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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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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黄薇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是民法典立法参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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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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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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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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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我国法律中,不少民商事单行法都规定了公平原则。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域外立法中,有的国家和地区民法在分则相关编、章中规定了公平的要求。《德国民法典》第315条规定,由合同当事人一方确定给付的,有疑义时,必须认为该项确定是依照公平裁量作出的,且所作出的确定只有合乎公平时,才对另一方有约束力。《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合同不仅仅依明示发生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施加的义务。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公平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是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则,且公平原则由于弹性过大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不必在总则编中进行规定。有的意见提出,公平原则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不宜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公平应当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民法典的各项基本原则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如果不规定公平原则,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就不周延。正因如此,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合同法、信托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诸多民商事单行法也将公平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结合各方面意见,仍将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文解读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平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差悬殊。公平原则的这种要求在合同编中得到充分体现。如本法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497条第2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公平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如本法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如在山西省长治市某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中未约定有关开发项目新增面积所得利润的分配方式,双方因此引发纠纷。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双方在项目合作中初约定的面积分配比例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分配面积比例变化等项目情况,确定了新增面积利润的分配比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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