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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主要就第76条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修正,该修改决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定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于2004年4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6年3月21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公安部也先后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除此之外,损害赔偿问题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而赔偿案件主要涉及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的认定。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主要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各省及地区每年都会根据统计部门的规定发布相应的赔偿具体标准。这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司法解释为公平、公正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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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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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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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管辖]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第九条 注册登记 [机动车登记注册]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 [免税凭证] [依法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条 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机动车登记内容的变更] [机动车的抵押] [机动车的报废]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1 [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 [机动车强制报废]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 第十六条 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拼装机动车]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关联法规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合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三、交通事故保险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五、交通事故刑事处罚 权威指导案例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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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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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说明】总则共七条,规定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本法的调整范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应遵循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责任以及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等。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 条文解读
本法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相关立法的基本法,其他条例、解释、规定都必须以本法为基础和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与其相抵触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 条文解读
本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要遵守本法。
本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个人;法人包括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公法人或私法人,公法人如公安机关,私法人如出租车公司等。
本法调整的客体范围涉及道路和交通工具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居住小区内的道路及停车场,宾馆、饭店、商场前的道路及停车场等。交通工具主要指车辆,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本法调整的行为范围包括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行为,如有关政府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行为,机动车登记的行为,驾驶员学校的培训行为,驾驶人员应遵守的规则及禁止行为,通行道路的管理活动,道路通行规则的制定及遵守,交通事故的处理等。
? 应用
1.本条所指的车辆具体包括什么?
本法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特别指出的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也在本法调整的范围内。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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