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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等定义、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体制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为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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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之一。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爱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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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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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基本立场】
第三条【恐怖主义等定义】
第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方针及反极端主义】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原则】
第六条【依法反恐、尊重和保障人权及禁止歧视】
第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第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协助、配合、报告义务】
第十条【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行政认定和公告的机构】
第十三条【行政认定的申请】
第十四条【资金、资产的冻结】
第十五条【对行政认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第十六条【司法认定程序】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电信、网络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电信、网络管控】
第二十条【物流运营单位的安全查验制度】
第二十一条【有关业务、服务的客户身份查验制度】
第二十二条【对危险物品的管控】
第二十三条【对危险物品流失及非法活动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反洗钱部门对涉恐融资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审计等部门对涉恐融资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海关对涉恐融资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及建设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条【对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对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人员的帮教和刑罚执行】
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的安置教育】
第三十一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确定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对重点目标重要岗位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
第三十四条【大型活动及重点目标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对重点目标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国(边)境建设及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出入境管控】
第四十条【对出入境涉恐人员、物品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四十二条【驻外机构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及情报信息工作体制机制】
第四十四条【情报信息基层基础工作】
第四十五条【技术侦察措施】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提供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情报信息研判等处理及预警】
第四十八条【保密义务】
第五章调查
第四十九条【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第五十条【盘问、检查、传唤、询问等调查措施】
第五十一条【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二条【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约束措施】
第五十四条【刑事立案侦查的衔接规定】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第五十六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指挥体制】
第五十七条【恐怖事件发生后的应对处置机制】
第五十八条【恐怖事件现场处置】
第五十九条【境外机构、人员、设施遭受恐怖袭击的应对处置】
第六十条【优先保护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措施】
第六十二条【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信息发布及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四条【生活、生产的恢复】
第六十五条【救助、保障、援助】
第六十六条【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
第六十七条【对恐怖事件的分析总结评估】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开展国际合作的依据和原则】
第六十九条【开展国际合作的主体和合作内容】
第七十条【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
第七十一条【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第七十二条【通过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的使用】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
第七十五条【伤残、死亡人员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七十八条【征用财产及赔偿、补偿】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对恐怖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对参与有关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对窝藏、包庇和拒绝提供证据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履行冻结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对不履行电信、互联网技术支持、协助和管控职责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对物流运营单位违反安全查验制度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对违反客户身份查验制度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对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对违反重点目标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约束措施的处罚】
第九十条【对违反规定编造、报道、传播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对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第九十二条【对阻碍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第九十三条【限制或者剥夺经营资格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对与恐怖主义无关的物品、资金及时解除有关措施】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救济渠道】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生效日期及相关决定的废止】
第二部分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说明(201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5年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12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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