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是一个颇令人纠结的主题。
从学术行业的角度看,法学家常对其避而远之。法学家会说,“文学”似是有些思绪飘逸、思维浪漫的,“文学”还会突出个性体验、主观倾诉,希望调动情绪及情感。换言之,“文学”附着了太多不能简单运用理性逻辑加以把握的内容。在“法律与文学”中,探索对于法律事业有何帮助,或对法律的理解有何推进,曰之“学术价值”,尤其是“实用价值”,就法学家的感觉而言,预期结果难免会令人疑虑踌躇,但“法律与文学”还是逐步孕育、发展起来了。
从中国看,1997年至2007年,相关著述数量平稳。2008年至2017年,又能见到许多专著、译著或文集面世,还有数量若干的论文及文章发表。例如,2017年,苏力的专著《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精装版出版,刘燕的专著《法庭上的修辞:案件事实叙事研究》(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出版,[英]玛丽亚·阿里斯托戴默的《法律与文学:从她走向永恒》(薛朝凤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和[英]伊恩·沃德的《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研究视角》(刘星、许慧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为译著出版,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编辑的文集《法治视野下的文学与语言:“文学·语言·法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2014年,刘星显的专著《法律与文学研究:基于关系视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许慧芳的专著《文学中的法律:与法理学有关的问题、方法、意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白慧颖的专著《法律与文学的融合与冲突》(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编辑的文集《法治文学与法治中国》(北京:群众出版社)出版。2013年,陈文琼的专著《国家政治语境中的“法律与文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2012年,范玉吉主编的《法律与文学研究》(第1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10年,[美]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丁晓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作为译著出版。以“法律与文学”为“主题”,在中国知网检索论文及文章,大致统计,2017年有16篇、2016年有13篇、2015年有24篇、2014年有18篇、2013年有13篇,2012年有9篇、2011年有20篇、2010年有17篇、2009年有15篇、2008年有11篇。
而从世界看,根据维基百科“法律与文学”词条介绍(编辑截止时间2018年12月8日),起源于北美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目前在欧洲也是“竹外桃花三两枝”。例如,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的盖克尔(Jeanne Gaakeer)教授和德国吉森大学的奥尔森(Greta Olson)教授主持着欧洲法律与文学学术网(European Network for Law and Literature Scholarship),挪威卑尔根大学的林内伯格(ArildLinneberg)教授主持着卑尔根法律与文学学院(The Bergen School of Law and Literature)。此外,北欧有活跃的北欧法律与文学网(Nordic Network for Law and Literature),意大利法律与文学协会(Associazioneitalianadiritto e letteratura)设立了自己的网站,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建立了意大利法律与文学社团(The Italian Society for Law and Literature)网。2013年,意大利卡尔皮(Daniela Carpi)教授和荷兰盖克尔教授编辑出版了《话语相传:法律与文学的无形张力》(Liminal Discourses: Subliminal Tensions in Law and Literature.BerlinBoston: DeGruyter)。2011年,卡尔皮教授自己编辑出版了《通过文学的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律学》(Bioethics and Biolaw Through Literature. BerlinBoston:DeGruyter),奥尔森教授编辑出版了《十年叙事学的发展趋势》(Ten Years On2011 Current Trends in Narratology. Berlin and New York: De Gruyter)。而在英国,诸如弗里曼(Michael Freeman)、刘易斯(Andrew Lewis)、阿里斯托戴默(Maria Aristodemou)、吉雷(Adam Gearey)、沃德(Ian Ward)、威廉姆斯(Melanie Williams)、多林(Kieran Dolin)等一批活跃学者,同样出版了若干有影响力的法律与文学的著作。
即便是在北美,相关研究仍在稳步推进。例如,2018年,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成员美国奥克兰大学汉娜(Michael Hanne)教授和斯坦福大学韦斯伯格(Robert Weisberg)教授编辑了众多该运动参与者撰写的论文集《叙事、隐喻和法律》(Narrative, Metaphor and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该运动主要成员美国叶时瓦大学威斯伯格(Richard H. Weisberg)教授撰写了论文《卡多佐的“法律与文学”:其司法写作风格指南》(“Cardozo’s ‘Law and Literature’: A Guide to His Judicial Writing Style”, Touro Law Review. Vol. 34, No. 1 [2018], pp. 349-358.)。2017年,斯坦福大学梅勒尔(Bernadette Meyler)教授和康奈尔大学安克尔(Elizabeth Anker)教授编辑了同样是众多该运动参与者撰写的论文集《法律与文学的新动向》(New Directions in Law and Literatur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布鲁克斯(Peter Brooks)教授发表了论文《线索、证据、侦查:法律故事》(“Clues, Evidence, and Detection: Law Stories”, Narrative. Vol. 25, No. 1 [Jan., 2017], pp. 1-27),美国纽约大学布鲁纳(Jerome Bruner)教授发表了论文《叙事和法律:如何相互需求》(“Narrative and Law: How They Need Each Other”, in Brian Schiff [ed.], Life and Narrative: The Risk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torying Experie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年,美国西弗吉尼亚大学欧内斯特(John Ernest)教授编辑了包含了若干法律与文学论文的论文集《牛津非裔美国奴隶叙事史》(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African American Slave Narrativ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亚当斯(Wendy A. Adams)教授出版了专著《流行文化与法律多元主义:叙事与法律》(Popular Culture and Legal Pluralism: Narrative and Law. Abingdon: Routledge)。2015年,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约翰逊(Nancy E. Johnson)教授编辑了论文集《奔放的法理学:法律、文学和激情1760-1848》(Impanssioned Jurisprudence: Law, Literature and Emotion 1760-1848. Lewisburg: Bucknell University Press)。2014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斯坦恩(Simon Stern)教授撰写了论文《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 in Markus D. Dubber and TatjanaHornle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年,美国法律与文学的主要杂志之一《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发表了戈登(Randy Gordon)、格鲁尼沃尔德(Ralph Grunewald)、德尔马(Maksymilian Del Mar)、阿马亚(Amalia Amaya)、西蒙首山(Moshe Simon-Shoshan)、科诸斯(AudunKjus)等学者的一系列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论文(Law and Literature. Vol. 25, No. 3 [Fall, 2013])。
即使学界熟知的对法律与文学运动不甚欣赏的波斯纳法官,早在2009年,便出版了《法律与文学》第三版(Law and Literature, 3rdedi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所有这些,当然不能和传统的法学研究领域(还有诸如法律经济学等跨学科研究)相提并论,相当一些学者,特别是中国的某些作者、译者,包括文学界的研究者,或许还不那么“显赫”,但仍能看到,什么叫作“破茧化蝶”,什么称为“春风吹又生”。
其实,对法学研究领域而言,只要不是销声匿迹,就说明了其总有意义,有价值,还能再思考,重新召唤。因为,法学源自法律,法律源自生活,既然如此,两者就会在历史的谱系中随重复性的生活而往复不断、时隐时现,也可以说,我们完全可以等待“风水轮流转”。不应忘记,太多的法学理论,曾经压抑许久后蓬勃爆发,或名噪一时后沉寂失势。法学知识像其他知识一样,一定会基于无所不在的知识背景、知识权力的纠缠关系,重复“时隐时现”的故事。
本书试图进一步推进“法律与文学”研究,同时又希望落脚于法学,为法学的目的服务,使其更加“实际有用”。因此,本书尝试将“法律与文学”研究投入中国基层司法的领域。这或许是一个新的努力方向。如此之**个具体目的,在于观察在这一领域中“法律与文学”是否可以拓展自己的理论脉络;第二个具体目的,是查验“法律与文学”是否能为中国基层司法甚至更广泛的基层司法,提供新的法学理解,甚至重塑哪怕是部分的司法理论。至于两个具体目的是否存在循环追求,答案则是不会也不应该是。某些物体放入水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状态之变化,反之,我们也可以发现水本身也会因之呈现出不同的样式。
当然,所有学术目的之*终检测,在于学术市场。
期待,对我而言只有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