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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平台金融新时代》颇具创新性和前瞻性,聚焦于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和数据治理问题,致力于构建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和数据治理体系,更好地推动平台金融企业发展。
楼继伟、尚福林、肖钢等联袂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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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平台金融新时代》一书聚焦于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和数据治理问题,致力于构建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和数据治理体系,更好地推动平台金融企业发展。
这本书梳理了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轨迹,对其背后的商业逻辑进行了分析,研究了当前金融科技业态存在的平台垄断问题、信用风险问题、系统性风险和算法伦理等问题。本书认为,金融科技的监管目标框架应当包括包容性、稳定性、合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应该秉持风险为本、技术中性、基于行为、功能监管等原则,对金融科技实施差异化监管、以行为为基础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强化基于算法的行为监管,并建立多级牌照和资质管理体系。同时应当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建设全国层面的监管大数据平台,建立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问题。本书指出,金融科技监管的底层逻辑是数据治理问题,并提出了如下建议:建立公民数字身份、积累行为数据、将身份信息和业务数据分离、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向用户披露信息收集和画像的全部细节、建立经用户授权同意后的数据协同共享机制等。
这本书不仅系统性地研究了金融科技企业因何而生、因何而变这个根本性问题,前瞻性地指出了其未来发展趋势,而且针对性地设计了金融科技的监管架构,有助于指导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和数据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专家学者更好地了解平台金融,有针对性地调整和优化自身战略,更好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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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吴晓灵
中国金融学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名誉会长,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总顾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研究员、兼职教授、博导。第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人民银行原副行长。
吴晓灵女士1994年获孙冶方经济科学奖,2004年、2005年被《华尔街日报》评为“全球*值得关注的50位商界女性”,2006年、2007年被《福布斯》评为“全球*有影响力的100位女性”,2009年入选“影响新中国60年经济建设的100位经济学家”,2011年获“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奖。
吴晓灵女士长期从事货币政策、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实践和理论研究,著有《银行信用管理与货币供应》《银行与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研究》《资管大时代》等著作,在期刊上发表过多篇关于财政金融、货币政策、金融市场、普惠金融、金融法律等的文章。在全国人大工作期间参与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丁安华
丁安华先生现任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在加入招商银行之前,丁安华先生曾先后供职于华南理工大学、加拿大皇家银行、招商局集团以及招商证券,历任招商局集团战略研究部总经理,招商证券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
丁安华先生具有二十多年的学术界、央企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曾领导国内最佳卖方研究团队,专业能力和研究实力得到广泛认可,曾获得《财经日报》“年度机构(中资)首席经济学家”“中国本土券商最佳首席经济学家”等奖项。
丁安华先生近年来曾先后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包括招商银行、招商证券和招商轮船董事。目前兼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湖南大学及资本市场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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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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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序/楼继伟
前 言/吴晓灵
导 读
章 金融科技公司监管
金融与科技的融合
我国金融科技的演进路径及商业模式
金融科技的风险和数据治理问题
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
完善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的建议
第二章 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
个人数据账户的基本概念
个人数据账户的国际经验
个人数据账户的积极意义
个人数据账户的实现过程
个人数据账户的可携权边界
建立个人数据账户的建议
第三章 金融科技热点问题
从支付到理财的第三方支付发展路径
银行业小微贷业务模式变革历程
智能投顾服务与系统性风险
金融科技的伦理风险及社会责任
金融大数据共建共享
第四章 信贷领域的风险与法律问题
金融科技公司介入信贷领域的过程
金融科技公司介入信贷领域的风险
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
个人数据财产权益归属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
企业数据共享
信用风险评估模型中的算法监管
平台公司垄断
第五章 大数据在风控征信领域的应用
金融科技公司大数据发展概况
金融科技公司介入金融业务的节点和驱动力
金融科技公司大数据在风控与征信行业的应用
金融科技公司大数据在风控与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第六章 金融科技公司国际监管的经验借鉴
金融科技公司的国际监管探索
对我国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建议
附 录
附录一 有关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的问题
附录二?对于“G、B、C一体化”金融大数据专区试点建设的具体建议方案 283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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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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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现代金融与数字技术不断融合,形成高度动态变化的金融科技市场。《平台金融新时代》一书聚焦于金融科技公司(即新进入金融领域的科技公司)
的监管问题和数据治理问题。
金融科技起源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并逐步介入金融领域的不同
环节,实质开展节点型金融业务。金融科技的发展具有积极的社会
经济意义:弥补了传统金融供给的不足,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捷性,
拓展了行为数据的运用领域,推动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
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带来了新的风险:首先是数据治理上的风险,
包括垄断问题和算法伦理问题;其次是金融业务特有的信用风险问
题和系统性风险问题。因此,应尽快建立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和数
据治理体系。
金融科技的监管框架应该以包容性、稳定性、技术中性和消费
者保护为目标。为实现上述监管目标,需要明确相应的监管原则。
一是风险为本。技术风险应被视为一种独立的风险形式,并且要纳
入宏观审慎监管范畴,根据系统重要性程度附加更高的数据治理要
求和监管标准。二是技术中性。不因采用不同的技术而给予特殊的
监管豁免。三是基于行为。主要聚焦于关联交易、不当竞争、投资
者适当性、数据产权和隐私保护等行为,可以借鉴“审慎监管 行
为监管”的双峰模式。四是探索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有机结合,
填补监管空白,防止监管套利。
本书针对金融科技的数据治理,提出了专门的监管原则:一是
促进效率、维护公平;二是保护隐私;三是数据安全。
本书建议,进一步创新金融科技的监管方法。一是建立分级牌
照体系,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二是针对不当行
为实施反垄断监管。重点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护公平
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加强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引导
和监督作用。推动平台金融业务采取独立法人的治理方式,经营主
体要注册为独立法人并持牌经营。四是建设全国性的“监管大数据
平台”。政府部门可以和平台企业联合建设大数据监管平台,推动
监管工作向信息化、智能化方面发展。五是完善“监管沙盒”机
制,解决监管滞后性。尽快建立区域性创新中心,加大“监管沙盒”
试点推广力度,_____提高试点的效率和适应性,更好地监测参与试点金
融科技产品的风险规模及商业可行性。
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合规治理是监管的重点,包括:针对数据
收集阶段的过度采集问题,强调“小必要”和隐私保护原则;针
对数据处理阶段的算法歧视和过度开发问题,强化算法模型的合规
监管;针对数据使用分享环节的征信问题,建设大数据共享平台,
形成多层级、网状结构的个人征信体系等。为了保障客户数据安全,
以及客户对数据的知情权、支配权和获益权,建议近期试点“个人
数据账户”制度,远期探索“双层账户体系”,平衡数据保护与挖掘。
在试点个人数据账户制度方面,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
试:一是建立个人数据的标准体系;二是明确个人数据账户的采集
原则,尊重数据主体的主观意愿;三是数据采集机构应向数据主体
提供充分的数据账户管理和授权权限,即允许第三方数据需求方在
获得客户明确授权后可有偿访问客户的个人数据账户;四是个人数
据账户不可二次分享,以保护初始采集机构的利益;五是个人数据
账户采用“商业主导 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模式。
在探索“双层账户体系”方面,政府管理部门和各互联网平台
可以协同合作,为用户建立主账户- 子账户的双层账户体系,主账
户由用户的生物识别特征控制,存储加密后的主账户私钥;子账户
由主账户控制,存储加密后的用户个人信息。主账户只有一个,子
账户可以按照不同的场景分别建立。用户在各平台消费时,向平台
授权对应的子账户里的个人信息,从而支持业务的完成。业务完成
后,业务基础信息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可见,原始业务平台可以保留
业务的细节信息。主账户和子账户由长字符串标识和加密后的不可
识别数据组成,从而实现业务数据和身份信息的分离,做好了用户
隐私保护,也有利于数据的协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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