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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任何一个法律领域都需要一个学者专家群体承担研究、维护、推进该法律领域的职责,担保物权法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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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董学立老师关于担保法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论文集,分为理论、结构、规范、草案四个部分。原理篇的三篇论文虽皆以物权变动为主题,实则探讨了物权理论中深刻、本源的概念物权;而物的特定性又是物权的基本内核。结构篇是本书的精华所在董老师创新独特的研究视角、精彩丰富的学理论证和鞭辟入里的问题意识皆囊括于此。规范篇则在前述一元化理论的基础上,论述规范层面的具体问题。草案篇作为封顶之作,是老师十余年来累积的学术成果的精彩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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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董学立,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特聘教授;曾任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海洋大学繁荣工程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学科领军人才,江苏省青蓝工程学科带头人;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民法学会副会长;美国南德州大学法学院、台湾东吴大学访问学者。董学立教授长期致力于物权法,特别是担保物权法的研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等省部级项目多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5部,科研成果先后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奖。董学立教授是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年度国际研讨会的召集人,主编出版《担保法理论与实践》,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民法典》分则编纂工作组动产担保法编纂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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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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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
论物权变动的主客观条件
论《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新模式
对法国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再思考
【结构】
形在而神移:论《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新发展
抵押权概念的演变及其法体系效应
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
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担保物权法编纂意义
我国担保物权法中的准用性规范研究
也论后让与担保
也论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
【规范】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
论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
论担保物所有权之归属无关紧要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99条
论在建物上的抵押权
动产担保物权法静态规范缺陷研究
【草案】
担保物权法编纂建议
《意定担保物权法草案》说明
附:《意定担保物权法草案》
附录:从读进去到写出来
《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第四辑担保物权法编纂的理论基础》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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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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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实行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存在包括担保物权制度在内的物权法。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资金使用体制,由无偿拨款改为采取融资方式,因缺乏有效担保手段而发生严重的三角债和巨额不良债权问题。于是在制定物权法之前,1995年先制定担保法。担保法包括物的担保(担保物权)和人的担保(保证合同)。虽属于亡羊补牢,且受到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不统一的制约,却仍然对于此后减少和避免三角债和不良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时隔12年之后,被称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物权法终于颁布施行。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化解和回避融资风险,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物权法在总结担保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相对于人的担保即保证合同,物的担保更为切实可靠。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采用担保物权予以担保,最方便、最有效。担保物权,是确保金融机构债权清偿和化解金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物权法施行以来的经验表明,物权法所规定的较为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化解和回避融资风险,保障企业及时获得融资,满足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已经和正在发挥极其重大的作用。
任何一个法律领域都需要有一个学者专家群体承担研究、维护、推进该法律领域的职责。担保物权法尤其如此。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不动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动产不动产集合抵押、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及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应收款质押等,都是服务于融资的。历史上的担保,以保全债权为目的,叫作保全型担保;现在人们设立各种担保权已经不是为了保全债权,而是为了融资,称为融资型担保,属于商行为。更不用说实践中已经存在,并且还将不断产生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各种非典型担保。可以说,在整个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领域,担保物权法是与实践结合最为紧密、最为变动不居的法律领域。研究担保物权法,如果不了解实践、掌握实践、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单靠文本研究是不行的。
董学立教授长期致力于担保物权法的研究,发起创办名为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的学术论坛,邀请国内研究担保物权法理论和实践的学者专家,研讨有关担保物权法的立法、理论、实务与教学问题,并编辑出版《担保法理论与实践》连续性出版物,旨在推进担保物权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笔者对此极表赞成。
是为序。
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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