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仁,1935年出生于江苏吴县。幼年受学于私塾,十四岁迁台,入中学、大学,毕业后以富布赖特奖学金(Fulbright scholarship )赴美进修。先后获台湾大学法学学士及政治学硕士、美国南卫理公会大学(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比较法学硕士(MCL)、耶鲁大学法学硕士(LL.M.)、哈佛大学法学博士(S.J.D.)学位。学成返台在“中研院”史语所研习中国法制史及法理学,并从事清代内阁档案的保存、编辑及出版工作,历时三十余年。其间曾在台大、北大、清华、浙大、哈佛、耶鲁、康奈尔、纽约大学、法兰西学院(College de France)、比利时鲁汶大学(Catholic University of Leuven)等校授课。康奈尔及纽约大学分别授予“胡适讲座”及“环球法学讲座”。哈佛大学法学院举之为杰出院友,特设“张伟仁奖学金”(Wejen Chang Scholarship),奖助在该院研读中华法学的学者。
著述包括 《中国法制史书目》(台北史语所1976)、《清代法制研究》(台北史语所1983)、《明清档案》(台北联经1995)、《磨镜:法学教育论文集》(清华大学2012)、In Search of the Way:Legal Philosophy of the Classical Chinese Thinkers(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16)、本书、Struggle for Justice:Qing Judicial Process(待印中)。
我幼年受长辈们教导一举一动的规矩,在私塾时聆听老师讲述经史里的道理,进大学后诵读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的条文,出国进修又学习了若干英美和欧陆的法律,五花八门,活剥生吞,将头脑变成了一个杂乱的大仓库。有时静下来想想,不禁会问为什么要学这么多种类的规范,尤其是法律?它这么烦琐,却不免挂一漏万,并且又常常互相龃龉。事实上社会里绝大多数的人都不懂法律,为什么要许多人花许多时间、精神和资源去学它?它与其他规范有什么不同?它是怎么来的—自然而然的?神定的?人为的?如果是人为的,是谁订立的?他或他们是怎么取得立法权的?他或他们应该具备什么资格?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来立法?法律应该有些什么形式的和实质的条件?法律能自行证明其正当性吗?如果需要凭借外在的准则,这准则是什么?其目的是什么—社会的安宁秩序、公平正义,或者是另一套价值?此一准则有具体确切的内容和意义吗?或者可能会因时因地而不同?法律是否合乎此一准则应由谁来判定?他或他们应有什么资格,应该依据什么程序?倘若一条法律被判定为不正当,应该怎么办?倘若并无不当,但与已存的其他种类规范(道德、习惯、教义和科学定律等等)或人情、理则、时势相悖,该怎么办?法律不可能周全,对于未受其制约,而于社会有相当影响之事,立法者有何对策?法律既是一种人为的规范,人们不可能自然知晓,必须经过教导才能了解,应该由谁以什么方法去做此工作?这种教导工作的功能有多大?人有多少可变性?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办法可以使人们遵守法律—诱之以利?禁之以害?倘若这些方法都未尽有效,有人因为不知而犯法,或知之而故犯,造成了社会纠纷甚至动乱,应该由谁来加以处理?必须是司法官吏吗?或者也可以是调停、仲裁人员?他们是怎么产生的?应该具有什么资格?在处理纠纷事件之时,第一步应该发现事实,为此应遵循什么程序,使用什么方法?知情之人是否有做证的义务?他们可否拒绝?可否被强迫(特别是暴力的迫害—刑讯)?证据的可信性如何确定?取得证据后的一步是引用规范来判别行为的是非,如果需依据法律而没有确切的法条可以援用,司法者该怎么办?他们可以援用相近的条文或其他的规范吗?无论是援引明确的条文或用其他的办法来处理,他们应该追寻的目标是什么—是客观绝对的公平正义吗?是否也该顾到当事人的特殊现况和背景、相关之人的利害及社会较大范围、较长时期的导向和发展?如果因此而使同类的案件受到不同的处分,是否可以接受?倘若法律有明确的条文,但是它初订之时与适用之时的社会情势和人们的价值观念有了重大差异,司法者将何适何从?倘若法律与现时的政策有异,该怎么办?他们与立法者和行政者之间应有怎样的关系?对于民众的意向应如何反应?他们的判断如果违反了法律,或者被认为不合乎公平正义,或者与道德习惯或其他规范相悖,该怎么办?
以上所说的是一些所谓“法理”的基本问题。大多法律院系都开设“法理学”这门课,若干基础法课程也涉及这些问题,因为都是学法之人应该注意的。但是我读这些课程的教科书和上课听讲之时,发现只有西方人对这些问题的意见被提出来讨论。这一点使我十分纳闷,难道中国人都不思考这些问题吗?然而我依稀记得在我读过的若干中国古籍中,有不少关于这些问题的片段,特别是许多与它们有关,而涉及更深的哲理问题的意见和争辩,例如人为什么需要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特别是个人与社会权威者之间,应该有什么关系?社会应该有些什么功能和目的?个人应该有些什么目的?与万物相比,人的存在有什么特别的意义?为什么中国先哲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和争辩,在法学界极少有人提出来探究?当然,法学是一种复杂的学问,有理论和实务两面。在世事纷繁之时,人们大多注重在实务上,尤其在近代中国,因为遭遇了一二百年东西方霸国的侵略凌辱,大多数人明显地丧失了对固有文化的信心,一味要求西化,而且特别注重其实务上的表现。但是我觉得以上提出的那些法理和哲理的问题极为重要。如果没有合乎情理的答案,一个国家便陷入艰险之途,处处都是岔口陷阱,使人们疑惧猜忌,畏怯不前,社会彷徨争斗,内乱不息。如果能有合乎情理的答案,一个国家便像一条四通八达的康庄大道,可以让人们放心迈步,发挥各人的潜能,追求自己的目标,让社会和谐合作去实现共同的理想。中国前人,特别是先秦诸子,对寻求此道做了极大的努力,其见解的精到之处颇能弥补西学之缺失。我有感于此,决定将一些想法写出来。
我常常想的是多年来研读一些传世古籍里的思想。先秦时期因为种种特殊因素,促成了所谓“百家争鸣”的现象,许多智者对纷乱的时局提出了他们的看法和做法,大多由弟子们记录成为其言行集,出现了若干版本,互有出入。此外也有一些部分是本人亲自写成的,但因辗转抄写,有若干版本,多少有些不同。秦代禁书之后再出现的版本则更难断定其真确程度,所以秦后乃兴起了“汉学”来探究其“原文”。但如韩非所说,他当时之人要辩证上古人之“真伪”已无可能,因而后世考据之作汗牛充栋,莫衷一是。由于若干外在原因,魏晋之后出现了所谓的“传世之本”,大致为一般学者接受,对中国有关治世的思想产生了普遍、久远的影响,只在个人修为之道方面稍多异趣。近代因地下考古而发现了若干秦汉古籍,其中一些与传世之本略有参差,值得注意。但是这些古籍也是抄本,很难说是“原作”,此外是否还有其他抄本与之有异,尚未可知。更重要的是,这些抄本已经埋没了两千余年,其说既无人引述,对人们的思想可以说并无影响。因此之故,我想谈的中国传统思想,仅以传世的几本公认极为重要的典籍为基础,包括《论语》《老子》《庄子》《墨子》《孟子》《荀子》《商君书》《韩非子》。此八书当然并非孔、老等人的遗墨,也不可能是他们思想的全部(以孔子而言,据说他以“六经”为教材讲学,他的思想应该不止于《论语》所录,此外的经典如《左传》《国语》《礼记》中也记载了他的许多言行,但那也都是后人的阐述),其他标以七子之名的书,也大多如此。所以这八部书只可以说大致代表了八种重要思想的要旨,它们各有丰富复杂的渊源,并非全由某人原创,然而确实是中国政法思想的中坚,所以我将它们称为“八典”,将孔子、老子、墨子、庄子、孟子、荀子、商鞅、韩非称为“八哲”,此下诸章内常常称某人如何说,严格一点应该说某“典”里如何说,但因“八典”与“八哲”毕竟有关,我姑且如此陈述,只是为了简便,希望读者能够谅解。
总之,我想写的只是我读“八典”后对中国传统政法思想的一些心得。因为它们都显示出一种寻求长治久安之道的努力,所以名此书为《寻道》。然而由于上述的一些原因,“八典”并没有平铺直叙地将此“道”陈述出来,我需要花许多时间将它们反复细读,摘出相关之点编纂起来,显出一个可能的理论体系—先找出其前提假设,然后探索其推理脉络,以达到其所趋的短程目标和终极理想。此一结果当然只是我的管见,不敢认定就是“八哲”想寻之“道”。我冒昧写出来,只是野叟献曝。
此外,先秦还有许多其他“家”,包括后世所称的黄老、阴阳、五行、纵横、兵、农等,也都在“寻道”,但是因为主其说者虽多而留下的著述不如“八典”完整,其中有一些吉光片羽,颇足珍贵,但是零落散乱,难以推究其理论体系,我没有能力加以讨论。
先秦距今已远,为什么当时会有“百家争鸣”?对于他们的时代背景应有一点了解,为此我写了一章“引言”。依据《书》《诗》《左传》《国语》《史记》等书和一些近世考古所得的资料粗略地陈述了“八哲”之前及当时的世情。〈1〉其后我写了八章析述“八典”,先说了“八哲”的生平〈2〉,因为“八典”毕竟与他们有关,涉及他们事迹的资料对于了解“八典”多少有些帮助。然后我将“八典”内容的理路析述出来,并且稍加诠释。为了避免所言失据,尽量地引用“八典”原文,但没有标明版本,只注出其篇章,在本书之末也没有附一“征引书目”,列出各种版本及注释之作,以免烦琐。
最后,我从一个学习法理者的观点指出了“八典”的若干贡献(包括若干原创性的以及将一些已经存在,但是不很确切明白的意见和理论加以厘清的),也提出了一些问题,有的是当时之人已注意到的,有的是后代之人难免追问的,希望能引起读者的深思。
近人在讨论中国问题时,常常与外国同类问题作比较。的确,中外有许多共同的问题,有相似或相异的响应,各与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有关。我虽然常常思考这些问题,但是对外国的许多因素了解不够〈3〉 ,所以在诠释“八典”时,不敢将它们与外国经典里的异同片段妄作“比较研究”,只能对一些明显的大问题,做一些原则性的讨论。
此书原是我在台大教中国法制史的一部分讲义,仅仅摘录了“八典”的若干章句,后经西南政法大学的陈金全教授加上了一些注释,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书名为《先秦政法理论》。在欧美讲述中国法文化时,我将它译成英文,并做了一些诠释,由爱丁堡大学出版社于2016年出版,书名为In Search of the Way:Legal Philosophy of the Classic Chinese Thinkers。若干读者有见于目前很少人讨论中国传统法理,现代人阅读古书又感困难,认为应将此书翻译为中文,其中有几位曾尝试译出部分章节,未竟其事。我考虑了他们的建议之后,决定自己来做,但是不作翻译,因为用中文写给熟悉中国文史之人看,对于涉及的复杂背景可以略为点明而不必详述,而对于“八典”及其他经史资料的文义,则可以多一点推究。此外,我认为“八典”里的理论对处理现时的问题仍有帮助,所以又说了一些自己极为粗浅的想法,结果使这个中文本的内容比英文本稍为宽广。
中国政法思想博大精深,我简略地触及其皮毛,已花了许多岁月。在此期间我的师长很多,其中对我影响最大的是苏州私塾的启蒙师戴慈雨举人,台大的陈顾远、戴炎辉、萨孟武、孔德成、毛子水等教授,耶鲁及哈佛大学教法理、法史的Harold D. Lasswell、Lon L.Fuller、Samuel E. Thorne教授,“中研院”史语所的陈槃、屈万里、王叔岷等前辈。他们帮助我对中西文化有了较多的了解。在写作此书时,许多师友对我所持的观点和引用的资料做了很多批评和指正,其中“中研院”的丁邦新、台湾清华大学的梅广、哈佛大学的William P. Alford、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梁治平、北京大学的陈鼓应、香港大学的陈宏毅、浙江大学的金敏、济南大学的李燕等诸位教授所做的尤其重要。荀子说:“非我而当者,吾师也。”我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十分感激。然而此书所涉较广,不免仍有若干错误,当然应由我自己负责。我先后讲课之时有许多人士如港大的Alison Conner、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Benjamin Elman、哈佛大学的Jerome Cohen、耶鲁的Beatrice Bartlett、普林斯顿高等研究所(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的Nicola Di Cosmo、法兰西学院(College de France)的Pierre-Etienne Will、鲁汶大学的Jacques Henri Herbots、清华大学的王振民、北京大学的李贵连、西南政法大学的陈金全、浙江大学的周生春、苏州大学的艾永明等给了我很大的协助和启发。此外,还有不少听众提出的问题使我受益匪浅,因为人数众多无法一一致谢,希望他们觉得通过帮助我而帮助了一些读者见到中国传统政法思想的一斑,因而可能对中国传统文化发生较大的兴趣,甚至进一步协力去寻找国家社会“长治久安之道”,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
最后要说一下我的父母和内子对我的影响。我父母生于清末民初,历经战乱,颠沛流离,一直清贫自守,未尝图名逐利。他们教育子女强调要自立,但不可独善。我将此语铭记在心,努力自勉,因而也会想到若干较大的、关涉社会国家的问题,因为能力薄弱,不能有什么作为,仅仅将不断思索后稍有所得的一些粗浅想法,写成了这本书,献给他们以及同处于此乱世的人们。
内子汪莹是我台大法律系的学妹,至美后改习影视,后以此为业,颇多创作。她又爱好文学及音乐,善作诗词、歌曲,可谓多才多艺。更可贵的是她端方刚毅,浩然豁达,不受琐务、俗见所羁,而敏于求知,善于理事。每次我告诉她一点自己的看法,她便指出可以从另一些角度去看,使我一再“自讼”,去除了许多偏颇之误。我退休之后,她为我于山傍林边置一书室,草木深邃,隔绝尘烟。我在此幽静安适的环境里思考、写作,In Search of the Way及此书便是在此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