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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行政裁量教科书&实践指南:
★回应现实案例,建构系统而成熟的行政裁量理论体系
★切合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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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现代社会,裁量已成为行政法的最核心部分。很大程度上讲,行政的生命在于裁量,行政法的中心任务就在于通过法治的方式有效解决行政裁量的问题。然而,如何在保持行政裁量灵活多变的风格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又能够采取有效的治理方案防止裁量权的恣意和滥用,堪称行政法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无疑,实现行政法对裁量问题的有效治理,必定是一项十分宏大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值得行政法学去认真而理性对待的重大课题。
本书从分析行政裁量与法治的关系入手,以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围绕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选择,以及作为行政裁量法治化治理模式的四个环节即“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实体上的利益衡量”“过程中的利益沟通”“对裁量的司法制衡”展开研究,旨在通过科学创建行政裁量的法治化治理框架及其运行规则体系,勉力构建系统而成熟的行政裁量理论体系,探求切合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行政裁量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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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周佑勇,法学博士、教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历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处处长,东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副司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研究生院院长。主持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300余篇。出版《行政法原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行政裁量基准研究》《行政不作为判解》《中国式民主及其法治保障》《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制度平台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工程法学》《行政规范研究》《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等著作。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获首届钱端升法学成果奖、第八届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重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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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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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行政裁量及其治理模式
一、域外行政裁量理论之考察
二、我国对行政裁量的研究状况
三、行政裁量的理论界定
四、行政裁量的法治逻辑
五、英美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
六、行政裁量的中国治理模式选择与构建
第二章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
一、裁量基准在中国的本土实践及研究课题
二、裁量基准的法律性质
三、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基础
四、裁量基准的效力界定
五、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
第三章实体上的利益衡量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及其一般原则
二、裁量的情节与适用
三、惯例、公共政策与利益衡量
四、个人社会资本的影响
第四章过程中的利益沟通
一、利益沟通的价值及其一般原则
二、参与、听证和公开:利益沟通的一般方式
三、构建新型的实质性利益沟通方式
四、和解的引入
第五章对裁量的司法制衡
一、司法制衡的必要性及其策略调整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准与路径
三、作为司法审查标准客观化的法律原则
四、司法审查中的“滥用职权”标准
五、司法审查中的“明显不当”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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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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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说明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转眼之间,本书自2008年初版至今已15年。
这15年间,我国依法行政全面推进,行政法治建设快速发展,裁量权规范化程度不断深入。200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专门强调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要求“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2009年,广州市、湖南省人民政府分别出台《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在全国率先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统一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随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以规章或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都发布了关于规范裁量权的办法、规定或指导意见,并以此指导各地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在党中央决策部署层面,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一重大决策部署,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专门、系统的规定,为深入推进行政裁量权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重要指引。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在国家立法层面,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首次将行政裁量基准纳入国家法律的规定中,极大推进了我国裁量基准法治化进程。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以“明显不当”代替“显失公正”一词,将其增列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裁量审查标准,并在审查范围上明显超越了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范围,而扩展到了所有可诉类型的行政行为,由此形成了“明显不当”与“滥用职权”相并列的两项独立的行政裁量审查标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对这两项审查标准加以区分并准确适用,以保证各项审查标准之间的独立性、严整性和客观性,也就成为了司法适用过程中所需解决的难题。
为积极回应行政裁量法治实践的发展及其引发的新问题,进一步深化相关理论研究,本书有必要作一次全面的修改完善。当然,这15年间,笔者从未放弃过对行政裁量问题的研究。尤其是聚焦裁量基准的体系化构建,出版了《行政裁量基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一书;围绕裁量权司法审查的研究,发表了《司法审查中的滥用职权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观察对象》(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司法审查中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标准》(载《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等论文。以这些研究为基础,笔者重点修订了本书中关于“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和“对裁量的司法制衡”这两个部分,对其内容进行了重新改写。此外,结合近年来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对书中其他问题亦作出了修改,譬如裁量“一元论”抑或“二元论”、裁量治理模式选择、功能主义的范式、和解制度构建等。同时,更新了一些资料,对语言文字也作了推敲,尽可能表达更精准一些。
在本书初版的写作过程中,时为我的博士研究生的伍劲松、邓小兵、尹建国、钟芳等提供了多方面的协作和帮助。在此次修订过程中,尚海龙、熊樟林、刘启川、周乐军、钱卿、史艳丽等阅读了本书修订稿,提出了诸多细致入微的意见和建议。还有许多刊物杂志的编辑及学界同仁也提出过很多宝贵意见,均已不同程度地吸收在本书的修订之中。法律出版社的王珊编辑对本书的出版作出了精心策划。在此一并表示由衷感谢。
周佑勇
2023年3月于北京大有庄
序言
在现代社会,裁量已成为行政法的最核心部分。它作为公共行政的典型特征,完全渗透到了行政法领域的每一个角落。很大程度上讲,行政的生命在于裁量,行政法的中心任务就在于通过法治的方式有效解决行政裁量问题。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法,而行政法学则是专门探究行政裁量权的艺术和事业。然而,行政裁量问题是如此复杂广泛而又令人揣摩不定,如何在保持行政裁量灵活多变的风格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又能够采取有效的治理方案防止裁量权的恣意和滥用,堪称行政法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无疑,实现行政法对裁量问题的有效治理,必定是一项十分宏大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值得行政法学去认真而理性对待的重大课题。
本书从分析行政裁量与法治的关系入手,以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围绕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选择,以及作为行政裁量法治化治理模式的四个环节即“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实体上的利益衡量”“过程中的利益沟通”“对裁量的司法制衡”展开研究,旨在通过科学创建行政裁量的法治化治理框架及其运行规则体系,勉力构建系统而成熟的行政裁量理论体系,探求切合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行政裁量治理方案。
一,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考察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其关于解决行政裁量问题的治理模式已从传统主流的规范主义控权模式拓展到功能主义的建构模式。在我国,着眼于全球化的视野和我国当下社会变革的要求以及未来法治发展的趋势,应当着力倡导一种以“原则”为取向的功能主义建构模式,即在法定、均衡和正当等行政法原则的统制之下,通过行政规则、利益衡量、意志沟通和司法审查等功能因素的有效发挥达到行政裁量的最佳建构,以实现行政裁量的法治化治理。
二,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现代法治背景下,伴随着行政裁量治理转型而大量涌现的裁量基准,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行政法现象,也是近年来在我国基层执法实践中自发生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制度。作为一种执法实践创新,行政裁量基准植根于中国本土实践,凝聚了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和智慧,并“自下而上”、迅速成为中国法治推进中最具价值和生命力的一种新型裁量治理模式。考察各地推行的裁量基准实践,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兼具“行政自制”和“规则之治”的双重品质,应当定位为一种裁量性的行政自制规范,或者说是一种自制型的裁量性行政规范,旨在通过设定一种规则化的裁量权行使标准,来加强对裁量权的自我拘束,确保裁量权行使的统一性、平等性和适当性。就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而言,这种规则治理的正当性基础直接源于限制性授权理论的发展,是一种合宪性机制。然而,严格规则之下无裁量。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化”的“行政自制”,亦存在固有的内在局限性,必须通过对其效力范围及制度边界的合理界定来保证其正当性的实现。在效力界定上,裁量基准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也具有一定的对外效力;但是,只要说明正当的理由,执法机关仍可以逸脱裁量基准的边界,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以实现个案正义。在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利益衡量、程序设计等制度构建中,必须充分把握三个方面的制度平衡,即在羁束与裁量之间的平衡、在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平衡以及自制与他制之间的平衡。
三,实体上的利益衡量。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基本的法解释方法论,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行政法领域之中,并构成了行政裁量的核心内涵。行政裁量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衡量的过程,它通过对裁量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不同利益的博弈、协调和权衡,来实现各利益之间共同“最大化”,并最终达成其实体内容的“均衡合理”。为实现这一目标,行政裁量中的利益衡量必须以具体案件的事实情节为基础,充分而全面地考虑具体个案中可能会影响裁量结论的种种法定事实情节与酌定事实情节,而不能脱离具体的情节去抽象和泛泛地空谈所谓的公平与正义。同时,行政裁量中的利益衡量侧重于追求“事情的本质”,但这绝不意味着裁量主体可以忽视“既存法规及法律”,而仅凭纯粹的“自由心证”得出最终的结论。现代法治虽然允许行政主体在裁量过程中,尽可能地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但依然强调行政活动应在“立法框架”内进行,行政裁量的利益衡量必须是在充分考虑立法规范、行政惯例、公共政策等规范因素基础上的“缘法之治”。因此,这里所倡导的是一种均衡性的利益衡量理论,它通过对裁量过程中所涉及的事实情节、法律规范、行政惯例、公共政策等各种实体影响因素的全面考察和权衡,来实现对行政裁量实体内容的最佳建构。
四,过程中的利益沟通。利益均衡需要通过利益沟通的过程来实现。沟通是协调利益关系、统一不同利益、保护各种合法利益以达致利益均衡的有效途径。在行政裁量中引入利益沟通机制,对解决行政裁量滥用带来的公正与效率的矛盾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实现行政的民主化,促使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为实现对行政裁量的过程建构,有必要在行政正当原则的统领下,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参与、听证和公开的利益沟通方式,并构建新型的契约、磋商、和解、调解等实质性利益沟通方式。尤其是和解在行政裁量过程中的引入,能够切实实现行政过程的利益沟通价值,已成为行政裁量权有效运作的一种重要制度选择,亟待构建我国行政裁量的和解制度,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和解的制度改革。
五,对裁量的司法制衡。对于法治国家而言,法院是最终确定“法律是什么”的地方,司法审查是自由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重塑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并不意味着司法审查的退出。相反,对裁量的司法制衡,已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标志。但是,伴随着行政裁量治理模式的转型,司法制衡的策略不再仅仅是一种严格的法律控制,而应当秉承着一种“司法尊重与严格审查相并存”的司法态度,以在保证行政的必要灵活性的同时又能够有效制约可能出现的行政专断问题。司法制衡的路径也不再仅仅是追求一种单纯的“规则至上”,而应当从规范主义走向功能主义,按照对裁量权的“原则之治”与“裁量基准之自制”的功能主义立场,通过对裁量基准的审查、法律原则的适用以及由此形成的判例制度,来寻求一种相对客观的审查标准,并以此厘清“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作为行政裁量实质性审查标准的裁判逻辑与适用技术,更加有效地发挥司法对行政裁量的能动性制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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