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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历史视域中的人民主权

書城自編碼: 357716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國際書號(ISBN): 9787543231078
出版社: 格致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1-01

頁數/字數: /

售價:HK$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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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由理查德伯克和昆廷斯金纳合编,普林斯顿大学、耶鲁大学、加州伯克利大学、伦敦国王学院等学府中对该领域的研究卓有成效的十余位学者分述人民主权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侧重点。
★ 本书是对人民主权这一主题长时段的全面解读,是政治思想史中的一部关键性著作。
★ 哈佛大学历史系教授大卫阿米蒂奇、剑桥大学政治思想与国际关系系教授邓肯贝尔力荐。
內容簡介:
人民主权是现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这一学说的现代早期观念*早形成于16世纪末到17世纪中期,极大地受益于罗马对政府形式的思考和雅典关于民众权力的理念。本书追踪了这一学说的历史演变,细致审视了人民主权学说演变中的重大历史时刻,囊括古代、中世纪欧洲、现代早期和现代等多时期,阐述了博丹、西塞罗、亨利帕克、埃德蒙伯克、马克斯韦伯等人的人民主权理论。
關於作者:
理查德伯克,伦敦大学玛丽王后学院政治思想史教授、政治思想史研究中心主任。著有《和平在爱尔兰:思想之战》《帝国与革命:埃德蒙伯克的政治人生》等。
昆廷斯金纳,伦敦大学玛丽王后学院巴伯博蒙特人文学科教授。著有《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霍布斯哲学思想中的理性和修辞》《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等。
目錄
编著者简介
致谢
导论
理查德伯克
第一章 雅典的民主和民众的僭政
肯奇胡克斯特拉
第二章 掌控公职人员的人民主权亚里士多德论古希腊民主政治
梅莉莎莱妮
第三章 罗马共和国晚期的人民主权西塞罗与人民的意愿
瓦伦蒂娜阿雷纳
第四章 人民和法律马西略和法学家们论中世纪晚期的主权
赛琳娜佛伦特
第五章 民主主权和民主政府沉睡的主权
理查德塔克
第六章 议会的主权、人民的主权以及亨利帕克的审判权观点
艾伦克罗马蒂
第七章 英国内战时期的人民主权和代表理论
洛伦佐萨巴迪尼
第八章 特权、人民主权和美国建国
埃里克纳尔逊
第九章 人民主权论和政治代表18世纪思想背景中的埃德蒙伯克
理查德伯克
第十章 从人民主权论到后革命法国的公民社会
布莱恩加尔斯滕
第十一章 19世纪作为国家理论的人民主权论
邓肯凯利
第十二章 人民主权与反殖民主义
卡鲁娜曼特娜
第十三章 大民主时代的人民主权韦伯、凯尔森、施米特以及其后的政治、议会和党派
蒂莫西斯坦顿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导论
理查德伯克
人民主权是现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历史源流却少有学者涉及。本书不会妄称对它的历史脉络有完备的探讨。这项研究源于一个合作项目,是由从事各个时期研究的学者共同开展的包括古代、中世纪、现代早期和现代的政治思想。该作并不是对这一学说连续而详尽的记述,而是一系列章节,展现在其演变史中具有重塑作用的重要发展。
英语中的主权(sovereignty)一词来自古法语souverainet,该词源于中古拉丁语表示上级(superanus)的名称。然而,词源学的追溯并不能完全达意。试图解释这一概念的现代早期作家就有必要将之追溯至希腊与罗马历史中的诸多术语。例如,让博丹(Jean Bodin)在其1583年的法文版巨著《国家论六书》(又译《共和六论》或《共和六书》,Les six livres de la Republiqu)的第1卷第8章中,以拉丁语maiestas来解释法文souverainet。这个拉丁语词的最基本含义就是威严与权威。比如,在李维(Livy)所著的《罗马史》中,在谈到独裁权力本质上的冲突时,作者用maiestas指罗马元老院的地位(standing)。此外,在西塞罗(Cicero)关于雄辩术的论著《论修辞发明》(De inventione)中,在对亵渎君主罪(lsemajest)进行定义时,他强调,对maiestas的伤害包括了对崇高(amplitudo)、权威(potestas)和尊严(dignitas)的损毁。在这个语境下,最高权威将尊严和统治权联结在了一起。同时,尊严也意味着一种终极地位,就像塞勒斯特(Sallust)所述的在导致朱古达战争(Jugurthine War)的冲突中,援引罗马人民的最高权威(per maiestatem populi Romani)。塞勒斯特的这段描述是努米底亚王子阿德赫巴尔(Adherbal)的部分讲话内容,那时他正在向罗马元老院寻求支援。阿德赫巴尔强调,自己的地位是罗马更高权威之下的行政官(procurator)。他将自己的公民权(ius)和控制权(imperium)都归于罗马人民,以此表示自己对罗马人民的服从。因此,在罗马共和国和帝国早期的拉丁语中,maiestas可以定义为权威(potestas)、公民权(ius)和控制权(imperium)。所以,博丹等现代早期人文学者开始发展自身关于权威的本质的学说时,对古典用法范围产生兴趣就不足为奇了。
博丹理解主权本质的方法同时是古典学的和分析法的。他在古典学方面的兴趣促使他探索以往的惯用语的变体,而他对分析法的认可又促使他精益求精地探讨以前的这些概念。他指出,主权是一切政治共同体的特征,尽管之前它的确切特质并未得到正确理解。因此,这一概念可以在所有语言中找到比如希伯来语、希腊语和意大利语尽管早期的法学家没能解开它所蕴含的意义。博丹认为很有必要强调一下,希腊人使用过这个概念,虽然如同其他文化一样,他们也没能将其始终如一地贯彻下去。古代雅典人的文本中经常出现akra exousia(最高权力)和kurion archē(威权统治)这样的词汇,在博丹眼中,它们都指向主权的概念。但是他继而观察到,尽管希腊人已经使用了这一概念,他们依然不完全清楚如何将其继续运用下去。正如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指出的,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是对博丹的评论的最佳例证:就像博丹在《解史易法》(Methodus ad facilem historiarum cognitionem)中告诉我们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Politics)对主权或最高权力(summum imperium)有过命名,尽管作者在书中没有定义它。这样,提供确切定义的任务就落在博丹身上。为此,他依照四种普遍需要的特性,对maiestas(或summum imperium)进行了定义:这样的权力一定是至高的、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和永久的。接着,在《国家论六书》第1卷第10章中,他将主权的标志(marques)或者属性呈现为这些基本特性的必然要求。
博丹认为,主权的所有者拥有的一项最重要的属性是制定法律的权利。而这项权利尚需进一步说明,因为它不止步于立法本身,还包括宣战与媾和的特权,以及在国家中选择最高官员的权利。博丹以这种方式列举出主权这些特性的主要目的是阐明君主统治的本质特征。所以,他重点关注的既不是民主政体,又不是贵族政治。然而,他相信他对君主主权(monarchical sovereignty)的精确概述经受得住其他政体形式的例子的检验。根据《国家论六书》中的一篇重要文章,最高权威(supreme authority)概念的基础是臣民与主权者的区分。这就意味着,一旦主权者表示出任何臣服之态,主权就会不可避免地沦为笑谈。鉴于法国等君主制国家普遍存在从属管辖权,主权首先体现在从属权对国王的最高管辖权的服从。博丹认为,通过比较君主政体下的最高权威运作与民主政体下的主权行使,就可以支持这一观点。因而他将目光转向了雅典和罗马昔日两个最伟大的共和国,以此表明最高权力既适用于民主政治制度,也适用于王国。
因此,人民主权同民主政治之间的关联由博丹首先建立。不过要认识到,这一现代概念的要素有其古典之源。肯奇胡克斯特拉(Kinch Hoekstra)在他谈论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开卷第一章中写道,诸如阿里斯托芬(Aristophanes)和希罗多德(Herodotus)等作家对于至高的、不负责任的、归属于人民的统治有着清晰的概念。尤其对于阿里斯托芬来说,如果民众(dēmos)不服从于他们的领导者,那么领导者就会施行他所称的僭主的(tyrannical)权力。此处的僭政(tyranny)可以视为主权(sovereignty)的近义词,因为它也同时是单一的、至高的非问责的。不过之后,当博丹开始考虑最高权力包含的各种权利时,他很仔细地将主权权威的合法使用从僭政中区分了出来。主权不同于僭政,是一种至高的权利。博丹进一步对菲利普梅兰希通(Philipp Melanchthon)在僭主的权力本质方面的见解提出了批评。在博丹看来,梅兰希通将主权的权利和专权的滥用混为一谈。博丹认为,主权不同于僭政,是受上帝规定的自然法所约束的。因此主权是司法独立的,但它仍是道德上有所从属的权力。这就是说,尽管最高权力在法律层面上非问责,但是它对道德法(moral law)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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