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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作者、分析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国哲学家罗素是当代西方*知名和*有影响的哲学家之一,也是*为中国读者所熟知的西方哲学家之一。他在数理逻辑的研究领域曾作出过开创性的贡献,同时他还是一位社会活动家和政论家。由于他多方面的成就,他一生曾获得过多种荣誉,包括1950年的诺贝尔奖。在哲学上,他的观点大抵早期是属于新实在主义的,晚年逐渐转向逻辑实证主义。本书是他早期的*后著作之一,书中较全面地阐述了他对许多哲学问题的论点,可以代表他早期哲学思想的一个概括性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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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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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约翰·斯科鲁普斯基
前言
章 现象与实在
第二章 物质的存在
第三章 物质的性质
第四章 唯心主义
第五章 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
第六章 论归纳法
第七章 论我们关于普遍原则的知识
第八章 先验的知识如何可能
第九章 共相的世界
第十章 论我们关于共相的知识
第十一章 论直观的知识
第十二章 真理和虚妄
第十三章 知识#错误和或然性意见
第十四章 哲学知识的范围
第十五章 哲学的价值
附录:作者德译本前言
参考书目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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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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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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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现象与实在
世界上有没有一种如此之确切的知识,以至于一切有理性的人都不会对它加以怀疑呢?这个乍看起来似乎并不困难的问题,确实是人们所能提出的困难的问题之一了。在我们了解到要找一个直接可靠的答案会遭遇到障碍的时候,我们就算是完全卷入了哲学的研究,——因为哲学只不过是一种企图,即企图解答这类根本的问题。但是,哲学并不像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那样,甚至于也不像我们在科学中那样粗率地、武断地来解答问题,而是先要探讨这类问题令人感到困惑的所在,并认识到潜伏在我们日常观念之中的种种模糊与混乱,然后才批判地作出解答。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想象有许多事物是真确的;但是仔细加以观察,就可以发现它们却是如此之充满了显明的矛盾,以至于唯有深思才能使我们知道什么是我们真正可以相信的。在探讨真确性时,我们自然是从我们现有的经验出发,而且在某种意义上,知识无疑地就是从这些经验派生出来的。但是,直接经验使得我们知道那个东西究竟是什么,有关这一点,任何陈述都很可能是错误的。我觉得我此刻正坐在一张椅子上,面前是一张某种形状的桌子,我看到桌上有一些字纸。我转过头来,便看到窗子外边的建筑物,还有云彩和太阳。我相信太阳离地球约为9,300万英里;我相信它是一个比地球大许多倍的炽热的天体;我相信由于地球的自转,太阳便每天早晨升起,并且未来它仍将继续如此。我相信,如果有个正常的人走进我的房里,他也会像我一样地看到这些椅子、桌子、书和纸;而且我相信,我所见到的桌子就是我的手压着的这张桌子。这一切,似乎都如此之显然,以至于几乎不值得一提,除非是为了答复一个怀疑我是否能有所知的人。可是,在我们还不能确定我们已经能以完全真确的形式把它们加以说明之前,我们对于一切都有理由怀疑,并且所有这些都需要有许多次审慎的讨论。
为了明确我们的困难,让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这张桌子上。看起来,它是长方形的、棕色的、有光泽的;摸起来,它是光滑的、冷的、硬的;我敲它的时候,它就发出木器的响声。任何人见到、摸到这张桌子,并听到它的声音,都会同意这样的描述,所以就好像不会有什么困难问题发生似的;但是,只要我们想更加精确的话,我们的麻烦就开始了。虽然我相信这张桌子“实在地”是清一色的,但是,反光的部分看起来却比其余部分明亮得多,而且由于反光的缘故,某些部分看来是白色的。我知道,假如我挪动身子的话,那么反光的部分便会不同,于是桌子外表颜色的分布也会有所改变。可见,假如几个人同时在看这张桌子的话,便不会有两个人所看到的颜色分布恰好是同样的,因为没有两个人能恰恰从同一个观点看见桌子,而观点的任何改变都要使光线反射的方式发生某种变动。
就实用的目的来说,这些差别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对于一个画家,它们可就极其重要了。画家必须摒除这样的思想习惯,即习惯于断定物体所具有的颜色就是常识认为它们所“实在”具有的那种颜色;他必须养成一种习惯,能按照物体所表现的样子来观看它们。在这里,我们已经开始遇到一个构成为哲学上的困难的区别了,——即“现象”与“实在”的区别,事物好像是什么和它究竟是什么这两者之间的区别。画家想要知道事物好像是什么,实践家和哲学家则想要知道它们究竟是什么;而哲学家想知道的愿望比实践家的更为强烈,并且因为他知道解答这个问题的困难,也便更感到烦恼。
我们再回过来谈桌子。根据我们以上的发现,显然并没有一种颜色是突出地表现为桌子的颜色,或桌子任何一个特殊部分的颜色,——从不同的观点看上去,它便显出不同的颜色,而且也没有理由认为其中的某几种颜色比起别样颜色来就更加实在是桌子的颜色。并且我们也知道即使都从某一点来看的话,由于人工照明的缘故,或者由于看的人色盲或者戴蓝色眼镜,颜色也还似乎是不同的,而在黑暗中,便全然没有颜色;尽管摸起来、敲起来,桌子并没有改变。所以,颜色便不是某种本来为桌子所固有的东西,而是某种依赖于桌子、观察者以及光线投射到桌子的方式而定的东西。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说到桌子的颜色的时候,我们只是指在通常的光线条件下,桌子对于一个站在普通观点上的正常观察者所似乎具有的那种颜色。但是在其他条件之下所显示出来的其他颜色,也都有同等的权利可以认为是真实的;所以为了避免偏好,我们就不得不否认桌子本身具有任何独特的颜色了。
同样情况也可以适用于它的质地。一个人可以用肉眼看见木头的纹理,但从另一方面看过去,桌子却是光滑的、平坦的。如果我们通过显微镜来看它的话,我们就会看到粗糙不平的丘陵深谷,以及肉眼所不能看见的各式各样的差异。两者之中,究竟哪一个是“实在的”桌子呢?自然我们总想说,通过显微镜所看见的才是更实在的,但是用一架倍数更高的显微镜来看的时候,那就会又有所改变了。那么,我们既不能信赖我们用肉眼所看见的东西,又为什么应当信赖通过显微镜所看见的东西呢?这样说来,我们所由以出发的感官对于我们又是靠不住的了。
谈到桌子的形状,也不见得更好一些。我们都习惯于按照物体的“实在的”形状来加以判断,而且我们是如此之不假思索,以至于我们竞以为我们的确看到了实在的形状。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要作画,我们就必须晓得,一定的物体若从各个不同的观点来看,形状便会不同。如果我们的桌子“实在”是长方形的,那么,差不多从任何观点看来,它都仿佛有着两个锐角和两个钝角。如果对边是平行的,那么看起来它们就会在距离观察者的远处收敛成为一点。如果对边长度是相等的,那么看起来,仿佛较近的一边就要长些。在看一个桌子的时候,所有这些情况通常都未曾被人注意,因为经验已经教会了我们妻从外表的形状构想“实在的”形状,而“实在的”形状才是我们作为实践者所感兴趣的东西。但是“实在的”形状并不就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它是从我们所看到的之中推论出来的东西。再者,我们在房里走来走去,我们所看见的东西也便经常地在改变着它的形状;所以,在这里,感官又似乎并不给我们提供有关桌子本身的真理,只不过提供有关桌子的现象而已。
当我们考虑到触觉的时候,也发生同样的困难。的确,桌子总是给我们一种硬的感觉,而且我们也感觉得到它耐压。但是我们所获得的感觉却取决于我们加于桌子的压力有多大,也取决于我们用身体的哪一部分去压它;这样,由于不同的压力或者由于身体不同部分而得到的各种不同的感觉,就不能认为是直接显示桌子的确切的性质,它们至多只是某种性质的标志而已,这里所说的某种性质也许就是造成所有感觉的零甲,但在外表上它的确不存在于任何感觉之中。同理显然也适用于敲桌子所引起的音响。
这样,便显然可见,实在的桌子假如确乎存在的话,也并不就是我们凭借视觉、触觉和听觉所直接经验到的那同一张桌子。实在的桌子假如确乎存在的话,也不是为我们所直接认知的,而必定是从我们所直接认知的东西中得出的一种推论。因此,这里就有两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一)到底有没有一个实在的桌子呢?(二)如果有,它可能是个什么样的客体呢?
有几个意义很明确的简单术语,可以帮助我们考虑这两个问题。让我们把感觉中所直接认知的东西称作“感觉材料”:如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等等。我们将把直接察觉到这些东西的经验称作“感觉”。这样,只要我们看见一种颜色,我们就有一种对于颜色的感觉,但是,颜色本身乃是一种感觉材料,而不是一种感觉。
颜色是我们所直接察觉到的东西,但是察觉本身乃是感觉。这是很浅显的:倘使我们要认识桌子,就必然凭借感觉材料——棕色、长方形、平滑等等,——我们是把这些和桌子联系在一起的;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我们不能说桌子就是感觉材料,也不能说,感觉材料径直就是桌子的性质。于是,假定有这样一个实在的桌子的话,便发生了关于感觉材料和实在的桌子的关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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