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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华章大历史·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書城自編碼: 381704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专业史
作者: 李贞德 著 出版社:重庆
國際書號(ISBN): 9787229170646
出版社: 重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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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透过法律看历史
☆从北魏公主家暴案看汉唐之间女性法律地位
☆揭示儒家伦理法制化及父权化曲折演进历程

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将“兰陵公主案”视为中国古代司法典型案例之一,该案涵盖了传统中国女性会碰到的大多数刑法问题。
魏收写《魏书·刑罚志》,通论北魏一百五十年来的法律发展,却用将近六分之一的篇幅记录了“兰陵公主案”。19世纪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教导学生判案的《学断》中也引用了这个案件,可见本案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代表性和重要性。作者爬梳史料,详细讲述了北魏兰陵长公主被驸马殴打流产致死这一经典案例的来龙去脉,深入探讨了本案所涉及的婚姻暴力、性犯罪、亲属容隐、连坐、夫家认同、男尊女卑等重要而深刻的法律及婚姻伦理议题。

透过法律看历史,从北魏公主家暴案看汉唐之间女性法律地位,揭示儒家伦理法制化及父权化曲折演进历程。
由于唐以前的法典较为缺失,因此汉唐之间的数百年,也就是儒家伦理法制化的关键年代,以及女性法律地位变化的重要时期,都因为资料不足又零散,而显得相当模糊。过往的法学家们大多通过考证当时的法律渊源来论证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而《公主之死》以北魏时期的“兰陵公主案”为切入,尝
內容簡介:
《公主之死》是一部法律史作品。作者爬梳史料,详细讲述了北魏兰陵长公主被驸马殴打流产致死这一经典案例的来龙去脉,以大处着眼、小处入手的写作方式探讨了婚姻暴力、性犯罪、亲属容隐、连坐、夫家认同、男尊女卑等重要而深刻的法律及婚姻伦理议题。
通过零星残存的条文、案例和判决,作者分析了儒家官僚集团与皇权在确定涉案人员罪名及刑罚轻重方面的共识和分歧,深刻揭示了汉唐之间几百年里女性的法律地位情况、法学和司法的传承状况,显示出虽然从汉朝开始婚姻和家庭伦理已被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但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进程是曲折的,在胡汉交融的北朝时期,夫尊妻卑的伦理并未完全进入法律体系之中。读懂这一案件,对于中国法律“儒家化”或“父权化”的发展过程,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会有更深入的理解。
關於作者:
李贞德,台湾大学历史系学士、硕士,华盛顿大学历史学博士。曾任哈佛大学燕京学社坊问学者、台湾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教授兼所长。她的研究取径与焦点,主要从性别的角度探讨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医疗文化,代表作为《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女人的中国医疗史》。
她喜欢读书、旅行和说故事。
目錄
目 录

楔子/ 1

古今异同/ 5
修正“民法”亲属编/ 7
专制皇朝与父系伦理法制化/ 13

第一章 悲剧发生了/ 17
驸马通奸,公主流产/ 20
父系家族伦理/ 25
为罪人辩护/ 30
抗议驳回/ 34
悲剧的启发/ 35

第二章 不伦之恋:通奸的罪与罚/ 37
奸夫之刑/ 40
以妒防奸,另类妇德/ 46
淫妇之罪/ 51

第三章 家丑不外扬:婚姻暴力与妇女地位/ 60
以《斗律》处罚暴力/ 62
男性暴力/ 64
法律程序:验伤、保辜与“非公室告”/ 69
女性暴力/ 74
南北有异/ 77
谁是我的母亲/ 84
男女有别/ 86

第四章 生为夫家人,死为夫家鬼:法律中女性的夫家认同/ 88
容隐/ 89
族刑与连坐/ 91
离婚避祸/ 96
出嫁从夫/ 100
同情女弱/ 102
第五章 牝鸡司晨?女人当家!/ 110
皇权与司法/ 111
从内朝到外朝/ 114
法律世家/ 116
鲜卑女性/ 122
女主政治/ 127
灵太后的崛起与作为/ 132
武则天的改革/ 135

余 论/ 142
观察历史/ 144
联想现代/ 147

参考书目/ 151
图片出处/ 157
內容試閱
悲剧发生了

公元六世纪的历史学家魏收,在他所撰写的《魏书》中记录了一件刑案。这个案子牵涉到北魏兰陵长公主和她的驸马刘辉。
北魏是游牧民族鲜卑人拓跋氏所建立的王朝,从公元四世纪开始在北方发迹,东征西讨,削弱或消灭了其他游牧民族的力量。之后,又经过五世纪时孝文帝的汉化政策,迁都洛阳,到此时北魏已经在中原统治数十年了。兰陵长公主是孝文帝的女儿、宣武帝的二姐,也就是宣武帝的继任者孝明帝的姑姑(参表“北魏皇帝世系”)。根据古代宫廷的规矩,皇帝的女儿受封称为公主,皇帝的姐妹则称为长公主。兰陵的故事发生时,已经是宣武帝和孝明帝相继即位的时代,因此《魏书》称她为长公主。而刘辉则是从南方叛逃而来的将军刘昶的孙子。刘昶原来是南朝统治者刘宋皇室的成员,因为宫廷内斗遭到牵连,只好北奔。他率领随从军队投靠北魏,带来了人力、物力,于是受到北魏朝廷的封爵,维持着贵族的身份,世子刘辉乃得以婚娶公主。不幸的是,这却是一桩以暴力和死亡收场的婚姻。

驸马通奸,公主流产
兰陵长公主和刘辉大约是在公元500年,宣武帝即位初期成婚的。据说长公主非常好妒,无法忍受刘辉有其他女人。按照魏收的说法,她曾经处死了一名与刘辉亲热而怀孕的婢女。由于妒忿难消,她甚至将婢女开膛剖肚,取出胎儿,塞入草料,再送回给刘辉。刘辉震惊之余,决定再也不理公主。两人之间冷战热吵,情况恶劣,终于闹到摄政的灵太后之处。灵太后本姓胡,原本是宣武帝的妃子,因为生育太子(就是后来的孝明帝)而平步青云。当太子以六岁之龄即位,灵太后便以摄政名义临朝称制,成为实际上的掌权者。灵太后派人调查自己小姑子和姑丈的相处情形,得知两人水火不容,于是决定削除刘辉的爵位,下令两人离婚,原因是:两人已经没有理由再做夫妻,这时距离他们新婚已有十五六年之久了。
然而,一年之后,可能是出于长公主的请托,一个掌权的宦官和一位当年主持调查的皇族大臣共同向灵太后提出建议,让长公主与刘辉复合。灵太后原先担心长公主本性难移,两人婚姻状况无法改善,因此不表同意。然而,禁不起宦官和大臣再三请求,太后终于首肯,并且亲自护送长公主出宫,提醒她日后千万要小心行事。
大约在公元519年前后,公主怀孕了。以当时北方贵族女性平均十七岁结婚算起来,三十多岁的长公主已经算是高龄产妇了。然而,刘辉却在此时与平民张智寿的妹妹张容妃以及陈庆和的妹妹陈慧猛有染。据说公主原先试图忍气吞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而,她身旁的女性亲友纷纷为她表示不平。公主终于按捺不住,和刘辉再起冲突。两人想必是在床上争执,因为根据《魏书》记载,刘辉在愤怒之中将公主推到床下,又用脚踩她的肚子,导致公主流产,最后终于伤重不治。刘辉畏罪潜逃,张、陈兄妹四人被捕下狱。朝廷随即悬赏捉拿刘辉,并宣布奖赏的额度和捉拿谋反大逆罪嫌一样。
就在公主流产之后、过世之前,当刘辉还在逃亡的期间,朝廷就如何审判并惩处刘辉、张容妃、陈慧猛以及她们的兄长,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辩论的双方,一方是坚持断狱判刑应该以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的汉人和汉化官僚集团,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为代表;另一方则是维护皇权、保护公主的势力,表面上是门下省的官员,背后应该是灵太后的意志。
门下上奏,主张刘辉和张容妃、陈慧猛都应被处以死刑,而她们的兄长预知奸情却不加防范,应流配敦煌为兵。皇帝有诏,核准门下所奏,只是将张容妃和陈慧猛由死刑改为“髡鞭付宫”(“髡”读作“昆”),也就是剃了她们的头发、鞭笞之后送入宫中做奴婢。尚书三公郎中崔纂立刻表示反对,他的意见可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刘辉、两个女人和她们兄长的判决,以及官僚体系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分配问题。
崔纂首先针对刘辉的悬赏和判决发言,反对以谋反大逆罪通缉刘辉并处以死刑。他强调法律是朝廷统治的基础,不能因喜怒而有所增减,也不该为亲疏而有所改变。既然刘辉并未谋反,就不应以谋反罪嫌通缉他。崔纂企图说服皇帝(其实真正的对象应该是灵太后),他主张刘辉所犯的罪,其实是杀了自己尚未出生的孩子。他引用北魏朝廷的《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说,倘若父母在教训子女之时,意外杀死他们,也不过被判四五年的徒刑。即使因为心中好恶,故意杀死子女,也罪不致死。崔纂表示,尽管长公主身份尊贵,不是一般女性所可比拟,但她既然下嫁刘辉,她怀的胎儿不能说不是刘辉的骨肉。既然刘辉犯的是堕杀亲子之罪,那么朝廷就应该以杀子罪名处罚他。
自汉代以来,法律就明文规定:审判一个人的罪行,应该要考虑他犯罪时的心态,是过失还是故意,对故意犯罪的处罚当然要比误触法网来得严厉。上面的《斗律》中“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就是针对故意杀死子女的父母而设置的。就这样的条文来看,虽然刘辉并不是故意堕杀亲子,但他殴打踩踏公主的时候,显然充满憎恨之情,而他的愤怒则间接杀死了胎儿。崔纂并没有主张刘辉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但无论如何,只要是以杀子而非谋反来作判决,刘辉都只需要服劳役徒刑,而不会是死路一条。
《魏书》并没有说明为何朝廷会以谋反罪通缉刘辉,不过,崔纂的辩词却提供了线索。自从汉代以来,凡是杀害皇室成员的人,便有可能被视为谋反大逆而被处以极刑。圣旨下令悬赏,既然将殴打公主、堕杀胎儿的刘辉视为谋反大逆,便暗示了皇室是怎么看待这个胎儿的身份——他是公主的骨肉,因此也是皇室的一员。当然,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公主所怀的胎儿本来就是她的骨肉。但是从父系家族伦理的角度来看,这个小孩和其他所有女人怀孕生产的小孩一样,最优先和最重要的身份,都是父亲的儿女。至于这个小孩和生他的女人,在父系家族规范下如何定位,则由这个女人和小孩父亲的关系来决定。以下,就先谈谈传统中国的父系家族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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