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的写作已逾30年之久。1986年的我曾是密克罗尼西亚雅蒲岛的一位年轻的司法部长助理,遇到了一个基本不在国家法律体系之内运作的有效习惯法体系。这一经历颠覆了我对法律的基本假设:先前我假定国家垄断了法律。那时我还没有听说过法律多元主义(legal pluralism)。后来,在研究生阶段学习法律理论,我不仅知道法律多元主义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常见现象,而且意识到大部分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理论家完全不在意它。于是我写了一系列文章来阐述法律多元主义:“法律多元主义社会科学概念的愚笨”(TheFolly of the Social Scientific Concept of Legal Pluralism,1993),“法律多元主义的非本质主义概念”(A Non-Essentialist Conceptof Legal Pluralism,2001),“理解法律多元主义”(UnderstandingLegalPluralism,2008),“法治和发展中的法律多元主义”(TheRule of Law and Legal Pluralism in Development, 2011)以及“多元主义法学的承诺与困惑”(The Promise and Conundrums of PluralistJurisprudence,2019)。写作本书时,我把这些文章置于一旁,以便提出更深入和广博的理解。
我的目标是为任何对法律多元主义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一份阐释性导引。我也希望能够对我们理解法律有理论上的贡献。最后,关注历史与当下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我们理解法律与社会多有启发。
除却身为律师的经历以及作为法律理论家受到的训练,一些个人理由使我身处撰写这一主题的有利地位。莎利·福尔克·穆尔(Sally Falk Moore)是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硕士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约翰·格里菲斯(John Griffiths)尽管一开始与我观点相左,但却逐渐彼此尊重。戈登·伍德曼(Gordon Woodman)和西蒙·罗伯茨(Simon Roberts)同我就法律多元主义有过多次精彩交流。莎利·恩格尔·梅丽(Sally Engle Merry)多年来在许多场合和我就彼此关心的夏威夷、法律多元主义及其他话题展开讨论。罗杰·科特瑞尔(Roger Cotterrell)自我学术生涯伊始便一直是我在法律社会学领域的导师。马克·格兰特(Marc Galanter)和威廉·特维宁(William Twining)是我与之分享体会和讨论各种个人及专业话题的老友。这些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以及法律理论领域的杰出学者,是第一代法律多元主义者中顶尖的思想家。我从他们的观点中获益良多,这本书受惠于他们所有人。
感谢牛津大学出版社的责任编辑杰米·别列津(Jamie Berezin)对本书的支持,以及对我拖延交稿日期的耐心。本书献给我的姐姐,拉尼·塔玛纳哈·布罗德本特。我深深感恩拉尼在我们父母临终前照料他们时作出的牺牲。尽管我无法报答,我以此题献表达内心真诚的感激。谢谢你,拉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