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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契合法律职业伦理课程需要,便于查找、迷你便携,是法科生学习的法律参考书。
2.内容实用、简明易懂,帮助大众了解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规范、道德要求和法律责任,了解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规范等。
3.法律文本规范,条文注释专业、权威、细致。本书中的注释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
4.内容全面,不仅涵盖法律职业伦理涉及的法律文件,还收录了数件典型案例,并在书末附录中提供了民事起诉状等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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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18年9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面向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书全面收录了法律职业伦理涉及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仲裁法等法律及相关文件,对重点法律加注条旨,对主要法律条文进行注释,注释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而来。收录了数件典型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等,并点出适用要点。此外,在书末收录了实用的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等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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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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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201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0年12月6日)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2009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6年11月4日)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2016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6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7年9月1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节录
(2018年12月5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18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2018年4月21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节录
(2016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2015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2015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2014年12月23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2014年5月23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10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9日)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4年6月5日)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001年11月26日)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2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2016年6月16日)
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17年9月1日)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1年1月6日)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节录
(2006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8年12月29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实用附录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上诉状
3.回避申请书
4.刑事赔偿申请书
5.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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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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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
2018年9月17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面向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法律职业伦理涉及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仲裁法、公证法等法律及相关文件。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权利义务、任职条件、选任机制、职业保障等内容进一步做出修改完善。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的发展变化,适应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公布。本次修订对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遴选,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检察官考核与奖惩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对于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检察官管理,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律师法、仲裁法和公证法作出了相应修改。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增加了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增加了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的规定。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后的公务员法调整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将非领导职务改为职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与此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加强公务员监督和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等规定,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责令辞职、离职后从业限制等规定,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公开遴选等方面作了修改。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体现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则、条件义务等规定中,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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