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简介
爱伦oM.芭波里克(Ellen M. Bublick)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博士(J.D.);美国杜克大学公共政策专业文科学士(B.A.);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詹姆斯oMo罗杰斯法学院丹oB.道布斯法学讲席教授(Dan B. Dobbs Professor of Law,University ofArizona James E. Rogers College of Law);2004年入选美国法律研究院(TheAmerican Law Institute)。
译者简介
许传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博士(J.D.);美国耶鲁大学社会文化人类学博士(Ph.D.);北京大学英语文学专业学士、国际政治与国际组织专业硕士;现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法治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曾任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004年入选美国法律研究院(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石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LL.M.);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一处处长。编者简介
爱伦oM.芭波里克(Ellen M. Bublick)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博士(J.D.);美国杜克大学公共政策专业文科学士(B.A.);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詹姆斯oMo罗杰斯法学院丹oB.道布斯法学讲席教授(Dan B. Dobbs Professor of Law,University of Arizona James E. Rogers College of Law);2004年入选美国法律研究院(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译者简介
许传玺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博士(J.D.);美国耶鲁大学社会文化人类学博士(Ph.D.);北京大学英语文学专业学士、国际政治与国际组织专业硕士;现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法治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曾任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004年入选美国法律研究院(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石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LL.M.);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一处处长。
董春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青岛大学历史学学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