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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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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上千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公民尊法学法用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是读者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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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详细讲解了道路障碍、路桥管理、单车伤害、两车相撞、连环车祸、客运伤害、停车伤害、违章驾驶、借车责任、车险理赔等方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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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永峰,男,1950年生,安徽省淮北市人,中共党员,高级讲师。曾出版《校园侵权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人身损害赔偿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公民法律百科全书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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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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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障碍篇
公路晒粮酿事故 粮主担责应赔偿 001
公路堆沙出事故 管理部门担责任 002
村道两边建石墩 撞伤骑车过路人 003
道路挖沟未警示 夜骑摩托掉沟亡 004
渣土遗洒酿车祸 九位车主连带责 005
二、路桥管理篇
路面不平酿惨祸 政府过错应赔偿 007
高速公路撞铁块 发生事故应担责 008
女童违法上高速 被撞还要担主责 010
铁路桥管理不善 行人坠亡应赔偿 011
三、单车伤害篇
横穿马路被撞亡 机动车担责三成 013
机动车道拾物品 被车撞伤还赔偿 014
八旬老人被撞死 应赔残儿抚养费 015
救护车撞死行人 被判违法负全责 017
精神病人钻车底 被轧身亡获赔偿 018
车速过快碾尸体 被判赔偿抚慰金 019
被撞无法顾病母 法院判赔护理费 020
续期索要护理费 诉至法院获支持 021
铁道玩耍被撞亡 铁道公司应赔偿 023
受伤继发癫痫病 两次诉讼获赔偿 024
事故处理被延迟 交警部门应担责 025
气焊割车救伤员 紧急避险不担责 027
四、两车相撞篇
错把油门当刹车 学员受伤驾校赔 029
两辆电动车相撞 两车主四六担责 030
丢失车牌不申报 发生事故需担责 031
交通肇事离现场 致人受伤负全责 032
癌症患者被撞死 肇事方担责八成 034
交通肇事负主责 精神索赔被驳回 035
退休人员有他业 受伤应获误工费 037
抢劫逃跑遇车祸 起诉索赔被驳回 038
精神病人玩车撞人 监护人及车主赔偿 039
交通肇事获赔不足 有权要求雇主赔偿 041
五、连环车祸篇
连遭四车碾压亡 前车逃逸后车赔 043
连环撞击致人亡 撞车和撞人者赔 044
好心救人被撞亡 属无因管理免责 046
五车追尾 三者险全额保留医疗费 047
六、客运伤害篇
打的就是签合同 出了事故要担责 050
免票儿童受了伤 公交公司应赔偿 051
老人持卡乘公交 受伤可按消法赔 052
公交司机急刹车 车内乘客撞断腰 054
晕车呕吐栽下车 车主乘客都担责 055
客车到站不停车 乘客跳车被摔伤 057
连环撞车伤乘客 没有过错也赔偿 058
客车冒烟出故障 逃生跌伤获赔偿 059
乘客车上被打伤 公交公司需赔偿 060
车没停稳乱开门 摔死乘客应担责 061
乘客下车被撞亡 公交违章应赔偿 063
擅自下车被摔伤 索赔无据被驳回 064
横穿高速致身亡 故障司机不担责 065
乘客下铺摔伤腰 铁路违约应赔偿 066
七、停车伤害篇
客车停放挡视线 引发车祸要担责 068
公路边上乱停车 他人出事也赔偿 069
停车检查不守规 被撞受伤也担责 070
停车开门不注意 撞倒行驶电动车 071
高速公路乱停车 乘客翻护栏坠亡 073
八、违章驾驶篇
闯红灯被撞身亡 被判要自担主责 074
朋友醉驾不阻拦 出事调解赔五万 075
婚宴后驾车身亡 组织者被判赔偿 076
无偿代驾出事故 一般过失不需赔 077
无证驾驶坠桥亡 家属索赔被驳回 078
核载一吨装七吨 崩出钢圈撞伤人 079
雇主随车让超载 出事雇员不担责 080
违规变道致人伤 虽未碰撞也担责 081
双方行驶均违章 伤者也应担责任 083
违章逃逸丧性命 交警追赶无过错 084
九、借车责任篇
将车借未成年人 肇事应当担责任 086
车借无证朋友用 出事也应担责任 087
车主未投交强险 出借肇事应担责 088
转借六人出车祸 谁有过错谁担责 089
酒后借车撞死人 出借者担责四成 091
十、忽视报警篇
开车撞人不报案 法院判赔十余万 093
司机撞车不报警 事故责任共分担 094
摩托丢失未报案 肇事伤人车主赔 095
十一、赔偿标准篇
车祸死者农转非 家属多获四十万 097
进城民工被撞残 赔偿等同城里人 098
留守儿童车祸亡 赔偿标准按城镇 099
失地农民被撞伤 赔偿标准按城镇 100
送孙上学遇车祸 赔偿均按城镇人 102
在农村工厂工作 受伤赔偿按城镇 103
教授探亲被撞亡 赔偿标准按内地 105
外国女士被撞伤 适用国民待遇赔 106
十二、车险理赔篇
违规不买交强险 事故无责也赔款 108
少年驾车致人残 保险公司也应赔 109
为救人离开现场 不构成逃逸获赔 110
疲劳驾驶出事故 保险公司应理赔 112
无证驾驶酿车祸 保险公司也要赔 113
驾照过期未更新 保险公司应理赔 114
车辆保险未续保 肇事赔偿可参照 115
客车送货遇车祸 改变用途难获赔 117
途中维修出事故 保险公司也应赔 118
吊车工地砸死人 保险公司依法赔 119
汽车自燃算火灾 保险公司应赔偿 121
车辆转让未过户 受让人担责赔偿 122
货车掉砖致人伤 保险公司应理赔 123
车轮弹石砸伤人 保险公司也应赔 124
盗抢车辆肇事逃 保险公司应赔偿 126
雾大行驶酿车祸 不属于不可抗力 127
施救不当致人亡 属道路交通事故 128
保险公司无证据 非医保用药该赔 130
投保空档期出险 保险公司照样赔 131
交通事故受害人 可获双份赔偿金 132
饮酒驾车致人亡 保险公司应赔偿 133
司机醉驾出事故 本人受伤不理赔 134
非法取得驾驶证 事故保险不获赔 136
司机驾车肇事逃 保险公司可免责 137
肇事虽未离现场 找人顶包属逃逸 138
军队驾照开民用车 肇事保险公司不赔 139
十三、刑事犯罪篇
女士步行酿事故 被判交通肇事罪 141
逆行骑车酿事故 构成交通肇事罪 142
行人违章上高速 酿成惨剧判重刑 143
违章停车高速路 致人死亡被判刑 145
无证驾驶致人亡 高中生获刑四年 146
醉酒驾驶电动车 超标同样受惩罚 147
两车剐擦车受损 女士醉驾被判刑 148
醉驾虽然伤自己 也得罚款受拘役 149
酒后驾车在小区 不上公路也犯罪 150
驾车服用保健液 酒精超标法不容 151
晚上喝的酒过多 隔夜仍会惹车祸 152
缓刑期内醉酒驾 两罪并罚进囹圄 153
酒后飙车撞伤人 被判徒刑又赔偿 154
吸毒驾车出事故 致二十七人受伤 155
超速行驶致人亡 司机被判一年刑 157
超载超速酿事故 六名官员致身亡 158
人货混装酿事故 肇事司机受严惩 159
驾驶客车捡手机 导致六死三重伤 160
疲劳驾驶致妻亡 丈夫获刑又赔偿 162
未戴头盔子丧命 肇事父亲被判刑 163
刹车不当致人亡 构成交通肇事罪 164
错把油门当刹车 公交司机酿惨剧 165
车未停稳即开门 摔死乘客被判刑 166
停车开门撞死人 构成交通肇事罪 167
未拉手刹车滑行 致人死亡后悔迟 168
车轮突飞致人亡 司机被判负刑责 169
疏忽大意未警示 连环车祸夺人命 170
绑架单身驾车女 图财害命判极刑 172
大意倒车致人亡 自首赔偿从轻判 173
会车开启远光灯 互斗致伤被判刑 174
打伤碍路车司机 构成寻衅滋事罪 175
公交车上打司机 乘客被判六年刑 176
违法超载不停车 碾死交警判死刑 177
撞伤老人并遗弃 构成故意杀人罪 178
故意驾车撞死人 判处死刑被执行 180
司机开车撞抢匪 正当防卫不担责 180
手机被抢追窃匪 撞死三人判十年 182
司机遥控锁车门 盗贼使用干扰器 183
抢劫绳勒驾驶员 犯罪中止获轻刑 184
黑车宰客要天价 依法被判抢劫罪 186
明知赃车还要买 被判拘役六个月 187
为骗钱故意碰瓷 危害安全判五年 188
谎称免考办驾照 上当受骗十余人 189
套牌车辆出事故 骗领保费被判刑 190
两车相撞致人亡 有钱不付被判刑 191
贪杯女士遭奸淫 色狼司机被判刑 192
黑车夜间跑出租 女士搭车被性侵 193
为追一辆三轮车 四名交警被判刑 194
追至翻车不救助 公安民警被判刑 195
交通肇事被判刑 见义勇为获减刑 197
十四、法律小常识
交通事故赔偿应如何计算 199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0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多少 201
打官司要学会收集证据 201
哪些事实无须举证 202
打赔偿官司应提供哪些证据 202
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应如何举证 203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204
什么是第三人 204
哪些赔偿可以拿不止一份 205
伤情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206
轻微伤、轻伤、重伤在诉讼中的区别 207
刑法中的周岁从生日第二天起算 207
危急时刻怎样拨打110 208
危急时刻怎样拨打120 208
打赢官司别忘了申请执行 209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209
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有关规定 210
附: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节选 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选 2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节选 225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 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231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232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2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选 2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 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选 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选 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节选 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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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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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晒粮酿事故 粮主担责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9月,郑某、陈某把刚收割的谷子放在公路上晒,并在谷子的周围放上石头和空酒瓶以防止过往车辆碾轧。当日下午,受害人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晒谷子处,恰遇对面来车相会,周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碾在郑、陈设置的障碍物上,周倒地受伤,由此引发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郑某、陈某违章在公路上晒粮,给过往行人、车辆造成不便而酿成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05年6月,在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自知理亏的晒粮人赔偿受害人12000元的损失。
法律解析
《公路法》第4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也明文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但是由于少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法律规定,仍然在公路上晒粮、堆物,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本案中的被告郑某、陈某将刚收割的谷子放在公路上晒,并在周围放上石头和空酒瓶,从而酿成了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周某骑摩托车倒地受伤。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公路法》第4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公路堆沙出事故 管理部门担责任
经典案例
2012年2月9日18时许,张某无证且酒后驾驶无牌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刘某、于某、姜某沿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村西,车辆驶上路面沙土堆后侧翻,致刘某当场死亡,于某重伤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张某、姜某两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路面沙堆堆放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于某的亲属认为市交通局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市交通局的养路工已在2012年2月4日巡路时发现其养护的路段上存放有体积较大的沙堆。庭审中交通局抗辩称,其已对沙堆的存放人进行了告知,要求其限期清除,并作出了相关处罚决定,但该沙堆一直存在直至事发。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局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对该沙堆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是明知的。在实际存放人未予清理的情况下,交通局作为道路的管理者,理应及时清理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保证道路畅通或采取相应的防范制止措施,但至事发长达6天的时间内,交通局对该路段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予及时处理,故其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在管理上存有瑕疵,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以10%为宜。据此,法院判处交通局赔偿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57134元。
法律解析
《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本案中,作为道路管理者的交通局,明知该沙堆存在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清理,导致两死两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道路、桥梁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交通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57134元。
法条链接
《公路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村道两边建石墩 撞伤骑车过路人
经典案例
莒南县某村村委为防止大车、重车轧坏了自己村的村村通,便用水泥、石头在该路段两边垒成中间间隔约2米的两个石墩。2004年10月,杜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该路段时,撞在该村的水泥墩子上。杜某伤后花医疗费等共计17143.8元,其损伤经鉴定属于重伤。杜某将该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村委违章在乡村道路两边建设障碍物,且未设警示标志,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责任。原告驾驶摩托车未注意路况,对自身伤害亦应担责。原告的伤残等级目前尚不能评定,可在确定伤残等级后另行主张赔偿。
2005年10月,法院判令某村村委会赔偿受害人杜某各种经济损失13715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村委违章在乡村道路两边设置障碍,但未设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原告杜某由于驾驶摩托车未注意路况,撞上石墩,造成重伤,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19条、第131条
道路挖沟未警示 夜骑摩托掉沟亡
经典案例
2005年6月1日夜,不满14岁的小华化名骑摩托车与在同一餐馆打工的丁某一起出去兜风。二人沿长虹北路由南往北行驶,丁某发现前面很黑便下了车并劝小华别开了。小华未听,驾车继续行驶,掉进未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的黄龙沟水沟内而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华系无证驾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明,出事路段系某市政管理处建设竣工并管理的路段,事发时道路尚未开通。小华死亡后,小华父亲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小华虽然自负交通事故的全责,但小华驾车所行道路的道口与黄龙沟交界处的一定距离内未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致小华驾车越过道口掉入水沟死亡。对此,道路的施工者及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小华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小华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应承担监护不力责任。2007年7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某市政管理处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等费用的60%,即3.5万余元。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道路的施工者及管理者,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导致未成年人小华夜骑摩托摔沟身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华因无证驾驶,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小华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05条,《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8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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