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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参考案例:
基本上来源于权威案例刊物,且经一线裁判者精心编写、刊物编辑再次遴选、本书编者加工提炼,分专题进行归集,力图将20年来司法实务界相关类案个性特征及核心要旨尽可能准确、全面地传递给读者。
裁判依据或参考:
编者尽可能以原始文件为样本(尤其地方司法性文件),《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对大量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应梳理,导致过去长期适用、引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出现废止、修订情形,为使读者了解立法沿革、方便对照阅读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侵权责任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增订新的法条内容时,编者就原有条文予以保留,并在法规后毗邻括号中对其效力作出相应备注或说明。
附录:
附录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力求每个数字都有准确、权威出处。2020年全国开始实施城乡统一赔偿标准,考虑到各地实施日期不一样,故对该年数据做了特别分段处理,目的在于读者使用时能快速查找、便捷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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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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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责任编
事故责任认定
1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事故认定书,不服可起诉?【事故认定】
2意外事故与民事责任——事故属意外,责任谁来担?【意外事故】
3无法认定责任的处理——责任无法定,过错靠推定?【无法定责】
4二次事故与连环事故——连环事故伤,责任如何分?【二次事故】
5事故无责与民事赔偿——事故无责任,侵权亦当赔?【民事责任】
6行人违章与责任比例——行人有违章,责任如何分?【行人违章】
7行人全责与赔偿义务——行人负全责,撞了算白撞?【行人全责】
8事故主次责任与赔偿——责任分主次,赔偿何比例?【主次责任】
9同等责任与事故赔偿——事故同等责,赔偿各一半?【同等责任】
10非机动车与行人碰撞——均非机动车,损害如何赔?【过错责任】
特殊性质车辆
11无偿借用车肇事责任——借车出事故,损失找谁赔?【出借车辆】
12承租车辆的赔偿主体——租车出事故,损失如何赔?【租赁车辆】
13借名车主的法律责任——借名办登记,该负何等责?【借名登记】
14套牌车肇事责任主体——肇事套牌车,谁是责任人?【套牌车辆】
15挂靠车辆的责任区分——挂靠车肇事,是否连带责?【挂靠车辆】
16分期付款车肇事责任——分期付款车,谁负事故损?【分期付款】
17盗抢机动车肇事责任——盗抢机动车,车主有无责?【盗抢车辆】
18擅自偷开机动车肇事——偷开他人车,肇事该谁赔?【擅自偷开】
19未过户车辆事故责任——买卖未过户,肇事谁来赔?【未办过户】
20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权——特种机动车,肇事怎定责?【特种车辆】
特殊活动事故
21无偿搭乘的车主责任——好意搭乘车,肇事车主赔?【好意同乘】
22情谊活动中事故责任——相约户外游,车祸共同担?【情谊活动】
23帮工活动中事故责任——帮工出车祸,损失谁负担?【帮工活动】
24代驾情形与事故责任——代驾出事故,赔偿谁之责?【代驾肇事】
25维修期间的车辆损害——车辆维修期,事故谁之责?【维修车辆】
26学习驾驶员事故赔偿——新手出车祸,教练陪练责?【培训陪练】
27事故救援期间的损害——事故救援期,损害谁赔偿?【事故救援】
28上下车辆时事故致损——上下车受伤,是否车方责?【上下车辆】
29乘客非事故损害赔偿——乘客受损害,车方有无责?【安全保障】
30非道路事故责任承担——非道路事故,责任如何定?【特殊交通】
特殊偿付主体
31雇员受损与雇主赔偿——雇员事故伤,雇主是否赔?【雇员损害】
32雇员肇事与雇主责任——雇员闯的祸,对外雇主赔?【雇主责任】
33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胎儿未出生,事故可索赔?【胎儿利益】
34无名受害人死亡赔偿——死者无名氏,损失如何赔?【无名死者】
35侵权人死亡赔偿主体——司机肇事亡,损失谁来赔?【赔偿主体】
36受害人死亡求偿主体——受害人死亡,如何去求偿?【求偿主体】
37涉外事故的特殊规定——外籍受害人,处理何特殊?【涉外事故】
38高速公路管理者责任——高速路出事,管理者何责?【高速公路】
39道路通行障碍致事故——道路障碍物,肇事谁负责?【通行障碍】
40道路设施或设计缺陷——设施有缺陷,事故谁该赔?【道路设施】
混合责任情形
41侵权责任与工伤赔偿——工伤已获赔,侵权再主张?【工伤赔偿】
42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乘车受伤害,违约侵权赔?【违约竞合】
43两车相撞致他人损害——两车致人伤,是否连带责?【数人侵权】
44承揽关系与事故赔偿——承揽人受伤,定作人赔否?【承揽关系】
45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交通肇事罪,民事如何赔?【刑民冲突】
46医疗侵权与事故责任——交通再医疗,两事故怎赔?【医疗侵权】
47职务行为与法人责任——驾驶单位车,肇事谁负责?【法人责任】
48侵权责任与人身保险——侵权已获赔,保险再一份?【人身保险】
49夫妻关系与侵权之债——乘坐配偶车,受伤是否赔?【夫妻关系】
50旅游过程中交通事故——交通肇事亡,旅行社何责?【安保义务】
中编
赔偿编
人身损害赔偿
51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伤者医疗费,如何去主张?【医疗费用】
52误工费赔偿原则确定——误工费赔偿,如何定标准?【误工费用】
53护理费赔偿计算标准——护理人员费,如何定标准?【护理费用】
54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扶养生活费,确定何标准?【被扶养人】
55交通住宿营养等费用——差旅营养费,支付何条件?【其他费用】
56后续治疗费用的索赔——后续治疗费,是否可再诉?【后续治疗】
57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精神抚慰金,多少如何定?【精神损害】
58残疾赔偿金确定标准——残疾赔偿金,如何来确定?【残疾赔偿】
59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地域定标准?【同命同价】
60死亡赔偿金法律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否算遗产?【法律性质】
财产损害赔偿
61宠物犬损害赔偿责任——撞死宠物犬,损失如何算?【宠物侵权】
62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车辆贬值损,是否应当赔?【贬值损失】
63车辆修理费赔偿范围——车辆修理费,是否能全赔?【修理费用】
64机动车停运损失赔偿——因事故停运,损失应否偿?【停运损失】
65鉴定费用等其他损失——鉴定等费用,损失都能赔?【其他损失】
66车辆爆胎责任的认定——爆胎致事故,厂家有无责?【产品责任】
67盗损车辆与物业责任——小区丢了车,物业是否赔?【物业服务】
68经营场所与安保义务——机动车丢失,商家是否赔?【安保义务】
69机动车购销合同纠纷——新车出故障,损失卖家赔?【购销合同】
70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事故已私了,协议有无效?【赔偿协议】
下编
保险编
一般原则规定
71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追加保险人,共同做被告?【保险公司】
72机动车险第三者认定——车上人员险,何为第三者?【车上人员】
73挂车保险责任的赔付——挂车出事故,保险如何赔?【挂车保险】
74过渡期三者险的性质——三者责任险,性质如何定?【过渡期间】
75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订合同,效力如何定?【合同生效】
76保险车辆的价值认定——保值和实值,哪个为标准?【保险价值】
77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则——条款有争议,如何来解释?【解释规则】
78无证驾驶机动车认定——驾车需资格,如何算无证?【驾驶资格】
79未注册年检保险赔付——车辆未检验,保险是否赔?【注册年检】
80保险索赔时效的认定——索赔时间久,保险照样赔?【索赔时效】
机动车交强险
81酒驾肇事与保险赔偿——酒驾出事故,保险赔不赔?【醉酒驾驶】
82无证驾驶与保险责任——无证驾驶车,肇事保险赔?【无证驾驶】
83保险公司追偿权行使——保险已理赔,能否再追偿?【保险追偿】
84肇事逃逸与保险赔付——肇事司机逃,保险能否赔?【肇事逃逸】
85未投交强险赔偿责任——未投交强险,肇事如何赔?【未投保险】
86交强险比例赔付原则——多人数份保,保险怎分配?【比例赔付】
87未办交强险过户责任——保险未过户,肇事照样赔?【保险过户】
88超责任限额保险赔付——损失超限额,保险如何赔?【分项限额】
89重复投保交强险赔付——两份交强险,出事都得赔?【重复投保】
90损伤参与度与赔偿额——损伤参与度,是否应考虑?【责任构成】
机动车商业险
91保险车辆与保险利益——投保他人车,保险赔给谁?【保险利益】
92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事故无责任,保险赔不赔?【无责免赔】
93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免责有约定,是否生效力?【免责条款】
94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保险未过户,是否应当赔?【批改法条】
95汽车自燃损责任认定——机动车自燃,损失怎弥补?【车辆自燃】
96车辆盗抢险赔付原则——机动车毁损,盗抢险赔否?【盗抢险损】
97车辆用途变更的认定——家用改营运,出险是否赔?【车辆用途】
98车辆超载与保险拒赔——机动车超载,保险赔不赔?【车辆超载】
99准驾车型与保险责任——小货开大车,肇事保险赔?【准驾车型】
100理赔前置程序的效力——理赔设前提,是否有效力?【前置程序】
附录
附录1:本书典型案例来源及载体索引(本书引用典型案例来源)
附录2: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本书主要引用法条来源)
附录3:2011—2021年全国各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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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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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自上版2017年修订以来,与机动车和交通事故有关的大量新的司法解释或人民法院司法性文件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尤其地方司法性文件层出不穷,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权威、典型同案类案,新型、疑难案件,加上此前几版遗漏的裁判依据,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之际,编者从裁判依据或参考、权威典型类案、赔偿数据等方面,对本书做了全面修订。
本书参考案例,基本上来源于权威案例刊物,且经一线裁判者精心编写、刊物编辑再次遴选、本书编者加工提炼,分专题进行归集,编者力图将20年来司法实务界相关类案个性特征及核心要旨尽可能准确、全面地传递给读者。
本书裁判依据或参考,尤其地方司法性文件,编者尽可能以原始文件为样本,修订期间,也叨扰了不少地方法院的裁判者,从而获得了大量堪为稀世珍宝的素材。每次获得一份盖着法院红印、清晰标注发文日期及文号的地方司法性文件时,其间喜悦,无异于觅回流失海外国家文物一般。尤需说明的是,《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对大量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应梳理,导致过去长期适用、引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出现废止、修订情形,为使读者了解立法沿革、方便对照阅读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侵权责任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增订新的法条内容时,编者就原有条文予以保留,并在法规后毗邻括号中对其效力作出相应备注或说明。特别要感谢的是,本书所引用及增删法条繁多,法律出版社责任编辑对编者在法规部分所引用条文及法规名称、时效进行了逐一核对,专业、敬业精神让编者深有感触。
本书附录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编者力求每个数字都有准确、权威出处。尤其2020年,几乎全国开始实施城乡统一赔偿标准,考虑到各地实施日期不一样,故对该年数据做了特别分段处理,目的在于读者使用时能快速查找、便捷核对。
法律文字,死生之地,不可不慎;法律图书,犹如大厦,当具匠心。经年伏案,数载打磨,惠己助人,用心至诚,以求无愧法律同道。囿于编者绵力薄材,难免存留疵缪讹舛,蕲望后来诸君之斥正。
值本书修订完成,时间已迈入2021年4月底,此时大部分省份统计公报已发布,个别省份统计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方式对部分经济运行指标进行了发布,对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的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统计数据亦部分做了披露,但202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仍只能沿用2019年标准。鉴于此种权威统计数据发布的滞后性,为求完整和准确,2021的赔偿标准及数据,部分只能留待后续修订时补充。为满足读者的需求,尤其是从事相关法律实务工作的读者,笔者会通过微信公众号“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交流群”(微信号:jtsgcl)对相关数据进行及时更新,也欢迎各位同道、同行,就本书任何数据、观点或案例提出交流、反馈或批评意见,以便下版更新、修订时加以完善。
陈枝辉
2021年4月
面对交通事故,保持清醒头脑(代序)
据世界卫生组织、英国道路交通与运输研究所和中国交通工程专家段里仁的研究报告,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个世纪末为50万人,本世纪已经突破了100万人;致伤人数上个世纪末为1000万人,本世纪已经突破2000万人。2009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全球《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该报告称经178个国家统计分析,全世界每年有127万人丧生于车祸,其中三分之二死亡人数,来自中国、印度、尼日利亚、美国、巴基斯坦、印尼、俄罗斯、巴西、埃及、埃塞俄比亚等十国。该报告预言,2030年全世界每年车祸死亡人数将上升到240万人!请问上帝,全球的公路到底要埋藏多少人?
作为人口大国的中国,交通事故发生数和人员死伤数,近十年来几乎稳居世界。据我国公安部的权威统计2001年到2011年十年间(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47354万起,死亡9528万人,伤23697万人(缺01、03、04、11年统计数),经济损失172亿元(缺04、11年统计数)。平均每年发生交通事故接近50万起,死亡95万人,伤35万人,造成财产损失19亿元。2012年五一小长假,全国发生808起交通事故,死亡278人;十一大长假,全国发生交通事故68万起,死亡764人!
看了上述统计数据,让人十分震惊!其实,在我国对交通事故的统计,往往只限于上了台面的事故,两车小小摩擦的事故,相当多就私了了,如果加上那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故,远远不止50万件!客观上交通事故的危害远不止这些!请看以下几组数字:A.全世界每年有十万分之二十的人死于交通事故,我国因为人口基数大,交通死亡数很大,但占总人口比率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大约为十万分之八;B.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人数,高居所有事故之,几乎占到事故死亡总数的50%以上,基本上与心脏病、癌症、恶性肺炎等严重疾病的死亡人数排在同一序列;C.青少年在交通事故中丧身的比重惊人,高达50%,是5至29岁青少年的主要死因;D.公路交通事故高发,约占整个交通事故总数的90%以上,公路交通是铁路交通事故的200倍,是航空、水运的350倍;E.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十分严重,有统计表明,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高达5000亿美元,约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年份达到3%。
读了这些让人不寒而栗的惊人数据,难道你还能对交通事故无动于衷吗?难道你还质疑交通事故猛于虎吗?
顺着交通专家们的思路,笔者也抒发一点感慨,虽然只是井蛙之见,只是一些朦朦胧胧的感受,但也令人咋舌!我认识的所有会驾驶道路交通工具的朋友不下300人,几乎没有一个人能够彻底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厄运;我工作生活圈周围的成年人,没有一个人敢言:从来没有耳闻目睹过一次交通事故!应该坦言,我没有统计数据佐证这两个不伦不类的结论,但我也敢放言:没有人可以提出有力证据来否定我的这个无须争辩的结论。作为一个学者,这样轻率地推出一个论断,看来有些可笑,但客观上我们周围天天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就是频繁 频繁吗?!
你看看众多电影、电视导演要蹂躏演员和欺骗观众眼泪的高招,就是编设交通事故,因为只有交通事故才能如导演、编剧之意,可伤、可残、可废、可死,一次交通事故,平添多少离奇曲折。艺术是这么表现,现实就是如此残酷!
有人会问:交通事故难道就无法避免吗?回答是否定的。2012年公安部公布交通事故处罚规则,被民众称为严厉的交规法,仅仅实行一个月,各地交管部门汇集的交通事故数据就明确显示,违章现象下降,交通事故下降!如果持续下去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国居世界“交通事故大国”的帽子,总有一天会被甩到太平洋去。据报载,2013年元旦期间,我国许多城市交通事故比2012年同期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北京下降93%,天津23%,南京27%,杭州18%,大连33%。
笔者拿驾照也有十五年的历史了,每天小心谨慎驾驶,不敢闯灯、不敢超速、不敢压线、不敢乱停,开车从来不接电话,十多年了基本上没有被扣分罚款。尽管如此却也难免在严厉的交规实施下不发生违规驾驶现象。2013年我随意上网查自驾车辆违章记录,大吃一惊,上一年居然被我和我的外地朋友无视交通法规屡屡违章,网上明确显示已经有扣9分罚800元的“光荣记录”在案。到车管所一查,一次超速、二次停车不当、一次违反行驶标识、一次占用专用车道。除了超速比较容易控制外,道路停车下人、停车不当等平时已经养成习惯的小小违规,要改正起来还真是不太容易,看来习惯性违规真是防不胜防呀。“网上通牒”意味着本人2013年9月底以前,必须做到一次违章也不能再发生,否则就得重考交规,激活驾照。一想到随时面临吊销驾照的命运,不免有些诚惶诚恐。公平公正地说句良心话,其实对于道路交通严管严抓真不是坏事,而是关心民众的大好事,只有通过严扣严罚,彰显交通法规的威慑力,才能切实督促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远离交通事故,实现快乐、平安驾驶。提起交通事故的危害,笔者也有切身感受。两年前秋天,小侄独自驾车为单位办事,在拐进郊区一个院落时,被当地农民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拦腰猛撞,行驶惯性使两轮摩托上两男一女从小汽车顶上翻过,然后三人倒在另一侧马路边上。一人无事,两人腿部骨折。从这天起,事故双方四家人,就围绕事故开始折腾。待伤员进医院治疗后,就开始了事故认定、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直到2013年春节,这起官司依然没有完全利落。
经历了这场官司,我们全家人和小侄子都深刻认识到学习交通安全政策与法律知识有多么的重要!
经历了这场事故,我有几点肤浅的收获,对交通事故的麻烦事,也大致了解了一二,在此大胆向读者表白:
首先是把好事故责任认定关。事故一出就有人建议我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是我方上了汽车全险,这样可以保证事故各方的经济利益化。当然前提是让我方车辆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全部损失。经过多方讨教和研究,我们觉得这是陷阱。于是,回绝了好心人的规劝,坚持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我方真实的责任,因为我们更不愿意看到事故处理完后依然有后续麻烦跟着。因此,在交管部门后认定同等责后,我方及时提出复议,指出事故分析报告中既然明确列举了对方超载、无驾照、无牌照等五个方面违规行为,理应是严重违规,所以我方主张只能承担次要责任。当然,这次复议被法庭诉讼终止了。但是,回过头来看,当时坚持我方意见,至少让对方违章人员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事故中的过错,以至于能够心平气和地与我们商谈赔偿事宜。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和依据,责任划分清楚了,搞准了,弄对了,后面的赔偿问题,也就好办多了,保险公司也理赔痛快。因此,事故责任认定很重要,千万不能马虎。在这一过程中,至少有四点必须引起高度注意:一是弄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时适用法律条文准不准;二是弄清责任划分是依据事故本身客观公正,还是掺杂了人情、权力的干扰;三是弄清事故负全责和负部分责任不同的法律后果;四是事故当事人要勇于承担自身的违章责任,不要为保险理赔担当全责而违心揽事故责任。特别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保险的机动车与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和理赔十分复杂,千万要三思而后行,不能被人误导而放弃原则。违心揽全责,必定后患无穷。
其次是要了解赔偿范围与赔偿项目的法律规定,把好赔偿责任的划分尺度。一旦出了事故,就应该尽快了解清楚,哪些医疗费用可以列入事故赔偿的项目,哪些医疗费用是不可以列为赔偿的范围,从而在伤者提出要求之初就达成事故双方或者多方的共识,以减少今后赔偿过程的矛盾。对于事故有关人员的生活费、护理费、陪护费,哪些可以在法院诉讼中当作证据使用,哪些不行,也应了解清楚,以免时过境迁而悔之晚矣。事故当事人双方,都很有必要对于交通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额度、赔偿种类等咨询清楚,甚至对以往同类事故的审判惯例都争取有个了解。
其三是要认真了解保险公司的事故赔偿程序和操作细节。要搞清楚保险公司对于票据的认定与要求,对于车辆修理的地点、厂家的具体要求,医疗费用支付包括的内容,非住院医院的费用和死伤者自己或者家人未经允许自寻医师医治的费用由谁承担,死、伤者护理费、陪床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费、丧葬费等如何分担。向保险公司寻求赔偿的程序、操作方式、报告制度等等细节,都是必须了解清楚的。
出了事故再来研究如何应对事故,的确是亡羊补牢之举,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之举。事故当事人若是一位法律人,还勉强可以“现学现卖”,大致弄个明白,不至于犯常识性的错误,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是一位非法律人士,靠个人能力和精力,现学现用恐怕是十有八九难以做到,更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
怎么办?难道就只能坐以待毙任人宰割吗?不,我们面前这位从业近十年的资深律师陈枝辉先生,抱着匡扶正义之良心,之责任,积勤劳与智慧,广泛收集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精心策划,精心编写,给社会民众提供了这部《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专著,用法律职业人的眼光,分析和判断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复杂现象和问题,熟练运用现有的法律和行业性、地方性法规,一一结合实际交通事故案例,抽绎出同类事故的共性,提纲挈领地列出法官裁判同类案件的所有裁判要点。这部案例专著,具有通俗易懂,切中要害,说理透彻,结论清晰的四大特点,任何一位公民,只要认真读一读,就能够立即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从而从容面对交通事故,冷静思考,正确决策,合理解决,积极推进事故的妥善处理。
《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一共列举了100种交通事故常见的疑难现象,提出了100个法律问题,并且在每个问题的后面还归纳出每个法律问题的核心价值主题,这也是该书画龙点睛的神妙之处。该书的编排体例十分合理,引经据典非常完备,说理论法一针见血,题目设计苦费心机,实在是一部不可多得的编撰佳作。全书分为责任编、赔偿编、保险编,囊括机动车与交通事故判决、调处中的三个重要环节。其中尤以责任编内容为充实,把事故责任认定、特殊性质车辆、特殊活动事故、特殊偿付主体、混合责任情形,作为五大类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形,用50个主题案件作为裁判分析主线,同时引用了数百个类似典型案例的判决加以印证。这样一来,现实发生过的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的责任认定都有了可以比照之例。这既对交通行政管理人员分析判断事故责任有很大帮助,对于法官审判也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对发生事故正面临责任划分,继而要诉讼、承担赔偿和保险理赔的事故当事人,更是雪中送炭。这正是笔者在前述中反复强调的责任认定对于交通事故整个处理的核心作用和奠基作用,马虎了这个环节,必将麻烦频繁,甚至追悔莫及。因为,个人赔偿和保险理赔,都是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例行公事罢了。
《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还有一个独一无二特殊之处,那就是作者把同类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甚至是个别地方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区域性规定,都能够列举出来,供使用者理论研究或实务操作时参考,所有规定大都给予了详尽的出处,既便于使用者查找,又给参考、学习者以真实可信之感。从提供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搜集案例的多样性来看,陈枝辉律师的这部书,以及先前出版的有关劳动争议和房屋买卖两部疑难案例裁判要点和依据的系列图书,犹如美国汤姆森出版集团(现为汤森路透法律信息集团)蜚声海外的法律图书《钥匙码》的孪生兄弟。从陈枝辉拿出部《劳动争议疑难案件仲裁审判要点与依据》的初稿时,我就感到眼前一亮。这就是我带团访美后一直偏爱多年,曾企图组织力量为之编撰的--引进版中国钥匙码图书。陈枝辉以个人的刻苦和细心,使我的梦想成真。我对这位敢于创新的年轻俊才敢于编写“中国钥匙码”图书叫好!现在看来,当年我以法律出版的资深编辑,力主出版他的系列图书,是符合客观需求的。我盼望他为自己开创的“中国钥匙码”系列丛书不断增添新的筹码,为中国法律运用与实施做出更多的学术贡献。四年过去了,他已经编辑出版了三部超百万字的案例大作,真是可喜可贺,令我高兴,令我喝彩!
交通事故发生导致法律诉讼、行政处罚的发生,作为一种救济手段,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庞大的交通事故案件和令人痛心的人员死伤、财产损毁,如果不能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大幅度减少和强力管控打压,那么交通处罚和交通事故的调处和判决都只能是一种消极、被动的工作。面对着每年几十万件道路交通事故,耳闻目睹每天被交通设备撞死撞伤几千人的悲剧,我们每一个有社会责任的公民都应该拿出时间和勇气,为减少交通事故数量和降低交通事故等级而做出一点小小的贡献。特别是手中握有方向盘的驾驶员,能不能宣誓从我做起,坚决摒弃“强行超车、加塞抢行、抢过斑马线、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胡乱鸣笛、向车外乱扔乱吐”的交通陋习?作为行人我们能不能克服“无视红灯争分抢秒、马路中间乱穿行、自行车与机动车较劲”等交通陋习?至于“酒后开车、闯红灯、肇事逃逸、无证驾驶、遮挡车牌、超载超速、违法停车”等违章行车的行为,更是发生事故的罪魁祸首,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去认真防范和克服。这样保住了自己的性命,也维护了行人的安全,这也是一种责任!
世界卫生总干事陈冯富珍在2012年年底接受《卫报》记者的采访时说:“交通事故正演变成为一场发展危机!”我赞同她的看法,她的观点也十分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前些年,我国各地司机考试拿本,有些太容易,马路杀手培养的太多了,可以说有驾驶陋习的人比比皆是。如果继续我行我素,总有一天事故缠身。因此,我倡导全国广大的驾驶员,好好读读陈律师这本书,学会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方法,经济实惠地了结每一起交通事故。更希望广大司乘人员也能从笔者这篇短文中回顾一下交通事故猛于虎的血淋淋事实,为了行人的安全,为了自己家庭的幸福,下狠心改改自己的驾驶陋习!
后,我需要声明:在此所言,不光是说别人,也是说我自己。
人民法院咨询委原秘书长 王运声
2013年春节写于楠竹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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