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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書城自編碼: 281308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冯江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142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704/1584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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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不同于以往刑法适用类书籍,更加突出实用性和全面性。一方面,在体系上,采用【条文注释】【配套规定】【立案标准】【量刑指导】【指导案例】,不仅权威解读刑法条文,而且详细标注历次修行情况、立案与量刑标准的变化情况。另一方面,在内容上,专业注解司法疑难问题,甄别现行司法文件的法律效力,辨析司法规定之间的冲突与适用。
內容簡介:
本书集成了所有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含2016年4月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指导性案例;嵌入了全国人大、公检法、司法、军队、相关行政部委的所有相关法律和涉刑规定;附录了所有的已经被废止的刑事司法文件以及旧版刑法。权威释义法规条文,详细标注历次修刑情况、立案与量刑标准的变化情况;仔细甄别现行司法文件的法律效力,精彩辨析司法规定之间的冲突,并专业注解司法疑难问题。
目錄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刑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
第十一条【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 十 八 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
第 十 九 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 二 十 条【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 三 十 条【单位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类别】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事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管制守则】
第 四 十 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折算】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折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判决与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限制】
第 五 十 条【死缓变更与减刑限制】
第五十一条【死缓及变更后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 六 十 条【债务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前数罪并罚】
第 七 十 条【判后漏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后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守则】
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
第七十七条【缓刑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 八 十 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守则】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无限追诉期限】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 九 十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
第九十二条【私有财产】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适用范围】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
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
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
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五【强制穿戴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犯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目录 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已删除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
【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
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
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
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
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
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
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
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
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
件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
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
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
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犯罪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
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
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其他入罪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界定】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
专用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
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
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附件一
附件二
附录
附录一现行刑法的补充与修正
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涉刑部分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版
附录三已被废止的司法解释刑事部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
释的通知
三、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目录第三批
四、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目录第四批
五、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目录第五批
六、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目录第六批
七、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目录第七批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
决定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
决定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
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一批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
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
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
件的决定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
件的决定
十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十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十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二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的决定
二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
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二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
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附录四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刑事部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十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十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十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十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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