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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现阶段,随着《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我国对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与其他12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租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在此趋势下,对国外个人破产法的介绍及研究,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本书介绍了美国、法国、卢森堡、比利时、德国、荷兰、瑞典、奥地利等国家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从消费者“过度负债”的背景及其产生的问题、庭外债务重组制度、正式破产制度等方面分别介绍了相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有助于读者和该领域从业者了解这些国家个人破产立法与实践状况。
關於作者:
杰森·J.吉伯恩Jason J.Kilborn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法学院(University of Illinois ChicagoSchool of Law)教授,主要讲授破产法、商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课程,当选为国际破产协会(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成员,兼任首尔(韩国)破产法院行政委员会咨询委员。个人和中小企业破产比较法领域杰出学者,撰写了30余篇开创性文章,出版研究和比较欧洲及其他地区发展中的消费者破产制度的专著。曾为多个国家和多项关于个人破产法律政策的国际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并担任世界银行2013年《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Report on the Treatment of the Insolvency of Natural Persons)起草小组主席;曾向多个国家政府就个人和中小企业破产改革提供专业建议,并担任世界银行集团众多咨询项目的短期顾问。起草了世界银行集团2018年报告《拯救企业家、拯救企业:中小微企业破产的处理建议》(Saving Entrepreneurs,Saving Enterprises:Proposals for the Treatment of MSME Insolvency)。
徐阳光,男,湖南平江人,湘潭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兼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组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成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入选中国人民大学首批“杰出青年学者”(A岗)、北京高校青年英才计划。独著或合著《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破产法与税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衔接》等,主编《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破产法茶座》等,翻译出版《美国破产法精要》。
李丽丽,女,山东临沂人,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现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员额法官,兼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曾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从事商事及破产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之余,主要从事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法律适用统一等领域的研究,多篇文章分别获得全国法院第二十四届、第二十五届、第二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第三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主审的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于202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实施破产法律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于2022年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目錄 :
目 录
第一章 奠定基础:比较可比较性?
A.导论
B.识别问题并比较解决方案
C.立法干预的多元路径和目标
D.关于确定比较法律的总结说明
问题讨论
第二章 整体制度的比较分析:美国与欧洲的庭外债务重组
A.美国的“信贷咨询”:重新协商而非破产
1.咨询与协商:一体两面
2.美国信贷咨询行业面临的财务挑战
3.咨询目标——美国有所不同吗?
B.重新协商:罗马法系的起源及轴心
1.法国
2.卢森堡:另一种成功的调解模式
3.比利时:为调解三呼喝彩?
C.信贷咨询和调解在日耳曼法系中的渐微
1.德国(和奥地利):行政拖延和喜忧参半的结果
2.荷兰:一致同意的重新协商令人失望地衰退
3.瑞典:倒戈弃甲
问题讨论
第三章 正式强制救济制度的时空比较
A.美国消费者破产法:1898年、1979年、2005年
1.《1898年破产法》
2. 《1978年破产法典》
3.从1984年“实质滥用”到2005年“经济状况审查”
4.结论:现行美国消费者破产法的基准评估
B.罗马法系法院干预极少但日渐增加
1.法国:从“普通”建议到强制性“个人恢复”
2.比利时和卢森堡:削弱免责立法阻力
C.向更加仁慈温和的日耳曼法系演进
1.德国
2.奥地利
3.荷兰
4.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简要比较
5.瑞典
问题讨论
第四章 比较观察的结论
A.比较视野下的申请率上升
B.债权人的间接责任:门后棍子
C.债权人的直接责任:对消费者违约课征恢复与教育基金
问题讨论
索 引
附录1:透视美国和欧洲大陆的债务调整、免责与豁免:更广泛的目标与路径
Ⅰ.美国模式:获得“清算—免责”的全新开始及其替代方案
A.救济准入:申请要求及费用
B.首要救济:清算—免责与豁免财产
C.获得全新开始的替代方案:主要适用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款计划
D.滥用的界定:“经济状况审查”及其失败
E.免责及其例外和撤销
Ⅱ.演进中的欧洲模式:获得启动免责,渐进宽松的免责准入
A.丹麦:1984~2005年
B.斯洛伐克:2006~2017年
C.波兰:2009~2015年
D.俄罗斯:2015~2017年
E.奥地利:1995~2017年
附录2:中小企业重整的美国例外主义:2019年《小企业重整法》
Ⅰ.引言
Ⅱ.适用资格
A.“小企业”=小额债务
B.“小企业”=小型企业集团和小型证券发行
Ⅲ.协商一致的重整——减少复杂性,增加支持率
Ⅳ.“可支配收入”计划的非协商强制批准
Ⅴ.初步实证结果和总结性评价
附录3:欧洲主要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最新发展
A.法国
B.奥地利
C.德国
D.波兰
E.俄罗斯
译后记
內容試閱 :
总 序
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营商环境水准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018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加快以破产法为核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走过了30余个春秋,《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组建了约100家破产审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下组建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的法治化、专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破产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破产法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也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产审判的法治化、常态化推进,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之发展亦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地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威交流平台,多年来持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等图书,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之顶尖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全体“破人”之赞誉与支持。
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志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社长沈小英编审反复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仁开放。
“破产法文库”设置5个子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广纳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文集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实施中的趣闻轶事以及破产法同仁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从历史上看,中国缺乏破产法文化传统与理论实务研究积淀。“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慨,仍让今人有现实之叹。而今,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重视,破产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领域,破产法治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事业追求。但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仁来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纳入文库中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
是为序!
中文版序言
能够为《个人破产法比较研究》的中文译版写这篇序言,我深感荣幸并倍感激动。本书的翻译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李丽丽法官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以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加入共同翻译,破产法学者和法官的合作,为本中文版提供了品质保证。本书能够获得两位才华横溢的专家的肯定与青睐,我深感荣幸,对徐教授和李法官为中文版的付梓面世所付出的巨大努力,我深表感激。
本书的观察和分析为思考和评估处理个人过度负债(不仅包括消费者债务,还包括与个人创业相关的债务)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核心框架。这一高阶框架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多年后它继续描绘立法者和其他法律行动者在处理个人过度负债问题时所面临的关键挑战。中国也面临同样的挑战,也在设计适当的法律以应对这些挑战。希望本书能为中国的制度设计提供一些西方同行的尝试、错误和成功见解。
自本书首次撰写出版至今,个人破产的世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基本的教训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不变。当中国读者考虑与本书所述相关问题的持续关联性时,有三个发展变化尤其值得注意。
首先,本书所描述的趋势在整个欧洲持续并扩大。信贷咨询与协商作为早期干预手段继续得到支持,但决策者日益发现协商并不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长久方案。与大公司不同,个人债务人一般缺乏支持有效债务协商的资源。虽然有些债务人可能只需要对其信贷安排进行轻微调整就有望恢复偿债能力,但大多数债务人无法偿还其债务的主体部分,债权人通常既不愿意花时间就较小还款金额进行谈判,也不愿意自愿免除大量无望偿还的债务。因此,对于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来说,官方干预是必要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干预已经变得越来越深入,越来越具有创新性。本书中所论述的制度在消除未偿付债务方面变得更加慷慨,在努力偿还部分债务时,它们对债务人的要求也变得不那么苛刻。整个欧洲的经验表明,最好的妥协在于期望债务人承担一些责任,而不是要求他们承担超出其合理承受能力的责任。
其次,本书积累的系统化分析为世界银行的一个重大项目提供了基础。在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报告——《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Report on the Treatment of the Insolvency of Natural Persons)中,工作组建立了一个非正式但极具说服力的政策框架,以了解和评估化解个人过度负债的立法努力。我非常荣幸地担任该报告起草小组的主席。这份报告深化和扩展了本书中的许多观点。我强烈建议读者将《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作为本书的补充。
最后,欧洲制定和发展个人破产程序的经验教训和世界银行报告提供的指导意见,也在中国第一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2021年3月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有所体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从2014年早期的草案至2020年8月通过,经过反复讨论和论证,最终的成果令人印象深刻,令人钦佩,是审慎和负责的立法进程丰碑。在中央的指导下,深圳建立了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非常先进的世界级制度。它支持但不要求与债权人谈判,这是国际经验表明的一种优雅的妥协;它规定由法院强制免除债务人无力偿还的债务,但要求债务人通过适用统一的3年黄金妥协期(免责考察期)来作出最合理的还款努力。《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体现的谨慎妥协,为中国和其他国家未来有效实践提供了方向。因此,现在是出版《个人破产法比较研究》中文版的一个特别恰当的时机,因为中国政府和学术界正在世界范围内寻找债务人、债权人和社会之间完美和谐的妥协。
杰森·J.吉伯恩
写于美国芝加哥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