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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提出并论证,衍生作品创作作为“社会公众表达自己意见、参与社会文化的重要渠道,也是能动学习与创造的重要方式”,既丰富了社会文化的同时,也改变着著作权法原有的权力结构,让抽象的“公众利益”以“用户权益”的具体面目出现,迫使著作权权利人与公权力正视这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并认为应鼓励“社会公众与权利人权益共识”基础上的合作,以及司法机构通过判例正面呼应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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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就衍生作品(二次创作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同人文字作品和同人演绎视频作品)在中国著作权法体系中的承认与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本书在导论和第一篇第一章对概念进行厘定后,于第一篇第二章对衍生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不确定性做了分析。将不确定性归因于“立法”上宗旨模糊、权利范围限制与司法标准的多元性,并认为这些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著作权本质问题”的争议与“文化产业/作者/读者等利益主体的冲突”。第二篇着重分析了衍生作品兴盛的历史与现实原因,通过别开生面的文学及传媒文化领域相关人士的田野访谈,考察衍生作品合法化的意义。第三篇则通过文化、市场行为的角度,以及立法、司法及法理比较角度,论证、阐释衍生作品著作权合理性的可能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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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殷源源,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伦敦大学亚非学院(SOAS)LLM,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JSD)。现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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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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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一)衍生作品: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二)社会影响:立场冲突与利益纠葛
二、文献综述
(一)英文文献
(二)中文文献
三、研究方法及整体结构
第一篇衍生作品之事实与法律现状
第一章衍生作品定义及类型
一、衍生作品的定义与独创性
(一)衍生作品的定义
(二)衍生作品的独创性
二、衍生作品:基本分类标准
(一)衍生文字作品
(二)衍生视听作品
三、著作权扩张:对衍生作品的覆盖
(一)著作权的扩张趋势
(二)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衍生作品的覆盖
第二章衍生作品合法性不确定及其成因
一、衍生作品与经济权利
(一)衍生文字作品与相关经济权利
(二)衍生视听作品与相关经济权利
(三)衍生作品与兜底权利
二、衍生作品与精神权利
(一)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司法现状
(二)表演者表演形象权的权利范围
(三)衍生作品侵犯精神权利的可能性
三、衍生作品与著作权限制
(一)原条款规定及司法实践
(二)现有条款规定及前景预测
(三)衍生作品不符合现行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可能性
四、衍生作品法律地位不确定的成因
(一)个性原因
(二)共性原因
第二篇衍生作品:法的不遵守现象及合法化之意义
一、衍生作品兴盛的成因
(一)直观群像:为何创作?
(二)文学层累传统与参与文化
(三)个体表达与交流需要
(四)教育普及与互联网络技术发展
(五)利益的共生与平衡
二、衍生作品合法化之意义
(一)正当性之失却与重塑
(二)著作权法定性质之回应:垄断孤岛
(三)促进教育与学习
(四)适应共同利益的需要
第三篇各方利益协调之路径
第一章法律之外的架构可能
一、本质架构
二、社会规范
三、市场因素
四、法律之外的方案
第二章确定合法性:法律之内的方案
一、政策、原则与规则
(一)政策、原则与规则之区分
(二)政策:立法宗旨
(三)原则:司法政策
(四)著作权利益主体基本地位与权力结构之变迁
二、原则与规则之协调
(一)确定权利范围
(二)统一实质性相似标准
(三)从宽解释著作权限制
(四)精神权利侵权标准之统一
三、规则与政策之协调
(一)立法宗旨及权利范围之修改建议
(二)著作权限制之修改建议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修改建议
结论
一、总结
二、现实、限制与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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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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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纪以来,影视剧作、通俗文学兴旺发达,文化产业从业人士为社会大众提供了丰富的文化产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互联网的高度发展让文化产品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更是让原本联络手段有限、天各一方的文化产品受众群体对作品共同欣赏、共同评论研讨的门槛大为降低,也刺激了作为非文化从业人士的读者的创作欲望。文化产品受众已不仅仅是被动的消费者,而是成为使用者与主动参与者、创作者。在上述主动参与者、创作者的努力下,大量的衍生作品开始涌现,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文化现象。
衍生作品极大丰盛,也引起了原作著作权人、衍生作品创作人与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争议。这些争议反映了原作著作权人与衍生作品创作人的立场冲突,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纠葛。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著作权法原有的权力结构,让“用户利益”正式出现在著作权制度的历史舞台之上,成为权力结构的一极。因此,本书所重点探讨的问题,即为了帮助作者、文化产业与用户达至利益的均衡,如何通过法律之外与法律之内的制度方式来进一步加强衍生作品的合法性。
在导论之外,本书共分为三篇。第一篇包括两章。第一章首先确定了本书研究的衍生作品范围为衍生文字作品及衍生视听作品,其原因是上述两种类型的作品较为习见,创作门槛相对较低,与原作表达元素联系也相对紧密,具备较强的代表性。在第二章中,本书通过对我国著作权法相应规定与司法判例进行分析,认为衍生作品较易落入我国著作权法相关经济权利与人身权利的范围,并分析了造成该等情况的共性原因与个性原因。
第二篇则侧重于讨论衍生作品合法化的必要性。该篇从历史和社会原因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衍生作品极大丰富的原因,在于它是文化层累传统的再生,以及反映了深植于人们心底的表达与交流需要。之后该篇从成本收益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权利人直接对抗衍生作品及其创作者的动力并不充足,衍生作品规模巨大的现状,也是权利人与用户之间权力斗争趋于动态平衡的结果。在对衍生作品的成因有了更深理解的基础上,本书分析了将衍生作品进行合法化的意义,或者说是积极效果。
但是,尽管衍生作品的丰盛似乎反映了利益群体之间的某种平衡,但这种平衡是脆弱的、暂时的。这是一种在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互动中形成的事实上的平衡,而非法律上的平衡,它在目前的正式法律架构中还没有确定的地位。因此,就很有必要在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建立起二者正式沟通的桥梁,并在现有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尽力消除这种灰色领域的不确定性。
第三篇即旨在达到这一目的。首先,第一章通过分析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四种因素,来为建立法律之外的合作框架提出建议。之后,基于第一篇指出的衍生作品法律地位不确定的原因,第二章重点讨论了如何提升现行法律制度下衍生作品的合法性地位。首先本章建议在吸取他国经验教训基础上,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权利范围予以重新厘清,并统一相应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将著作权限制回归市场替代的本质、对使用目的作扩大解释。在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方面,则建议引入更为严格的客观标准。考虑到司法层面的局限性,本书还着重讨论了立法修订的必要性,认为应将立法宗旨、著作权经济权利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将用户创造内容(UGC)规定引入著作权限制,并对精神权利条款予以修订、建立精神权利限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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