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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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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为我们描摹出了理想之国的样子,他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国家则是自由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还认为,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的集合体,政府只是这个集合体事务的执行者,并不拥有主权;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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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社会契约论》,又译《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卢梭政治学的代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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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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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论人类的进步,以及契约形成的根本条件
第一节 第一卷的主旨/3
第二节 原始社会/5
第三节 最强者的权利/9
第四节 奴隶制/11
第五节 最初的约定/17
第六节 社会公约/19
第七节 掌权者/22
第八节 社会状态/26
第九节 财产权所有权/28
第二章论立法
第一节 主权不可转让/35
第二节 主权不可分割/37
第三节 公意是否容易出错/40
第四节 主权权力的有限性/43
第五节 生和死的权利/48
第六节 法律/51
第七节 立法者/55
第八节 论人民(一)/61
第九节 论人民(二)/65
第十节 论人民(三)/68
第十一节 各种的立法体系/72
第十二节 法律的分类/75
第三章论政治法
第一节 概论政府/81
第二节 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89
第三节 政府的分类/93
第四节 民主制/95
第五节 贵族制/98
第六节 君主制/101
第七节 混合政府/110
第八节 适合所有国家的一种政府形式是不存在的/112
第九节 怎样才算是好政府/119
第十节 政府滥用职权和堕落/121
第十一节 政治体的灭亡/126
第十二节 主权权威的自我维持(一)/128
第十三节 主权权威的自我维持(二)/130
第十四节 主权权威的自我维持(三)/133
第十五节 议员或代表/135
第十六节 创设政府绝对不是一种契约行为/140
第十七节 政府的创设/142
第十八节 如何防止政府篡权/144
第四章再论政治法,即如何巩固国家体制
第一节 公意坚不可摧/149
第二节 投票制/152
第三节 选举制/156
第四节 罗马人民大会/159
第五节 保民官制/173
第六节 独裁制/177
第七节 监察官制/182
第八节 宗教/185
第九节 结论/200
附录 《日内瓦手稿》第二章
论普遍的人类社会/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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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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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人类的进步,以及契约形成的根本条件
结合人类的现实问题和法律的可能性考虑,我们有没有可能建立一种正义的行政规则,而且确保它切实可行?我期望可以实现建立这么一种社会秩序,为此,我会尽可能同时说明权利所允许和利益所要求的这两方面的问题。这么做,也是为了让人们在关于正义和功利的问题上有一致的意见。这就是我在本书中要阐述的主题,不过,关于这个主题的重要程度,我还没有指出。这是因为,它毕竟和政治有关,人们理所当然会认为我不是君主就是立法者,而事实上,正因为这两种身份我都不具备,所以才要论述它。如果我是一位君主或者立法者,我会把我的思想付诸行动,而不是在这里说出来。
作为一个自由国家①的公民,虽然我在公共事务中没有多大的影响力,但也算是掌权者之一,拥有着投票权,所以我决定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事实上,在对各个政府进行频繁的研究后,我通过对比发现,我国的政府日益优良。
第一节 第一卷的主旨
人天生是自由的,然而也无时无刻不被束缚着。人自认可以操控万物,到头来却发现是被万物奴役。这种落差形成后,却也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也许有人对此不解,不过我可以解释一下为什么会这样。在本书第一卷第三章中,我将会从个人力量这一角度去论述。如果仅从这个角度去考虑的话,我的解释就是这样的:如果一个人的服从是不得已而为之,那他的服从是对的;但当一个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打破了束缚他的东西,那他的做法就更对了。当某些人以某种权利为由剥夺人民的自由,那么,后来也正是这种权利,使得人民有了反抗的理由,从而夺回自由之身,如若不然,那夺去他们自由的人就是毫无道理的了。人们的所有权利都是建立在社会秩序之上,社会秩序可以说是一种神圣的权利。社会秩序源自于约定,而非自然,所以关键是弄清约定的内容。不过,在论述这一点前,我需先明确我要提出的问题。
第二节 原始社会
家庭是最原始、最自然的一种社会关系:未成年的孩子需要他们的父亲,一旦他们长大了,不再需要依附父亲了,他们也就不再需要对父亲服从;父亲们自然也无须像之前那样照顾他们。如果双方愿意继续一起生活,不分开也是很自然的,不过,这时他们就必须依靠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①,以便维系彼此的关系,维系家庭的发展。
人天生具有自由,无人例外。不过,人最首要的天性是,无论如何会维持自身的生存。也因此,人们会极其关注他们自身的需求。进而言之,一个人成为真正独立的个体的标志是,有能力自我判断什么样的方式才最适合自己生存下去。
我们不妨以原始家庭为了解政治社会的入口:如果说父亲是首领,那么孩子们就是人民;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各有各的自由,只是,有的人用自由换取了自身的利益。原始家庭和政治社会的不同在于:在家庭中,父亲养育了孩子,孩子以后报答父亲就可以了;而在社会中,由于首领对人民缺乏感情,他们的关系只能是命令和服从的关系。
格老修斯①否认权力的建立是为了有利于被统治者,并以奴隶制为例子进行说明。他的推理论证方式是,不断用事实说明权利是如何产生的。虽然或许可以用更具有逻辑性的论证来推理,但无论如何,没有一种论证是有利于暴君们的。
按照格老修斯的观点,他会认为全人类属于一百个首领吗?或者认为这一百个首领属于全人类?从他所写过的一本书看来,他的观点和霍布斯②的一样倾向于前一种见解。按照这种见解,人类就是分成了无数个群体的牲口。每一个群体都有一个会保护群体成员的领袖,但这种保护纯粹只是为了吞食他们。
就好比牧羊人天生高羊群一等一样,在人类中的牧羊人也是比他的人民高一等的。哲学家菲隆①说过,卡里古拉②皇帝也正是据此得出了国王是神,人民是野兽这个结论。霍布斯和格老修斯非常支持这一结论,这个结论至今为止也仍有影响力。事实上,早在他们之前,亚里士多德③就曾指出:人绝非天生就平等,有些人生来就为了统治别人,有些人生来就要当奴隶的。
亚里士多德是对的,但这种正确是就奴隶社会而言。唯有在奴隶社会,有些人才是天生就是奴隶。被奴役的人们失去了一切,成了奴隶主的物品,当渐渐习惯了这种生活,他们甚至失去了逃离这种被奴役状态的渴望。好比优里赛斯[1]的同伴们热爱他们自己的野蛮状态一样,奴隶们爱上了他们的奴隶主。所以说,若有谁天生是奴隶,那一定是因为他自己愿意为别人所奴役。力量因素导致了第一批奴隶的出现,但是,导致他们永远为奴的,是他们的懦弱。
我在这里没有提到亚当或者诺亚皇⑤诺亚皇的三个儿子划分了宇宙,成为了世界的三大君王,有学者认为他们就像萨特尼①的儿子一样。我认为人们或许应该感谢我的这种谦虚,因为如果我要是提及这类人物,那么就会产生这个问题:亚当是全世界的君王,这是公认的事实。既然如此,作为历代君王的直系后代的我,要是考究起族谱来,被发现是全人类的合法国王怎么办?毕竟,亚当的地位是谁也否认不了的,正如谁也无法否认鲁滨孙是他漂流的海岛上的君王一样只要他是唯一的岛上居民。不过,鲁滨孙比现实中的君主所具有的优势是:他的宝座永远是安全的,不必担心有人谋反、发生战争或者他被人谋害。
第三节 最强者的权利
最强者要是不将自己的力量转化为权利,将服从转化为义务,那他永远不会强大到成为主人的地步。尽管看起来很讽刺,但事实的确如此:最强者的权利已经被规定为一种基本原则了。我对这个论点的解释是:力量说到底只是一种物理上的权力罢了,我认为它不具备什么道德影响力。屈服于力量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人类行为,但屈服于意志则不是。需要谨慎思量,才能做出后一种屈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对力量的屈从才能成为一种义务呢?
假设真存在所谓的称为权利的东西,我认为,唯一的结果只能是这种荒谬的结论:既然权利来自力量,这就会导致,只要一种力量被另一种更强大的力量超越了,那么权利的所有者也会发生改变。不服从就是这么产生的。而一旦人们发现不服从并不会带来惩罚时,那么不服从也就成为了合法行为;此外,鉴于最强的人总是有理的,因此对于人们来说,如何成为最强者便是最重要的事情。只是,我们不仅要问:一种随着力量的消亡而消失的权利到底是什么东西?如果服从是被迫性质的,那么我们就没有义务服从;如果服从不是被迫的,那我们就更没有义务去服从了。所以说,权利对于力量而言是没有意义的,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服从权力意味着服从一种力量这种说法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我认为说得过头了。我可以解释为何从来没有人反驳这种说法。当我们承认是上帝赋予人们权力时,也不要忘了,疾病也是上帝带来的,那么,难道这就意味着要禁止我们去看医生吗?再举个例子:如果我在偏僻无人的树林里被强盗打劫,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会交出自己的钱包;但如果我有可能保全它,难道我的良心会认为应该把它交给强盗吗?毕竟,很显然强盗手中的武器也是一种权力。
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力量是不会创造权利的;人们只有对于合法的权力才有义务服从。由此,就绕回到了我最初的问题。
第四节 奴隶制
通过前一章的论述,我们现已清楚了:没有谁对自己的同类有着天生的权威,以及力量并不能创造权利。如此,只能是由约定来构建人类社会中的合法权威了。
格老修斯说,如果一个人可以放弃他的自由而选择当奴隶,那么,全体人民为什么不可以同样这么做,使自己服从于某个国王呢?在他的这番话里有一个模棱两可的词语放弃。姑且就放弃之意去理解,那它的意思要不就是赠送,要不就是出售。显然,一个成为了奴隶的人是不会赠送自己的,他只能是为了生活而出售自己。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为何要出售他们自己呢?国王是靠臣民养活的,他对臣民没有任何奉献。按照拉伯雷①的说法,国王不可能凭空生存下去。人民将自己奉献给了国王,难道国王还有理由霸占他们的财物?如果是这样,我不知道他们还能拥有什么。
可能有人说,独裁暴君可以保证国内安定,让人民过上太平生活。然而,如果暴君的野心是贪得无厌的,那么战争可能就无法避免。可见,暴君及其之下的官僚给人民带来的烦扰,比人民内部可能发生的纠纷更严重。所以说,在暴君统治下的生活中,人民能期望获得什么呢?也就是说,一种监狱里的太平,难道有人愿意要吗?
在西克洛甫①的洞穴中,被囚禁的希腊人确实过着太平生活,然而他们的最终结局只能是被吞食掉。
一个人肯定是失去了自主意识,才会做出平白地奉送出自己这种行为,所以说这种行为怎么看都是荒谬的、不可思议的,同时也是无效的、不合法的。要是一个国家的所有人都这么做,唯一的可能就是他们全部丧失了理智,然而,权利不可能在这种疯狂中产生。
即便说我们可以放弃自己,我们也无权放弃我们的孩子,因为他们生而为人,本来就是自由的,只有他们才能处置他们自己的自由。在孩子未成熟前,父亲可以借着孩子的名义,为了孩子的生活和幸福而签订某些条约,但是,作为父亲的他是无权将孩子转让给别人的。他要是这么做,就超出了作为父亲的权力,也违背了自然规律。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个专制政府是否是合法化的,必须由人民来对它做出评判,看看人民是承认且接受它,还是否认拒绝它;然而,如果一个政府真允许人民这么做的话,那它肯定就不是专制的了。
一个人要是放弃了自由,那他就是放弃了做人,他的人权没有了,作为人的义务也没有了。这样一种彻底的放弃个人意志中的自由没有了,个人行为中的道德性也丧失了是违背人性的,而我们也无法对这样一个放弃一切的人给予补偿。最后就产生了一个无效的、存在悖谬的约定:一方具有绝对的权威,掌握着绝对的真理,而另一方则只能是绝对服从。显然,我们可以不必负任何责任地指使一个奴隶,他也必须服从。然而,这么一种既不等价也不存在交易关系的行为,本身难道不是无效的吗?奴隶既然属于我,他的权利也属于我的权利,所以他是无权反对我的。因为,我让他拿我的权利来反对我自己有什么意义呢?
格老修斯及其他一些人发现,在战争中可以找到这种可称为奴役权的权利的起源。战争中的征服者有权利杀死被征服者,被征服者可以用自由换取活命。这么做都有利于双方,看起来,这种约定似乎就更具有合法性。
[1]④ 尤利西斯,希腊史诗《奥德赛》中的英雄,又称奥德休斯。曾参加特洛伊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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