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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司马光传()

書城自編碼: 386534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傳記历史/地理人物
作者: 李昌宪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020171217
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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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司马光,以《资治通鉴》彪炳千秋的史学家。
与司马迁双峰并峙,被誉为史界“两司马”。
细述司马光一生的事迹和他身处的时代。
司马光传是以《资治通鉴》彪炳千秋的史学家,也是北宋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他认为太平之世难得而易失,反对战争分裂,维护和平统一;他基于儒家“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思想,主张“华夷如一,华夷两安”;他以史学巨著《资治通鉴》与司马迁双峰并峙,被誉为史界“两司马”……司马光一身的进退存亡,对宋王朝影响深远;他留下的宏富著述,更是沾溉后人的宝贵文化遗产。
內容簡介:
司马光是北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更是我国古代伟大的历史学家。他学识渊博,不仅在史学领域,在经学、诸子学、文字学、音韵学等研究领域都卓有建树,自成一家。而他温良谦恭、刚正不阿的品格,他表里如一、始终如一的“诚一之德”,也感动了天下之人。本书细述司马光一生的事迹和他身处的时代,探析他的政治作为对宋王朝的深远影响;以《资治通鉴》为中心,揭示他伟大的史学成就;并深入阐述司马光中和、和合的哲学思想,和平、统一的政治思想以及“华夷如一,华夷两安”的民族思想。
此外,本书还附录《司马光简谱》,列举司马光生平大事和著作撰写时间,是很实用的文献资料。
關於作者:
李昌宪,1947年生,江苏南京人,曾任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宋史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宋代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寻本溯源,旁及唐、五代史等领域,近年来转向西夏、金史,著有《宋代安抚使考》《司马光评传》《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宋西夏卷》等。
目錄
目 录

引 子 1
一 缔结澶渊盟约,赢得发展机遇 1
二 兴宫室祷祠之役,虚国帑生民之财 8

章 清白相承人家,志度渊远父子 16
一 “吾本寒家” 16
二 莅官端悫自守,为政兴利除弊 18
三 宝元、庆历间的名臣 21
四 文雅夙成的少年 24
五 释褐与初仕 31

第二章 盛世之下的内忧外患 34
一 仁宗天圣、宝元间的改革 34
二 宝元、庆历间的宋夏战争 41
三 庆历新政 50

第三章 回翔内外,涵养器业 63
一 游宦苏杭,代父建言 63
二 守丧与复出 66

三 息肩簿领,优游馆序 74
四 返乡省亲,勖勉诸侄 78
五 执礼论乐,搏击奸佞 80
六 师友英豪,声誉渐起 82
七 初从恩相,通判郓州 85
八 再托后车,出为并倅 87
九 屈野之役,进筑受挫 92
十 陈力就列,三辞清要 95
十一 努力人事,两谏灾祥 97
十二 伤旧交物故,讽新知偏失 99

第四章 谏院五载 102
一 首陈“三德”,极论治本 103
二 进“五规”之状,揭改革之纲 106
三 度材而授任,量能而施职 109
四 精将士之选,严阶级之法 111
五 不避强,不凌弱;内有备,外修好 113
六 析国穷民贫之因,陈财政改革之法 115
七 严于执法,刑期无刑 123
八 取士之法,德行为先 125
九 进贤退不肖,治乱之大本 127
十 出任谏院之长,促成皇权交接 131
十一 调停两宫,于国有功 135
十二 尊无二上,至孝在诚 139
十三 辞谏院之职,获“四友”之誉 144

第五章 仁宗后期的改革 149
一 解盐通商 150

二 改里正衙前为乡户衙前 152
三 河北现钱入籴和茶叶通商 156
四 仁宗后期的方田均税 158
五 裁冗兵、减恩荫 161
......
內容試閱
余 论
李昌宪

拙作杀青之际,掩卷而思,司马光及其所处的时代能给我们那些启示呢?
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兵部尚书孙傅回顾北宋一代的治国方针,将北宋国策的演变划分为3个阶段,他认为“祖宗法惠民,熙丰法惠国,崇观法惠奸”[1],为拯救国家,他请求恢复祖宗法度,是颇耐人回味的。这当然是相比较而言。宋初,立国创法,作法于凉,留有余地,轻徭薄赋,剥削较轻。真、仁时期,与辽、夏签立和约,结束战争状态,和平共处。并在若干经济领域内采取通商政策,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社会繁荣、稳定。与熙丰以后相比,人民安居乐业,父子夫妻团聚,获得的实惠确实较多一些。由此可见,和平与发展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存、稳定的不二法则。
宋代尤其是北宋时期,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时期内,可以说是的。南宋末年人方回和元人郝经都认为宋王朝堪与汉、唐媲美,而艳称之为“后三代”,是我国古代社会的重要发展时期。宋代的中国,在当时的世界上也是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仅就科技而言,四大发明中的活字印刷术、火药、和指南针,在宋代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运用。仁宗庆历时,毕升在雕版印刷术的基础上,发明的活字印刷术,成为文化传播的巨大推动力。火药此时已普遍地应用于军事上,从兵器发展史来看,宋代是一个由冷武器向热武器转化的时代。指南针在宋代已经广泛运用于航海业,进了海外贸易与文化的交流。世界著名的科技史专家李约瑟断言,“在11、12世纪,中国的科学发展到了它的”,从而进入了“成熟时期”,“保持一个西方所望尘莫及的科学知识水平”。中国的科技发明像奔流的潮水涌进欧洲,改变了整个世界的面貌,“要是没有这种贡献,就示可能有我们西方文明的整个发展历程。因为如果没有火药、纸、印刷术和磁针,欧洲封建主义的消失,就是一件难以想像的事”。由此可见,和平与发展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技术,都达到水平,引领、影响那个时代的必要前提。
长期和平的环境,导致和平忘战,战备松弛,边将多为庸将。加之,前代边塞险要尽在敌国之境,边境无险可守和对武将的防范,消极防御的指导思想,所以,虽无战事,但守边兵员并未减少。庞大的军队,使得军费开支居高不下,占据了国家预算的六、七成。官员的队伍和各类费用也越来越庞大。精兵简政,节省开支,结果是,稍减复增,不减反增。 这就迫使国家财政不得不依赖于专卖所得,极大地妨碍了通商政策的实施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

[1] 《宋史》卷三五三《孙傅传》。
......

第六章 反对熙丰变法

五 在阿云案上的分歧

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登州(今山东烟台市蓬莱区)发生了一起年轻女子阿云谋杀未婚夫致残的命案。在复议这起命案时,司马光与王安石对此案发表了截然相反的意见,这是他俩在思想、政治上的首次冲突。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登州女子阿云,在服母丧期中,被许配给韦阿大。她嫌未婚夫相貌丑陋,竟趁阿大在田中熟睡之际,向他砍了十来刀,并剁去阿大一个手指,造成重伤。事发后,阿云作为嫌犯被传讯,她害怕用刑,就如实招认了犯罪事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一问即招,符合敕文“因疑被执,招承减等”的规定,即以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定罪。案件报到朝廷后,审刑院、大理寺和刑部三个司法部门按“谋杀已伤”改定为绞刑,又援“违律为婚”的条款,终定为编管。许遵不服,他认为阿云一问即招,应免所因之罪,今三法司弃敕不用,恐绝今后犯罪自首之路。神宗将案件交给了王安石、司马光两位翰林学士研究解决。谁知二人意见也不一致,王安石认为许遵对,司马光认为三法司对。争论的焦点在于谋杀这种杀伤性案件是否可免所因之罪,以及免罪后所造成的社会效果如何。
司马光的观点集中地体现在《议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而自首状》这篇奏疏之中。他认为法律规定的“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是指这样一类杀伤案件,即罪犯因犯诸如劫囚、略人等罪,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致有杀伤。审理这类案件时,劫囚、略人等导致杀伤他人的罪行,可因罪犯的自首而免去,但杀伤之罪不可因自首而免去。此外,因强盗而杀伤他人,即使自首也不可免去强盗之罪。而所谓的故杀是指罪犯因一时冲动、失去控制、公然杀害他人。这种犯罪既无所因而情节又较轻,故凡自首而免所因之罪者,皆按故杀伤法定罪。至于谋杀,则是蓄意杀伤他人的一种犯罪行为。平时只有杀人念头,但未杀人,这算何罪,也无从自首免罪。因此,“谋”字只是在发生了杀人的行为后,才有意义,它不是造成杀人这种罪行的其他一种罪行。因而不可将“谋”与“杀”分为两事,使“谋”成为“杀”之所因之罪。如“谋”与“杀”可分为两事,则“故”与“杀”也就可以分为两事。司马光还举了一个浅近的例子来说明这样断案的荒谬,他说:“今若使谋杀已伤者得自首,从故杀伤法。假有甲乙二人,甲因斗殴人鼻中血出,既而自首,犹科杖六十罪。乙有怨仇,欲致其人于死地,暮夜伺便推落河井,偶得不死,又不见血,若来自首,止科杖七十罪。二人所犯绝殊,而得罪相埒,果然如此,岂不长奸?”司马光认为如照许遵所断,恐不足劝善,也无从惩恶。结果是坏人得志,好人受害。
王安石则认为强盗与谋杀之罪皆可因自首而免所因之罪。“谋”即是所因之罪。他认为“律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谋杀与已伤、已杀自为三等刑名。因有谋杀徒三年之犯,然后有已伤、已杀绞斩之刑名,岂得称别无所因之罪?今法寺、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谋杀与法不得首免之已伤合为一罪,其失律意明甚”。又认为“因盗伤人者斩,尚得免所因之罪。谋杀伤人者绞,绞轻于斩,则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
后来上至宰辅富弼、文彦博、唐介,下至台谏、三法司官员都卷入了这场争论之中,他们有的支持王安石,有的支持司马光。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王安石升任参知政事。八月,神宗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支持司马光观点的官员多受到了贬官外放的严厉处分。司马光对王安石这样处理持不同政见者非常愤慨,他提醒神宗说:“臣不胜拳拳,窃恐来者侧目箝口,以言为讳,威福移于臣下,聪明有所壅蔽,非国家之福也。”并且,他认为作为君主与宰辅不当留意“谋杀为一事、为二事,谋为所因,不为所因”,这是司法人员的事,君相之事在于“原情制义”,“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原来支持王安石的人认为设首免之律,不仅可以开改恶从善之路,而且可以避免罪犯在自首不免后怙恶不悛,以致犯下必死之罪。但是,从后来的事实看,阿云案所造成的社会效应是很不好的。过去犯人一问不承,后虽自言,皆不得算按问。受阿云案影响,后来,即使是累问不承,也作按问处理。另外,两人同时为盗,法官先问甲犯,则甲犯作按问定罪,先问乙犯,则乙犯作按问定罪,断案不根据盗窃时所犯的罪行,而只依据审问的先后。为何出现这种情况呢?大概是经办案件的官员从阿云案中接受了教训吧,他们不想因断案而受到贬官的处分。天下人对此颇多非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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