友”,也不能涵盖与政府协作,在公共事务和地方治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晚清和民国时代的士绅以及商人精英。新式的商会特别能说明问题:它们是由政府(在1904年)提倡建立并受其管束的,但同时代表“私人领域”(private)个体商人的利益,并逐渐承担了很多政府职能,例如维持新式的市政服务,建立公共安全机构和调解纠纷。
在韦伯之后,曼(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中央集权化的程度(相对于其他与之抗衡的权力),他称之为“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政府深入社会的程度,他称之为“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由此,考虑到政府权力在行政、立法、司法三个部门间的分立,这些部门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市民社会的权力,我们可以说当今美国政府的专制权力程度比较低,但是它的基层渗透权力程度却非常高(无论在其税务局权力、警察或联邦调查局在追捕逃犯时的触角,还是战争动员中,都可以见到)。与此不同,考虑到以皇帝个人名义代表的中央权威,中华帝国的专制权力程度很高;但是,考虑到官僚机构仅仅能延伸到在19世纪人均负责管理25万人的县令一级,它的基层渗透权力的程度很低。低度基层渗透权力和高度专制权力的矛盾结合,是思考中华帝国政府及其和当今美国政府不同之处的一个有效路径。
曼的见解在王业键对中华帝国土地税的研究那里得到很好的支持。尽管清政府高度集权,王业键的研究证明,土地税(田赋、附加和耗羡)收入相对于农业总产出只占很小的一个比例:在18、19世纪,税入仅仅占到产出的2%—4%。相比较而言,明治时代的日本和欧洲封建国家(更不用说现代国家)的税入则占到产出的10%,甚至更多。税收当然是衡量政府基层渗透权力机构和影响力的一个很好的标志。晚期帝国政府获取的农业产出的低比例税收证明了这个政府相对薄弱的基层渗透权力。当然,这也表明了有限的财政收入对官僚体系规模的限制。
但是尽管有上述见地,和韦伯的分析一样,曼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仍然局限于和市民社会的民间权力并置对立的政府正式机构。他不能说明作为我们讨论焦点的半正式治理。换句话说,曼的专制权力和基层渗透权力间的区分,不能把握发生在政府官方和民间社会的中间领域内的治理方法。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提出了存在于国家、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概念,突出这二者之间重叠和合作的治理领域。在民法体系内,第三领域存在于以依法判决为主的官方法庭体系和以妥协为主的民间社会调解机制之间。向衙门正式提起控诉通常并不意味着社会调解的终结,反而是刺激了更多的调解努力。同时,知县对诉状、辩词和各种呈禀的批词,作为知县初步意见的明示,会对社会调解起一定作用。法庭体系则几乎没有例外地认可庭外调解的结果,其背后的理论是庭外居中调解有助于把纠纷双方的敌意最小化,避免纠纷恶化或重现。
同样,处在官方政府机构县衙门和民间社会调解机制之间的乡保也体现了清代治理中的“第三领域”。乡保在国家与社会间的灰色领域内运作,同时向知县和提名他的地方社区负责。我们在上面也已经看到20世纪的村长,甚至帝制时期的县衙门房长,也拥有共同的特性。这些特性也可见于20世纪扮演公共服务和政府角色的士绅和商人精英。20世纪的乡村教育同样并不简单属于社会或国家,而是二者合作的结果。
我提出“第三领域”概念的目的并不是要否定“国家”(譬如,正式的官僚机构)和“社会”(譬如,自然村庄)领域的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当然也不是要继续沉溺于国家、社会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建构之中,而是要超越那样的建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清代治理涵盖了二者之间的一个巨大领域。在这一领域内,二者相互重叠,协力运作。
但是,我的“第三领域”概念虽然突出了中间区域的存在,显示出其中准官员的身份,但它没有很好地把握这个领域中的简约治理方法。帝国的官僚体系本来可以选择全面官僚化和各部门职能专业化,以及与之相连的形式化文书工作。这样的话,会是一种繁密的“官僚政治”进路。然而,帝国政府相反选择了接近简易做法的一端,它坚持使用准官员而不是带薪的正式官员,除非发生纠纷和控诉,尽可能不介入此“第三领域”。仅当只有介入才能保障这一广泛领域内的治理能连续和平稳运作时,政府才会介入。
为了把握这一治理进路和政府的整体组织,我在这里提出了“集权的简约治理”概念。之所以是中央“集权”,是因为帝国以皇帝个人名义声称拥有绝对(世袭)的权力。行政权威并没分割于相对独立的政府各部门,也没有为政府和市民社会所共享,而是聚集在中央。
这样一种中央集权制要求一个简约的正式官僚机构。尽管帝国政府有一个宏大的彻底控制社会的设想,特别是它的十进制户籍管理组织——里甲、保甲制度。然而事实上,世袭主义制的逻辑要求政府机构保持最少数量的科层,以免切断整个体系倚为纽带的个人忠诚,造成地方性的世袭分割。当然,从一个长时期过密化小农经济中抽取的有限赋税也是对官僚机构充分科层制化的另一个限制,恰巧契合了清政府减少国家强加于社会的负担的愿望。由此,清政府规定将每个县的胥吏和衙役人数分别控制在几十个之内,试图将地方知县下的吏役控制在最低限度上,并且朝廷许诺了“盛世滋丁,永不加赋”。
这样一个简约的正式官僚机构继而导致了对通过准官员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治理的半正式的简约行政方法的依赖。正因为正式机构结束在县一级,县以下的行政必须依赖准官员来完成。对准官员和社会调解机制的依赖,要求正式官僚体系只在纠纷或申诉中介入。
当然,这一“集权的简约治理”概念在某一层次上会使人联想起韦伯的“世袭主义的官僚制”和曼的“高专制权力—低基层渗透权力”。但与它们的不同在于,这个概念不仅试图把握政府正式组织的性质,而且试图把握政府行政的实践;它不仅试图指出政府正式机构的组织方式,而且试图阐明在官方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的灰色领域内运作的半正式行政实践。

——摘自黄宗智著《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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