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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美国《权利法案》公民指南

書城自編碼: 291651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美]阿希尔·阿玛尔,[美]莱斯·亚当斯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274644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608/172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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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权利法案〉公民指南》:耶鲁宪法学大家阿玛尔的名著《权利法案:开国与重建》的精简版,也是该书面向大众的普及版本。美国人之所以享有广泛的权利,美国宪法之所以成为全世界宪法的典范,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宪法中包含《权利法案》,美国人民生活在《权利法案》的庇护下。《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体系中的明珠和圣殿。但目前国内详解《权利法案》的通俗读本很少,本书逐条详解《权利法案》的来龙去脉,填补了这一空白。本书由学术大咖阿玛尔与畅销作家亚当斯合著。亚当斯善于化繁为简,能够深入浅出地将法律的内容呈现给普通读者。
內容簡介:
《美国〈权利法案〉公民指南》逐条详解了美国《权利法案》中11条法案的来龙去脉,深层剖析了美国式自由的根源。本书的核心观点在于纠正大家长期以来的认识。本书认为人们犯了一个祖先崇拜的错误,总是将美国权利归功于开国元勋们。本书通过对《权利法案》的逐一解读,认为开国元勋们起草《权利法案》的根本目标不是保护人民的权利,而是代表州政府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开国元勋们虽然很伟大,但他们都是奴隶主,他们起草的《权利法案》沾染了奴隶制原罪的污点。而真正使《权利法案》发挥保护人民权利作用的,是后来的以宾汉姆为代表的人,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限制各州的权力,使得各州不得侵犯个人的各项权利。自此,美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才真正有了保障,拉开了新的序幕。
關於作者:
阿希尔阿玛尔,美国知名学者,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权利法案:创立与重建》等多部作品,曾获保罗巴特奖、耶鲁大学出版社州长奖等。莱斯亚当斯,美国律师、出版人。著有《第二修正案初识》等畅销图书。
目錄
关于本书
前言
创立与重建:概览
第一部分 创立
第一章 先说重要的
第二章 我们的第一修正案
第三章 军事修正案
第四章 搜查、逮捕和征收修正案
第五章 陪审团修正案
第六章 人民主权修正案
第七章 作为宪法的权利法案
第二部分重建
第八章南北战争前的思想观念
第九章第十四修正案
第十章合并的过程
第十一章重建中的权利
第十二章自由的新生
附录
文中提到或具有重要影响的著名人物传略
注释
词汇表
內容試閱
1997年,我写了一本名为《第二修正案初识》的小册子。写这本书我是出于爱好而不求回报的,只是觉得可能有那么几千人会和我一样,对这本讲述我们持有和携带武器权利的历史与发展脉络、既权威又好读的书抱有兴趣。而令我吃惊的是,这本书不但登上了畅销书榜,销量在3年内达到50万本,而且这一数字至今还在稳步增长。这本小册子出版后,我收到很多读者来信,建议我写一本类似的关于《宪法》最初所有修正案,即整部《权利法案》的书。于是我开始搜集材料,在1998年着手打起了这本书最初的草稿。几个月之后,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该校法学教授阿希尔里德阿玛尔(Akhil Reed Amar)所著的《权利法案:创立与重建》。阿玛尔的书非常棒,1999年获得了美国律师协会颁发的银法槌奖。下文摘录的是学术界和法律界对该书的一些评论:当代关于宪法解读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杰弗雷罗森(Jeffrey Rosen),美国律师阿玛尔带我们踏上了历史的穿越之旅他对修正案所蕴含的政治价值的分析既别出心裁又直探本源阿玛尔从民主角度所作的解读令人振奋,也让各州和人民在宪法故事中重回正位。詹姆士亨里塔(James Henretta),《纽约时报》书评人一部方法论的顶尖杰作现代最有价值的宪法学术著作之一。史蒂文卡拉布雷西(Steven Calabresi),美国联邦主义者协会The Federalist Society联合创始人如果你关心美国的自由历史,包括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到全美步枪协会(NRA),再到美国联邦主义者协会的历史,这本书不可不读。阿玛尔向我们揭示了,今天的《权利法案》固然仰赖于18世纪80年代开国元勋们的丰功伟绩,但19世纪60年代废奴主义先驱们的贡献更为直接并肩前行的男人与女人、携手共进的黑人与白人这是我们很多人不曾意识到的。纳丁斯特罗森(Nadine Strossen),纽约法学院教授,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全国主席阿希尔阿玛尔是法学界最有创意的思想者之一,所以他能写出关于《权利法案》有史以来最精彩的著作不足为奇。桑福德莱文森(Sanford Levinson),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教授阿玛尔的论述精妙绝伦:他重塑了我们对《权利法案》的理解,这一重塑影响深远。该书中法律与历史分析的结合天衣无缝,无人企及。迈克尔莱斯本尼迪克(Michael Les Benedict),俄亥俄州立大学教授《权利法案》是由历史塑造的一份内涵不断演化的文献,而南北战争和重建使其改头换面,通过提出和强调这样的论点,阿玛尔对美国的自由历史作出了重大贡献。易瑞福纳(Erie Foner),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我怎么能写得出这样广受赞誉的书来呢?所以,我听从了谚语的智慧:如果不能打败他们,就加入他们。于是我跟阿玛尔联系,提议与他合著一本新书,把他著作中大师级的学术内容与我书中的大众风格和结构结合起来。我在想,如果改编阿玛尔的作品(毕竟他的著作是学术专著,结构、风格和词汇都比较复杂,目标读者是博学的法官、律师和历史学家),使其成为一本类似《第二修正案初识》的更容易读懂的书怎么样?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共同创作一本讲述《权利法案》故事、但风格对读者更友好的书会怎么样?而且,我们不会丢弃一丝历史准确性和法律专业性,只是编排和表述能让大家看起来轻松些便于阅读,且便于查阅。这不也值得一试吗?我们是这样构思的,也希望读者认同。本书的结构和《第二修正案初识》类似。前言简要回顾了影响开国元勋们起草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历史背景,包括英格兰和美洲殖民地相关的人物、事件、律例、立法、作品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其他情况(碰巧这部分是我单独写作的,所以任何的疏漏、错误或事实误读都应当由我负责)。其余章节由我和阿玛尔合著,是他的著作的缩略版。本书借鉴《第二修正案初识》的做法,包含了一系列对读者有所裨益的特点:为使篇章整洁易读,所有参考文献及引文出处都放在本书最后的单独注释部分,未在文中标注。在全书中,我们对大部分律师和学者常用的专业词汇、生僻词以及意义已经与旧时用法不同的词汇,尽量用更好理解的同义词替代。然而,《权利法案》毕竟是法律性和历史性都比较强的文本,要把问题真正说清楚,有些很难找到合适同义词的专业词汇还是不可避免地保留,因此我们在本书后面部分为读者提供了简短的词汇表。(在阅读正文之前,简单参考一下词汇表,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本书末尾有几部分参考内容:文本中讨论或引用到的著名人物的生平材料、尾注。本书设计小巧,便于读者携带,以便随时参考。阿希尔阿玛尔和我希望,您会觉得这本小书方便易读也希望您能将本书作为了解美国式自由的权威指南。谢谢。莱斯亚当斯


本书之前说过,《权利法案》是我们宪法体系的圣殿。但这一看法源于何处?传统上人们关注的主要是法案的创立的一系列故事,包括1789年炎夏最后几天在费城起草过程中仓促的疏漏,在修宪辩论中《权利法案》(的缺失)成为辩论的焦点,经过第一届国会的迅速修订,填上了自由拱门的拱心石,从此我们开始了幸福快乐的生活。这个老套的故事有其可取之处,但缺乏深度,特别是忽视了重建时期的那一代人而不是开国元勋或者更早的开拓者们在一个更新更高的平台上重建了《权利法案》这座摇摇欲坠、晦暗不明的大厦,使之真正成为所有人自由和公正的殿堂。我们应当铭记,詹姆斯麦迪逊在费城精心设计的方案中,绝没有想到要起草一部单独的《权利法案》。在某种程度上,他最终对法案的支持可以看作是为了息事宁人而给予反联邦党人的小恩小惠。事实上,第一届国会中很多议员对法案都毫无兴趣,认为它是恶心的麻烦。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第三十九届国会的约翰宾汉姆对宪政的思考正是围绕《权利法案》进行的,他在第三十九届国会的演讲远比麦迪逊在第一届国会上的演讲更加启迪智慧,也更加鼓舞人心。在美国建国后的第一个世纪里,《权利法案》所发挥的作用微小到令人吃惊:1866年之前,最高法院只引用过该法案一次以推翻联邦政府的行为,即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匪夷所思地声称,第五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使得自由领地上的《西北条例》《密苏里妥协案》等法律变得不合法。罗伯特莱茵斯坦教授(Robert Reinstan)翻遍了1841年出版的报纸,也没有找到一篇庆祝《权利法案》颁布五十周年的文章。但从20世纪起,随着《权利法案》逐步合并到各州,法官可以废止州和地方的法律,接下来,随着法案所确定的原则进一步确立,法官可以真正制约国会。这方面的实例不胜枚举,但举第一修正案的例子也许最合适。在1925年,也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真心实意地推动第一修正案合并之前,最高法院从来没有引用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规定否定过任何州的压迫言论的法案。但在合并之后的几年,言论和宗教自由规定在很多涉及各州如堪萨斯州(1927年菲斯克案)、加利福尼亚州(1931年斯多姆伯格案)、明尼苏达州(1931年尼尔案)和康涅狄格州(1940年坎特威尔案)的案件中大显身手。这一系列案件,还有其他很多案件开始在法庭内外为第一修正案构建传统,后来者可以据此传统反对联邦官员。到1965年,最高法院又根据第一修正案推翻了国会的一部法令,这一决定的基础,正是此前涉及各州的相关判例。1989年发生的焚烧国旗案也是类似情况,最高法院在这件涉及德克萨斯州法令的案件中确立了必要的法律原则,并在1990年依据该原则推翻了一部国会法案。合并原则引发了大量的法律分析研讨,并从法庭蔓延到了法学院学生、记者、活动家中,最终影响到国民的日常表述和世界观。如果没有合并的进程以及各州和地方法律引发的一系列案件,最高法院就不会有那么多机会参与到美国关于自由的持续对话中。20世纪中叶的怀疑论者曾经担心合并进程会最终削弱《权利法案》。他们提出,如果法案要适用于各州,就难免要打折扣,以适应各州不同的实际情况,这样一来,法案对联邦政府的约束也会打折扣。从少数几个案子来看,这或许有些道理,但总体上,将《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大大增强了而不是削弱了其效力。我们也能看出,《权利法案》的核心作用不仅得益于其起草过程,甚至更加仰赖于重建的过程。不论是从法律原则上讲,还是从大众心理来看,个人基本权利和少数群体权利的概念如今都深入人心。传统观念将这一点归功于开国元勋们起草的法案。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传统的故事讲述误读了《权利法案》的创立过程,也漏掉了其重建过程。詹姆斯麦迪逊确实主张赋予个人强有力的权利,他的想法在很多方面超越了同时代人,所以在第一届国会中他显得卓尔不群、知音难觅;而宾汉姆和第三十九届国会却实实在在信奉个人主义思想。但传统的故事讲述总是歌颂麦迪逊而低估宾汉姆,我们总是这样告诉自己,麦迪逊反对确立国教,所以第一修正案也这么规定;麦迪逊认为财产权是关键,所以第五修正案的征收条款在建国时期具有标志性意义;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文章中强调联邦要保护少数群体权利,所以这一经典文本是深思熟虑的结果;麦迪逊提到过法官的作用,所以最初的《权利法案》也是以法官为中心。现在,我们要全面反思这些自以为是和想当然的故事套路,多去研究约翰宾汉姆,给詹姆斯麦迪逊快被压垮了的肩膀上卸下一些不应有、甚或虚构的包袱。另外,当代关于《权利法案》的学术研究往往局限于对法案单个条款的狭隘研究,而没有注意到法案本身是由一套互相关联的条款组成的整体。讽刺的是,虽然麦迪逊强调《权利法案》具有指导性作用,他起初设计的修正案内容是分散在最初的宪法各个条款之中的,但最后,尽管麦迪逊不情愿,他提出的修正案建议还是被单独拿出来,集中放到了宪法的后面。这样的安排,使得早期修正案各个条款之间更好衔接、互为呼应。1866年的宾汉姆和同僚们对这一点再清楚不过了,当别人都在说某一条修正案时,他们始终坚持应当从整体上考虑《权利法案》,并使其发挥中心作用。麦迪逊对联邦《权利法案》应当保持独立这一现代思想的确立作出了贡献,但宾汉姆所起的作用也毫不逊色。联邦的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标题来专门规定《权利法案》,而很多早期的州宪法都有单独的权利宣言,并置于政府架构部分之前。另外,由于前十条修正案放在了宪法附录而不是前言部分,而且后来通过的修正案直接缀在此前附录的后面,看起来就像是后面的修正案会把早期的修正案推到了宪法文本的中间部位。实际上正是宾汉姆那代人在前十条修正案后插入了一些话,使其与其他的修正案区别开来。因此在今天的美国人看来,联邦《权利法案》是独立于其他文本的。我们以往讲述的故事普遍夸大詹姆斯麦迪逊和最初《权利法案》起草时的影响,而轻视约翰宾汉姆和重建的作用,对此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呢?也许,我们中很多人在对先贤的评价上都犯了一个奇怪的选择性崇拜错误将太多功劳归于麦迪逊而忽视宾汉姆。我们歌颂托马斯杰斐逊和帕特里克亨利而冷落斯托夫人和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诚然,麦迪逊和杰斐逊都很伟大,但他们都是奴隶主,其《权利法案》沾染了奴隶制原罪的污点,他们都是共犯。即便在我们歌颂开国元勋的时候,我们也应当记得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Charles Cotesworth Pinckney)在1788年南卡罗来纳州批准《权利法案》前辩论时发人深省的话语:本州议员还有另外一个特别重要的动机反对添加《权利法案》。这类法案总是一开头就宣称人人生而自由,但如今,我们作此宣言应当很勉强,因为我们财产的一大部分就是生而为奴的人。 而重建时期的修正案一开始就确立了所有人的自由和公民权。其孕育者摒弃了奴隶制势力及其所有成果,而助产士则是携手并进的男人与女人、白人与黑人。他们作出了艰苦卓绝的奋斗,但我们仍需努力献身人人自由平等这项伟大事业,我们就注定了永远在路上。但正是因为这些男男女女,让我们的《权利法案》得以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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