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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欧洲政体发展史》对欧洲政体的考察在时间跨度上从史前时期一直到十九世纪末;在关照地域上主要包括拥有西欧宪政传统的一些历史上的国家与地区,包括古代日耳曼、希腊、罗马,中世纪英格兰、法兰西、瑞士、意大利与德意志,近代英国、法国与美国等;内容既包括对于政体实践的分析,也包括对于政体思想的阐释,在行文中又往往将两者结合起来,考察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行文中注重从具体历史细节中挖掘普遍的历史动因,将有关具体史实的论断与政治学普遍原理的论证相结合。该书处处体现了作者的渊博学识和深邃历史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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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西季威克将自己的政治学研究分为三种类型:分析与演绎研究,体现在《政治学要义》中;对欧洲及其殖民地宪制的比较研究,作者生前尚未完成;对政体演化的发展研究,便是本书。作者在本书中梳理了从史前时期直至19世纪末欧洲政体的发展,探讨了历史上各种有代表性的政体形式,如古希腊城邦制度、罗马共和国与帝政、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和城市自治,以及近代国家民主立宪政体,涉及历史上诸多国家和地区,如古代希腊、罗马、日耳曼,中世纪英格兰、法兰西、瑞士、意大利与德意志,近代英国、法国与美国。作者的论述结合政体实践分析与政体思想阐释,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并注重从具体历史细节中挖掘普遍历史动因,将有关具体史实的论断与政治学一般原理的论证相结合。全书处处体现了作者的渊博学识和深邃历史眼光,是政治学领域必读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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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1838—1900),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与政治学家。著有《伦理学方法》《政治学要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等。
译者简介:
胡勇,法学(政治学理论)博士,副教授,现任职于平顶山学院,研究兴趣为当代西方政治学说与中国古典政治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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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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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一讲 对于主题的引导性概述
第二讲 历史上的政体的开端
第三讲 父权制理论
第四讲 对起源理论的概述——从原始王政开始的转变
第五讲 希腊城邦中的早期寡头政体
第六讲 僭主政体
第七讲 希腊民主政体
第八讲 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理想国家
第九讲 希腊联邦制度
第十讲 罗马
第十一讲 罗马(续)
第十二讲 希腊与罗马的政府职能以及法律与政府的关系
第十三讲 向中世纪历史的转型
第十四讲 封建与半封建政体
第十五讲 中世纪神权政体
第十六讲 中世纪城市——一般类型
第十七讲 中世纪城市——德意志
第十八讲 中世纪城市——意大利:伦巴第
第十九讲 中世纪城市——意大利城市共同体同古代希腊的比较
第二十讲 中世纪城市——佛罗伦萨
第二十一讲 中世纪代议制度
第二十二讲 通往绝对君主政体的运动
第二十三讲 通往绝对君主政体的运动(续)
第二十四讲 政治思想——霍布斯和洛克
第二十五讲 政治思想——从洛克到孟德斯鸠
第二十六讲 政治思想——卢梭的影响
第二十七讲 1688年以来英国政体的发展
第二十八讲 19世纪的立宪
第二十九讲 现代联邦制度
附录(注释)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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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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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部呈现给公众的书中结集了面向剑桥大学的历史与道德科学专业学生举办的讲座。在为出版进行筹划时,我保留了讲座形式,以避免不必要的措辞变动。
晚年的著者越来越明确的观点是(可以由他所留下的文字看出来),对政治学的三重处理在完整性上是可取的:首先,是一种分析与演绎上的阐释,正如他在《政治学要义》撰写中的尝试;其次,是对欧洲历史上政体演化的一种发展性研究,开始于已知最早的希腊-罗马(Graeco-Roman)和日耳曼政体,延续到作为最近政治演化结果的欧洲现代国家及其殖民地;最后,对欧洲及其殖民地宪政的一种比较研究,它同刚刚结束的所谓立宪世纪的历史相关。本书是从上述第二种视角对政治科学进行处理的一种尝试。在著者的首次讲座中,可以发现对其计划与范围的描述。在阅读本书时,应该牢记于心的是,它处理的并不是理论政治学本身。政治理论是《政治学要义》的处理对象;在该书中,作者考察了现代国家的运作和结构。尽管本书自身是完整的,为了全面地认识该主题,建议两部书都读一读。事实上,西季威克先生在举办有关政治学理论的课程讲座时,常常伴以本书所包含的讲座,而他的一些学生这两门课程都上。
关于第三种视角,西季威克先生本人称之为当代宪政的比较研究,在一定范围内与本书重合,但仅仅在后面的部分。当他为未来拟定计划时,他最喜欢的想法是,他或许应该到国外,在不同国家相继居住一段时间。这样,不但可以了解这些国家纸面上的宪制,而且可以现场了解它们的实际状态:它们实际上如何运作,存在什么发展倾向。就西季威克先生的年龄而言,这种方案或许太雄心勃勃,从而不太可能真地由他执行。但是,这样一种方案如果得以完全执行,应该能够提供更多的兴趣与教益。
回到当前这项工作,应该可以看到,在举行这些讲座时,西季威克先生的习惯做法是把这些讲座的讲稿非常完整地写下来(尽管偶尔有些部分最初仅仅采取完整笔记的形式),并且一般会随后通过论文和讨论课同他课上的成员探讨这些讲座的主题。当下一次对同样主题做讲座时,他会在举办之前再通读一下这些讲稿,增加进一步研究的成果,努力消除晦涩与模糊之处,做出他想到的所有其他改善(常常会稍微改变顺序编排)。为了这样做起来更为便利,在他写作生涯的晚期,他通常会使用活页稿纸,这些纸张可以随手放在一边,如果由于涂改和页边内容的增补造成严重的模糊不清时,他会把它们重新誊录。这样一种做法可以便于他插入增加的纸张。当他觉得这些材料已经非常成熟,可以形成一本书时,他会决定它的总体安排,并且让讲座适应这种安排。最后,在为出版而做准备工作时,他会修订写出的内容,增加新的材料,并且弥补缺失。这就是他的《政治学要义》和(我相信)他的《伦理学方法》的写作方式。当然,当前这项工作没有经过这种后期的完善过程;的确,著者自己还不敢确定,如果要出版的话,它是否足够完善。只要他还拥有教授讲席,他就总有放弃出版的念头,因为他觉得,要使之成为他认为的具有足够学术性的著作,所需要的时间和劳作——由于剑桥有关教学和考试的安排——和他的道德哲学教授的职责存在冲突。他打算在一两年内辞去教职,然后回到这项工作中。但是,他在1900年的病逝打断了这一计划。对于该书的出版,他指示我寻求有能力做出判断的朋友的帮助。我获得了他们大量无私的建议和帮助,包括詹姆斯·布赖斯先生、A.V.戴雪先生、0.布朗宁(0.Browning)先生、T.索恩利(T.Thornely)先生和其他人,还有所有我请教过的人,包括我的兄弟A.J.巴尔弗(A.J.Balfour)先生,他读了本书的上半部分,并且建议出版。然而,读者无疑会发现,本书的内容编排是不平衡的,某些要点同其他要点相比,处理得更为充实,在形式上更为完整。尤其是,我毫不怀疑,如果著者还健在,最后三次讲座应该会在他手里得到进一步完善。然而,或许幸运的是,在《政治学要义》中有大量内容碰巧和当代政体相关,可以视为对第二十八讲和第二十九讲的补充。
1; 让我简要概括一下前一讲的结果。在希腊和罗马通过其最早记录向我们展示的这种原始民族中,和在拥有一个共同的常设头领的日耳曼部落中,我们发现,政治职能在三个不同建构的机关中得到分配:国王或最高首领,由次级首领或长老组成的一个议事会,和由完全合格的公民组成的大会(如我所言,它是一个武装自由民的军事集会)。在我们比较过的三个案例中,这三个机关被大致相似地建立起来。在任何一个案例中,三个机关间的职能分配都和其他任何一个案例具有广泛的相似性,虽然我们注意到了细节上的重要差别;当然,由于精确与明确的职能划分属于更文明化的民族的宪制,所以我们不能把这种特征给予这种早期阶段的社会。
本次讲座课程的主要任务是,追踪这种政体随后所经历的发展过程。随着文明的进步,而且随着我们有关过去社会与政治状态的记录变得更为精确和可信,这个过程也变得更为清晰起来。但是,在本讲中,我想往后看而不是往前看,深入一个模糊的地带,看看在推测的帮助下,我们多大程度上可以对原始政体所经历的过程进行一番大概的描述。
社会起源问题在现代政治思想的早期阶段饱受争议,被认为具有一种实践重要性,现在没有人认为它具有这种重要性。人们发现自己处在一个组织化社会中,给予某个政府习惯性服从,问为什么这种服从是应有的,并且期望在某种理论中找到它是如何起源的。人们会坚持认为,统治者要求特定人群服从的当代权利要有正当性,而有关政府权威起源的认识将决定这种正当性。但是,这种假定——政府的最初起源和服从它的当代义务之间存在关联性——现在已经被普遍抛弃了。在考虑为什么要服从建制政府时,我们通常会考察服从与反抗的可能后果,将压迫的罪恶同打破既定秩序的罪恶加以比较。以前,洛克坚称,政府权威最初来自本来独立的个人的自由同意;菲尔默(Filmer)坚称,它来自一个父亲针对他的儿子和儿子的儿子的权威。既然二人之间的争议对于我们而言仅仅具有历史兴趣,那么,我们就可以容易地以科学的公正性考察各种可能的替代性猜测。
2; 但是,在让我们自己闯入这个晦暗的猜测地带之前,最好在心中要清楚,和这个起源问题有关的认识可以通过对不太模糊的历史内容的研究获得。我们想要猜测在史前时代政治社会是如何起源的;为了最大程度正确地猜测,手头有实际已知的有史时期新政治社会的形成模式会更好。
现在,我们发现,有史时期新国家的形成有时是通过结合(aggregation),有时是通过分裂(division);在任何一种情况中,有时是通过自由的同意,有时是通过强制。在有史时期,分裂不是一种罕见的原因,特别是在早期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后来成为殖民化的过程是以派出流浪人群寻求新定居点的粗陋形式进行的。但是,当一个新的政治社会通过分裂形成时,它显然来自一个业已存在的同样类型的社会;因此,如果政治社会最初是由非政治社会形成的话,分裂显然不是这种模式。
关于结合,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因此需要得到更密切的关注。征服的或者被征服的共同体达到一定的文明阶段后,依靠强制的结合或者征服,是新的政治共同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起因。但是,处在最低发展阶段的野蛮部落,尽管不断地置身战争中,不会通过纯粹的和简单的征服合并起来。被征服者或者被灭绝,或者被驱逐,而不会被同化;至少,男性俘虏被消灭,女性因被纳为妾或因家务劳动而得以活口。这样,我们就没有根据把征服看作最早形成政治社会时的一种因素。的确,认为政治社会的形成出于这样发生的非政治因素是很难的。
同时,我们在有史时期发现了几个案例,在这种案例中,一种大体自愿的结合使一个新的政治整体从几个部分中形成;它们已经拥有了某种政治组织,尽管常常是不太发达的政治组织。我们发现,这种过程既发生在历史的最早阶段,也发生在最晚阶段。最常见的情况是,在发展的早期阶段,这样的联合出于战争的考虑而发生;起初,只有当战争持续下去,它才会持续下去。于是,(我已经提到过)凯撒告诉我们,在他的时代,日耳曼诸部落(诸国家[civitates])只有在战时才有共同的首领;在和平时期,更小的部分(他称作regiones或pagi)有各自的首领,他们主持正义和调解分歧。就这种情况而言,可以很容易在世界各地找到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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