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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携手行业专家之力作,一册在手,知识、规范全有。
(2)作者王群航,是著名的基金业专家,每年出版的著作《王群航选基金》受市场广泛欢迎。
(3)私募升级为2.0时代,本书填补了有关私募证券FOF的市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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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私募证券FOF:大资管时代下的基金中基金》定位于启发、教育潜在FOF投资者和指导专业私募证券FOF从业人员,故在章节设置上分为上下篇。上篇是概论篇,面向一般投资人,旨在厘清私募证券FOF的特点,并进行投资者教育,具体内容包括私募证券FOF的概览、评价、研究、发展趋势、MOM的介绍、监管与自律管理等方面;下篇是实务篇,主要面向私募证券FOF的从业人员,内容涵盖私募证券FOF的设立、资产配置与组合管理、基金研究和筛选、运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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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贾红波,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主要分管私募基金工作。先后在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创新性地拓展和丰富了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理念和方法,受到行业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
王群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的外聘教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讲师,获得过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嘉奖;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权威媒体撰写过多个基金专栏,出版了《王群航选基金》《基金投资必读》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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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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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Ⅴ
上篇概论篇
第一章FOF概览3
一、什么是FOF3
二、什么是私募证券FOF7
三、私募证券FOF及相关理财产品在国内的发展情况10
四、FOF在海外的发展情况15
第二章私募证券FOF的评价与研究31
一、私募证券FOF的特点31
二、私募证券FOF的分类42
三、私募证券FOF的业绩评价47
四、私募证券FOF的定性研究52
第三章FOF的发展趋势64
一、对于FOF监管的历史进程64
二、我国FOF目前规模状况与未来规模测算及影响68
三、FOF行业即将发生的变化76
第四章MOM介绍85
一、MOM概述85
二、MOM的特色91
三、MOM的优点与局限94
四、MOM在国外的发展情况99
第五章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与自律管理103
一、私募基金监管必要性及原则103
二、境外私募基金监管模式107
三、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及制度112
四、投资者教育的意义117
五、境外投资者教育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120
附录: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目录127
下篇实务篇
第六章私募证券FOF的设立131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131
二、私募证券FOF的设立137
三、私募证券FOF的投资者服务162
第七章资产配置与私募证券FOF的组合管理171
一、资产配置171
二、组合管理195
第八章私募证券FOF标的基金的研究与筛选210
一、标的基金的分类210
二、标的基金的定量分析221
三、标的基金的定性分析和风格分析231
四、尽职调查245
五、选择标的基金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与困难252
第九章私募证券FOF的运营管理257
一、交易执行257
二、净值核算与估值259
三、外包管理264
四、信息系统和业务连续性270
五、私募证券FOF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273
六、基金相关文档的保存275
七、私募证券FOF的清算终止275
第十章私募证券FOF的风险管理278
一、风险的种类278
二、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与流程284
三、投资风险的管理287
四、公募FOF的风险管理制度准备295
后记301
参考文献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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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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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半年多的努力,本书终于与读者见面了,我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为本书撰写序言,希望本书的问世能够为推动私募证券FOF(基金中基金)在中国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FOF的大时代即将来临。FOF在全球已有30余年的发展历史,甫一出世便因其对风险收益的优化而备受投资者青睐,时至今日已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FOF在境外发展显著加快,已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品种。我国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蓬勃发展,基金产品数量已达数万只,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如何从庞大数量的基金中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配置,已成为一个难题。FOF犹如一剂良药,提供了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方法,是一种能有效提升基金产品配置效率、分散投资风险的重要工具,对于丰富基金产品、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完善基金市场投资者结构、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引导理性投资等具有积极意义。由此可见,FOF的大幕已开启,FOF的大时代即将来临。
FOF大时代呼唤理论与实践创新。从历史上看,每一个行业大时代的来临,都推动与之相关的商业模式变革,促进与之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创新总是从问题开始,以问题为导向,从某种意义上说,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自2013年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工作以来,我多次参与私募基金行业调研,与业内专家学者、行业翘楚交流座谈,了解到行业蓬勃发展的美好未来,这让我对行业充满了信心和希望,同时也对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挑战有了深入思考,总体而言,我认为私募基金行业已从10时代跨入20时代,即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新阶段,此时急需与新阶段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指导纲领。为此,我们邀请国内在私募证券FOF领域具有深厚理论研究功底、实战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组成一个研究小组,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共同研判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致力于为私募证券FOF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与实践创新参考。
本书的推出正当其时。2016年9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首次对FOF做出规范,可以说是FOF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指引》的推出,受到数十万基金从业人员、业界专家学者和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大家纷纷对FOF进行热烈讨论和深入研究,有的从FOF机制上进行探讨,认为FOF的合规监管较为严格,对投资范围、基金收费、信息披露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更符合真正的FOF产品发展道路;有的从FOF投资策略上进行分析,认为FOF具有择资产、择时、择公司等多样、灵活的配置特点,有望打造成为真正的多资产、多策略的FOF;有的从风险管理角度进行考虑,认为FOF是风险管理的一种创新工具,能够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可以降低因单只基金业绩波动而受损的概率,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组合投资、理性投资。正值公募FOF推出之际,本书付梓出版,希望本书能够为私募证券FOF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发挥引领作用。
本书可以说是一册在手,知识、规范全有。目前,我国FOF行业仍存在很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缺乏合理的基金分类和业绩评价标准,缺少成熟、理性的投资者群体,专业的FOF人才供给严重不足,对FOF的深度研究不够,介绍FOF知识的书少之又少。希望本书能够如甘霖润物,具有及时雨功效。本书分为概论篇和实务篇,概论篇主要包括FOF概念,FOF的特点及评价体系,发展趋势,监管与自律,投资者教育等内容;实务篇主要包括FOF的设立,投资策略与组合管理,标的基金的研究与筛选,募集到运营的全过程操作实务。本书内容比较全面,分析较为专业,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均比较强,对于广大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基金从业人员、行业监管人士等学习了解FOF知识大有裨益。
本书承载着助推行业发展的梦想。本书的编委会成员对私募证券FOF发展都怀着一片赤诚之心,希望能够广泛传播FOF知识,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培养市场中长期投资力量,引导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也希望大力助推FOF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平滑风险,降低投资者的选择成本,丰富投资品种,通过小资金大配置实现更稳健的收益;还希望FOF有效承接居民财富、银行委外资金和保险资金,满足其保值增值、实现价值成长等多样化需求,通过改善基金的供给端,促进行业优胜劣汰,优化行业生态。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我们借本书积跬步,为的是使FOF至千里。
本书是行业集体智慧的结晶之作。本书的写作,得到了歌斐资产、格上理财、朝阳永续、弘酬投资、鹏华资产、新方程、私募排排网、安志资产、亿信伟业、济安金信等机构的大力支持,这些机构无私地奉献出了自身机构在私募证券FOF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可以说,本书是私募证券FOF行业经验的精华和集体智慧的结晶。为保证时效性,本书的内容未能追求尽善尽美,书中不当之处,恳请读者谅解。由于私募证券FOF起步时间不长,有些概念尚无定论,好多具体做法也是各有千秋、难分伯仲,读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批判地加以吸收,抛砖以引玉,欢迎广大读者多提宝贵意见。我们也会根据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再对本书适时进行修订完善。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仅代表编者个人观点而不代表任何机构的观点。
衷心感谢所有编委会成员,大家为本书的写作牺牲了大量的业余时间。尤其要特别感谢济安金信的王群航先生,他为本书的统稿做了大量辛苦、细致的工作;同时感谢我的同事史明浩先生,为本书做了大量文字把关工作。中英恒信资产、陆家嘴财富、玄甲金融、华软新动力资产等机构对书稿的写作和修改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本书的出版工作还得到了中信出版社季红副总编及其他编辑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也表示诚挚感谢。本书属于公益项目,所有收入将捐赠给公益基金会,由公益基金会代表全体编委会成员资助公益项目。
本书在全球资产管理行业大发展、大繁荣之际问世,恰逢其时,适得其所。我相信有志于在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广大读者阅读此书,定会开卷有益。因编写工作时间有限,如有错误疏漏之处,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贾红波
2016年10月7日经过半年多的努力,本书终于与读者见面了,我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为本书撰写序言,希望本书的问世能够为推动私募证券FOF(基金中基金)在中国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FOF的大时代即将来临。FOF在全球已有30余年的发展历史,甫一出世便因其对风险收益的优化而备受投资者青睐,时至今日已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FOF在境外发展显著加快,已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品种。我国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蓬勃发展,基金产品数量已达数万只,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如何从庞大数量的基金中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配置,已成为一个难题。FOF犹如一剂良药,提供了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方法,是一种能有效提升基金产品配置效率、分散投资风险的重要工具,对于丰富基金产品、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完善基金市场投资者结构、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引导理性投资等具有积极意义。由此可见,FOF的大幕已开启,FOF的大时代即将来临。
FOF大时代呼唤理论与实践创新。从历史上看,每一个行业大时代的来临,都推动与之相关的商业模式变革,促进与之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创新总是从问题开始,以问题为导向,从某种意义上说,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自2013年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工作以来,我多次参与私募基金行业调研,与业内专家学者、行业翘楚交流座谈,了解到行业蓬勃发展的美好未来,这让我对行业充满了信心和希望,同时也对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挑战有了深入思考,总体而言,我认为私募基金行业已从10时代跨入20时代,即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新阶段,此时急需与新阶段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指导纲领。为此,我们邀请国内在私募证券FOF领域具有深厚理论研究功底、实战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组成一个研究小组,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共同研判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致力于为私募证券FOF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与实践创新参考。
本书的推出正当其时。2016年9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首次对FOF做出规范,可以说是FOF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指引》的推出,受到数十万基金从业人员、业界专家学者和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大家纷纷对FOF进行热烈讨论和深入研究,有的从FOF机制上进行探讨,认为FOF的合规监管较为严格,对投资范围、基金收费、信息披露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更符合真正的FOF产品发展道路;有的从FOF投资策略上进行分析,认为FOF具有择资产、择时、择公司等多样、灵活的配置特点,有望打造成为真正的多资产、多策略的FOF;有的从风险管理角度进行考虑,认为FOF是风险管理的一种创新工具,能够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可以降低因单只基金业绩波动而受损的概率,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组合投资、理性投资。正值公募FOF推出之际,本书付梓出版,希望本书能够为私募证券FOF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发挥引领作用。
本书可以说是一册在手,知识、规范全有。目前,我国FOF行业仍存在很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缺乏合理的基金分类和业绩评价标准,缺少成熟、理性的投资者群体,专业的FOF人才供给严重不足,对FOF的深度研究不够,介绍FOF知识的书少之又少。希望本书能够如甘霖润物,具有及时雨功效。本书分为概论篇和实务篇,概论篇主要包括FOF概念,FOF的特点及评价体系,发展趋势,监管与自律,投资者教育等内容;实务篇主要包括FOF的设立,投资策略与组合管理,标的基金的研究与筛选,募集到运营的全过程操作实务。本书内容比较全面,分析较为专业,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均比较强,对于广大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基金从业人员、行业监管人士等学习了解FOF知识大有裨益。
本书承载着助推行业发展的梦想。本书的编委会成员对私募证券FOF发展都怀着一片赤诚之心,希望能够广泛传播FOF知识,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培养市场中长期投资力量,引导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也希望大力助推FOF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平滑风险,降低投资者的选择成本,丰富投资品种,通过小资金大配置实现更稳健的收益;还希望FOF有效承接居民财富、银行委外资金和保险资金,满足其保值增值、实现价值成长等多样化需求,通过改善基金的供给端,促进行业优胜劣汰,优化行业生态。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我们借本书积跬步,为的是使FOF至千里。
本书是行业集体智慧的结晶之作。本书的写作,得到了歌斐资产、格上理财、朝阳永续、弘酬投资、鹏华资产、新方程、私募排排网、安志资产、亿信伟业、济安金信等机构的大力支持,这些机构无私地奉献出了自身机构在私募证券FOF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可以说,本书是私募证券FOF行业经验的精华和集体智慧的结晶。为保证时效性,本书的内容未能追求尽善尽美,书中不当之处,恳请读者谅解。由于私募证券FOF起步时间不长,有些概念尚无定论,好多具体做法也是各有千秋、难分伯仲,读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批判地加以吸收,抛砖以引玉,欢迎广大读者多提宝贵意见。我们也会根据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再对本书适时进行修订完善。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仅代表编者个人观点而不代表任何机构的观点。
衷心感谢所有编委会成员,大家为本书的写作牺牲了大量的业余时间。尤其要特别感谢济安金信的王群航先生,他为本书的统稿做了大量辛苦、细致的工作;同时感谢我的同事史明浩先生,为本书做了大量文字把关工作。中英恒信资产、陆家嘴财富、玄甲金融、华软新动力资产等机构对书稿的写作和修改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本书的出版工作还得到了中信出版社季红副总编及其他编辑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也表示诚挚感谢。本书属于公益项目,所有收入将捐赠给公益基金会,由公益基金会代表全体编委会成员资助公益项目。
本书在全球资产管理行业大发展、大繁荣之际问世,恰逢其时,适得其所。我相信有志于在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广大读者阅读此书,定会开卷有益。因编写工作时间有限,如有错误疏漏之处,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贾红波
2016年10月7日
二、私募证券FOF的设立
(一)私募证券FOF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有三种常见的组织形式: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这三种组织形式各有特点。
1公司型私募基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公司型私募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双重收费的问题,一方面,作为法人主体的公司型私募基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投资者作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型私募基金设立流程较为复杂,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退出程序也比较复杂,设立至退出所需时间较长。
2合伙型私募基金
合伙型私募基金是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型私募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投资者数量在50人以下。合伙型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相比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企业为非法人主体,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其中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的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方法,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契约型基金备案手续。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既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契约型私募基金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数量不超过200人,向特定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当前,国内私募证券FOF大都采用契约型组织形式。与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具有以下优点:
(1)投资者数量上限较高。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应不超过200人,而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
(2)决策效率高。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较高决策效率。
(3)免于双重征税。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
(4)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在合法合规框架下的契约自治是契约型基金的一大优势。契约型基金合同条款设置灵活,有专门赎回条款规范投资者的灵活退出。相比较而言,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5)资金安全性高。契约型基金多进行托管,因而具有较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合同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
(二)私募证券FOF的募集
私募证券FOF的募集应当符合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募集办法》),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有两类:(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2)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募集办法》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履行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1募集前的准备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证券FOF募集前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募集相关材料的准备。
①募集推介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的准备过程中需要制作私募基金募集推介材料,并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②募集签约材料。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根据基金类型分别置备)、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确认书等。
③与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外包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2)募集相关账户的开立。
①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往来资金,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针对直销业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针对代销业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代销机构的名义开立。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账户监督协议应当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②基金托管账户的开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募集前与私募基金托管人签署账户监督协议,开立私募基金托管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募集的基金名称一致。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归集的资金应统一划转并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并进行资金到账核实。基金成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才能进行投资运作,基金对外投资的资金从其托管户对外划转。
2特定对象的确定
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完成后,募集机构才可以向特定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开展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募集机构还应当取得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书面承诺。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并完成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在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之前,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内容应当仅限于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公开宣传管理人不能涉及私募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基金信息,不能以宣传管理人为名,进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推介。
3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以及在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中进行的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结果,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推介与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4私募基金推介
募集机构只能向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确定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通过执行前述问卷调查、风险能力评估和投资者承诺等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之后,才能开展私募基金推介活动。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证券FOF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证券FOF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证券FOF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证券FOF。私募证券FOF的推介材料应由其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证券FOF管理人应当对相关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私募证券FOF管理人委托募集的产品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证券FOF推介材料。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证券FOF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证券FOF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证券FOF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证券FOF的名称和私募证券FOF的类型。
(2)私募证券FOF管理人名称,私募证券FOF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证券FOF管理人以及私募证券FOF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证券FOF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证券FOF的外包情况。
(6)私募证券FOF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证券FOF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证券FOF的风险揭示。
(9)私募证券FOF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证券FOF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证券FOF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证券FOF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私募证券FOF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证券FOF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用的人员进行私募证券FOF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证券FOF。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证券FOF募集机构应该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推介,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FOF: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报刊、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风险揭示
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可参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当包括: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6合格投资者确认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 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符合上述资产要求或收入要求。募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经募集机构审查符合下列主体资格或情形的投资者,可直接视为合格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募集机构应当审核和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采用契约形式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最终投资者是否是符合上述标准的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作为合格投资者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社会公益基金、已备案的投资计划的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也不需要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并取得投资者的书面承诺,承诺投资者是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个人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7基金合同签署和投资者缴纳认购款项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等前述程序后,才可以签署基金合同。投资者需要在募集期内完成基金合同签约,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缴纳认购款项等事宜。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募集的情况延长或者提前终止募集期。募集期内,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每日与代销机构进行募集流水的对账,还需要与外包服务机构进行投资者份额的确认和核对。在基金份额确认后,募集机构应将募集专用账户中归集的款项划转入基金对应的托管账户。
8冷静期和回访确认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投资冷静期。冷静期不少于24小时,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应当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严格执行投资冷静期制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募集机构实施回访制度。
(三)私募证券FOF的常规要素
1名称
监管机构对于私募证券FOF名称的选取没有特别的规定,管理人可视各自偏好而定。通常情况下,建议FOF的名称应体现出产品的细分类型、投资策略、投资方向、投资风格、投资理念,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例如:内部FOF、精选混合FOF、稳健型FOF、成长型FOF、指数型FOF,等等。
2投资策略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与投资范围是基金的核心内容之一。考虑到私募证券FOF投资策略的多样化,在产品设立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清晰的投资策略,这样既有利于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也有利于投资者准确知晓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从发行募集的准备来看,宣传工作的起点就是从投资策略与投资范围开始的。例如,一只管理期货型FOF的投资范围可描述为:本FOF拟投资于全球CTA行业管理规模居前的公司与公司在国内发行的基金,以及其他符合本FOF投资策略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投资计划,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及银行存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在契约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因此,在产品设立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到产品投资策略运营可能覆盖到的标的,以避免基金成立之后的投资实施受到影响。
在制定投资策略的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头寸敞口、杠杆、风险指标、赎回或止损计划等,并在公司内部达成一致,以确保后续投资管理过程中风险被控制在预期的范围内。
3存续期限
私募证券FOF可以有预设存续期限。对于全封闭运作的私募证券FOF,理论上可以根据具体的封闭期限来配置一些封闭期限小于私募证券FOF剩余期限的标的基金。对于定期开放的产品,尤其是间隔期限较短的产品,则应考虑配置流动性较好的标的基金。
4基金费用
私募证券FOF的固定费用包括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退出费、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等。
(1)认购费。认购费是在基金发行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时所缴纳的手续费。认购费有两种收取方式,分别是外扣法与内扣法。
外扣法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内扣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2)申购费。申购费是在基金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缴纳的手续费。申购费也有两种收取方式,分别是外扣法与内扣法。
外扣法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内扣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认购费是在基金发行时针对投资者收取的,而申购费是基金运行一段时间后,投资者进入时缴纳的费用。由于缺乏历史业绩作为参照,因此,为了便于发行募集,认购费率通常要比申购费率略微低一点。
对于认购金额、申购金额大于或等于一定标准之后收取固定费用的,如500万元以上或者1 000万元以上,则:
净认(申)购金额=认(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3)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是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费用。区别在于认购费、申购费一般都为外扣费用,而销售服务费为内扣费用。
销售服务费=参与金额销售服务费费率
(4)赎回费。赎回费为基金投资者赎回时所缴纳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长短而定,持有时间越长费率越低。赎回费是退出的投资者对留存投资者或基金管理人的一种补偿。赎回费归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资产。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5)管理费。管理费是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管理费通常按照估值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每日计提,定期支付。
T日管理费=T-1日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365
(6)托管费。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保管、监督基金资产,且为基金运作提供一定服务,而向基金资产提取的费用。托管费每日计提,定期支付。
T日托管费=T-1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365
(7)行政服务费。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会聘请具有行政服务资质的机构为基金提供份额登记和估值核算等业务,行政服务费是基金支付给行政服务机构的费用,按日计提,定期支付。
T日行政服务费=T-1日基金资产净值年行政服务费率365
5业绩报酬
基金业绩报酬是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依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比例计提的业绩奖励。设立业绩报酬的宗旨是激励管理人更好地为基金投资运作服务,将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业绩报酬的具体计提方式和计提比例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业绩报酬计提按计提对象可分为整体计提和单笔计提两种;按扣减形式可分为份额计提和金额计提两种。
整体计提,是指基金整体承担业绩报酬;单笔计提,是指由投资者个体来承担业绩报酬。相比于整体计提,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偏好单笔计提,可能原因如下:
(1)单笔计提可以考察投资者每笔投资的收益情况,将业绩报酬落实到每位客户的每笔投资,业绩报酬计提不再吃大锅饭,对每一位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比较公允。
(2)整体计提需要实现的功能,单笔计提全部都能实现,而且计提方式更加灵活,包括投资者持有未赎回期间业绩报酬的提取,可进行分红或扣减基金份额。
(3)整体高水位要求计提前所有投资者的水位线一致,而不同期开放期参与申购的投资者水位线可能不同。
整体计提和单笔计提方式的比较见表6-1。
份额计提和金额计提在本质上没有差别,但其适用性有区别。固定日单人单笔计提业绩报酬通常都是扣减投资者份额的形式。份额形式计提业绩报酬需要管理人及时和客户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投资者误解其真实资产情况。份额计提和金额计提的比较见表6-2。
表6-1整体计提和单笔计提的比较
整体计提单笔计提
计提对象所有投资者单个投资者
计提时间开放日、赎回日、清算日固定日、分红日、赎回日、清算日
支付方式基金资产基金份额、分红款、赎回款、
计提基准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基金单位净值单笔份额净值创新高,年化收益率达到合同约定(具体视基金合同)
净值影响单位净值下跌若分红,单位净值下跌;若扣份额,单位净值不变
表6-2份额计提和金额计提的比较
份额计提金额计提
支付方式扣减投资者份额a份额强增给管理人,管理人一直持有份额,待想赎回时再赎回。B份额强增给管理人,并以强增当天的净值确认此笔份额,并转化为金额扣减基金资产或者客户赎回款
适用对象单笔计提整体计提、单笔计提
计提时间固定日固定日、开放日、清算日、赎回日
针对私募证券FOF,有以下4种常见的业绩报酬提取方式(示例)可供参考:
(1)单笔高水位。当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前基金份额净值大于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后基金份额净值时,则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业绩报酬,初始计提点为100元,或者合同的其他约定(例如105元、110元等)。提取的比例一般为高于上一水位线的20%。
E=当NAVnNAVh时,0
当NAVnNAVh时,(NAVn-NAVh)SR
其中,E为当前基准日应计提的业绩报酬;
NAVn为当前基准日未扣除当期应计提业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NAVh为上次计提日(历史未计提,则为参与日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S为当前基准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参与的单笔份额;
R=20%,为业绩报酬提取比例。
每位投资者每笔份额参与时的价格水位线不一,单笔高水位克服了整体高水位低水位线进来的份额少提业绩报酬的问题。
(2)单笔年化收益率。业绩报酬计提区间单笔份额持有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基准收益率,如三年期定存利率等,在固定日、分红日、赎回日、清算日对高于业绩基准收益率的部分提取业绩报酬。
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公式如下:
R=P1-P0P*365T100%
其中,P1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P*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T表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若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小于等于5%,则不计提业绩报酬;若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大于5%,管理人对超出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累进提取业绩报酬。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或申购份额应当计提的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如表6-3所示。
此方法适用于量化对冲类产品,或是管理人设置了明确的业绩比较基准。
表6-3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年化收益率计提比例业绩报酬(M)计算方法
R5%0M=0
5%
(3)单笔绝对收益。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单笔份额收益率大于0%,或合同中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在分红日、固定日、赎回日、清算日计提业绩报酬。单笔绝对收益的计提比例通常按照收益率分段比例计提。假定当收益率R超过预期收益B时对超出部分计提20%的业绩报酬,则业绩报酬E的计算公式如下:
E=当RB时,0
当RB时,KT1(R-B)20%
其中,R=Tn-T0T1100%;
B为基准收益率;
K为当日赎回份额数量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持有的份额数量;
T1为参与日或最近报酬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Tn为参与日或最近报酬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n-1为参与日或最近报酬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此计提方式比较适合定增类、非标等封闭运行的产品。
(4)整体高水位。业绩报酬的计算和提取采用整体高水位净值法,即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开放日、基金清算日),基金计提业绩报酬前的份额累计单位净值大于上次计提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首次计提时,则默认为1000)时,计算本次计提期间的份额单位累计净值增长差额,对基金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计提。
业绩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E=当NAVnNAVh时,0
当NAVnNAVh时,(NAVn-NAVh)SR
其中,E为当前基准日应计提的业绩报酬;
NAVn为当前基准日未扣除当期应计提业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NAVh为上次计提日已扣除业绩报酬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首次计提时,则默认为1000);
S为当前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终基金总份额的余数;
R=20%,为业绩报酬提取比例。
整体高水法计算比较简单,但有一定的缺陷性,前文介绍整体计提方式时已有相关描述,在此不赘述。
6运作方式
私募证券FOF的运作方式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针对不同产品,私募证券FOF管理人要在基金合同中具体明确约定。
(1)开放式运作的私募证券FOF是指基金份额在存续期限内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在固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申购赎回。由于产品结构及所投标的的特殊性,私募证券FOF层面可能存在开放申购开放赎回、开放申购但不开放赎回、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等几种形式。
①开放申购开放赎回。如果私募证券FOF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数量较多,且标的基金的变现能力较强、净值公布的频率较高,则此私募证券FOF可以较高频率地开放申购与赎回。
②开放申购但不开放赎回。部分私募证券FOF因其所投资的标的基金具有6个月或者1年期的封闭运作制度安排,导致该私募证券FOF在6个月或者1年期内无流动性,因此,根据标的基金的情况,相关私募证券FOF需要预先设置相应期限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可以接受客户的申购,但不接受客户的赎回。
③只开放赎回不接受申购。若标的基金只在退出时扣除业绩报酬,那么私募证券FOF需要调整估值模式,避免因估值不公允导致退出客户应收取的业绩报酬被所有投资者平摊的情况。为保证基金运作时对所有参与的投资者都公允,所以投资此类标的基金的私募证券FOF只接受客户的赎回,不接受客户的申购。
对于开放式运作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尤其要注意选择投资标的的赎回周期与私募证券FOF赎回的周期匹配,这也是基金流动性管理与估值的一个重要关注点。
(2)封闭式运作的私募证券FOF是指该FOF的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不进行开放申购与赎回。这类基金与开放式运作方式相比,流动性压力较小。
(四)私募证券FOF的法律文件
私募证券FOF的法律文件是指私募证券FOF在设立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私募证券FOF成立前应当置备和适当签署的,明确私募证券FOF必备要素,并约定私募证券FOF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各个阶段各方权利义务的契约(私募证券FOF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件。私募证券FOF设立时应签署和置备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契约(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托管协议、账户监督协议、代销服务协议等一系列契约和其他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
募集私募证券FOF,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对于契约型私募证券FOF,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订立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条款:
(1)声明与承诺。
(2)私募证券FOF的基本情况。
(3)私募证券FOF的募集。
(4)私募证券FOF的成立与备案。
(5)私募证券FOF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6)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7)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8)私募证券FOF份额的登记。
(9)私募证券FOF的投资。
(10)私募证券FOF的财产。
(11)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2)私募证券FOF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13)私募证券FOF的费用与税收。
(14)私募证券FOF的收益分配。
(15)信息披露与报告。
(16)风险揭示。
(17)私募证券FOF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18)私募证券FOF的清算。
(19)违约责任。
(20)争议的处理。
(21)其他事项等。
2托管协议
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私募证券FOF财产的,还应当签署私募证券FOF资产托管协议。契约型私募证券FOF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FOF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证券FOF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账户监督协议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证券FOF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证券FOF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4投资者调查问卷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证券FOF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问卷调查主要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证券FOF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5投资者承诺确认函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完成特定化确认程序,未经特定化确认程序,不得进行私募证券FOF推介。
6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证券FOF的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证券FOF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证券FOF的一般性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7私募证券FOF推介材料
私募证券FOF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证券FOF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证券FOF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证券FOF管理人名称、私募证券FOF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上的私募证券FOF管理人以及私募证券FOF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证券FOF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证券FOF的外包情况。
(6)私募证券FOF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证券FOF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证券FOF的风险揭示。
(9)私募证券FOF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证券FOF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证券FOF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证券FOF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私募证券FOF的托管和业务外包
业务外包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为私募证券FOF管理人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资金划拨、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外包机构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并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1私募证券FOF的托管
私募证券FOF的托管是指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接受私募证券FOF管理人的委托,代表私募证券FOF持有人的利益,保管私募证券FOF资产,监督私募证券FOF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私募证券FOF托管人独立开设私募证券FOF资产账户,依据私募证券FOF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交割,保管私募证券FOF资产,在有关制度和私募证券FOF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私募证券FOF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费。
根据目前的行业自律规则,除私募证券FOF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证券FOF应当由私募证券FOF托管人托管。私募证券FOF管理人应健全私募证券FOF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私募证券FOF合同约定私募证券FOF不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FOF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证券FOF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从当前的市场情况来看,对于私募证券FOF进行第三方托管,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
私募证券FOF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FOF管理人、私募证券FOF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共同签订私募证券FOF合同。私募证券FOF的管理人应在托管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托管机构是公司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事前与托管机构确定清晰的合作机制有利于日后业务的顺畅开展。在私募证券FOF设立初期,与托管机构充分沟通产品的基本要素以及确定清晰可执行的监控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2私募证券FOF的其他业务外包
(1)注册登记外包。
注册登记外包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募集账户管理、注册登记、资金结算等方面的工作。
注册登记的主要职能为:登记投资者的份额明细及变化,包括认、申、赎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包括确认份额、确认金额和费用的计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非日常交易申请(强增强减、强制赎回,非交易过户,份额冻结解冻等)的处理和确认。
(2)估值核算外包。
估值核算外包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规范进行估值核算,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会计科目、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估值方法,并对基金资产和负债价值进行计算、评估,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核算的主要职能为:组织私募基金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设立、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核算、资金的调拨和各种证券投资业务及基金分红的核算以及收入、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净收益的会计处理和核算。计算并及时准确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为确定申购、赎回价格提供依据。防范基金结算风险,确保基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营。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外提供会计报告,提供可靠、真实、完整的基金会计数据。
(六)私募证券FOF的税务管理
在设立私募证券FOF时,应考虑到其组织架构与运营方式对税收的相关影响,不同的组织架构对于不同的投资者来说,其税收差异可能是非常大的。鉴于实务中私募证券FOF架构的多样性,在此仅对私募证券FOF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进行简述。
在进行私募证券FOF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虑以下要素:
(1)该架构下涉及的税种与税率。
(2)该架构下的直接税税率以及其应税所得的种类。
(3)交易中涉及的间接税税率以及应税行为的种类。
(4)运营中可能涉及的税务登记需求。
(5)运营中可能涉及的税收代扣代缴需求。
(6)该架构及运营方式对于基金募集所带来的影响。
鉴于国内基金业税收制度尚不完善,在实务操作中,往往需依据地方税收要求进行税务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对于税收政策的不同理解也可能对基金业绩造成影响。这一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应予以考虑。
(七)私募证券FOF的成立
一般而言,私募证券FOF在募集期结束后,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对应产品的托管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最终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并宣布基金成立。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于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发布基金成立公告,一般需要公告成立时间、托管人信息、管理人信息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投资者信息、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基本信息。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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