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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天下英国法的塑造者》一书可以说是17卷册的《英国法律史》的"极简版",作为普通读者了解英国法律史的入门性读物。《天下英国法的塑造者》一书以英国法律史上有突出贡献的法学家为线索,简明扼要地介绍了他们在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与作用,使读者们认识到,英国法律史并非冰冷的法律进化史,而是一部有血有肉的、法学家创制法律的历史。《天下英国法的塑造者》向我们介绍了1位国王(即爱德华一世)、22位法学家以及1个法学家群体(即活跃在英国法律史舞台上的罗马法专家们),正是这一群有着实践情怀的法律人推动着英国法向前发展,奠定了英国法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为世界的法律文明做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史与其说是法律的历史,不如说是"法律人的生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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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的前三讲将处理中世纪的法律塑造者--即首先介绍格兰维尔与布雷克顿,他们是普通法之父与普通法的创立者;接着是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39-1307年),正是在其当政期间(即1272-1307年),人们才开始看到普通法一些比较突出的特点;然后介绍利特尔顿(ThomasLittleton,1422-1481年)与福特斯丘(JohnFortescue,1385-1479年),他们的著作对中世纪普通法的众多特点进行了总结。接下来的三讲将处理英格兰法自16世纪到17世纪上半叶的发展状况--考察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对英格兰法的广泛影响。通过圣杰曼(St. Germain,1460-1540年)、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1478-1535年)爵士、埃尔斯米尔(Thomas Egerton Ellesmere,1540-1617年)以及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等人的作品,考察衡平法的基础问题,考察柯克(Edward Coke,1552-1634年)爵士及其在英格兰法律史上的突出地位。第七讲将介绍17世纪下半叶的两个伟大法学家--黑尔(MatthewHale,1609-1676年)与诺丁汉(HeneageFinch Nottingham,1621-1682年)。接下来的三讲将介绍霍尔特(John Holt,1642-1710年)与曼斯菲尔德(William Murray Mansfield,1705-1793年)--最终完成现代普通法建构的两个伟大法学家,及哈德威克(Philip YorkeHardwicke,1690-1764年)与埃尔顿(JohnScott Eldon,1751-1838年)--两个伟大的衡平法院大法官,他们搭建起了英格兰的衡平法体系。然后还将考察詹金斯(Leoline Jenkins,1623-1685年)、斯托威尔(William Scott Stowell,1745-1836年)以及一些罗马法专家(Civilians)。我的第十一讲将介绍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年)--*位在牛津大学担任讲座教授的人,并考察其伟大的批判者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及其门徒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年)。在第十二讲,我将对英国法学家中历史主义学派的兴起予以说明。这一学派推翻了边沁与奥斯丁学派在法律理论中曾拥有的统治性地位,我将考察这一学派中三个伟大的代表性人物--梅因、梅特兰与波洛克。在结论部分,我将对研究那些法律原则--所有这些英格兰法的塑造者们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帮助我们确立的原则--的必要性作一些说明,并说明立法机关按照这些原则颁布的法律是如何起作用并最终成为一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的。本书的前三讲将处理中世纪的法律塑造者--即首先介绍格兰维尔与布雷克顿,他们是普通法之父与普通法的创立者;接着是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39-1307年),正是在其当政期间(即1272-1307年),人们才开始看到普通法一些比较突出的特点;然后介绍利特尔顿(Thomas Littleton,1422-1481年)与福特斯丘(John Fortescue,1385-1479年),他们的著作对中世纪普通法的众多特点进行了总结。接下来的三讲将处理英格兰法自16世纪到17世纪上半叶的发展状况--考察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对英格兰法的广泛影响。通过圣杰曼(St. Germain,1460-1540年)、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1478-1535年)爵士、埃尔斯米尔(Thomas Egerton Ellesmere,1540-1617年)以及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等人的作品,考察衡平法的基础问题,考察柯克(Edward Coke,1552-1634年)爵士及其在英格兰法律史上的突出地位。第七讲将介绍17世纪下半叶的两个伟大法学家--黑尔(Matthew Hale,1609-1676年)与诺丁汉(Heneage Finch Nottingham,1621-1682年)。接下来的三讲将介绍霍尔特(John Holt,1642-1710年)与曼斯菲尔德(William Murray Mansfield,1705-1793年)--最终完成现代普通法建构的两个伟大法学家,及哈德威克(Philip Yorke Hardwicke,1690-1764年)与埃尔顿(John Scott Eldon,1751-1838年)--两个伟大的衡平法院大法官,他们搭建起了英格兰的衡平法体系。然后还将考察詹金斯(Leoline Jenkins,1623-1685年)、斯托威尔(William Scott Stowell,1745-1836年)以及一些罗马法专家(Civilians)。我的第十一讲将介绍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年)--*位在牛津大学担任讲座教授的人,并考察其伟大的批判者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及其门徒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年)。在第十二讲,我将对英国法学家中历史主义学派的兴起予以说明。这一学派推翻了边沁与奥斯丁学派在法律理论中曾拥有的统治性地位,我将考察这一学派中三个伟大的代表性人物--梅因、梅特兰与波洛克。在结论部分,我将对研究那些法律原则--所有这些英格兰法的塑造者们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帮助我们确立的原则--的必要性作一些说明,并说明立法机关按照这些原则颁布的法律是如何起作用并最终成为一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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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威廉塞尔霍尔斯沃思,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英国人文和科学学院(FBA)院士。1903年至1908年,曾于伦敦的大学学院担任宪法学教授;1922年至1944年,担任牛津大学专门讲授英国法的维纳教席教授。
陈锐,安徽安庆人,南开大学哲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英美法律史、中国传统律学。先后出版译著6部:(1)《法律与真理》(Dannis Patterson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2)《法律实证主义:思想与文本》(陈锐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法律实证主义:从奥斯丁到哈特》(陈锐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4)《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陈锐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5)《道德相对主义》(Steven Lukes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6)《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批判性说明》(Joseph Horwitz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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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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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引言
第一讲格兰维尔与布雷克顿
第二讲爱德华一世
一、司法机关的人事
二、有组织的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
三、爱德华当政时期法律作品特点的变化
四、中世纪普通法的特点
五、中央政府对受托管理地方政府的人员与法庭实施管控的特点
第三讲利特尔顿与福特斯丘
一、14世纪与15世纪法律发展的主要特点
二、利特尔顿与私法的发展
三、福特斯丘及其有关法律职业的著述与公法的发展
四、中世纪普通法的长处与弱点
第四讲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罗马法的继受
一、欧洲大陆的发展状况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
(二)罗马法的继受
二、英格兰的发展状况
(一)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
(二)罗马法的继受
第五讲圣杰曼、莫尔、埃尔斯米尔与培根
第六讲爱德华柯克爵士
一、柯克的生平事迹
二、柯克的著作
三、柯克对英格兰法律发展的影响
第七讲黑尔与诺丁汉
一、马修黑尔爵士
二、赫尼奇芬奇(即诺丁汉勋爵)
第八讲霍尔特与曼斯菲尔德
一、约翰霍尔特爵士
(一)宪法
(二)刑法
(三)商法
二、曼斯菲尔德勋爵
第九讲哈德威克和埃尔顿
一、哈德威克勋爵
(一)实体性原则
(二)程序性规则
二、埃尔顿勋爵
一埃尔顿勋爵的生平
(二)埃尔顿对衡平法原则的处理
(三)埃尔顿对衡平法和普通法关系的最终解决
第十讲里奥林詹金斯、斯托威尔及罗马法专家们
一、里奥林詹金斯爵士
(一)作为法律解释者的詹金斯的成就
(二)作为法律批评者的詹金斯的贡献
二、斯托威尔勋爵
三、如何协调罗马法专家创制的法律与英格兰法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讲布莱克斯通、边沁与奥斯丁
一、布莱克斯通
二、边沁
三、奥斯丁
第十二讲梅因、梅特兰和波洛克
一、梅因
二、梅特兰
(一)使梅特兰对英国法做出重大贡献的知识品格
(二)梅特兰的著作对英国法律和历史的影响
三、波洛克
结语
中英文对照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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