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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在很多民法著作中,理论与立法之间的关系,常常忽近忽远(有时为立法而理论,有时则为理论而理论),而在法律颁布后,此前的很多理论书籍常常瞬间变成垃圾,迅速被一堆法条的注释读物所替代。但支撑法条的理论演进过程,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为重要的资源,而法条自身的演变和固定的历史,也是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为重要的依据。
《天下法学新经典 民法典总则之理论与立法研究(第2版)》的写作动机,在于直接为中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规范选择和拟定,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持,其第1版从2005年动笔,完成并出版于2010年,其中所提出的立法建议稿,曾提供给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为立法参考。2017年3月《民法总则》颁布后,笔者将其此前参与的立法和理论研讨经历,作为本书第2版所补充的基本内容。由此,《天下法学新经典 民法典总则之理论与立法研究(第2版)》贯通了至今十几年间,中国民法典总则编从理论准备到立法完成的全部过程,展示了相关理论和立法争议的来龙去脉,为了解《民法总则》的理论依据和立法背景,提供了完整和充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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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民法总则是颁布民法典的重要步骤,对于民法典的制定起着统领和统帅的作用。因此,理解民法总则背后的立法原理和立法考量具有重要意义。《天下法学新经典 民法典总则之理论与立法研究(第2版)》作者为北京大学尹田教授,对民法总则制定的背景、法理基础和立法思路都进行了系统的阐释,便于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法理基础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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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尹田,1954年2月出生,四川宜宾人,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1986年被破格评为讲师,1992年被评为副教授,1992年由国家教委公派赴法国图卢兹社会科学大学留学,1993年年底回国后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国法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1995年被破格评为教授,同年任法律系主任,1997年任博士研究生导师。1999年6月调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现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特聘教授。
从1984年起,发表学术论文170多篇,出版专著、译著、教材20多本。主要个人专著和译著有:《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2009年第二版;繁体字版《法国现代契约法》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于1999年出版)、《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2009年第二版;同名著作繁体字版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于1999年出版)、《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2013年第二版)、《民事主体制度理论和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2008年第二版)、《民法思维之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2014年第二版)、《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一版,2017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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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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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典总则的意义
第一章民法典总则的地位与功能
第一节中国民法的法典化
一、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的背景与现状
二、中国民法法典化之原因
第二节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二、《德国民法典》设置总则的奥秘
三、民法典总则与物文主义
四、中国民法典是否需要总则
第二章民法典总则的内容结构
第一节《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及我国立法有关草案的选择
一、《德国民法典》总则的内容结构
二、我国民法典立法草案和学者建议稿的设计
第二节权利客体在民法典中的正确位置
一、权利客体辨析
二、权利客体在民法典中的安排
第三节权利之一般规定的取舍
一、概说
二、对我国2002年民法典草案及建议稿的评价
第四节民事责任之一般规定的技术障碍
一、民事责任的特性
二、民事责任的独立成章与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
第五节时效制度的妥当安排
一、立法例及其评价
二、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编的必要性
第六节 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选择
一、2016年草案的立法设计及其讨论
二、《民法总则》的选择
第三章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检讨与立法表达
第一节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
一、概说
二、平等主体关系说评价
三、民法调整对象之立法表达的意义
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一、概说
二、人身关系流变考
三、人格关系的性质
四、身份关系辨析
五、平等主体及其范围
第三节国家在民法上的地位
一、问题的由来
二、既有理论及其矛盾
三、国家所有权的物权法地位
四、结论
第四节集体在民法上的地位
一、农村集体的民法地位
二、城镇集体的民法地位
第五节非法人组织在民法上的地位
一、概说
二、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相关理论和立法
三、结论
第六节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表达
一、各国立法例
二、我国民法典草案及建议稿的设计
三、评价及立法建议
四、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表述
第四章民法基本原则及其立法表达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及其立法表达形式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二、民法基本理念的历史发展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表达形式
四、立法选择
第二节平等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适用
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
一、概说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近代民法上的地位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民法上的地位
四、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民法上的价值及其立法表达
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一、历史沿革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作用
第五节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各国家或地区立法例及理论分歧
二、公共秩序的渊源及其法律适用
三、善良风俗的渊源及其法律适用
第六节《民法总则》对基本原则的立法确认
一、《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的相关规定及其讨论
二、《民法总则》的立法选择
第二编自然人的民法地位
第五章自然人的人格与权利能力
第一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本质
一、从人格到权利能力的历史演进
二、关于权利能力本质的结论
第二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
一、自然人出生的法律意义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第三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消灭
一、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效果
二、死亡的判断标准及死亡证明
三、同时遇难之死亡时间推定
第六章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一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性质与特征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性质
二、行为能力与其他法律资格的关系
第二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立法概况
二、我国《民法总则》有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之评价
第七章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一节立法模式及其选择
一、各国主要立法模式
二、各国立法模式之比较及选择
第二节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二、宣告失踪的效果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三节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意义和效果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三、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效果
第八章人格权的本质及其民法保护
第一节人格权民法保护概况
一、近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二、中国的立法实践与立法争论
第二节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
一、人格的本质及其与人格权的关系
二、人格权的本质
三、人格权的私权化与人格权向宪法权利的回归
四、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漏洞
五、人格权独立成编在法律适用上的弊端
六、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技术障碍
七、《民法总则》的立法选择
第三节人格权概括保护的立法模式: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废除
一、概说
二、一般人格权的由来及有关其性质的学说
三、以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取代一般人格权的理由
四、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的价值
第四节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民法保护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三、其他人格权的立法安排
第九章自然人的住所
第一节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一、住所的意义
二、住所的确定方法
第二节自然人住所的分类
第三编法人的民法地位
第十章团体人格的本质
第一节团体人格的法律基础
一、法人制度的产生
二、有关法人本质的各种学说及其评价
第二节法人分类的立法选择
一、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二、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及其评价
三、立法模式选择
第十一章法人人格权之否定
第一节团体人格的法律属性
一、概述
二、团体人格与自然人人格的本质区别
第二节法人人格权之有无
一、概述
二、法人无人格权的理由
三、《民法总则》的立法选择
第十二章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一节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概念辨析
二、法人得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范围
第二节法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一、法人的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责任能力
第十三章法人的设立与消灭
第一节法人设立之立法模式
一、历史演变
二、现代各国家和地区立法模式
第二节法人成立的条件与程序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二、法人的登记
三、法人的住所
第三节法人的机关及其民法地位
一、法人机关及其构成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民法地位
第四节法人的消灭
一、法人的消灭的法定事由
二、清算
第四编法律行为制度
第十四章法律行为的意义
第一节法律行为理论的价值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来源与定义
二、法律行为理论的贡献
第二节中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性质的改造
二、对改造的评价及《民法总则》的矫正
第十五章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分类
第一节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准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第二节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分类之检讨
一、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二、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第三节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分类之逻辑错位
一、德国民法上的有因与无因
二、简要评论
第十六章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法律行为成立、有效与生效之辨析
二、成立要件的立法选择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概说
二、法律行为违法性的判断
三、《民法总则》的立法选择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法定生效要件
二、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或者期限性质之辨析
三、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制
四、遗嘱行为之附条件或附期限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解释
一、法律行为解释的目的
二、法律行为解释原则的立法模式
三、我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解释
第十七章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判断
第一节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化
一、意思表示的传统理论及其评价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化处理
第二节虚假表示及其法律效果
一、虚假表示的概念
二、虚假表示的效果
第三节重大误解的法律适用
一、误解的特征
二、误解方主观心理状态的效果
第四节欺诈的法律判断
一、欺诈的法律效果
二、欺诈行为及欺诈故意的表现方式
第五节胁迫的构成要件
一、胁迫的特征
二、胁迫的构成要件及其分析
第六节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性质及其立法安排
一、概述
二、法国民法有关乘人之危与合同损害的立法安排
三、德国民法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上的暴利行为
四、我国的立法模式之变化
第十八章法律行为的无效及其效果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一、分类的意义
二、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具体范围
三、相对无效法律行为之变更权的立法纠正
四、法律行为无效的溯及力
五、法律行为无效的对抗力
第三节主张法律行为无效的权利之归属及其行使
一、权利人范围
二、权利的行使方式
三、权利的消灭原因
第四节法律行为无效的效果
一、概说
二、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第五编代 理 制 度
第十九章代理的性质
第一节代理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
一、授权行为的独立性
二、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三、代理关系的抽象性与独立性
四、我国的立法选择
第二节显名主义及其发展
一、代理的立法安排
二、我国《合同法》对显名主义的突破
三、《合同法》第403条与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的冲突与化解
四、《民法总则》的立法安排
第三节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代理人的独立地位
二、代理适用范围的确定
第四节代理权与代理行为
一、代理权的性质
二、代理行为的要件
三、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
第二十章法定代理权
第一节法定代理权的享有及其权限
一、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二、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
三、失踪人之财产代管人的法定代理权
四、夫妻家事代理权
第二节法定代理权的行使与消灭
一、法定代理权的行使
二、法定代理权的消灭
第二十一章委托代理权
第一节授权行为
一、授权行为的性质
二、本人及代理人的行为能力
三、授权形式及授权范围
四、授权行为无效的效果
五、授权不明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委托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一、代理权滥用之禁止
二、违法代理之禁止
三、擅自转委托之禁止
四、共同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之禁止
第三节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一、委托代理权的消灭事由
二、委托代理权消灭的效力
第二十二章无权代理
第一节无权代理的法律特性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发生原因
二、广义无权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区分之否定
三、无因管理中的无权代理
第二节委托代理中之无权代理的一般效果
一、概述
二、本人的承认权和拒绝权
三、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
四、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第三节表见代理的立法选择
一、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二、我国学界有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论争
三、表见代理成立要件缺陷之弥补
四、《民法总则》的立法选择
第六编诉讼时效制度
第二十三章时效的本质及诉讼时效立法模式之评价
第一节时效制度正当性研究
一、既有理论之概述
二、批判性分析
第二节时效规范的特性
一、时效规范的强制性
二、时效规范的援用
第三节我国诉讼时效之立法模式评价
一、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
二、消灭时效客体之立法选择
三、我国立法模式选择
第二十四章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效力和期间
第一节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一、既有理论之分析
二、关于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的论证
三、关于非属实体权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四、《民法总则》的立法选择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诉讼时效效力之范围
二、时效利益的放弃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
一、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例
二、我国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十五章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一节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起算原则
二、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时效之停止与时效不完成
二、中止的条件
三、中止的效力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中断事由
二、中断的效力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建议稿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编诉讼时效章》
草案建议稿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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