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设计中的比例密码:建筑与室内设计
》
售價:HK$
89.7
《
冯友兰和青年谈心系列:看似平淡的坚持
》
售價:HK$
55.8
《
汉字理论与汉字阐释概要 《说解汉字一百五十讲》作者李守奎新作
》
售價:HK$
78.2
《
汗青堂丛书144·决战地中海
》
售價:HK$
172.5
《
逝去的武林(十周年纪念版 武学宗师 口述亲历 李仲轩亲历一九三零年代武人言行录)
》
售價:HK$
56.4
《
唐代冠服图志(百余幅手绘插画 图解唐代各类冠服 涵盖帝后 群臣 女官 士庶 军卫等 展现唐代社会风貌)
》
售價:HK$
87.4
《
知宋·宋代之科举
》
售價:HK$
102.4
《
那本书是(吉竹伸介与又吉直树 天才联动!)
》
售價:HK$
102.4
|
編輯推薦: |
本书具有较大实务参考和实战指引价值
本书涵盖矿产资源领域主要纠纷类型,包括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纠纷、涉矿企业投资纠纷、矿业权承包和租赁纠纷、矿业权施工纠纷、矿业权合作纠纷、矿业权侵权纠纷、矿业权行政纠纷、涉矿犯罪等,是法院审理矿产资源真实案件的观点集成,是矿业权领域相关人士必备书。
|
內容簡介: |
矿产资源纠纷涉及矿产资源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行政许可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尤为复杂。本书以案例研究为出发点,搜集*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真实案例,挑选极具代表性的矿产资源纠纷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讲解。我们希望通过系列司法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快速提高涉矿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总结经验教训。
|
關於作者: |
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北京朝阳区参政议政专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法学研究》。
唐青林律师精通矿产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办理过大量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过的案件涵盖了矿产资源领域主要纠纷类型,包括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纠纷、涉矿企业投资纠纷、矿业权承包和租赁纠纷、矿业权施工纠纷、矿业权合作纠纷、矿业权侵权纠纷、矿业权行政纠纷、涉矿犯罪。通过办理大量涉矿案件,唐青林律师熟悉掌握矿产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法院审理矿产资源案件的司法审判精神,办理矿产资源疑难案件具有清晰的办案思路,掌握了矿产资源领域案件的实务要点,在日常执业过程中有丰富的经验来指引矿产资源类企业防范和降低经营法律风险。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北京朝阳区参政议政专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法学研究》。
唐青林律师精通矿产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办理过大量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过的案件涵盖了矿产资源领域主要纠纷类型,包括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纠纷、涉矿企业投资纠纷、矿业权承包和租赁纠纷、矿业权施工纠纷、矿业权合作纠纷、矿业权侵权纠纷、矿业权行政纠纷、涉矿犯罪。通过办理大量涉矿案件,唐青林律师熟悉掌握矿产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法院审理矿产资源案件的司法审判精神,办理矿产资源疑难案件具有清晰的办案思路,掌握了矿产资源领域案件的实务要点,在日常执业过程中有丰富的经验来指引矿产资源类企业防范和降低经营法律风险。
唐青林律师在注重法律实务的同时,注重理论和案例研究,十多年来在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十余部法律实务类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多次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等高校或大型企业举办法律实务类讲座。
李舒,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擅长金融与执行、矿产资源、投融资、破产重整、公司和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曾为数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机构和矿业能源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就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整体的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数百亿元。
李舒律师著有《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胜诉指南》等多部著作;在各类专业刊物和媒体发表了大量法律实务文章,并就诸多法律问题接受中外著名媒体采访;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业授课;创办的保全与执行和法客帝国等专业平台有近百万人订阅,在法律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杨巍,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先后在大型国企和多家知名律所工作多年。专注于自然资源与能源领域的全过程法律服务与实务研究,在民商事与行政纠纷争议解决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
|
目錄:
|
第一章 矿业权出让
乡政府能否出让矿业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在林区可否设置采矿权
采矿权受让人能否以无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出让合同
采矿权存在瑕疵,受让人能否解除出让合同
第二章 矿业权转让
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生效
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采矿权转让未经批准,受让人能否直接诉请办理变更登记
不满足转让条件,采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不满足转让条件,探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自然人能否成为探矿权人,与自然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受让方不具有采矿权资质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探矿权受让人不具备勘查资质,是否会导致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
矿业权转让人拒绝办理报批手续,受让人能否诉请自行办理
矿业权转让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能否向矿区所在地法院起诉
未经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财产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通过设立分公司转让探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采矿权转让意向合同是否须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有效
采矿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整体未生效
采矿权转让合同不能获得批准,受让人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就同一采矿权转让行为签订多份合同,转让价款以哪份合同为准
就同一采矿权转让行为签订多份合同,权利义务如何认定
非法矿井能否转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采矿权能否抵债,未经批准抵债合同是否有效
第三章 涉矿企业投资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才合法有效
矿山企业股权受让人迟延支付价款后发生政策变化,能否适用情势变更
受让矿山企业股权后矿业权出现问题,受让人能否拒绝付款
矿山企业股权一股二卖的归属认定
如何区分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未过户,受让人能否请求解除转让合同
转让股权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矿山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是否需报批
矿山合伙企业整体转让是否须报批,未报批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转让矿山合伙企业部分财产份额是否须报批,未报批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矿山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合伙份额的转让不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采矿权主体是否同时变更
转让矿山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股权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有效
借款转化为煤矿投资款,投资回报约定不受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
第四章 矿业权承包、租赁
采矿权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如何区分采矿权承包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能否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采矿权因政策原因被关闭,能否请求解除采矿权委托经营合同
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是否有效
第五章 矿业权施工
矿山开采劳务承包是否属于采矿权转让?未报批是否有效?
探矿权工程承包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探矿权转让合同
未取得探矿权就与他人订立的勘查合同是否有效
露天矿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人应当具备施工资质
第六章 矿业权合作、合伙
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如何区分采矿权合作与采矿权转让
合作探矿是否属于探矿权转让,是否需报批
因采矿权合作一方过错导致无法生产,能否请求其赔偿损失,损失如何计算
合作办理采矿权证照是否须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有效
合作探矿的目的是进行采矿,合同是否有效
自然保护区内能否合作开矿
矿业权人与他人签订合伙协议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有效
第七章 矿业权侵权
探矿权人能否请求他人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
矿业权人能否对取得许可证之前的越界开采行为主张侵权责任
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但未取得许可证的受让人,能否对越界开采行为主张侵权责任
采矿权受到侵害,能否请求赔偿间接损失
越界开采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被侵权人还能否请求民事赔偿
越界开采侵权赔偿数额能否扣除开采成本
越界开采行为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侵权损失如何认定
越界开采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民事侵权案件能否继续审理
采煤沉陷侵权是否适用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建设工程压覆矿区,矿业权人能否诉请拆除
矿产资源被压覆,矿业权人可诉请哪些赔偿
电力设施建于探矿区域内无须赔偿
公路建设压覆矿业权的具体范围如何认定
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后应依约支付补偿款,否则应赔偿利息损失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材料,能否作为诉讼中认定压覆矿产资源的依据
铁路压覆矿产资源侵权纠纷是否适用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煤矿整合后利益受损,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第八章 矿业权物权
能否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对探矿权予以确权
矿业权抵押是否需登记,矿业权抵押备案是否等同于抵押登记
第九章 矿业权执行
矿业权转让案件执行中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
国土厅拒不协助执行,单位被罚款80万,直接责任人被罚款10万
第十章 矿业权行政
最高法副院长亲判国土部败诉,裁判文书堪称典范
采矿权被行政机关违法关闭的,采矿权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采矿许可的,应给予补偿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煤矿能否继续经营
煤矿承包人能否对关闭煤矿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能否对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涉矿犯罪
未经许可能否开采河砂,是否可能构成犯罪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內容試閱:
|
由于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一直处于行政强力监管状态,这也决定了矿产资源案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将矿产资源案件作为特殊类别案件进行审理: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范围包括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等;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矿业权纠纷案件,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矿产资源纠纷涉及矿产资源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行政许可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尤为复杂。本书以案例研究为出发点,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真实案例,挑选极具代表性的矿产资源纠纷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讲解。我们希望通过系列司法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快速提高涉矿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总结经验。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分析,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贡献绵薄之力。
本书的编撰结构包括阅读提示、裁判要旨、案情简介、裁判要点、实务经验总结、相关法律规定、裁判文书原文以及延伸阅读部分。其中,裁判要旨和裁判要点部分,归纳总结了案件的裁判思路;案情简介部分,力求以最简练的语言提炼案件事实,便于读者快速了解案情;实务经验总结部分,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提出实务操作要点;延伸阅读部分,根据搜集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案例,提炼出裁判规则,或列出相关地方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本书解读的裁判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裁判文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似乎事实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裁判文书一旦作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的法律效力。
由于学识和能力有限,书中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内容难免存在纰漏,真诚希望得到读者的批评、指正,也欢迎读者就本书中的有关问题与本书作者进行探讨,我们的邮箱是18601900636@163.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