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反对英国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1776年7月4日,殖民地召开大陆会议,会议通过了由托马斯?杰斐逊起草的《美利坚十三个联合政体共同宣言》(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后世称《独立宣言》),不承认英国国王对13个殖民地的权威,宣告殖民地独立。1777年11月19日,大陆会议通过《邦联条例》(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规定独立后的13个邦以邦联的形式联合为一个政治体,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3年9月3日,英美两国代表在巴黎签订和约,英国承认美国独立。
独立后,美国因战争欠下了沉重的内债和外债,还面临英国的海上封锁、边境印第安人的骚扰以及国内部分地区的骚乱。有人指责邦联政府过于软弱,呼吁修改《邦联条例》,赋予合众国政府更大的权力。1787年,在邦联国会的授意下,各邦派代表在费城集会。会议持续了三个多月,最后通过了一部宪法草案,提请邦联国会提交各邦批准。这部宪法草案规定,宪法获得九个邦批准后生效。
随后,各邦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代表大会或会议,就本邦是否接受这部宪法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1787年10月,特拉华邦第一个宣布接受宪法草案。至1788年6月21日,宾夕法尼亚、新泽西、佐治亚、康涅狄格、马萨诸塞、马里兰、南卡罗来纳、新罕布什尔等九个先后宣布接受宪法草案,宪法获得效力。到1790年5月,余下的弗吉尼亚、纽约、北卡罗来纳、罗德岛等邦也先后宣布接受宪法草案。
在费城会议以及随后的批准宪法运动中,对宪法草案的反对之声不绝于耳,赞成与反对双方的辩论与斗争十分激烈。那些赞同宪法草案的人自称为“联邦主义者”(the Federalist),相应地将对宪法草案持反对意见的人称为“反联邦主义者”(the anti-Federalist)。在费城会议上,有的代表因反对会议议程而提前离会,有的拒绝在宪法草案上签字,这些反联邦主义者包括:马萨诸塞邦的艾尔布里奇?格里、纽约邦的罗伯特?雅茨和约翰?兰欣、马里兰邦的路德?马丁和约翰?弗朗西斯?默塞、弗吉尼亚邦的乔治?梅森和爱德华?伦道夫。托马斯?杰斐逊、约翰?昆西?亚当斯、弗吉尼亚邦代表帕特里克?亨利等因故未参加会议,可被视为会场外的反联邦主义者。在批准宪法运动中,联邦主义者与反联邦主义者为了避免自己的身份影响读者的理解力,大都采用化名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政治见解。联邦主义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共用化名“普布里乌斯”(Publius)。反联邦主义者主要有:森提内尔、布鲁图斯、联邦农夫、宾夕法尼亚邦大会少数派、阿格里帕、一位农夫(又作“一位联邦农夫”)等等;反联邦主义者帕特里克?亨利、理查德?亨利?李更多以实名写信或者发表演讲。
虽然联邦主义者与反联邦主义者之间的分歧并非泾渭分明,有些人对于宪法草案的态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形势的改变而改变,两个阵营内部也都存在分歧,但是,双方的主要分歧还是大致有脉络可寻。联邦主义者认为,合众国正面临巨大的危机,而当前的《邦联条例》没有为邦联政府赋予应对危机所必需的权力,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征税与设立常备军这两项重要权力,因此,必需修改条例,扩大总体政府的权力。反联邦主义者认为,合众国并不存在严重危机,当前的困难可以在邦联体制下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得到解决;税收权是关系到人民的自由与幸福的重要手段,必须由各邦保留;和平时期的常备军是危险的,各邦现有的民兵足以满足防御之需;宪法草案为未来的联邦政府赋予了过于强大的权力,那些权力将使各邦政府形同虚设;宪法草案没有为联邦政府各部门权力设计有效的平衡与制约机制;宪法草案缺乏重要的保护人民权利的条款;邦联国会授权费城会议修改《邦联条例》,但会议抛出一部新宪法,这是一种越权行为,宪法草案不具备正当性。
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更愿意从今天《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看到当年宪法斗争中的主要胜利者——联邦主义者的功劳,而对被冠以“反联邦主义者”头衔的反对派和修正派们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肯定。在绝大多数历史教科书和史学论著中,反联邦主义者“作为消极和失败的因素,只是在伟大的1787年宪法运动的阴影中,才找到一席狭促之地”。实际上,反联邦主义者从一开始就被“污名化”了。从双方的政治分歧看,正如学者指出,联邦主义者的真正称呼应该是“国家主义者”(nationalist),反联邦主义者才是“真正的联邦主义者”。反联邦主义者并非“失败者”,有学者指出,反联邦主义者的政治原则“并没有从宪法中消逝,而是内在于美国政治生活的原则和传统之中”。更有学者指出,反联邦主义者应该被视为“另一种建国者”(the other founders)。笔者注意到,美国当代历史学家约翰?菲尔林通过对杰斐逊与汉密尔顿这两位“建国之父”的平行研究,指出在美国200多年的政治历程中,“那些相左的意见像是美国政治体的DNA双链”,共同炼成了今天的合众国。总之,反联邦主义者与联邦主义者一样,对美国政治思想传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应该得到后世的关注和研究。
二
在那场宪法斗争中,不论胜败如何,联邦主义者与反联邦主义者都为后世留下了不朽的文献。这些文献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费城会议的各种记录,另一部分是各邦批准宪法时期两派发表的文章、书信与演讲等。
费城会议是在高度保密的状态下进行的,但是,会议并不反对与会代表个人记录会议内容,并同意官方的会议记录可在日后由总统或总统交由国会处理。这样,到会议结束时,根据后世学者的发掘,已经形成了至少10份由会议代表留下的会议记录,主要有:马萨诸塞邦代表鲁弗斯?金、佐治亚邦代表威廉?皮尔斯、新泽西邦代表威廉?佩特森、马里兰邦代表詹姆斯?麦克亨利、纽约邦代表罗伯特?雅茨、弗吉尼亚邦代表乔治?梅森等与会代表的会议记录,官方会议秘书威廉?杰克逊(William Jackson)少校的正式会议记录,亚当斯总统组织编成的会议记录。弗吉尼亚邦代表詹姆斯?麦迪逊的会议记录后来被编辑出版,值得重视。美国学术期刊《比较法律》认为,“不读麦迪逊的宪法会议记录,无人能够进入美国宪法的研究”。在麦迪逊记录的基础上,美国学者马克斯?法兰德编辑了大部头会议记录汇编,颇受好评,《纽约时报》书评栏指出它是“1787年美国宪法大会工作进程记录的标准权威版本”。1987年,詹姆斯?H. 哈特森主编了对马克斯?法兰德汇编的补遗。后世出版的这些会议记录详略不同,各有特色,笔者看来,麦迪逊与法兰德的记录是研究费城会议以及会议上联邦主义者与反联邦主义者不同观点的主要文献。
联邦主义者与反联邦主义者的政治言论更多地发表于费城会议之后的各邦批准宪法大会期间。联邦主义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以普布里乌斯为名发表文章。最初的77篇文章于1787年10月与1788年4月之间各自发表于纽约的三份报纸《独立》(Independent Journal)、《纽约邮报》(the New York Packet)及《每日广告》(The Daily Advertiser)中。1788年3月22日,汉密尔顿将前36篇结集出版;5月28日,又出版了第二集。1788年,这77篇文章加上普布里乌斯后来发表的8篇文章共85篇被结集出版,一般被简称为The Federalist。到20世纪,学者更习惯称这部文献为The Federalist Papers。
相比之下,人们对反联邦主义者的言论的注意和收集要比联邦主义者文章的集结出版迟得多。晚至1965年,莫顿?博顿编辑的《反联邦主义者文集》(以下简称“文集”)出版。在这部文集中,博顿把反联邦主义者的文章和书信摘录到一起,编为85章。该书附有博顿本人的导言、哈罗德?W. 伯林格(Harold W. Bolinger)的前言以及约翰?罗纳德(John Roland)的导言。博顿的文集意在与《联邦主义者文集》对应,结果,一方面,这使得反联邦主义者的历史地位在学术界得到很大的提升;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难免仍然将反联邦主义者置于联邦主义者的“阴影”之中,并且,他在体例上拘泥于85章的做法,使得这个版本注定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集。
1980年,赫伯特?J. 斯托林编辑的《反联邦主义者全集》(七卷本)(以下简称“全集”)出版。斯托林编写全集的方式是:第1卷收录了一些相关的序言和导言,第2卷收录那些不愿在宪法上签名的宪法大会代表们的反对言论和最主要的议题,接下来再按各邦批准宪法的顺序来编排——宾夕法尼亚(第3卷)、马萨诸塞和新英格兰(第4卷)、马里兰、弗吉尼亚等(第5卷)、纽约(第6卷上部),第6卷下部为对全集的总结,第7卷为全集索引。斯托林摆脱了博顿的体例局限,尽可能详尽地收录了费城会议期间以及各邦批准宪法大会时期众多反联邦主义者的言论,是目前所见真正意义上的全集。值得一提的是,在全集的第一卷中,斯托林写了一篇长达100页的前言《反联邦主义者赞成什么?》,次年以单行本出版。
1985年,斯托林的学生默里?德里(Murray Dry)在斯托林全集的基础上,编辑出版了《反联邦主义者文选》(以下简称“文选”)。这个选本在编排上采用与文集基本相同的方式,在内容上带有明显的侧重,其中很多是“反联邦主义者作品中最有影响力的部分,它们在诸如联邦主义、共和主义、司法审查以及权利法案等问题上,提供了与《联邦主义者文集》不同的观点”。总体看来,这个选本是值得信赖的。
在上述三部主要反联邦主义者文献之外,还有按地区或者主题编撰的批准宪法运动文献汇编。中译本附录了默里?德里开列的这类文献。
迄今为止,联邦主义者文献至少已经有三个中译本。1980年,程逢如、在汉、舒逊依据纽约出版商“现代文库”的文献版本译出中译本《联邦党人文集》。但这并非该文献目前唯一的中译本。值得重视的是,2012年,台湾学者推出中译本《联邦论》;2016年,尹宣翻译并评注的《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出版。
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反联邦主义者文献中译本。《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是《反联邦主义者全集》第一卷中“编者前言”的中文单行本,并非反联邦主义者的原始文献。《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在宪法批准中的辩论(1787-1788)》按编译者设立的七个主题将联邦主义者与反联邦主义者的言论并列收录在一起,有一定的争鸣效果,但内容单薄,远不能反映反联邦主义者政治思想的精华甚或全貌。《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是麦迪逊所做的宪法大会记录,并不专门包含反联邦主义者的政治言论,更未收录批准宪法运动期间反联邦主义者的政治言论。相比之下,反联邦主义者文献的编译工作是国内学术界的当务之急。
三
中译本主要以默里?德里的文选为底本。译者查对了上述赫伯特?J. 斯托林的全集及多部相关历史文献。这类历史文献基本上都实现了数字化,可免费下载,译者将电子版与纸质版进行了比对。
中译本在第7章“弗吉尼亚”中增加了理查德?亨利?李致埃德蒙?伦道夫总督的信。为方便读者阅读,中译本附录了一些文献资料,包括:
——反联邦主义者中英文化名与实名对照表
——费城前后13个殖民地(邦、州)基本情况
——《邦联条例》
——费城会议代表简介
——费城会议宪法草案
——全集目录
尽管读者很容易查到《邦联条例》与费城会议宪法草案的多种中译本,但这里也附上与本书相配套的中译本。
中译本中的“文选序言”出自默里?德里,“全集序言”及各章中的“引言”“编者按”均出自赫伯特?J. 斯托林。
每篇文章在英文底本中仅以日期标识,中译本按照译者的理解添加了标题,日期保留。各章尾注为原注,由赫伯特?J. 斯托林所撰。中译本中的脚注除少数出自默里?德里(标为“——默里?德里”)外,均为译者所撰,标识省略。为便于读者查阅原文,注释中带有文献信息性质的人名及文献名一律保留原文。
中译本保留了全集及文选中的段落号,以便读者检阅。示例:段落号2.7.1,表示以下文字出自全集的第2卷第7章第1段;尾注中的“联邦农夫 Ⅱ, 2.8.15”,表示联邦农夫的第二篇文章,载于全集的第二卷第8章第15段。个别情况下,同一个段落号之下会出现多个自然段,这有时是由于底本如此,有时是由译者对过长段落拆解而成。可以理解,尾注中提到的某些段落号并不能在中译本正文中找到对应段落,因为中译本是对全集的节略。
中译本保留了文选的页码,即本书边码,以便读者在使用“索引”时检阅。第七章“弗吉尼亚”中“理查德?亨利?李致埃德蒙?伦道夫总督的信”是译者添加的,因此没有边码。
中译本的“索引”尝试一种新的编排方式。译者放弃目前国内学术译著中索引照搬原文,按英文字母排序的惯常做法,改为按中文词条的汉语拼音排序。愚以为这样能使读者查阅更加便捷,充分发挥索引的检索功能。因此,读者在索引中检索外国人名时,需注意按其姓氏而非名字的中文拼音顺序排检,如: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索引中作:亚当斯,约翰(Adams,John)。
中译本中的联邦主义者或者反联邦主义者的化名或笔名用楷体标识。译者尽可能对其真实身份进行考证,并在附录中列出。
四
关于一些重要术语的翻译,有必要重新申论。
核心术语the (Anti-)Federalist的汉译颇费思量。主要由于商务版中译本《联邦党人文集》的广泛影响,这一术语在国内学术界多数时候被译为“(反)联邦党人”。在一些著述中,它有时也被译为“反联邦主义者”(李剑鸣)、“(反)联邦派”(杨仕文、尹宣、谢淑斐),或转译为“州权派”(张友伦、李昌道)、“民主派”(黄绍湘、余志森),等等。“党人”的译法取“朋党”之意,并不一定意味着当今政治领域的“政党”。这个译法本身并无不妥,但容易让今天的读者联想到“政党”。实际上,美国建国初期还没有形成较为正式的政治党派,并且党派之争在当时的政治领袖及很多民众看来是应该被杜绝的。因此,上述谢淑斐及尹宣各自推出的中译本《联邦论》中放弃了“党人”的译法。再者,宪法的反对者们常常各自独立行动;有论者指出,宪法反对者们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组织,采取共同行动。鉴于此,译者放弃“党”或“派”的译法,选择“(反)联邦主义者”的译法。
中译本的书名也经反复推敲而成。译者这里首先向《联邦党人文集》三位前辈译者程逢如、在汉、舒逊致敬!他们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这项开拓性工作,为国内学者走出浩劫年代的政治阴影、了解美国政治制度及世界政治文明提供了一个重要窗口。作为《联邦党人文集》的“姊妹篇”,中译本定名为“反联邦论”,而不是“反联邦党人文集”,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前述“(反)联邦主义者”的译法,同时借鉴谢淑斐及尹宣各自推出的两部中译本《联邦论》,并考虑到它并非全集,而是文选。
中译本中的“联邦”“邦联”“联盟”“国家”等术语需要放到具体语境中理解。汉语学界通常将美国1787年宪法生效之前的体制称为“邦联”(confederation),之后的体制称为“联邦”(federation)。但是在本书中,一些反联邦主义者可能出于自己对政治的理解,并不刻意做这种区分,很多时候混同使用。译者遵照“信”译原则与约定俗成,将confederation译为“邦联”,将federation译为“联邦”。因此,在中译本中,联邦有时可能指宪法之前的体制,而邦联偶尔也指其后的政体,希望读者不要为此困扰。此外,联邦主义者与反联邦主义者还经常用union笼统表示新宪法生效前后的各邦联合形式,中译本译作“联盟”或“联合体”。联邦农夫等人称自己所在的邦为country,译者直译为“国家”,以准确表达言者的政治观念;由此,中译本中的“国家”可能指各邦,可能指合众国,希望读者根据语境理解。
关于state一词,一般情况下,中译本将独立之后、新宪法生效前的那13个state译为“邦”,将其后的state译为“州”。译者认为,邦联时期的13个state都有自己的宪法,有独立的征税与训练民兵的权力,有自己独立的终审法庭,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主权政治体,近似于中文的“邦”。译者注意到,北美宣布独立后,1776年12月28日,宾夕法尼亚殖民地第一个颁布带有宪法性质的《宾夕法尼亚共和国(邦)居民权利宣言》(A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 Commonwealth, or State of Pennsylvania),确定其主权实体的官方名称为“宾夕法尼亚共和国”,并沿用至今,此即为一例。不过,在某些语境中,为表述方便,中译本也不刻意区分“邦”与“州”的翻译。
1787年的费城会议,国内通常称为“制宪会议”。但是,反联邦主义者较少用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之类的表述(联邦主义者亦是),更多的是the federal convention,the Philadelphia convention,the convention of 1787,the assembly,等等。译者认为,这再一次说明反联邦主义者质疑那次会议的“制宪”正当性。因为如前文所述,他们认为邦联国会只是授权各邦代表修改《邦联条例》,结果代表们抛出一部新的宪法草案,是一种僭越行为,有人甚至认为是一场阴谋。因此,中译本避免使用“制宪会议”一词,选择按照原文直译为“联邦大会”“费城会议”“宪法大会”“大会议”等等。同时提醒读者注意,一些反联邦主义者有时也用“大会”(the convention,the assembly)代指各邦的批准宪法大会。相信熟悉那段历史的读者能够结合上下文识别它们的所指。
对于新宪法为合众国所设定的政府,那个时代的论者多使用general government(总体政府)来指称,反联邦主义者还使用federal government(联邦政府)、entire government(整体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全国性政府)描述它的性质,甚至斥责其为complete government(全能政府)、consolidated government(统制政府)。希望读者注意体会这类描述的微妙涵义。值得提醒的是,国内中文著述描述合众国政府时,不时见到“中央政府”这一表述,这是十分错误的,因为相关历史文献中没有center government这类表述,而且合众国是联邦性质的,只存在联邦政府与邦(州)政府,只有非联邦性质的国家才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税收问题是反联邦主义者与联邦主义者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这方面双方经常使用的术语有:tax,duty,impost,excise,import,export,等等。译者不专于税制理论,尝试将它们分别译为:“直接税”“间接税”“关税”“消费税”“进口税”“出口税”。这些中译应合美利坚在那个时代的税制实践,但与当前国内学术界的通行理论不甚吻合,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谬。
顺便说一下,美国国名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被译为“美利坚合众国”,但其更贴切的译法难道不是直译名“美利坚联邦”——美利坚的联合的各邦?“合众国”译名的本意指众国之合,但在现代汉语中,“合众”有“民众联合”的歧义。很多美国宪法研究者坚持认为,美国是各邦的联合,而不是“民众联合”,他们指责宪法“开头的那七个字”(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中“我们人民”的表述是对“我们各邦”的僭越。
术语翻译是学术译介中的重要问题。尹宣提出要“重构汉语译名(概念)体系”,虽为矫枉过正,但并非空穴来风。译者无意于矫枉过正,上述译名有些已经约定俗成,沿用亦未尝不可。
2018年7月2日
于大连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